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相关概念辨析

合集下载

法哲学对象和性质论辩对象的性质

法哲学对象和性质论辩对象的性质

法哲学对象和性质论辩对象的性质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20__0年10月30日09:38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文正邦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

但根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

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理论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穿插性和边缘性学科。

因此,同一般性"[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认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

[11]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

也就是说,假如需要用马克思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

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构造上是三者的统一体。

[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场是完全模拟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根底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拟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到达法学根底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根底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异的。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界,法理学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法学进行理论与实证的分析研究,换言之,分析法学思潮日益风行。

在此过程中,学人们似乎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概念困惑,于是时常有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如此等等。

由于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够透彻或不统一,以至于这些概念在运用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

本文抛砖引玉,试图从概念的辨析入手,结合有关史料,将法学理论分为律学、法学和法理学三大子系统,从而进一步明晰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和真正范围,努力描绘一幅全新的法学理论知识框架图景,供商榷。

一、语义分析视域下的律学、法学和法理学关于法学。

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

据考,“法学”一词从语源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

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十分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述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十分宽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所致。

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①。

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

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

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才是应然法领域,法理学恰恰是研究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三者分别代表和维系着法的实证维度、价值维度和批判维度,各司其职,区别明显,当然不能混淆。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法律、法治、司法等相关问题。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有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思想,下面将就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法律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本质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手段之一。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公平、公开和人民的权利。

二、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中国传统法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

它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有序。

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三、古代司法制度是如何运作的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古代司法制度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机制。

在古代,司法制度由皇帝和官僚机构领导,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管理。

司法程序十分严格,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被严格执行。

同时,古代司法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问题。

四、中国传统法哲学中的主要思想有哪些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有许多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括“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法制”、“人权”等概念。

这些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此外,中国传统法哲学还强调人民的权益和自由,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分支,它关注法律、法治、司法等相关问题。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手段,法治被认为是实现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同时,中国传统法哲学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哈耶克法哲学中的四对概念辨析

哈耶克法哲学中的四对概念辨析

哈耶克法哲学中的四对概念辨析作者:聂长建李国强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06期摘要:法律、法治、自由、平等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在哈耶克的法哲学中,这四个概念分别内化为意义相反的四对概念:即形式的法律和实质的法律,公法之治和私法之治,肯定自由和否定自由,结果平等和平等对人。

这四对概念又形成两组对应的逻辑关系:形式的法律→公法之治→肯定自由→结果平等;实质的法律→私法之治→否定自由→平等对人。

关键词:法律;法治;自由;平等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6-0041-08在哈耶克看来,语言的衰变引起人们道德观念的混乱,许多用以指称政治理想的关键词的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至于“人们在今天使用像‘自由’、‘正义’、‘民主’或‘法律’这类术语的时候也必定会大犯犹豫,因为它们已经不再传达它们原本具有的意义了。

”哈耶克还引用了孔子一句话“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论语·宪问》)的错误英文翻译来说明语言衰变的误导性。

不对这些概念进行正确的分析,就会误导人们的行动。

一、法律:形式的法律和实质的法律1、定义。

哈耶克指出两种法律:一种是抽象且一般意义上的规则或“实质意义上的法律”(law in the ma-terial meaning),一种是仅具形式意义的法律(law in the merely formal sense)或由立法当局制定的被称之为“法律”的命令。

哈耶克认为后者“实际上是一种重要的压制性工具,将上述两种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并将法治的信念丢失殆尽(法治在这里是指,人们在制定并实施那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时候,并不是在强制推行他们的意志),实是致使自由衰微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就是抽象且一般意义的规则,又称作“未阐明的规则”(the unarticu-lated rules)、内部规则、私法、正当行为规则或一般性法律、普通法或不成文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就是由立法当局制定出来的被称之为“法律”的命令,又称作“阐明的规则”(the articulated rules)、外部规则、公法、组织命令、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的概念法哲学,听起来是个挺高大上的词儿,其实离咱们的生活没那么远。

就好比咱们在村子里,大家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

哪家的鸡吃了别人家的菜,咋处理?这事儿就有点像法哲学里探讨的公平正义的雏形。

法哲学就是在琢磨,啥是公平?啥是正义?是按照老规矩来,还是有啥新的办法更合适?比如说,以前可能就是让鸡的主人赔点菜就行,可现在要是这菜是人家辛辛苦苦种了好久,准备拿去卖钱供孩子上学的呢?这时候简单的赔菜可能就不太能体现公平正义了。

