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学生资助系统用户手册

江西省学生资助系统用户手册----子系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高校用户(ver 0.1)目录第一章系统综述 (2)1.1概述 (2)1.2功能简介 (2)第二章登录 (3)2.1功能概述 (3)2.2操作说明 (3)第三章审核(新增学校反馈) (5)3.1功能概述 (5)3.2操作说明 (5)第四章浏览已添加学校反馈贷款信息 (7)4.1功能概述 (7)4.2操作说明 (7)第五章浏览贷款信息 (9)4.1功能概述 (9)4.2操作说明 (9)第六章安全退出 (10)6.1功能概述 (10)6.2操作说明 (10)第一章系统综述1.1概述本子系统是为完善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上管理而设计实现。
为了提升系统的安全性,所有用户需要登录后才可以使用本系统。
高校用户系统登录入口统一为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系统。
1.2功能简介用户登录系统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权限为其初始化不同的功能菜单,和本子系统相关的功能如下所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高校用户模块●打印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确认表。
●新增高校反馈,对已经通过县区资助中心审核的学生贷款申请添加高校反馈确认信息。
●浏览待审核和已审核的贷款信息。
第二章登录2.1功能概述完成系统登录,只有成功登录系统,才可以使用本系统的其他功能。
2.2操作说明在浏览器里输入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系统登录网址,网址为:/zzzxoa/ 。
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 2-1在“用户名”后面的输入框里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在“密码”后面的输入框里输入正确的密码,然后单击“登录”按钮,开始登录。
系统初始的菜单如下:图 2-2如上图所示,进入系统后,左侧为系统的导航菜单,是系统主要功能的导航菜单,上侧的是系统的几个快捷操作,打开点击菜单到达相应的功能页面。
本子系统通过点击左侧导航菜单“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管理”进入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页面。
如下图2-3所示。
图 2-3打印高校学生资助账号信息:如图2-4所示,通过点击左侧导航菜单“生源地贷款”“打印高校账号信息”链接进入打印页面。
生源地助学贷款首贷和续贷手续办理流程

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首贷和续贷办理流程表备注:1、标注说明:①审核重点:认定资格条件,核对有关信息。
②材料内容:a.学生身份证;b.家庭户口簿c.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d.学费收费标准,高校账户信息;e.家庭困难证明(申请表中有选择的需提供);f.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需随带原件查验)③高校确认:高校通过系统在线确认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包括在读状况、成绩及品行表现是否获其他资助等续贷依据及学校账户信息。
省外高校除在线确认外,也可以通过在纸质《高校确认表》上确认,并将其回传(递)给经办行(社)。
④县区审核:根据高校提供的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认定,信息核对。
⑤报到确认:高校通过系统在线确认学生到校报到情况及学校账户信息,省外高校除在线确认外,也可通过在纸质《高校确认告知书》上签章确认,并将其回传经办行。
2、深造续贷:继续深造的学生需对原有贷款进行转贷或展期,其申贷方式视同首贷新生流程办理。
3、在校首贷:在校学生首次贷款流程与首次贷款新生一致,但“高校确认”办法参照续贷学生,向银行递交的审批材料具体以当地经办行(社)为准。
4、目前暂未办理厦门市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如有你有其他疑问,请拨打服务热线:96336学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槟榔支行开户名: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账号:3510 1553 0010 5988 8888因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此次网上系统是首次使用,有些地方的信用社暂时还是采用纸质确认。
现将纸质流程一并附上:1.办理对象:上一学年向生源地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成功放贷者(一般是福建省内生源)2.准备材料:填写纸质高校确认表;(厦门生源填写《厦门生源高校确认表》,非厦门生源填写《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3.请有需要的学生自行打印后于6月20日前到学生处盖章确认后交还至学生。
4.学生须于暑期将相应确认表交至相应的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应的贷款受理银行。
农村信用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

