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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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作者:张云平俞斌张思思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为英美法系代表,美国法律制度受母国深刻影响,检察权也毫不例外。

当然,英国因素并不是影响美国检察权的唯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美国自身传统都是其检察权形成的重要因素。

经过两百多年发展,美国检察权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因此,对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再次展开分析,对我们借鉴他国理念,悉清错误认识及进行司法改革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美国检察权的内容就检察权界定而言,人们是先对检察权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才作出,但究竟那些现象才是检察权现象,大多数人将会形成最直观也是最有效的思维认知方式,即检察机关行使的那些职权活动应该就是检察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检察机关究竟行使了那些职权活动。

经过观察研究,人们发现,美国检察机关活动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第一,公诉权,即代表政府对违反联邦、州及市县或乡镇法律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

美国法系源自英国,他们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方面,最初仿照英国实行私人追诉主义,从而建立起以原告和被告地位平等为核心的抗辩式诉讼制度。

他同样受美国社会自身司法和政治理念的深刻影响,如“犯罪乃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人纠纷”[1]、人人平等及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感知者。

另外,在美国检察权理念的形塑过程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即检察官乃是国家秩序守卫者和法律维护者,而法国大革命则使这种影响进一步加快。

1796年,佛蒙特州宪法就确立“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实质性地侵害了州本身的安宁与尊严”[2]。

最终,美国废除私人追诉转而采用公诉制度,但并没有实行公诉独占主义,而是国家追诉(检察官起诉)与公众(陪审团)追诉相结合。

纵观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检察官公诉权一般包括: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求刑权,由于美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这使检察官们在整个公诉活动中实行这些权力时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作者:陈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在现行的中国检察制度之下,检察机关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特征,但其司法性与行政性却又不彻底,导致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有定论。

抛开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政依据、制度渊源、他国借鉴以及权源分析上来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则更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法律监督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已三十年有余。

三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及权能配置等重要问题却仍有不甚明朗之处。

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对现行检察制度予以准确定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之上的,是一种实然的分析,而非应然的推论。

一、检察权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叫做“attorney”或“prosecutor”,直译为“律师”或是“控诉人”,其词源本意为代理或代理权。

这样的称谓很好的揭示了检察官作为政府专职律师的本质,也使得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十分清晰明了。

而我国的检察权,从其内部权力的配置来看,是一种包括了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等内容的复合型权力,直接导致了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清。

我国检察权的内部架构由诉讼权能和监督权能两方面组成:诉讼权能的内容包括公诉权和自侦权,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据以代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控诉的权力,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自侦权则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时必要附加职能,也是诉讼权能之一: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具体所承担的监督权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二)在审判阶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审判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提起抗诉;(三)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

