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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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法规名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56-06-13【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章程总章第一条本组织原名“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今后名称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INTERPOL”。

总部设在巴黎。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1.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

2.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镇压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

第三条严禁本组织进行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等性质的干预或活动。

第四条任何国家均可派出官方警察机构作为本组织的成员,其职权限于本组织的活动范围。

要求加入本组织应由适当的政府当局向秘书长提交申请。

成员资格应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组织机构第五条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下:--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各国家中心局--顾问全体大会第六条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它是由本组织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每个成员国可以委派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参加。

但是每个成员国只能由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委派一个代表团长。

鉴于本组织的技术性质,各成员国应考虑在其代表团内包括下列人员:1.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2.其正式职责和本组织活动有关连的官员;3.各项议题所涉及的专家。

第八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如下:1.履行本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2.为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提出的组织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总的措施;3.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总的活动计划;4.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5.选举履行本章程所提出的各项职权的人员;6.对于本组织应该处理的事务作出决议和向成员国提出建议;7.决定本组织的财经政策;8.审查和批准拟与其他组织做出的协议。

第九条成员国应根据它们的义务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尽力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每年举行例会。

在执行委员会或者大多数成员的请求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国际刑警组织的执行机制

国际刑警组织的执行机制

国际刑警组织的执行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它就像是全球的“警察朋友”,帮忙追踪那些跨国逃犯。

说白了,这组织就是把各国的警察连成一张网,谁都能找到谁。

想象一下,像“蜘蛛侠”那样,随时随地可以发出蛛丝,把逃犯抓回去。

它的执行机制就像一台精密的机器,各种齿轮转动,绝对不是靠几个人在那儿瞎忙活。

首先得说说它的运作方式,简直像一场国际间的“捉迷藏”游戏。

不同国家的警察在这一块合作得特别默契。

你看,这组织有个叫“红色通报”的东西,简直就是给逃犯发了个全球通缉令。

有点像你去派出所报案,民警会把你的案子放到一个大黑板上,让大家都知道。

不过这可不是小事,这红色通报可是国际上都能看到的。

逃犯想藏都没地方藏了,简直就是“无处可逃”。

再说说这个组织的成员。

国际刑警有195个成员国,想想,这数字就让人眼花缭乱。

就好比一场国际足球赛,几乎全世界的球队都来参赛。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警察力量,加入国际刑警后,大家能互相支持。

要是某个国家的警察抓到一个逃犯,他们可以向国际刑警请求协助,像是“求助信”,其他国家的警察立马就能接到消息,紧急出动。

说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会问,这个组织的权力大不大?它的权力不是说你抓了人就能带走,而是提供信息和协助。

它没法直接逮人,但能给你指明方向。

就像是在一场游戏里,国际刑警就是那位“神秘指导员”,告诉你该往哪里走,才能找到藏在角落里的宝藏。

执行机制的背后少不了技术支持。

这玩意儿可不是简单的纸上谈兵,得有强大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系统。

就想象一下,一个巨大的图书馆,里面存放着全球的逃犯信息。

每当有新的线索产生,像火箭一样迅速更新。

各国警察随时随地都能上网查询,简直像是在搜索“黑科技”一样,迅速找到目标。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国际刑警的工作也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像是“风口浪尖”的日子,许多国家在合作时可能会面临各种障碍。

比如说,法律制度的差异,文化的不同,甚至有些国家的政治原因,都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犯罪事件报告制度

犯罪事件报告制度

犯罪事件报告制度介绍犯罪事件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获取、传递和分析犯罪事件相关信息的制度。

它在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犯罪事件报告制度的背景、目的以及实施方法。

背景犯罪事件在社会中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及时响应犯罪事件,保护社会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犯罪事件报告制度。

这些制度有助于收集犯罪事件相关信息,分析犯罪趋势,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

目的犯罪事件报告制度的目的如下:1. 及时获取犯罪事件信息:通过建立犯罪事件报告制度,能够及时获取犯罪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受害者和嫌疑人等。

2. 传递信息至相关部门:获得犯罪事件信息后,相关部门可以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3. 分析犯罪趋势:通过对犯罪事件报告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犯罪的发生规律和趋势,从而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4. 提供参考依据:犯罪事件报告制度可以为法律制定者和执法机构提供参考依据,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实施方法犯罪事件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公众或受害者发现犯罪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提供详细信息。

2. 记录信息:警方或相关部门应详细记录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受害者、嫌疑人等。

3. 分析犯罪趋势:将报案信息进行归类和分析,以了解犯罪的发生规律和趋势。

4. 信息传递:将犯罪事件报告的分析结果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5.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犯罪事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更多人踊跃报案。

