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大变局!央行: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鸣金网
央行重拳整改第三方支付

央行重拳整改第三方支付
佚名
【期刊名称】《首席财务官》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支付市场,近日,央行等14部委联合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冶工作实施方案》,将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并提出,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的设立申请,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
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将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36
【相关文献】
1.央行重拳整改支付机构行业发展变局生 [J], ;
2.重拳出击集中整改促安全——渤海水域砂石运输船施工作业船集中整改活动初见成效 [J], 童翠龙
3.央行重拳整改支付机构行业发展变局生 [J], ;
4.“五个集中”推动整改,杭州重拳治理建设领域欠薪行为 [J],
5.人民银行重拳整顿第三方支付市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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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央行就非银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人民银行[微博]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xx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
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xx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
第三方支付行业再遭重击

第三方支付行业再遭重击
在上周被叫停二维码(条码)支付、虚拟信用卡之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遭重击。
昨日从第三方支付企业获悉,近日央行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 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 万元。
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 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 万元。
这遭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激烈反对。
央行昨日对此消息未作回应。
网络支付转账单笔不超千元
据了解,3 月11 日,央行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 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 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此外,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该意见稿已于13 日结束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若落地,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也是致命性的打击。
如余额宝的转入转出将受到较大的限制,用户对余额宝等产品的累计申购不能超过1 万元,而且转入之后不能再提回银行账户,这将大大降低余额宝的吸引力。
不过,央行还留了一道口子,即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但通过银行账户办理包括哪些形式目前还不得而知。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 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 万元。
分析称,电商行业也将因此受到重创。
以天猫为例,去年双11 其交易额350 亿,而单笔最大金额定价为2050 万元。
对于网购族来说也打击不小。
家装、大家电、高端手机,随便买两样就超过5000 了,双11 一天的消费就超过。
非银行支付机构迎新规主要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迎新规主要内容一、非银行支付机构迎新规的那些事儿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非银行支付机构迎新规的主要内容,这可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呢。
1. 支付账户管理方面新规对支付账户的分类更加细致啦。
以前可能没这么严格的区分,现在不同类型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限制哦。
比如说,有的账户可能只能用于小额支付,就像你平时买个小零食、坐个公交那种小额的花费。
而另一些账户呢,可以进行稍微大额一点的交易,但也有一定的限额,这都是为了保障咱们的资金安全。
在开户方面,要求也更严格了。
要验证更多的身份信息,就像是给你的账户加了好几层保护锁一样。
这样做虽然可能在开户的时候会多花一点时间,但是能让我们的钱更安全,也算是值得的啦。
2. 风险管理的新规定支付机构得有更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就像我们自己理财的时候也要评估风险一样,支付机构得对每一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一笔交易有点可疑,比如说金额特别大而且跟你的平时消费习惯不太一样,就可能会进行额外的核实。
对备付金的管理也加强了。
备付金就是支付机构收到咱们的钱,还没转给商家之前存着的钱。
现在新规要求对备付金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不能随便挪用,得把这笔钱管好,这样咱们的钱才不会莫名其妙地消失。
3. 信息保护相关咱们的个人信息在支付过程中可是非常重要的。
新规强调支付机构要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信息,不能随便把我们的信息泄露给别人。
比如说,不能把你的支付密码、身份证号(当然这里只是举例,不会真的泄露这些隐私内容哈)之类的信息卖给那些乱七八糟的公司。
如果发生了信息泄露的情况,支付机构得有应对措施。
不能就那么不管不顾了,得赶紧采取措施,像通知用户、堵住信息泄露的漏洞之类的。
4. 业务规范方面在网络支付业务上,对支付机构和商家之间的合作有了新的规范。
不能随便乱签合同,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就像两个人合作做一件事,得先说清楚谁负责什么,这样才能避免以后扯皮。
对于跨境支付业务也有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管理新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管理新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和管理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安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近期颁布了一系列新规,以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管理。
首先,新规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能力,同时还要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优胜劣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新规对于支付账户的实名认证进行了强化。
根据新规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进行有效认证,并将客户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支付账户的情况进行核实比对。
这一举措能够有效防止支付账户被滥用,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此外,新规还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新规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还需要建立用户资金独立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在支付账户的资金管理方面,新规也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的资金与自身的资金进行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客户资金不受到挪用。
此外,在投资运营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还需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按照资金运作规则进行管理,确保公平、透明。
在支付账户的安全管理方面,新规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包括密码保护、身份验证等。
其次,非银行支付机构还要加强客户账户的监控和防范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异常交易风险识别,防止支付账户被盗用。
综上所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管理新规的出台,将有效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支付账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而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全面提升支付账户管理水平。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应当加强支付账户的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避免支付账户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央行:未来重点监管非银支付

央行:未来重点监管非银支付
佚名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5(023)012
【摘要】11月10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在北京召开。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会上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他表示,要抓紧建立科学、完备的监管指标体系,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规模、自律情况、风险级别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监管标准,实施分类监管。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央行非银支付新规的落地及其影响 [J], 杨飞;
2.新形势下央行账户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兼论未来移动支付竞争格局 [J], 王军山;邹学将;李辉;王海凤;
3.央行原则上不再批设新的非银支付机构 [J], ;
4.借力央行支付系统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可行性分析 [J], 安巧哲
5.分级监管、系统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支付行业创新发展,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评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J], 唐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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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2023年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推动金融创新,2023年中国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引言引言部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出台本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央行强调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的重要性,以确保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部分:定义和分类第二部分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明确定义,并根据其服务模式和支付方式进行分类。
它详细解释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要求和监管要求等方面。
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和退出本章节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
根据风险评估和合规要求,央行将对新申请的支付机构进行审核,并设立了相关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市场退出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和程序。
第四部分: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本章节详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和合规监管方面需要履行的责任和要求。
其中包括:资金存管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等。
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部分:用户权益保护央行非常重视用户权益的保护,本章节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用户账户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资金安全保障等。
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制定用户合同模板,并明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部分: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本章节强调了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央行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促进支付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支付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七部分:监管与处罚本章节规定了有关央行监管和处罚的相关事宜。
央行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罚等制度。
如果支付机构违反规定,央行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八部分:附则最后一章对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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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央行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办法》称: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
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
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置方式;(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置方式;(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
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
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
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二十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为其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客户风险评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