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
本文紧密结合国际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2)独立审单责任;(3)拒受通知的内容;(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
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
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
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
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
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
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诉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
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
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信用证单据的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信用证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信用证案例分析: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样本分析、信用证交易案例得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重要性,提出以下四点合理性的建议,可供从事国际贸易人员作为参考。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
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
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
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
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信用证单据常见的不符点

常见的不符点
• • • • • • 一、信用证下单据审核的常见不符点 (一)时间方面 信用证尚未生效 信用证已过期 延迟装运或提早装货 未在最迟交单期内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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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方面 出具的汇票无“汇票”字样 汇票上的出票日期不明 汇票的付款人不确定 汇票的付款日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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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方面 提交的保险单据的类型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保险日期迟于装运日期 保险单/凭证没有正确的背书 保险单投保货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保险赔付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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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据与单据之间 单据之间的唛头和号码互不一致 汇票、保险单或提单的背书不正确 缺少信用证需要的单据 单据之间的重量不同 各项单据之间内容矛盾 需要签字的单据没有签字
(三)装运方面 做成了转运(transshipment effected) 短装(short shipment) 超装(over shipment) 做成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effected) • 货物装卸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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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额方面 超支(over drawing) 超过信用证金额(credit amount exceeded) 少开支款金额(short drawing) 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符(the amount shows on the invoice and draft di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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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不清洁 运输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 面” • 提单没有标明运费是否已经支付
信用证结算中单据不符点及拒付的处理

信用证结算中单据不符点及拒付的处理作者:杨苗苗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4期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
出口单证制作关系到国内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也反映了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的对外贸易水平。
本文介绍了出口单据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单据不符点的出现。
着重论述了单据不符点的处理,以及单据拒付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单据;信用证;不符点;拒付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一、关于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历史回顾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方式,利用银行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不信任问题,使得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
然而在实际信用证业务中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因为存在不符点而遭遇拒付;单据不符的后果是收款延迟,遭拒付乃至发生争讼。
所以了解进出口单据制作及如何有效避免单据不符点的出现对进出口商都至关重要。
二、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介绍(一)单据的意义及种类。
1.单据的意义:①付款依据。
②履约证明。
③货物凭证。
2.单据的种类。
信用证中结算单据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基本单据是必不可少的;②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检验证书、海关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二)单据的制单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三、信用证方式下常见的单据不符点(一)时限方面。
信用证有效期过期,装运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
(二)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
无“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Prepaid”标注,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不符。
(三)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四)单据方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入手,重点介绍了信用证不符点,首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可能造成的结果,接着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的类型,未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埋下伏笔,之后又从多个角度详细的介绍了该如何处理信用证不符点,我们要做出合适的判断、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开证行;客户;利益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由于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担保作为付款条件的,风险相对降低,很受出口贸易商的青睐。
但是凡事都有利有弊,虽然由于银行保证付款,同时银行也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
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银行便拒绝付款。
由于主观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在一些情况下不满足付款条件,从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当信用证不符点出现时,通常情况下,客户是不会轻易拒付,拒付的通常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因为单证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客户清关有问题,像这种情况的解决,建议与客户积极沟通,承诺客户尽快修改错误的单证,让客户顺利清关,并且积极承担客户的损失。
第二种客户自身的问题,因为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客户部想要这批货。
第三种情况是,客户故意刁难,有很多国家信用风险比较高的国家的客户特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喜欢以不符点理由拒付。
信用证不符点有几种常见的类型:首先是信用证本身不符合:如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含糊、难以理解或者自相矛盾等原因。
还有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不符合:(1)资金单据:此单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其不符合有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清楚等情况。
(2)商业单据:如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等。
(3)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不洁净;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字样;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
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 信⽤证⽀付⽅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与⾦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它在⼀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双⽅互不信任的⽭盾,同时也为双⽅提供资⾦融通的便利,因⽽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泛使⽤。
通过信⽤证收汇,要求单据与信⽤证必须严格相符。
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条款与信⽤证条款应该是⼀致的。
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些⽐较棘⼿的情况,即信⽤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致。
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让我们先看看现实中发⽣过的⼀个案例: 1986年底,某出⼝公司A与⾹港某客户成交⼀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港。
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去西共中央⾮。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箱⼀捆,外套⿇包。
⾹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港分⾏于1987年2⽉6⽇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证。
A公司发现信⽤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信⽤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O公⽄,⼆箱⼀捆。
在这个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包。
有关⼈员经过推敲,认为信⽤证收汇⽅式,应遵循与信⽤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证与合同有出⼈时,应凭信⽤证,⽽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
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包。
⼀切有关单据都按信⽤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公⽄,⼆箱⼀捆。
”该批货物共500捆,于1987年3⽉15⽇装“锦江”轮H航次运往⾹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上海分⾏办理收汇。
中国银⾏上海分⾏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寄开证⾏,整个过程并⽆异常。
但1987年3⽉23⽇,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天,⾹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
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 A公司在次⽇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结算知识点

1、国际结算的含义(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简言之,即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和最通行的方式。
)2、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商业信用:汇款、托收银行信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包买票非贸易结算:信用卡、侨汇、外币兑换、买汇3、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1),联行(定义)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包括横向关系(分行之间,主体);纵向关系(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类型:国内联行;海外联行(2)代理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
代理关系: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4、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汇票抬头: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称为“抬头”。
它应该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在实物中,一般只写一个完整的名称,不强求写明地址。
分类: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6、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相同点:①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地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②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
追索权。
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③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不同点:①性质不同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②当事人及相互间关系不同汇票,支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③主义务人不同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④出票份数不同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⑤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⑥付款人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以信用证结算,单据的确认首先是议付行和开证行的确认为准,而不是以客户(进口商)确认。
议付行和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后,确认所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
如果有不符点,则议付行或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付款责任人。
即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货款,买下全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赎单。
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
1)在议付行交单时辨认出存有相符点,凡是顾得上并可以修正,就轻易修正这些相符点,并使之与信用证吻合,从而确保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
但这存有一个前提,即为只是单据上不合乎信用证的规定,而并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相符,否则进口商就是有可能不拒绝接受货物质量的相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
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
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支付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必须努力做到“单证吻合”和“单单是吻合”,这样就可以确保安全收汇!这就是搞信用证支付所必须注重的首要问题,容不得半点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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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
主讲人:章安平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
(三)若不符点成立,且条件允许,可补交相符单据
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相符单据补交给银行。
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时,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
如果受益人在前期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就会丧失补交单据时间。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案例2(拒付成立情形)
我国神太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向日本SK商社出口货物一批,日本CAD银行开来的SWIFT信用证中规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
预付’,做成空白指示和空白背书,通知方为开证申请人;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CIC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本信用证受UCP600约束。
”神太进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于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日本CAD银行寄单索偿。
日本CAD银行收到单据后回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背面没有进行背书;(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
1. 试分析日本CAD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作为外贸单证员该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
1. 拒付理由成立。
Array第(1)个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
无需签字。
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在商业发票上签字,所以无需签字;
第(2)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L/C条款,海运提单需进行空白背书,即但本案例
中,海运提单的装运人没在背面进行空白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拒付理由成立。
第(3)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
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
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2. 应对措施。
(1)若能在交单期内完成海运提单的空白背书,以及保险单保险的修改,则可以完成相符交单。
(2)若无法在交单期内完成补交单,应与进口商协商,让其放弃不符点赎单。
【案例分析】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
(四)若不符点成立,来不及补交相符单据的处理
1、要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使其接受单据
2、若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则可在进口国另寻买主
3、退单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