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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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引言20XX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成为现实。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从理想到现实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很多人看来还是“一件非常遥远的事情”,但是随着在超国家层次上惩治国际犯罪需要的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对一些刑事方面问题的日渐趋同及一些重大的国际事件如1991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建立一个永久、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在国际社会逐渐高涨。

1992年11月,经有关会员国动议,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酝酿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草案。

1995年12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最终形成。

1998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经过近5周的激烈辩论,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XX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

基于其建立的目的及承担的职能,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截止20XX年7月14日,已经有91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

20XX年3月11日,来自意大利、芬兰等国的18名当选法官,6月16日,来自阿根廷的检察官路易斯。

莫雷诺。

奥坎波,7月3日,来自法国的书记官长布鲁诺。

坎撒拉相继在海牙宣誓就职,从此,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实质性的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国际刑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复杂、敏感,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本文就此谈点我们的研究体会。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力——审判管辖权,即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规定的条件下,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由其有权管辖的自然人被告和国际犯罪构成的国际刑事案件的权力。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不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都变得越来越频繁和紧密。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活动的跨国化和复杂化,犯罪组织和个人的作恶行为越来越难以遏制和惩治。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国际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意味着对于国际犯罪行为,个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论述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一、什么是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为参与或支持国际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国家主权,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尝试将个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这种趋势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接受,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国际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常态。

二、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这两个审判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里程碑。

这两次审判都是因为二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政府及其官员犯下了战争罪而进行的。

在这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垂死的原纳粹党领袖戈培尔曾说过:“极权国家下的政府,其犯罪就是政府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同谋。

机器的组成部分一般都是责任失总的人类。

”这句话承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的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197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关于恐怖主义罪行及其他刑事行为导致国际民用航空中人员、物品严重危机的惯例》。

这个惯例从本质上将个人从国家行为中分离出来,强调了个人的行为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性。

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又一里程碑。

1985年,自由派的哥伦比亚法学家Alfredo Etchemendy提出了“个人国际刑法”的概念,这一概念显然承认了个人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对于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的调查,随后,联合国成立了罗马规约委员会,最终在1998年通过《罗马规约》,正式奠定了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基础。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张磊【摘要】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三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3)001【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国家责任;牵连他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作者】张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一、国家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所谓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

[1]143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关于国家责任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国际社会以往曾经多次试图将国家责任问题编撰成为一部国际法典。

例如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在1927年通过一项题为“国家对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所负国际责任的草案”(Draft on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on Their 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的决议,但真正对国家责任问题开展系统和全面编撰工作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宋 宏 飞
( 南政法大学 , 庆 403 ) 西 重 0 0 i
摘 要 : 于 内 国法 律 而 言 , 法 的 处 罚 不 及 于 国 家 ,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与 之 对 应 的 是 国 际 法 领 域 对 刑 这
中 国家 的刑 事 责 任 问题 的讨 论 。 在 国 际 法 框 架 下 , 家作 为“ 合 性 ” 国际 法 主 体 , 然 享 有 国 际 法 所 国 集 的 当
图从 根 本上 制止 国家 的 国际犯 罪行 为必将 成 为泡 影 。37 [ 1 因此 ,  ̄3 国家应 当承 担 与罪 行 相适 应 的 责任 , 而 从 成 为 国际犯 罪 的主体 。
但 是 , 承认 国家具 有 国际刑事 责任 的基 础 上 , 责 任 的实 现 形 式 有不 同主 张 。部 分 学 者 主张 惩处 在 对 个人 而 非 国家 , 即在 区分 国家责 任 与国家 刑事 责 任 的基 础 上 , 为 “ 家是 国际 法 的 主 体 , 认 国 也是 国际犯 罪
条文 ( 草案 ) 中 , 确作 出 了规 定 l , 》 明 2 但对 于 国家 的刑 事责 任如 何实 现 , ] 又有 不 同意见 。
有 的学 者认 为 , 国家是 ~ 个抽 象 的实体 , 但是 在 国际 法所认 定 的诸 多 国际罪 行 中 , 国际社 会 危 害程 对
度 最大 , 害结果 最残 忍 的犯罪 都是 由国家实 施 或在 国家授 意 下进 行 的 , 果不对 国家定 罪 处罚 , 么 力 危 如 那


