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造板公司整体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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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造板公司整体税收筹划案例

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木纤维板(人造板)的企业,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是由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属于一种薪材类。由于各种原因,改变进货渠道和压低收购都不可行,而当地木材加工点都是小规模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加强发展后劲,2010年公司拟延伸生产线,对其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进行销售。

一、筹划方案:

1、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成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财税[2008]149号文件印发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第一条二项规定,林木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这个规定没有将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将锯材(木片)纳入其中。

201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我们建议公司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负责收购原木等初级林木产品,再将原木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成木片,原材料加工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分析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

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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