物业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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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物业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2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社区安全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动社区自治,促进邻里和谐,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建设夸姣社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社区的安全稳定。

3. 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持社区的整洁美观。

4. 组织开展业主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文化建设。

5. 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预物业管理决策,对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预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2.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进行评价和投诉。

3. 参预社区自治,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预社区建设。

第九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 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监督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2的相关内容。

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范围:- 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和保养;-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电梯、楼道、门禁系统等;- 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 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垃圾分类、环境卫生等;- 居住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如社区活动、文化建设等。

2. 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公司应按时按质完成物业服务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物业公司应组织定期的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居民的报修请求;- 物业公司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及时回应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公司应积极组织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物业费收费标准1. 物业费的计算方式:- 按建造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每月的费用为基准;- 不同功能区域的费用可以有所差异,如商业区和住宅区;- 物业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在小区内公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物业费的使用范围:- 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部份用于物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在小区内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四、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可以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护权益;-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商议,解决问题和改进服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2. 投诉和纠纷处理:- 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物业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物业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公司的责任:- 保障小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 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辽宁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阐述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的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维修与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3. 环境卫生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美观,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

四、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并设立了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 物业费用的透明与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合理、公正。

3.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4. 业主自治权益的保障:物业管理单位应尊重居民的自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与决策。

五、物业管理的改进与创新1. 管理技术的引进: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工作,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房地产项目的价值和居住环境。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针对物业管理条例2进行详细介绍。

二、物业管理条例2的内容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包括人员配备、培训等。

-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包括住房使用权、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等。

-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业主参与管理决策的方式和程序,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

-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业主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确保公平合理。

3. 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 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的保洁、安全防范等。

-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考核机制,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和优质。

4.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合理公平。

-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效益。

5. 物业纠纷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6. 监督和执法- 物业管理条例应设立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物业管理条例2的意义和影响物业管理条例2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改善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强业主参与意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四、结语物业管理条例2的制定和实施,是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必须遵循服务、安全、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区的管理,促进社区文明互助、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四)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的设备和硬件设施。

(一)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五)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的收取与管理;(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居住公约,监督业主遵守。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四)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比例每月缴纳的费用。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住宅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住宅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并公示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2.倡导和谐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住宅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解决邻里纠纷。

3.公众参与原则:住宅业主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意见表达和监督。

4.法制管理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行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

二、管理服务内容1.日常维护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进行住宅的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

2.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监控住宅区域,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3.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住宅区域的垃圾清理、绿化养护、卫生设施的管理等,确保住宅环境整洁和居住质量。

4.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如电梯、停车场、游乐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5.物业收费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费收取,并保证费用的使用透明、公开。

三、业主权益保护1.住宅业主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告知住宅业主有关政策和规定的信息。

2.住宅业主的参与权:物业管理机构应促进住宅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管理。

3.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侵犯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益,如违规收取费用、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4.住宅业主的投诉权:住宅业主有权提出物业管理问题的投诉和意见,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提供反馈,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5.住宅业主的维修权: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住宅的共用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住宅的使用安全和舒适。

四、物业管理机构责任1.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旨在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五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业主权益保护、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安全与消防管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正文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融合。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治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品质。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二、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按时付费物业服务的权利,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决策,并享有公平公正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3. 业主有权享受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并有权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4.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5. 业主有权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小区内的事务和问题。

三、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提高物业费用。

2. 必要时,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预收物业费的方式,但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式应向业主公示,并应接受业主监督。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物业费的合规使用和公正分配。

四、安全与消防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道路、楼栋、公共设施等的安全状况。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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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五条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以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楼层、单元为单位推选至少二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由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提交。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召开。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征求意见书回收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每位受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接受不超过三名业主的委托。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拒付物业公共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参与权、选举权等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其权利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一)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三)本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经催交后仍拒绝交纳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的;(六)存在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索要、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议,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七)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或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交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并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

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供水、供电、供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讯、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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