论检察权的属性与运行特点

论检察权的属性与运行特点

终局 性 的权 力 , 这 些特 点 决定 了检 察 权运 行 的正 当性 受到 后 续 程序 的检 验 , 它 的 实现 有 赖 于 其 它 国 家权 力
的确 认 。 检 察 权 自己也 受 到 其 它 国 家权 力 的许 多制 约 , 它 并没 有 凌 驾 于 审判 权 之 上 ,检 察 官 不是 “ 官之 法 上 的 法 官 ” 在 讨论 中 国的 司法 改 革 时 , 澄 清 对 检 察 权 的 一 些误 解 至 关 重要 。 。 关键 词 : 宪 法 ; 检 察 院 ;检 察权 ; 公 民权 利 ; 法律 监督
假 如 国家权力 能够 按照最 初 的正 当性 假设在 正常轨道 上规范 运行 , 那么它 们在 理论上 都不会对 公 民权 利产 生威胁 与损 害 ( 体利 益 的不 满足情 形 除外 ) 但是 , 何权力 都 是可 能被 滥用 或错用 的 。 个 。 任 在
权力运 用 发生差 错 的情 况下 , 笔者 认为 在上 述五种 国 家权力 中 , 察权 相对 而 言对 公 民权 利 可能产生 检
Co s iu i n o he n t to f t Un t d t t s Ra o t ie S a e , nd m Ho s n . 2 0 , P.见 【 卢卡斯 ・ 鲍威: 沃伦法 院与美国政治》 美】 A・ ,欧树 军译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年版 ,“ 05 前言”第
中图 分 类号 :D 2 F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1 0 - (0 0 — 0— 9 84 2 1) 6 0 9 0 0 55 0 2
“ 小 危 险 部 门 ” 是 美 国 联 邦 党 人 用 来 形 容 美 国建 国 之 初 的 司 法 权 的 一 个 概 念 。 汉 密 尔 顿 最 ( mi o ) Ha l n 在 联 邦党 人 文集 第 7 篇 中说道 ,行 政权 不 仅分 配荣 誉 ,而 且执 掌 社会 的 武力 ;立 法 t 8 权不 仅控 制钱 袋 ,而且 制定 公 民的权 利义 务规 则 。司 法权对 “ ”p re和 “ ”s r ) 没有影 响 钱 (u s ) 剑 ( wod 都 力, 唯一能做 的只有 裁 判 , 又不 能 主动地 做 出任 何裁 判 , 但 因此 相对 而 言 是最 没 有能 力损 害 宪法保 障 的公 民权 利 的部 门 。 当然 ,在后 来 的岁 月里 ,美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行 使 的违 宪 审查 权 逐渐 显露 出凌 驾 ①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¹夏邦:5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6,5法学61999年第7期。

郝银钟先生所著5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诉讼职能的重构6一文(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5刑事法评论6第4期),对检察取属于行政权也有主张和论说。

º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具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普通实行/检察一体制0,英国1985年颁布关于刑事检控的法律后,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具有大陆法特点的检察机关。

但美国受分权制的影响,联邦和地方两个检察系统互不隶属,地方与行政区划层级相应的检察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可谓各自为战。

但在联邦检察官系统,以及各地方检察官办事处内部,应当说我国现行检察院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值得重视问题。

目前有一种意见是确认检察权属行政权的性质,将检察院体制从司法体制中取消。

¹对检察权的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曾著文专论检察官定位,在此基础上,本文拟进一步探讨检察权的定性与检察机关的改革问题。

一、/司法权说0和/行政权说0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两点均成定说。

但就似乎介乎二者之间的一种公权力)))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系行政权,检察官系行政官,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根据,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行政特性。

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0,º指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

具体体现于四项制度:一是/阶层式建构0和上级的/指令权0。

各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仿效行政机关的/阶层式建构0,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指挥监督的/指令权0,而下级则有服从义务。

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

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体现。

二是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

上级有权亲自处理属于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同时上级检察官有权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下属检察官承办。

也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也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执行 注权力 , 它最终臻 梭受 司法 议 的裁 判。 ¨ 敞梭 察极 具肩
媳 燮的 H政性 。 3 从 宪政 体制 来 说 ) 检察 权 一般 破归 人
嫂权 种 点 可 以 得 到 英 美 法 系 法 制 实 践 的佐 证 , ,这 见 r 夺 黄 法 国 家 的 亭 造 中 , 控 祭 权 不 属 立法 权 不 属 于 有 依 法 旬 “ 也