结论犯罪事件报告制度在促进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及时获取、传递和分析犯罪事件信息,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的犯罪事件报告制度是每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揭秘“红色通缉令”

揭秘“红色通缉令”

28头条新闻·HEADLINES揭秘“红色通缉令”文|方圆记者 沈寅飞2019年1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摄制反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五集纪实专题片《红色通缉》,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

“红色通缉令”,以其神秘且颇具威力的名称和作用,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近年来,中国政府缉捕外逃贪官的力度有增无减,其中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

自2015年“百名红通人员”公布之后,1号通缉对象杨秀珠,外逃13年7个月,从声称“死也要死在美国”,最终回国自首;闫永明,“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在新西兰化身当地富商,而“百名红通”的公布让他的真实身份、涉嫌犯罪的历史都公开曝光,最终在2016年回国自首…… 2015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通过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天网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对那些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做到“有逃必追,追查到底”,不断巩固了反腐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形成了在统一协调下合成作战的工作机制,织成了一张从中央到地方、从海内到海外的立体追逃追赃网络。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其他成员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出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通报。

其余六种通报分别为蓝色、绿色、黄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如果把全球范围的国际执法合作比作一张网,那么红色通缉令就使这张网变得更加密集、更加牢固。

”曾被派驻国际刑警组织上班的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巡视员于澄涛说。

第一份“红色通缉令”1924年发出犯罪通报不仅是现代法治的产物,在古代,早就有在官府衙门前张贴悬赏缉拿公告的做法,内容包括标注罪犯的姓名、年龄、籍贯、相貌特征等信息。

国际刑警组织5篇

国际刑警组织5篇

国际刑警组织5篇第一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称Interpol,缩写ICPO),成立于1923年,专门调查及打击跨境罪案。

其总部最初设在维也纳,德奥合并后,该组织被德国秘密警察接管,成为盖世太保的一个分部。

德国投降后,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沿用“国际警察组织”的原名。

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84个成员国,每年预算超过3000万欧元,其运作资金由成员国拨出。

1989年以前总部设于法国巴黎,其后迁往里昂。

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

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

国际刑警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中心局。

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代表团组成;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准备大会的工作日程、监督秘书长的管理情况等;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技术、行政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编辑各种刊物、通缉作案逃犯等;国家中心局是该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各国警方同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截至2005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共有182个成员国。

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建有一个存有150余万名国际刑事罪犯材料的资料档案库和一座用以鉴定货币及其它有价证券真伪的实验室。

它传送的国际通知分别以红、绿、蓝、黑四色标示轻重缓急和内容主题。

国际刑警组织的电子邮件网络系统每年可处理100万封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各种“通报”。

出版物有《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每年10期)和《伪币和伪造物》(技术期刊)。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

保持中立立场
目标是促进国际警察间的合作,包括是那 些不存在外交关系的特定国家。 在不同国家现行法律和人权宣言精神的范 围内采取行动 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 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
愿景与使命
愿景:为了更安全的世界,团结世界警 察 使命:加强警察与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创 新,预防和打击犯罪。
全球性的存在
总秘书处位于法国里昂,全年时刻运行 着。 七个区域办事处;联合国和欧盟的代表 机构 190个成员国均有国家中央统计局
国际刑警组织的机构设置:
全体大会 / 执行委员会 / 秘书处 / 国家中心局 / (顾问)
为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代表团组成 国际刑警组织主席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同时设4 名副主席,主席和4名副主席不能来自一个大洲,主席四年选 举一次,副主席三年选举一次。 国际刑警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并经常举行各种国际性 或地区性研讨会。该组织日常与各国国家中心局保持密切关系, 组织国际追捕。“红色通缉令”是该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活动 中使用的一种紧急快速通缉令。
谍、贿赂、贪污、毒品犯罪等 恐怖主义犯罪
/ 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
/ 专案合作与战役合作 / 联络员制与定期会谈制
国际侦查合作的运作程序:
请求程序
提出合作请求 起草请求文件 送达总秘书处
请求程序是一国的国家中心局将本国的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请 求传递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其他国家中心局的步骤。
协助程序
在ICPO官网红色通缉令搜索页面的国籍一栏中输入“china”,可以查询到的中国籍被通 缉人士160人(该网站按国家搜索的显示条目数上限。更换搜索方法,仍可发现少量其他 被通缉者)。这一数量远多于可以查到的欧美发达国家的被通缉者数量。

全球通缉是如何操作的

全球通缉是如何操作的

全球通缉是如何操作的?林之鹤北京大学硕士 | 2015年05月31日阅读(76408)近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的“全球通缉令”,其中近90%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勇气和决心。

