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毕业论文

(小初号楷体居中)

(四号黑体)

题目: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04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7 年 4 月20 日

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摘要】国际刑事责任始终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国际法对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逐渐明确化,但是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始终在讨论阶段,没有得出明确的观点。现阶段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国家若是能够承担国际形式责任该如何承担,怎样行使。对国家的刑事责任研究不但会涉及法理问题,还会涉及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探索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首先阐述了实现国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研究背景,全面分析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得出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在讨论过程中本文发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众说纷纭,但是基本上都是在纠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支撑主体,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主体,是否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国际社会法制应该明确国家的国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家国际刑事责任

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

【Abstract】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lways a hot topic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discus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person gradually clear, bu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in the discussion stage, no clear view. At this stage, the hottest topic of discussion is how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m of the country, how to exercise. Study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try will not only involve legal issue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to explore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elabor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untries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y is clear. During the discussion we found that the count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ublic opinions are divergent., but basically are tangled countries as the main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support, is the subject of abov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be clear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Nation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iability

目录

1引言

2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

2.1传统国际刑事责任

2.2战后刑法公约

2.3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2.4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

2.4.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

2.4.2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

3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存在基础

3.1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3.1.1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3.1.2国家不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3.1.3国家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

3.2国家刑事责任的现实依据

3.2.1国际刑事的依据分析

3.2.2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3.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

3.3.1奥本海国际法分析

3.3.2“强行法”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3.3.3巴塞罗那案件

3.3.4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相应义务

4国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前景

4.1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4.2区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和个人责任

4.3完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实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致谢

一、引言

刑事责任指的是犯罪行为后对犯罪法律结果的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就是国家相对于国际犯罪法承担的后果。不过,国家虽然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国家并非自然人,其犯罪行为需要经过国家人员去执行,因为这些人都有双重身份,不但是代表国家的行为也是代表其个人行为。可以说是对国家国际形式扩大的表现,是非常不可取的。国家的刑事责任在追究的过程中非常复杂且困难,再这样夸大范围将会增加操作难度,受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国家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受到刑事责任的研究还会牵扯到法理问题,同时还会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础。近几年,国际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断增加,也为犯罪的国家化提供了机会,全球经济一体化虽然为生活和经济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犯罪的国际性和跨国性也不断增强,且正在不断增长。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研究,明确犯罪行为的主要承担体,进而促进是结合和平。因为国家的国际形式责任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偏颇,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形式展开研究。

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

(一)传统国际刑事责任

传统形式的国家法按照社会不能犯罪的言论,表示国际罪行是的人的活动,所以必须是个人非但刑事责任,国家是较为抽象的主体,不会进行国际犯罪活动,因此,不需要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纽伦堡法庭也对这以观点表示了态度,认为触犯国家法的行为是非人行为,抽象的实体无法做出这一行为,因此惩罚也应该由个人承担,只有惩罚这一个人罪行,国际法的规定方能生效。事实上,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在很多国际私法判例和公约上牵涉了很多,不过是现在实行的国际法在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上没有一个标准且统一、规范的制度,导致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出现了质疑[2]。

(二)战后刑法公约

二战结束后的首个刑法公约就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在公约中提到,国家被灭绝种族的罪行责任。有部分研究人员表示这一公约并未对国家刑事责任设置,也违背了公约背后的国家的国际责任,这并非单纯的民事责任也是非刑事责任的一种,也是指国际罪行的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3]。

(三)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上世纪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十九条中即便没有对国家负刑事责任给予确定,但是在评注中表示,在违背国际义务的基础上,有两种国际责任制度是单独的,这就间接的表示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在这一评注中,国际法委员会还得出:一旦一种活动已经构成了国际罪行,换一种说法就是较为严重的触犯国际法行为本身就会引发很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这些罪行都是一样的,如果都达到了一种严重程度,必然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这里的严重的后果指的是和通常情况下国际责任有区别的国际刑事责任[4]。