理 论 界 关 于 检 累 权 性质 的 每 论
关 于检察权 的性 质 , 理论界Βιβλιοθήκη 主要 有 以 L FJ 种观 点 :
( ) 政权说 一 行
究, 以诲 制力将国家意 志付 诸实施 的活 动。 “ ” 不管 是 侦查 机
关. 检察 机关 、 是审判机关和 司法行 政机关 , 属于司 法机 还 都 关 的范畴 。 j9 7年 江泽 民间志 在 党 的 十 五大 报 告 中 讲 ” . 19 到 ; 推进 司法改革 , 制度 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公 地 “ 从 行使审判权 和检察权。 这 表 明我 国社 会各 界就 司浃 鼍 譬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有 较普遍 共识 。其理 由主要: 以 ≠ 『 下四点 : 】 检察权 的行使 不仅 是启 动司法程 序 的重 大 步骤 () 和必要环节 , 而且对 司 法程 序 的完成具 有重 要 的推 动力 , 检 祭 l 共是司法活豌的主 体之 一。 2 检 察机关具有相 澍独立 f J c ) 的法律地位 。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 大会 制 , “ 在 一府两院 ” 的架 均下 , 检察院与政 府机关已彻底分离 , 宪法 明文规定 , 检察 机 关依据 法律 独立行使 检 察权 , 受行政 机 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以检察权 具有的某些属性 来断定检 察权的性蜃 或者 简单地持检 祭 权或 其本 质等 同于 法律 监督 权而 忽视 检察 权所 拥有 的其 他 属性 , 乏法理支持和科 学论证 。只有将检 察权的性 质芥定为兼 具行 政和 司法属性 的法律监督 权 , 缺 才能 蟹合 我 国的政 权体 制和国情 , 契合 我 国的 法律 文化传 统 完善 我国专 门的法律 监瞥机 制。 i 关键词 ] 检察权 ; 行政权 ; 司法权 ; 法律监 督权

检察权的定位及其相关问题

检察权的定位及其相关问题

检察权的定位及其相关问题万慧王彩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摘 要]检察权的性质是当前理论界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存在学说观点的分歧,以及由此引发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加以改革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 双重属性说 法律监督说 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早已社会关注并纳入日程上。

其中法院体制改革是最为明显的,如庭审方式的改革。

检察院体制改革也正在进行,然而却不如法院改革那样明显。

究其原因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检察院体制存在分歧。

检察权的定位是进行法院体制改革的前提,但是理论界对检察权的定位无法统一。

因而本文从检察权的性质存在的各种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权的界定以及检察机关的相关问题,望有关学者评定指正。

 一、检察权的界定 目前关于检查权的界定,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观点有:①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一种行政权。

②司法权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

③双重属性说,即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④法律监督说,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即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将检察权定位为单纯的行政权或单纯的司法权,这两种观点都存在许多问题。

如单纯的行政权说无法解释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起诉便宜主义等。

而单纯的司法权说也不能解释清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

因而对于“行政权说”与“司法权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去。

 6.*我不知不觉睡觉起来了。

 7.*不知什么时候,天已经亮过来了。

 8.*他自己家的事还管不过去,哪有时间管别人的事。

 9.*我们要努力把经济搞过来。

 10.*我早就看上来了,你不是什么好人。

 11.*我已经等了三年了,实在等不起来了。

 12.*这件事很重要,你千万别说上去。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检察权来源于权 力机关 , 即来 自于 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委 员会 , 并对 其负责 。宪法规定 国家 的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 而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 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的国家机 构 , 根据宪法 , 在 中国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 中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宪法 规定 的国家机构 , 与 国务 院 、 最 高法 院、 中央军事委 员
检察权 是人民检察院依 法监督 国家 机关 和国家 工作人 员 、 企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和全体 公 民遵守宪法与法律 的权 力 , 是 国 家维护 法制统一和保 障法 律正确 实施 的一种 特殊权 力 , 是 国家

督权的权能有 关系 , 也与 我 国检 察机关 的法 律性质 和法 律职 能 相关联 。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 析 :
1 .从 检 察 权 的概 念