这就像你和小伙伴分糖,不能只说一人一半就完事儿,要是小伙伴昨天刚帮你做了很多事儿,你是不是得多分他一点才合适呢?法哲学还会思考法律的来源。

你看那大自然里,万物都有它自己的规律。

太阳每天升起落下,河流从高处往低处流。

那人类社会里的法律是不是也像这样,有它自然而然的产生过程呢?有人说法律是强者制定来管理弱者的,就像狮群里的狮王,它说了算。

可真的是这样吗?咱们人类社会可复杂多了。

有时候是大家觉得这么做不好,凑在一起商量出个规则来,慢慢地这规则就成了法律的一部分。

这就像一群小朋友在院子里玩游戏,大家都觉得玩捉迷藏的时候不能躲到危险的地方,这个共识就成了游戏的规则,这和法律的形成有点像吧?在法哲学的世界里,权利和义务也是个大话题。

权利就像是你口袋里的零花钱,你可以用它去买你想要的东西,比如糖果、小本子。

义务呢?就像是你答应了妈妈每天要打扫自己的房间,你就得做。

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你要是光想着自己的权利,不想履行义务,那就乱套了。

比如说,大家都有在马路上走的权利,可要是有人就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那其他人的权利不就被侵犯了吗?这就好比在一个集体宿舍里,大家都有休息的权利,可要是有人大晚上的大声放音乐,不顾别人的感受,那其他人能乐意吗?这就是没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再说法治和人治的事儿。

人治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全靠家长一个人说了算。

家长要是个明智的人呢,这个家可能还能井井有条。

可要是家长犯糊涂了呢?那这个家可就乱了。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第二章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经过对法理学30多年的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理学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而关于法哲学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哲学的定位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

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咱先来说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的“法哲学”是啥。

你看啊,就像我上次去参加那个社区的宠物管理规则讨论,这事儿就有点法哲学的影子。

社区里有人说,宠物就得完全禁止在公共区域活动,这样能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和卫生。

可另一些人就不干了,说宠物也是家庭的一员,应该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要主人管好就行。

这两边争得不可开交啊。

这就像法哲学里探讨的,法律到底该怎么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

法哲学不是单纯地说某个法律条文是啥,而是研究法律背后的那些大道理,为啥要有这样的法律,它要达到啥目的,是保护大多数人呢,还是要兼顾少数群体的权益,就像在宠物这件事儿上,是优先考虑怕宠物的居民,还是养宠物的居民,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去了。

再讲讲“批判”。

我记得我小时候看我爸修车,那车老是打不着火。

我爸就开始各种检查,先看了火花塞,觉得可能是它的问题,就换了一个新的,结果还是不行。

然后又检查了油路,捣鼓了半天,发现是油管有点堵塞。

我爸一边弄一边嘟囔,这汽车设计得也不咋合理,有些地方检查起来太麻烦了。

这就有点像批判的感觉。

批判不是说完全否定,就像我爸不是说这汽车一无是处,而是找出它的问题所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就是找出黑格尔法哲学里那些不太对或者不太完善的地方。

不是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全是错的,人家那也是很厉害的思想体系,但就是有些地方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啦,或者在某些新的社会发展下需要调整啦,就把这些问题给揪出来,好好琢磨琢磨,看看能不能改进改进,就像我爸琢磨汽车为啥打不着火,然后想办法让它能正常运行一样。

最后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整个儿来说,就像是一群很有想法的人在挑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大蛋糕”的毛病。

就好比我们家装修房子,设计师设计了一个方案,看着挺高大上的。

但是我们住进去才发现,有些地方不太实用。

比如说衣柜设计得太大,占了太多卧室空间,走路都不方便。

这时候我们就会对这个设计方案进行批判,然后想办法修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是这样,大家研究黑格尔提出的法哲学,发现有些概念在现实社会里实行起来有困难,或者有些理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太合适了,就开始讨论、分析,试图找到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哲学的方式,让法哲学能更好地和社会发展相匹配,就像把装修方案改得更实用,让家更舒适一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大体上有三种看法:第一便是从法的本体下定义出发来给法进行下定义(规则说、革命说、判决说、行为说);第二是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

(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或规律论);第三是从法的作用或功能入手、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视野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必须以国家即法律的形式存在才具有普遍效力;法所表现的统治者意志是由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决定的。

其实我是比较同意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它对于法的定义相对比较完整,能够比较全面、完整的说明“法”的概念。

它从四个方面揭示了法的特点,说明了法的概念: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揭示出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的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要寻求法的本源,必须而且也只能在与之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并且只有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统治阶级来说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性。

第五,它还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即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2、论述自然法和实在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实在法则是指我们的法律准则、现实的法学理论。

关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争论的焦点,便是道德与法律的争论。

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的。

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

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

法律是道德的外延,道德是法律的底线。

因而我们不能随便否认二者任意一方,也不能将二者混淆或者完全等同起来,他们有着各自服务的领域,但又不能完全割裂开来,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