国家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理 论 基 础
西 方学 者最早 主张 国家应 承担 刑事 责任 的代 表作 应是 《 本海 国际法 》 巴西奥 尼 的《 奥 和 国际 刑法 国际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刑法的定义、刑事责任、刑罚与重刑、以及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等方面,比较国内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的定义是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有明显的异同。

在西方国家,刑法被定义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规范。

而在中国,刑法被定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及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对于刑法定义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为核心。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执行刑罚的前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刑事责任都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的适用上,中外刑法制度存在一些异同之处。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刑法倾向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心理和行为的评价,即强调主观过错的程度。

而在中国,刑法更注重对事实的分析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即注重客观方面的评价。

这种差异体现出中外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重点不同。

三、刑罚与重刑对于刑法制度而言,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方式也是重要的比较对象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中,刑罚与重刑的设置与执行方式有所差异。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中外刑法制度都设有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刑罚。

然而,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上,中外制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中国,死刑通常通过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死刑通常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执行。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死刑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采取了废除死刑或者停止执行的立法措施。

这些差异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刑罚执行过程及刑罚本身有不同的理念和态度。

四、对待特定犯罪行为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我们也可以关注不同国家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管理方式。

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采取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台 17 99年凝定的 《 劂于圆家责任的僚文草案》把国家的圆隙不富行禺分禺圆隙罪行和固隙不法行届,并 指出圆家虑 负相虑 的刑事 寅任和其 他 寅任。美 圆圆隙刑法挚 家 巴西 奥尼教 授受 固隙刑法 毕馅 台委托 草挺 《 园隙刑法典草案 》 ,其 中把 圆隙犯罪 的主髓列禺 团家 、佃 人 、囤髓 和组徽 ,并 把刑事 责任分禺佃人的刑 事责任和圆家的刑事责任。三是或然搅。王秀梅教授在其新著 《 囡隙刑事法院研究》一善中指出 “ 封于那 些 由圆家寅施 的或国家政策促使 寅施 的圆隙犯 罪 ,原 则上 固家 同檬具有一獯 承搪刑事 责任 的或然性 。 其 ” 思想代 表的是折 衷觐 黠 。
‘ 焉追保 ( 9 8 ),男,河南禹州市人,赓柬 商牮院法学院教授、赓柬省人大常委合委 其.研究方向:刑事新讼法。通讯地 14 . . 址 :度柬省赓州市海珠 匡赤沙路2虢 赓柬商学院法学院,部鳊 :50 2 。 l 130
L .O p nem It n t n l a : rai ,19) ou e , . p24 p ehi ,ne ai a w ATete(95 V lm p 0 , . . r o L s l 21 0
固隙法麈生 舆我展 的雁程 告 我们 ,园隙法舆固 内法的最大匾 别在于它 是主槽 固家之 劂的法律 。固家 作禹 圆隙法 律网系 的主髓享 有 园隙法所赋 予 的槿利 ,在维 畿其 主槽 不被侵 犯 的同畴也 鹰省尊 重别国的 主 槽 ,如果寅施侵犯 别圆主槿 的行 焉就虑富承搪相臆的圆隙寅任 ,造 已成禹 圆隙社 含所公恝 的一项 圈隙法单
赓 柬商擎院法学院 焉追保

要 :《 固除刑 事法 院罹焉规约 》封 固除犯 罪 中的佃人 责任及 其刑罚 已作 出明碓规 定 ,而 固家支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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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小初号楷体居中)(四号黑体)题目: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4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2017 年 4 月20 日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摘要】国际刑事责任始终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国际法对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逐渐明确化,但是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始终在讨论阶段,没有得出明确的观点。

现阶段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国家若是能够承担国际形式责任该如何承担,怎样行使。

对国家的刑事责任研究不但会涉及法理问题,还会涉及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探索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首先阐述了实现国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研究背景,全面分析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得出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

在讨论过程中本文发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众说纷纭,但是基本上都是在纠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支撑主体,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主体,是否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国际社会法制应该明确国家的国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家国际刑事责任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Abstract】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lways a hot topic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discus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person gradually clear, bu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in the discussion stage, no clear view. At this stage, the hottest topic of discussion is how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m of the country, how to exercise. Study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try will not only involve legal issue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to explore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elabor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untries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y is clear. During the discussion we found that the count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ublic opinions are divergent., but basically are tangled countries as the main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support, is the subject of abov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be clear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Key Words】Nation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iability目录1引言2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2.1传统国际刑事责任2.2战后刑法公约2.3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4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2.4.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2.4.2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3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存在基础3.1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3.1.1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2国家不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3国家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3.2国家刑事责任的现实依据3.2.1国际刑事的依据分析3.2.2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3.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3.3.1奥本海国际法分析3.3.2“强行法”规则而产生的义务3.3.3巴塞罗那案件3.3.4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相应义务4国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前景4.1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4.2区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和个人责任4.3完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实机构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一、引言刑事责任指的是犯罪行为后对犯罪法律结果的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就是国家相对于国际犯罪法承担的后果。