检 察 权 的 宪法 地 位
根 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 , 人 民检 察院是 经宪法 授权 的法律监 督 机关 , 享有独立 的法律 监督 权 。根据宪法 , 法律监督权是 一种 国 家权力 , 而检察权作 为一种法律 监督权 , 在我 国的国家权 力构成 中的地位可作 如下分析 : 1 .国家结 构的角度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独立 的国家权 力 。人 民检察院是独立
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 可 见, 检 察权 是一种 以法 律监督 为 主 导的国家权力 , 其根本 的法 律职 能是保 障宪法 和法 律完 整的 实施 。而所谓法律 监督 权是 国家依 法对立 法 、 执法 活动进行 监 视、 督促 , 对 合 法 活 动 予 以 支持 并 对 违 法 活 动 予 以纠 正 或 撤 销 的 了权力 。通过两者概 念的分 析 比较 可 以看 出 , 检 察权 与法律 监 督权都是为 了实现法律监督 , 保 障法 律正确实施 。因此 , 检察权 从本质上来讲 , 应 当是一种法律 监督 权 , 主要是通 过法律监督 的 方式来 实现 宪法和法律被更好地实施 和遵 守 。 2 .从 检 察 权 的特 征 上 文已经提到 , 检察机关 以法律监督为主 导功 能 , 而其他 机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构究竟如何 . 宪法地位是否合理 ? 其 带着这 些问题 , 本文
从 实 在 法 的 角 度 . 格 区分 实 然 与应 然 . 合 学 界 的 相 严 结
为判断标准 的。 由此 可见 , 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 . 以 是 西方 的理论与立法衡量 中国检察权得 出的结论 这种对
检 察 权 性 质 的 解 读 . 然 不 是 一 种 实 在 法 的解 读 . 能 显 不 揭 示 我 国检 察 权 的实 然 法 律 性 质 . 能 看 作 对 检 察 权 性 只
权确定几个 区分标准 . 以此来 衡量检察权 . 认为 “ 以公诉
权 为 基 本 内容 的检 察 权 不 可 能 具 有 笔 者 所 说 的终 局 性 、 中立 性 、 动 性 、 立 性 的特 点 , 察 机 关 的 设 置 也 不 同 被 独 检
对 于检察 改革 . 意见 分歧严 重 . 的认为检察 机关 改 则 有
该权 力 的享 有 主 体 的 法 律 性 质 . 是 该 权 力 行 为本 身 的 二
法律性质 。 为行政 权 , 作 首先 , 其享有主体应该是行政 主 体: 其次 , 其运作 行为应该 属于受行 政法调整 的行政行
作 者 简 介 : 楚 开 ,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二 级 检 察 官 , 士 研 究 生 。 邓 浙 博
关争论 . 对我 国检察权 的法律性质与结 构作 出实然解读 。 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权 的宪法地位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检 察 权 属 于行 政 权 ?
质 的 个 性 化 的 应 然 要 求
对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进 行 实然 判 断 . 从 现 行 法 律 应
在对检察权性质 的研究 中 . 种非常值得关注 的观 一 点, 将检察权直接归属 于行 政权 , 为“ 认 检察机关 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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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检察权属性争议的反思
(一)检察权不属于行政权
首先,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不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配置,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
追求程序公正。

而行政权追求实质性结果,效率优先。

其次,检察权的多项权能不具备行
政权的基本性质。

如审查起诉权和批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和客观中立性,需侦查机关提
出请求,检察官要在客观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居中判断。

再次,如果检察权等同于行政
权或者为行政权所包容,那么当政府因其行政行为而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告时,角色的错位
将会导致法庭上出现政府权利与权利之间、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荒唐对峙。


(二)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
第一,部分检察权能具有主动性和倾向性,不具备司法权的客观中立性。

比如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必然坚持"不告也理"的原则,主动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


察机关提起公诉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打击犯罪、追求胜诉的倾向性。


学者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胜诉的欲望高于维护法律实施的欲望,它更愿意胜诉,打击犯罪,只要能胜诉,法律遭到破坏它也能容忍,因此从心理学上来说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性质。

"②第二,检察权不具有效力终局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都只是一种请求权,仅能启动诉讼,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法院作出。

第三,检察机关在组
织体制上缺乏司法权的独立性。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上下级检察机
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要服从本院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

(三)双重属性说没有对检察机关给出明确性定位
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既属于行政权也属于司法权。

首先要
肯定该观点对于检察权的特征作了客观描述。

前文已经论及,我国检察权的不同权能分别
体现了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

但是,从逻辑学上来说,行政权与司法权构成反对关系,
若检察权既属于行政权又属于司法权,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理论上的不严谨。

因此,
双重属性说只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回避了问题的实质,并没有真正回答检察权的属
性问题。

(四)检察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
第一,法律监督权说违背了权力制衡原理。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③易于扩张性是权力的本质,任何权力不受约束都必然存在侵犯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

在我国,"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虚化,无法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对行政、司法权的监督",因此,法律监督权将成为一种凌驾于其它国家权力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违背法治理念。