(四)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

1.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还有,联合国国际法在九十年代提交的草案,并在一九九三年中旬重视向联合国提交《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这一草案中并未沿用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只是在第5条的国家责任中表示,一旦出现对人类和平和安全罪引发的对个人起诉的情况下,不可以消除国家能够归结的亦或是不能够归结所承担的所有责任。承担的所有责任中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在其中。联合国在九十年代中旬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将拥有所有的权利来代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条约中指出国家依照国际法规中的责任是不会被个人的的刑事责任所影响的。虽然本条约中没有做出排斥但是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国际刑事责任还是有所隐秘。从八十年代开始,国际法律裁判也是非常的赞同各种类型的国际责任。例如,普通的国际责任以及特别危机的国际责任都是国际责任。例如有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公约》中指出(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对案件的初步反对中,国际法院对它进行了考核并且倡导要根据《灭绝种族公约》中第9条条约中意思就是要国家应担负起对灭绝种族的责任[6]。法院提出:“在第9条中所提出的对于灭绝种族罪或者或者在第2条中所有一切行为的国家责任。所以国家责任将不会排除任何形式。假如领导者何者是公务员也做出了灭绝种族的行为,在《公约》第四条中指出国家也将对其做出行为的责任。法院中做提到的“所有形式的国家责任”中指出它不仅仅是国际刑事责任,它也包括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是存在的,这一点可以在国际社会执行中得到认证。

2. 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应该对战争的主要罪犯的惩办和对挑起战争的国家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自主的固有权利进行刑事责任[7]。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伦堡. 远东在内的国际军事法庭中对德国. 日本法西斯施行了公正的审理,判定了德国日本战犯将会以反对和平,反人道,战争罪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国际在刑事责任的实施中对德. 日. 意也给了国际惩处。紧随其后在一九九零年安理

会对伊拉克进行了略侵罪行的惩治,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国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执行。可是也有人认为,这些不过就是对发动战争的国家进行国际制裁,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更认为对战犯的惩罚,也不过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看法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对比的特质忽略了,也脱离了现实[8]。在国际社会上,用国家之间的联合或者是争议的组织对犯罪的国家进行惩治是最最好的办法。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执法机构可以跨越国家对犯罪的国家进行惩罚。因此,国际实践中足够证实了,国家完全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三、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存在基础

(一)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1. 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有多种观点,其中有观点表示国家是国家犯罪的主体,是可以作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国际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组织,也可以是机构,还能够是自然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具有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还有学则认为,国家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主要主体,也就是国际犯罪的主要行为主体,亦或是国际法的制裁方。也有学者提出国际法中叙述的刑事责任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国家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国家需要担负国家刑事责任,现有的国际司法经过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点。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法中国家已经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且必须为国际罪行承担责任。国家刑事责任有军事占领、限制国家武装力量等,国际制裁指的是联合国安理会按照宪法规章制度只能够的武力和非武力制裁形式权利。还有学者表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上世纪提出的《关于国家责任草案》已经对国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惊醒了规定,所以,国家能够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

2. 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反对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体且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指出,国家无法构成国际犯罪,也不能够使国际犯罪的主体,同时也无法对国家追究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能够构成国际犯罪的主体。有学者表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义,但是,并未是国际犯罪的主要构成。国家属于抽象的实体,是没有意识的,所以不存在过失和故意犯罪的行为,因此,其也不构成国际犯罪的基本条件,所以国家不能是国际犯罪的主义。由此可见,国家无法承受国际形式责任。还有学则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无法构成国际犯罪主体,国家是没有犯罪构成要素的,且国家没有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个人才能承担犯罪能力。学者还认为,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一个社会结构,按照社会不能构成犯罪的言论,人民在内的国家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是