我国的通缉制度是怎样的?“全球通缉”到底是什么个意思?怎样的“江洋大盗”才会享受“全球通缉”的待遇?“全球通缉”到底管不管用?这些谜底让我们一一揭开。

我国的通缉制度哪些部门可以采取通缉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可见公安机关拥有通缉令的发布权,其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对象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而人民检察院拥有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或已被逮捕而脱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作出通缉的决定权。

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作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都可以在侦查过程中采取通缉措施。

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往往只在内部传达通缉令。

其他侦查机关在需要采取通缉措施时往往因公安机关的职能广泛、掌握更多资源而商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发布。

我国主要有哪几种通缉形式?我国公安机关采取通缉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网上追逃,即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发布到公安信息网络上,由各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和缉捕在逃人员的工作机制。

随着公安信息网络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网上追逃已经成为公安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通缉令,即公安机关在缉捕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时以法律文书形式发布命令。

公安部通缉令分为A、B两个等级。

A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统计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曾轰动全国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周克华就曾是公安部A级通缉犯。

协查通报,即侦查机关发布的要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协同开展工作的一项侦查措施。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最新资料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最新资料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通缉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通过借助于社会力量协助抓捕在逃的被通缉对象。

目前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通缉明确加以规定,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通缉的内容,但在警察追捕犯罪的过程中也采用通缉这种措施。

域外通缉制度的考察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通缉制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德国的“通缉”被称为“追缉”。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1 条规定:德国是由检察官或者法官针对脱逃或者藏匿的被告进行公开呼吁,希望社会协助将其缉拿归案的法律文书;通缉的对象是在逃或者藏匿的被指控的人;通缉需要有逮捕令、安置令;发布通缉令的主体是XX 院和法院的法官。

俄罗斯的“通缉”被称为“侦缉”。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10 条对通缉制度做出了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下落不明,则侦查员应委托调查机关对他进行通缉,对此应在关于中止侦查的决定中说明或单独做出决定。

侦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在实施侦查行为时,也可以在中止侦查的同时宣布。

如果发现刑事被告人,则对他可以依照本法典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实施拘捕。

”美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对通缉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常常通过借助群众力量破获案件。

当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警察会通过各类新闻网络媒体向全社会征集破案线索,求社会的帮助。

如果警察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掌握了其外貌特征,也会将这些情况通报全社会,便于人民群众提供各类破案的信息线索。

悬赏通缉在美国较为普遍。

在美国,发布通缉的主体既可以是官方,比如美国的司法部、联邦调查局,也可以是个人或者民间组织。

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461 条规定:“在逃跑者居住地点不详的情况下,对某种犯罪行为或者故意实施并应处以 1 年以上监禁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大嫌疑时,方可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只能由法院发布。

若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被捕者从看守所或监狱逃跑时,也需发布通缉令。

”由此可知,奥地利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应判1 年以上监禁的、居住地不详的在逃重大嫌疑分子和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被捕者,且通缉的发布机关只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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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
作用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 INTERPOL),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二战期间,该组织迁到德国首都柏林,一度受纳粹组织控制。二战后,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沿用“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原名。

1956年,该组织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1989年,该组织总部迁到法国里昂。
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

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计算机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并逐步推动人
类历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应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中心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有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世界互联网秩序和国际公共安全。

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

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
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

经过八十多年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成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
的国际组织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

尽管由于受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的限制及各国法律规定差异的局限,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尚不能
尽如人意,但在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在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刑警组织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协调办理涉外案件、探索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进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合作做出了贡献。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

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

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

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即“国际通缉令”)这一渠道进行的。

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

不过,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

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等级分为7个等级,「红色通报」追缉国际通缉犯,黄色通报代表协寻失踪对象;蓝色是跟监特定对象;绿色是警示犯罪手法;黑色是确认无名尸身分;白色代表各国的宝物、骨董、名画失窃查赃;紫色是有关国际特殊犯罪手法;橘色则在美国九一一恐怖攻击后新增,通报恐怖分子的动态信息。

是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汇集、审核国际犯罪资料,研究犯罪对策;负责同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换;搜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及犯罪指纹、照片、档案;通报重要案犯线索、通缉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重要犯罪分子;编写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资料等。

具体如下:
红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

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

无论哪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

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

二、蓝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蓝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定位,鉴识或取得与刑事调查相关的讯息。

三、绿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绿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警告被认为可能威胁公众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黄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黄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搜寻,可能此通报人员为重要失踪人口或无法自我辨识。

五、黑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黑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情报搜寻,此通报人员为已死亡人口。

六、橙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橙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警告被认为可能威胁单一人士、物体人身或财产的犯罪活动。

七、紫色通报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紫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被提供有关此通报人员作案手法、程序、犯罪对象、设备或躲藏地点等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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