第二,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并非都属于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的监督对象是国
家权力机关,若将侦查权、公诉权也视为法律监督权,其监督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

显然,这是对法律监督权概念的泛化和虚化。

第三,法律监督权说混淆了诉讼关系和法律监督关系。

法律监督关系是单向的法律关系,
监督主体具有超然地位,行使的是绝对的、权威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本身也应当是被监
督者,法律监督行为与诉讼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而无论是从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还是检察
权起源来看,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存在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是难
以承担起"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之责的。

二、我国检察权的分散定位
我国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体现了行政权、司法权或准司法权的特性,多重性质是
检察权天然本性,这一本性源自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的需求。

笔者认为,权力的属性
主要依赖于其各项权能的性质,从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来看,它属于"组合权",因此不宜笼
统探讨检察权的属性,必须将其各项权能分类界定。

(一)侦查权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仅限
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

侦查权的行使以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
民权益为目标,在具体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处于对立地位,显然具有倾向性,而不具备司
法权的客观中立性。

侦查权主动发现案情、积极搜集证据,依职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发
现客观真实为最终目的。

侦查权的效力只具有先定性,侦查主体作出的决定是阶段性结论,是否有罪需法院作出判决。

在价值取向上以效率为最高价值追求,因为在侦查工作中"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掉了真理"。

④在运行方式上,自侦部门上下级之间是命令和隶属的关系,侦查人员也可随时撤换和调任。

因此,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应归属于行政权。

(二)批捕权
批捕权在国际上被公认为司法权。

首先,它是一种判断权,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
标准的判断。

第二,批捕权的行使必须客观中立。

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例都将中立性作为
批捕权配置的核心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于1948 年判决,依宪法解释指出只有"中立及超然
的司法人员"(neutral and detached judicial offi-cer) 有权签发令状。

⑤多数学术观
点认为,只要检察机关能保证中立性,就具有作为批捕权主体的正当性。

第三,批捕权的
行使必须经侦查机关的提请,不能主动行使。

检察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侦查机关
搜集的证据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作出决定,只对通过证据呈现的法律真实负责。

(三)公诉权
公诉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性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具有倾向性和
主动性,并且讲求效率,追求胜诉。

但公诉权不宜界定为纯粹的行政权,其具有较强的司
法权性质。

一方面,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官行使判断权的过程,是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的
阶段性裁决,且该程序不能主动启动,只有在侦查机关提请后才能启动。

不起诉决定具有
终局性效力,类似于法院的无罪或免刑判决。

德国教授洛克信称,对检察官及对法官而言,
事实的查明与法律的判断,应依同一目标行事,因而,此乃二者相提并论的有力论证。

尤其明
显的例证是检察官终结侦查后所作的处分。

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结果, 审查是否
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提起公诉,此时所作的决定,与法官随后的裁判决定极为相近。

⑥另一方面,公诉人具有中立的"法律守护人"角色。

在公诉活动中,检察官并非狂热的犯罪追诉者,而是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德国就有检察官在庭审中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
的案例。

公诉权的行使同时也具有监督审判程序的职能。

在德国关于检察官的职权中有规定:"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⑦因此,公诉权宜界定为准司法权,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公诉权的定位。

应该说, 这种定位是符合加强公诉权的独立性的国际潮流的。

(四)再审抗诉权
我国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其实际履行的是国外法官再审之诉职能。

但该权力仅为程序性裁判权,抗诉案件的实体性裁判还需法院作出,所以再审抗诉权宜定位为"准司法权"。


注释:
①肖秀敏:《社会公共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分析》,《当代检察官》2001 年第 7 期。

②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 年第 5 期。

③(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第 154 页,商务印书馆,1961 年 11 月
第 1 版。

④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费加尔所说
⑤高峰.:《对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的质疑---兼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年第 5 期。

⑥龙宗智:《论检察权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 ] . 法学,1999 年第 3 期。

⑦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 336 页。

⑧参见姚石京李克英:《"司法拆分论"与我国的检察权配置》,《法学杂志》2008 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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