让人表示质疑的。加上国家罪行概念的成立,国际社会也没有审判和惩罚犯罪国家的基本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刑事法院不可以也无法将国家作为国际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审判和管辖。英国早年阶段著名学者奥本海在他撰写的《国际法》书中之处国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行,国际法是主权国家之阿金的法律,并非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这就表示因为一个国家的行为采用国家法惩罚国家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在此基础上,从犯罪的角度出发,也排除了这种行为的可行性。上述学术观点不但对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资格进行了否定,还对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义的资格进行了否定。这以理论学说的基础是因为国家没有犯罪的构成条件,因此不具备犯罪主体的功能,得出国家无法承担国家刑事责任。

3. 国家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

还有一种学说认为国家刑事责任的结论是对的,不过叙述这一结论得基础理论不是完全正确的,和现在的国际法规则相向,现在的国际法已经正式了这一观点,国家承担的应该是国家的责任,不是国际的刑事责任的。国家责任虽然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综上所述,本文观点是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国家责任的主体不能成为国际刑事的主体。

(二)国家刑事责任的现实依据

国际刑事责任的根据又称为国际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是指国际犯罪主体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或国际社会追究国际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国际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1. 国际刑事的依据分析

国际刑事责任以事实依据指的是国际犯罪的具体组成部分作为其事实依据,所以一旦出现国际犯罪的情况,将会扰乱国际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损害,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问题,维持稳定的国际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共同进步至关重要,所以对于损害国际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该加以法律上谴责,同时对该行为做出刑事处罚。如果要想彻底根除国际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不仅仅需要考虑国际犯罪构成这一事实依据,还需要将部分事实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类似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以及之后的具体表现等等,如果想要清晰的了解什么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那么思考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犯罪的事实以及其影响因素,还应该对它所覆盖的范围以及所属的类别加以详细的分析,举个简单的例子,拿广义层次上的国际犯罪与狭义层次上的相比较而言,国际犯罪构成会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结果[9]。

2. 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国际刑事责任以法国际刑法准则作为其法律依据,由于目前国际社会缺乏完整有效的相关刑法准则,所以就目前而言,国际刑法不但包含一些条约规范,还涵盖了一些日常的行为习惯,如果按照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对他进行剖析,它是一种国际法与国内刑法相融合的产物,由于国际刑法本身的特殊性,它的内容涵盖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具体实践运用的过程中,这两个不同的角度都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在世界范围之内,每一个国家的制度规范不尽相同,但是对国际犯罪行为作出严厉的制裁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这也需要各个国家齐心协力,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但为了共同打击国际犯罪,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在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中,对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定罪量刑的原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问题加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就能成为现实。各国根据自己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其国内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相同的国际犯罪在不同的国家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能相当,以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应有的公正性。

(三)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关于涉及巴塞罗那电力牵引公司的具体案情进展,虽然权威界已判定了其因没有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就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禁比奴隶制和种族歧视是明文规定在国家对国际社会应承担的义务之内的,但若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于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国际法院也无法最终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

