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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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国土资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2003-2013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3-2013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
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贷 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 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 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 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 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 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 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 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 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 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3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009年5月25日,发改委提出今年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
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2009年10月,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终止。
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此次针对活期存款利 率上调,由0.72%上调至0.81%,为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 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央行第四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
2007年8月,央行第五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87%,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 7.29%。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然资源⾏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然资源⾏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2014年4⽉10⽇国⼟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20⽇⾃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然资源部关于第⼆批废⽌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然资源⾏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保护⾃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及《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实施⾏政处罚,适⽤本办法。

第三条 ⾃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然资源⾏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章 管 辖 第五条 ⾃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政区域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国务院要求⾃然资源部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跨省级⾏政区域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案调查⽽不予⽴案调查的; (⼆)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影响的。

国家宏观调控对中国房价的影响

国家宏观调控对中国房价的影响

国家宏观调控对中国房价的影响现在和我们最息息相关,以及广大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就是房价了。

我也一直在关注着中国房价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的上升,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房价越来越贵。

尤其在一些大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

首先我们要了解房地产,了解房价为什么前几年居高不下,以及现在房地产走势。

由于不是专业人士所以自然要引用一些官方新闻语言。

何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是从事房产、土地的出售、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

房产包括作为居民个人消费资料的住宅,也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厂房、办公楼等。

所以,住宅市场属于生活资料市场的一部分,非住宅房产市场则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房产也是自然商品,因而建立和发展从事房产交易的市场是经济运行的要求。

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高度层次性和差别性由于人口、环境、文化、教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在各个区域间的需求情况各不相同,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所及往往限于局部地区,所以,房地产市场的微观分层特性也较为明显。

具体表现在,土地的分区利用情况造成地区及一个城市的不同分区,不同分区内房产类型存在差异,同一分区内建筑档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

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业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并可带动建筑业、建材工业等诸多产业发展。

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房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提高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房产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房产市场能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处于主体地位。

房价为什么前几年居高不下一般来说,在房价非理性狂飙过程中,支持房价走高的有两种力量:一是居民的自住性需求,二是富人的投机需求。

由于在住房的供给受到制约的情况下,有关住房紧张之类虚假信息比较容易误导人们的房价预期,从而人为地引起房价的不正常上涨,这是近来年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历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历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3年(1项政策)2003年8月份,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简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行业定位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2004年(2项政策)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5年(6项政策)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20%上调到30%。

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今后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

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缴纳个税——2005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个人买卖二手房,须缴纳个人税。

国土部19条

国土部19条

国土部下发土地调控“19条”国土部下发土地调控“19条”据《第一财经日报》七成以上宅地建保障房楼市调控再出新策,这一次的对象是房价的根基――土地。

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含19条内容,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今年1月下旬,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申报住宅用地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普通房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并应按照产业政策申报用地。

《通知》还规定,参加土地竞拍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

2009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和审计署曾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11日下午,国土部将专门为此举行新闻通气会,届时将有更多的细节对外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土部通知对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增加了硬性规定,同时有望对开发商拿地热情形成一定制约,但政策效果究竟如何,最终还要看地方政府的实施力度。

此前一些房地产调控政策,比如“90/70政策”,多有因实施不力而不了了之的先例。

确保保障房用地《通知》要求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通知》要求,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国土部表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对于2009年火爆的土地市场,国土部此次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予以降温和规范秩序。

其中竞买保证金之类的政策,在北京之类的重点城市已经实施。

2008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8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8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从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高房价成为我国社会各种问题与矛盾集聚的焦点;而从2007年第4季度开始,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发生,房地产市场短暂低迷后又进入新一轮的上涨。

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8年 (16项政策,金融危机爆发成为政策分水岭) 2008年3月,建设部70/9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4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5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期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

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过3年,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6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10日,税务总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产需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7月14日,国土部表示:小产权房不给宅基地证。

2008年8月11日,国务院新规: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并附上住房保修书和住宅产品说明书。

2008年8月14日,三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房工作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达到350户。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2008年9月15日,央行宣布“双率”齐降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央行宣布9月16日期,下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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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10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

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

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

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

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

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

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

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

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

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

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

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

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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