3、辨析“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rule by law]:以法治国[rule of law]: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

“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4、辨析“法治”与“法制”。

法制,顾名思义,指法律和制度,所以,当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或建设法制国家时重心在于立法和制度建设,而法治则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行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

法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最低的是制度层面,第二层面是方法,第三个层面,是认识到法治是一种理念。

有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有很好的法律理念。

要实现真正的法治,重要的是有法律理念。

光有制度,缺乏理念是不行的。

就像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一样。

5、谈谈对法治国家的理解。

法治国家意即构筑在法律基础上的国家。

它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和含义:1)法律之治,即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这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

2)人民主体。

法治主义国家也是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国家,所以,法治的主体是人民。

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因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治权、治吏。

3)有限政府。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滥用。

当有人指出加以限制的权力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腐败或滥用时,那就更让人们没有理由对权力的警惕有丝毫的放松。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大社会小政府) 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4)社会自治。

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其管理主体是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它是一种非政府行为,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始终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

因为普遍的法律秩序只有在市民社会排除政治的任意性干预的前提下,才成其可能和必要。

国家和政府则作为社会公共领域在制度上的一种延伸,成为维护法律秩序的手段,本身不得侵入、压制或并吞社会的制度空间,否则,法治也就蜕变成赤裸裸的专制。

5)程序中立。

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始终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

因为普遍的法律秩序只有在市民社会排除政治的任意性干预的前提下,才成其可能和必要。

国家和政府则作为社会公共领域在制度上的一种延伸,成为维护法律秩序的手段,本身不得侵入、压制或并吞社会的制度空间,否则,法治也就蜕变成赤裸裸的专制。

6、谈谈对权利的理解。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它们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同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但是作为明确的法哲学的概念,距今只有三百多年的历史。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一方面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实现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具有社会属性,时时刻刻与他人发生着关系。

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于是就产生了利益问题。

如果我们不对种情况作出限制,我们便会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于是便出现了法律,对利益进行界定、分配和保护,权利就是人的思维在对人的这种生存状况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对人的这个生存状况的一个表征。

人们制定法律,并将法律所认可的利益以权利的形式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并加以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当”或“正当的”便是权利内在本质的构成要素,因而权利便是正当的事物,我们对权利所下的各种定义也就仅仅是对权利从不同角度和方面进行解释罢了。

7、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权利与利益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

1)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得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

把权利同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2)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是纯粹个人的利益,而应被视为能够普遍享有的、获得广泛关注的,即可能相互冲突并可竞争的利益,或可以平等地适用于同一群体或社会成员的利益。

那种被个别人垄断的利益是特权而不是权利;权利之必要,在于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有可能被侵犯。

如果侵犯行为是不可设想的或根本不可能的,也就不可能有真实的权利,更不必要有什么权利宣告。

8、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right)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干涉和损害。

与权利不同,权力(power)的基本寓意是表达出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人向其管辖下的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管辖下的全体人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

它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是合理的,但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

探讨权利与权力时,都存在自身概念与其他几个相近概念之间的联系问题。

在权利方面,它与人权(human right)是同义语,同法、自由、平等及社会不可分割。

其中,权利是综合性的概念,法是权利的规范化;自由与平等是权利的前提条件; 社会是权利集结的场所。

在权力方面,它同政权、主权及公民和国家是不可分割的。

权力是综合性的概念,政权是权力的性质,即它的政治性;主权是权力的地位,就是指它对内的最高地位和对外的独立地位;国家是权力的结构或制度,是权力的垄断者;公民(国民)则是国家的下属或其管辖的对象,即国家的成员。

9、什么是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权力的关系中,权利处于核心地位,是第一性的,义务和权力都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法律上的首要的价值目标。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所张扬的人的个性、自由,因而表现为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民主的平等的是一致的和相符合的。

它包含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

第二、权力服务于权利。

第三、权力以权利为界限。

第四、权利制约权力。

第五、法大于权。

“法即权利”的观念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

因而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利本位说客观上有助于纠正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忽视或贬低个体利益的偏颇。

10、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内在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和“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其中,“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涉及的是实体正义问题,“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法的正义性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法的实体正义是说法的规范体现了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原则;法的程序正义是说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体现了正义原则。

一方面,如果法的规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偏离了正义原则,那么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另一方面,法的实体正义必须通过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才能发挥出来,因此程序正义也是必要的。

实体正义:所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各部门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关特定情况下特别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法律。

它与程序法相对应,程序法是有关法律程序的,根据这一程序,权利和义务可以被宣告和实施。

它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指立法时对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这是实体一般正义;二是指司法过程中对具体案件作出正当的裁判,达到了实体个别正义。

由于法律正义是在将普遍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过程中实现的,实体个别公正就成为了司法中的实体公正的基本含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