1. 奥本海国际法分析

为了明确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第九次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就将灭绝种族等惨无人道的侵略性行为定义为非法。而禁比奴隶制和种族歧视则只是作为国家所要承受的义务,其情节严重性还不足以定义为侵略性行为。早在1989年与圣地亚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突出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该决议表明,各国不断重视人权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只有保障了基本的人权,才能获得国家发展的稳定环境。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权力,这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 “强行法”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在《国家责任条文草案》起草的过程中,就已经反复提及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这一理论,在最终颁布的文件中,这一理论涵盖了草案的大多数内容,联合国国家法委员会对设计到该理论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该草案的第34条就明确定义了国与国之间、国与国际社会之间,在于不同的对象相处的过程中,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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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外事办公室 为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高职教育办学理念,适应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牢固树立教育国际化意识,根据省示范建设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决定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大力推进国际化工程,提升开放办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将学院建设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示范性高职院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意义 学院一贯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不断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新模式,以培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线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己任,在国际合作办学和外国留学生教育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是国家政治外交战略大局、深入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各项工作迈向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建设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国际化进程是衡量一所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把国际化工程作为学院的发展战略,也是积极应对宁波乃至浙江外向型产业发展的要求。然而,在新形势下,学院的国际化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多是存在院级层面,各二级学院在自身层面上寻找及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多;对国际化办学的内涵和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此,学院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思路与内涵 高职教育国际化是指一国的高职教育跨越国界、民族、文化的界限,面向世界通过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博采各国高职教育之长,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培养技术和应用能力为主要任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院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融入国际社会先进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施教方式、管理方式、服务标准等,使自身的办学成果为国际高职教育界所接受和认可的过程。 目前,学院正致力于建设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学院实施国际化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充分利用学院已形成的品牌优势、综合实力优势、区位优势、政府支持优势,创新机制,探索和实践具有纺织、服装特色的高职院校国际化办学模式,打造提升核心竞争力,着力培养学生软实力,全面提高我院国际化工作水平。 学院确立国际化发展战略,是要树立国际标杆,以国内外先进职业技术大学为赶超对象,放眼世界,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参与国际运行规则和国际对话,打造精品名校。 当前学院致力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国际化意识 高职教育观念的国际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学具有开放的心态和国际化视野;二是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三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四是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将学院高职教育融入世界高职教育版图;五是树立将自己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办学模式、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主动向世界推介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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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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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中国第三个国际化大都市