农村信用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对改善贫困学生受教育条件,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8年3月末,金塔县已开办起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现就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调查情况做一简要分析。
一、基本情况2007年3月下旬,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实践,制定了《金塔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开办了一种新的支农信贷产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它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贷款业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学年最高可申请6000元的贷款,并且受益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学生家庭负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许多困难家庭暂时摆脱困境,使其子女踏进高等学府,接收高等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
为了促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县政府转发了《关于金塔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农村信用社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协调、监督、指导,形成合力。
认真抓好“贷款助学、信用树人”宣传活动,由人行牵头,教育局和全县各金融机构参与在县城航天广场集中进行了宣传动员,农村信用社在积极做好营业网点宣传工作的同时,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知》及《致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学校、社区、乡镇,让广大群众知晓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的进程,贫困学生入学的问题逐渐得到了关注。
为了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提出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借助金融工具,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包括政策设计、贷款条件、还款方式以及对学生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设计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设计目的是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该政策要求贫困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向当地提供担保人或抵押品,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金额进行申请。
同时,借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二、贷款条件贫困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是家庭贫困线以下;二是家庭无力提供足够贷款担保;三是家庭财产无法提供足够抵押品;四是家庭收入难以偿还高额贷款。
三、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所选高校的学费标准等因素,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贫困学生可以贷款支付全日制本科学费的70%至90%。
四、还款方式贫困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目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还款延期和缓缴政策也会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贷款利率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是考虑到贫困学生的还款能力和社会效益而设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会低于市场利率,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浮动。
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减轻贫困学生的还款压力,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六、贷款使用监管为确保贫困学生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正确的用途,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高校将对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学年核实学生的还款情况。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有效使用。
七、对个人的影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福音。
贫困学生因经济压力而中途辍学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

附件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1.利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4.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为1000到12000之间的整数,且个位数和十位数必须是零。
贷款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最新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与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了协议,为确保业务的开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接受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委托,对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结算。
第三条县联社与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委托在当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就相关事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第四条县资助中心向县联社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县资助中心申请开立账户,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开户的证明和文件,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财会人员印鉴),县联社要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正确,预留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第五条县联社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
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出示借款学生的实名证件外,还应当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能出示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县联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存折必须交由借款学生或者借款学生代理人持有。
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一年内无存取,视为不动户,县联社每年清理一次,另行归并管理。
第六条县联社按照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与县资助中心协议的规定,受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的委托,负责对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收付进行监督。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流程xls - 江西教育网

将借款学生情况 报送联社(合 行)承办机构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将《江西省农村信用 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 款指令汇总表》及高校回执原件报送联 社(合行)指定承办机构。
5
借款学生Biblioteka 取得高校回执高校回执需原件,且高校盖公章确认。
县级资助 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
填报《江西省农 村信用社(合作 银行)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放款 指令汇总表》并 依此通知借款学 生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依据高校回执及联社 (合行)指定网点贷款审批情况,汇总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并 通知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借据等手续 。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汇总高校回执业务操作流程
岗 位 流 程 到高校报到,向 县级资助管理中 心寄(送)高校 回执 管理要素
学生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到高校报到,报到后 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高校回执以邮 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如 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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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0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体系,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九江、上饶、景德镇、吉安、萍乡、鹰潭等六设区市(以下简称“六市”)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向相应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指定县城(市、区)的一个网点(营业部或县城其他网点,以下简称办贷机构)专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每年发放,总额控制,定向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利率和期限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学生入学前的户籍在“六市”县(市、区)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读学生。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七条贷款额度。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低于l000元(含),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
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
学生在校期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至毕业当年8月底止)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确认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为每年申请(网上),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一个学年在校所需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借款人统一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带以下资料: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三、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五、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向学生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在借款申请书签署意见、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
由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联社(合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十三条办贷机构受理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办贷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办贷机构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为本人;二、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主要包括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是否经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3、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办贷机构审批贷款。
审核无误后,办贷机构人员要求借款人到办贷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签署《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各留一份。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资金划拨第十五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以下简称高校回执)后,汇总回执信息,向承办机构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同时负责通知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借据等手续。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收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和高校回执原件后,在借款人办理借据等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内。
借款学生本人到高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贷款本息的回收及合同的变更第十七条贷款本金及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指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的归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直接到相应县级联社(合行)所属网点办理;二是授权联社(合行)从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扣收;三是将贷款本息资金汇入联社(合行)设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计算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本息汇总表交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汇总表情况督促借款人在每年12月21日前按照上述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性还清,提前还款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借款学生的联系,如借款人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时,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区分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的原因,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确保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并于审查后最迟2曰内将还款变更事项通报承办机构核准,经核准后,承办机构通知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时组织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终止。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第一时间通知承办机构终止发放尚未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1、学生本人自行提出终止贷款的申请;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3、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4、借款学生死亡;5、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6、出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信息沟通第二十二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加强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与配合,共同承担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办机构应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录入、统计与监测工作。
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承办机构。
第七章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划付第二十五条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一)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9月1日起)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一心负责归集。
第二十六条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计算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金额,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于每年的12月12日将本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负责汇总“六市”联社(合行)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21日将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划付至省联社指定专户。
第二十九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收到省联社拨付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财政贴息进利息收入,风险补偿金进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