不过,国家虽然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国家并非自然人,其犯罪行为需要经过国家人员去执行,因为这些人都有双重身份,不但是代表国家的行为也是代表其个人行为。

可以说是对国家国际形式扩大的表现,是非常不可取的。

国家的刑事责任在追究的过程中非常复杂且困难,再这样夸大范围将会增加操作难度,受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国家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受到刑事责任的研究还会牵扯到法理问题,同时还会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础。

近几年,国际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断增加,也为犯罪的国家化提供了机会,全球经济一体化虽然为生活和经济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犯罪的国际性和跨国性也不断增强,且正在不断增长。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研究,明确犯罪行为的主要承担体,进而促进是结合和平。

因为国家的国际形式责任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偏颇,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形式展开研究。

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一)传统国际刑事责任传统形式的国家法按照社会不能犯罪的言论,表示国际罪行是的人的活动,所以必须是个人非但刑事责任,国家是较为抽象的主体,不会进行国际犯罪活动,因此,不需要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

纽伦堡法庭也对这以观点表示了态度,认为触犯国家法的行为是非人行为,抽象的实体无法做出这一行为,因此惩罚也应该由个人承担,只有惩罚这一个人罪行,国际法的规定方能生效。

事实上,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在很多国际私法判例和公约上牵涉了很多,不过是现在实行的国际法在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上没有一个标准且统一、规范的制度,导致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出现了质疑[2]。

(二)战后刑法公约二战结束后的首个刑法公约就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在公约中提到,国家被灭绝种族的罪行责任。

有部分研究人员表示这一公约并未对国家刑事责任设置,也违背了公约背后的国家的国际责任,这并非单纯的民事责任也是非刑事责任的一种,也是指国际罪行的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3]。

(三)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上世纪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十九条中即便没有对国家负刑事责任给予确定,但是在评注中表示,在违背国际义务的基础上,有两种国际责任制度是单独的,这就间接的表示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

在这一评注中,国际法委员会还得出:一旦一种活动已经构成了国际罪行,换一种说法就是较为严重的触犯国际法行为本身就会引发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这些罪行都是一样的,如果都达到了一种严重程度,必然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里的严重的后果指的是和通常情况下国际责任有区别的国际刑事责任[4]。

(四)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1.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需要进一步注意的还有,联合国国际法在九十年代提交的草案,并在一九九三年中旬重视向联合国提交《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这一草案中并未沿用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只是在第5条的国家责任中表示,一旦出现对人类和平和安全罪引发的对个人起诉的情况下,不可以消除国家能够归结的亦或是不能够归结所承担的所有责任。

承担的所有责任中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在其中。

联合国在九十年代中旬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将拥有所有的权利来代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条约中指出国家依照国际法规中的责任是不会被个人的的刑事责任所影响的。

虽然本条约中没有做出排斥但是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国际刑事责任还是有所隐秘。

从八十年代开始,国际法律裁判也是非常的赞同各种类型的国际责任。

例如,普通的国际责任以及特别危机的国际责任都是国际责任。

例如有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公约》中指出(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对案件的初步反对中,国际法院对它进行了考核并且倡导要根据《灭绝种族公约》中第9条条约中意思就是要国家应担负起对灭绝种族的责任[6]。

法院提出:“在第9条中所提出的对于灭绝种族罪或者或者在第2条中所有一切行为的国家责任。

所以国家责任将不会排除任何形式。

假如领导者何者是公务员也做出了灭绝种族的行为,在《公约》第四条中指出国家也将对其做出行为的责任。

法院中做提到的“所有形式的国家责任”中指出它不仅仅是国际刑事责任,它也包括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是存在的,这一点可以在国际社会执行中得到认证。

2. 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应该对战争的主要罪犯的惩办和对挑起战争的国家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自主的固有权利进行刑事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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