中国第三个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 国务院批准实施到2020年北京上海之后中国第三个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 西安,中国西北地区最大城市,是举世闻名的世界四大古都之一,是中国历史上建都时间最长、建都朝代最多、影响力最大的都城,是中华民族的摇篮、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中华文化的代表。。当今西安为副省级城市,陕西省省会,中国七大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亚洲知识技术创新中心中国大飞机的制造基地,中国中西部地区最大最重要的科研、高等教育、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然而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西安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发布的《关中天水经济区》中,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西安建设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我国又一国际化大都市。 未来大西安将打造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以及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将逐步建设成国家中心城市之一、富有东方历史人文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世界文化之都。大西安的规划范围将包括西安市整个行政辖区,渭南市富平县,咸阳市秦都、渭城、泾阳、三原“两区两县”,面积12009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范围北至泾阳、高陵北交界,南至潏河,西至涝河入渭口及秦都、兴平交界,东至灞桥区东界,面积1280平方公里。2008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西安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时隔一年,2009年6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提出2020年西安建设成为800平方公里、1000万人口以上的国际化大都市。在国际上,国际化大都市有一些主要的评判指标,在打造大西安的过程中,西安也将向这些指标奋进。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表示,到2020年,也就是说,还需10年,西安的目标指标大部分将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 用10年达到国际化大都市指标 在国际上,国际化大都市有一些主要的评判指标,在打造大西安的过程中,西安也将向这些指标奋进。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表示,到2020年,也就是说,还需10年,西安的目标指标大部分将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 其中,城市规模是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到2020年,大西安的城市人口将达到800万-1000万人,到规划期末的2030年,大西安的城市规模将达到1329平方公里,总人口达1200万人,进入国际化大都市之列。 在经济实力方面,2020年西安人均生产总值目标数据将达到10000美元,基本上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的10000-12000美元的标准。 在国际交流方面,国际化大都市要求一半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数量100家以上,外籍人口比例5%-20%。目前西安跨国公司进驻数量还不到100家,外国金融机构数量6家,外籍人口比例只有0.08%,2020年目标数据跨国公司200家以上,外国金融机构、外籍人口都需大幅度增加。 轨道交通方面,国际化大都市标准为轨道交通客运比重将不少于50%,目前,西安2020年的目标数据为占比达到25%,未来10年肯定是西安轨道交通大建设期。 大西安辐射8个大城市 大西安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分为以下四个层次,分别为: 第一层次大西安都市圈辐射范围 区域范围:成都、重庆、武汉、郑州、太原、包头、银川、兰州。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德国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 -概述基本结构和最重要的改革- 国家法官学院 中欧法学院 协办:联邦德国司法部 北京,2010年3月10日至12日 星期三,2010年3月10日 14点至14点30分开班典礼 14点30分至17点引论 警察和检察院的任务 讯问被指控人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17点至18点30分休息 18点30分至21点被指控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待审拘留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星期四,2010年3月11日 8点30分至11点30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素 严禁使用的证据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11点30分至18点30分休息 18点30分至21点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演讲人: 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作为多年来一直担任中德法学会的副主席,西吉斯蒙德先生多次 参加了在北京和柏林举行的专业会谈和讲座、政治座谈会和中德法治 国家对话。他以刑诉专家的身份积极参加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改 革。 西吉斯蒙德先生作为法官在基层法院,州立法院和州立高等法院 总共工作了12年,随后他被调往柏林司法部工作。首先他担任处长 负责刑事诉讼法,在他去年年底退休前的12年里他担任副司长,主 要负责律师法和公证人法、法官和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和诉讼成本和 诉讼费的问题。参与了多项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比如对住所的监视,保存储备数据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协议。 西吉斯蒙德先生的专业重点始终是德国和国际刑事诉讼法。他参与了东欧国家的改革进程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规则的制定。作为客座教授他多次在东京的远东和亚洲学院作演讲。作为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设立的反腐败委员会的成员,他参与了在华盛顿、伦敦和海牙的多天审查会议。2007年德国担任欧盟轮值国主席期间,他在布鲁塞尔担任工作小组主席时把在欧洲范围内为被指控人引入一个刑事诉讼的基本标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大力推进在欧洲范围内为被指控人用母语编制一个关于他们权利的告知表格。这个表格的基本模式将在今年夏季出台。 联系方式:sieberlin@https://www.360docs.net/doc/648522952.html, ·莫尔斯贝格尔博士就职于德国柏林联邦司法部,他负 责调查程序和强制措施。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在被调往联邦司法部之前在巴登符 腾堡州的司法部门工作。首先他是检察官,随后他在斯图加特州立法 院的民事法庭任法官。在被调往柏林之前,他任斯图加特州立法院的 刑事法庭的法官。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曾在图宾根大学学习法律。在通过法 律文官考试之后,他在图宾根大学法学院的菲茨图姆教授处工作。 2006年他就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获得法律博士学位。 联系方式:molsberger-ph@bmj.bund.de 星期五,2010年3月12日 14点至17点量刑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 法律救济 再审程序 演讲人: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

打造富有文化特色专业性国际化大都市

打造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区域性专 业性国际化大都市 本报记者魏伟秦骥 9月24日,欧亚经济论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高峰论坛”在西安召开,与会专家学者纷纷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建言献策,一起分享城市建设进程中的新经验,深入探索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新思路,研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新路径。 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市常务副市长岳华峰说,西安是四大文明古都,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世界性和唯一性。纵观世界发展史,国际化是现代都市发展的重要方向和途径。要把西安打造成纽约、伦敦、巴黎、东京这样的综合性大都市难度很大。综合各种优势与资源禀赋,西安的奋斗目标是建设一座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定位是彰显华夏文明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城市,世界级能源装备和综合服务基地,中国向西开放的交流中心。在全国层面看,西安应该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城市,中国西部区域经济中心,综合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中国西部交通枢纽城市”。西安市发改委副主任刘秦在指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以西咸一体化建设为基础,围绕中华文化传承与创新主线,充分发挥文化旅游业的引领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继续加 大“两个基地四个中心”建设力度,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路径模式。 建设特色化、高端化、集群化的西安 “西安正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但是建设什么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如何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国务院研究中心环资所李佐军副所长开门见山地抛出问题。“西安建设的国际化大都市应该是特色化、高端化和集群化或者一体化的。”李佐军表示,建设特色化西安,最核心的是找好定位。定位是分层次的,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定位、空间分布定位等8个定位,如果西安在以上8个方面城市定位做好了,才能打造好特色化西安。要建设高端化的西安,就要构造现代产业体系,选择好主要产业、配套设施和支撑产业。同时,推进产业的集群升级,产业要高度化、特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终总结(多篇)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终总结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终总结 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新局面 国际合作交流处于今年三月份正式成立.成立伊始,我处人员严格按照学院"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从严治教"的要求,分阶段,分层次;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参加"保先"学习,分清职责,拟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我处的三名党员同志自8月份起积极投身于"保先"教育的活动中去,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第二阶段的查摆问题以及第三阶段的整改,党员同志找出了自身不足,并制订切合部门工作开展,与学院"四 大战役"密切相关的措施,切实整改,从而有力地推进了本部门的工作,起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我处刚成立时,由来自原国际审计系4名同志及原院办的1名同志组成,7月份又新分配1名大学毕业生.人员年纪青,从事外事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合作时间短,尚处在磨合期.部门领导通盘考虑并 把握全局,适时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将部门的几位工作人员打造成一个团结,奋进的团队. 由于历史原因,外事及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甚至是空白,使得在合作办学,外教聘请,留学生管理,公派留学,举办及参加国际会议等一系列与学院发展息息相关的工作方面缺少相应 的规章制度,因而在很多方面不能做到有章可循,遇到原则性的问题 只能零星地请示领导.为了使外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处人员集中学习,认真领会上级的文件,通过深入院系调研,切实掌握院系聘外, 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等方面发展现状的第一手资料,并了解他们的发 展目标,规划等信息,同时我处派出人员前往南京,上海,北京等高等 第2 页共44 页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 作用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 INTERPOL),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二战期间,该组织迁到德国首都柏林,一度受纳粹组织控制:二战后,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沿用“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原名。1956年,该组织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1989年,该组织总部迁到法国里昂: 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计算机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并逐步推动人类历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应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中心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有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世界互联网秩序和国际公共安全。 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经过八十多年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成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尽管由于受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的限制及各国法律规定差异的局限,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尚不能尽如人意,但在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在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刑警组织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协调办理涉外案件、探索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进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合作做出了贡献。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即“国际通缉令”)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 不过,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 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等级分为7个等级,「红色通报」追缉国际通缉犯,黄色通报代表协寻失踪对象;蓝色是跟监特定对象;绿色是警示犯罪手法;黑色是确认无名尸身分;白色代表各国的宝物、骨董、名画失窃查赃;紫色是有关国际特殊犯罪手法;橘色则在美国九一一恐怖攻击后新增,通报恐怖分子的动态信息。是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汇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故意化。使得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过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分析我国目前的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7-0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确定罪与非罪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其对定罪与否具有全局性的决定作用,因此该制度从在1979年首部刑法典确定以来就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论。近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青少年恶性案件的急剧增加。使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更加广泛质疑。本文作者认为应力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法理基础来分析该制度在目前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必须遵徇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即不可主观归罪也不可客观归罪。就犯罪的主观认识方面,由于青少年自身身体的生理发育状况。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为从对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出发,不宜对青少的一些行为打上犯罪的烙印。所以该犯罪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但又该如何确定青少人的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大小了。这一直是法理方面的一个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就目前来说世界

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实行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属于这种制度。该制度的好处就是有一个固定的规定,便于执法者的操作。但近年来随着青少的发育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各国对该制度的年龄界限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人们也渐渐地认识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发育情况也各不相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刑事责任年龄年龄段的制定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2、实行动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依犯罪者的精神状况来确认犯罪者是否应该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虽然可避免上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但目前还是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施这样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该方法对法官的要求过高,赋予法官太大权限。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判决。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并不适合该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用该制度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3、无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存在。该方法主要是通过设立青少年法庭来独立审判青少年行为。从而把青少年犯罪问题与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分开来。实施该方法的在青少年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实施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果不公开判决,甚至可以有仅适用于青少的独特的法律法规。所以该制度可以更有利于青少的健康成长。但该制度的社会成本比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是很有利用群众对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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