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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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如供应商的货物供应合同、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等。

为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顺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践中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如下:1. 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偿其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2. 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与承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在承包人未支付其货物、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除承包人、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外,其他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如融资贷款银行等,在发包人未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4. 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发包人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5. 员工工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承包人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实践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顺序的确定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下列权益:(一)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本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根据单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就业优先权: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就业优先权。

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职业培训机会。

(四)其他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应继续享受福利待遇、具有就业优先权以及享有其他权益等。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福利待遇的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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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

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

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

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工程款优先权一、合同主体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具体支付方式可包括按月支付、按进度支付等。

2.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款申请后的____天内,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支付时间。

3. 工程款的支付金额: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如有变更或增减工程量,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新的工程款金额。

4. 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乙方已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证明文件;(3)乙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程款优先权1. 工程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款优先权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

2.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获得工程款。

3.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乙方在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如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乙方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后,甲方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如甲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或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合同法的优先权是指在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优先适用的约定。

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适用原则、限制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中的优先权。

首先,优先权是指当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法律规定了哪些约定应当优先适用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法中,优先权体现了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即约定自由原则。

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可能出现多个约定或约定矛盾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优先权原则明确适用哪个约定。

其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别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例如,在国家法律中对某些合同事项作了特别规定,那么根据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法律规定的条款将优先适用于合同。

其次是协议优先权原则。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这种协议具有优先权。

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即使有其他约定存在,也应优先适用于合同。

最后是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优先权原则,例如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因标的的性质或者自然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特殊地位,或者合同内容等方面,对推定当事人有进一步约定意思表示的,应予优先适用。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先权。

再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应当有限制。

合同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原则,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公序良俗限制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即使约定在合同中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其次是诚实信用限制原则。

合同法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约定存在诚实信用问题,即使约定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1. 背景介绍在租房市场中,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租户在房东决定出租房屋时,有权选择是否要继续租住该房屋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的存在对租户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维护租户的住房权益,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稳定性给房东。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具有买卖房屋优先协议的房屋,房主在协议未履行前不得将其它人转让该房屋。

”此规定也可适用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情况。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3.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通知义务房东在决定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现有租户,并告知其自己是否有意愿继续租住该房屋。

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须保证租户能够充分了解和确认房东的意向。

3.2 决策期限在收到通知后,租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决定,是否要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通常这个期限不会太长,以便房东可以尽快确定出租方案。

3.3 补偿规定如果租户决定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房东需要对租户提出一定的补偿条件。

补偿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当地法规或者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包括经济方面的赔偿或者其他实质性的好处。

4. 衡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重要性租赁合同优先权对于租户和房东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租户权益:租户通过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维护自己的住房权益,避免因为房东意愿的改变而被迫搬迁。

提供稳定性:对于房东来说,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

减少纠纷:有了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减少因为租房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5.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作为租赁市场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对于租户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系统规划和明确约定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细则,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提高租房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以上就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优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优先申请、优先使用、优先受偿等权利。

在我国,优先权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优先权的概念1. 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2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商标优先权商标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注册日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 著作权优先权著作权优先权是指作者在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著作权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中国申请著作权,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其作品在外国第一次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法律后果1.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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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先权篇一:合同法--优先权购买权竞合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中南法学*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分为两种,分别见于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和《物权法》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款发条在房屋这同一不动产上设置了两种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两种权利竞合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冲突。

特别是随着近十年来我国房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亦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而两种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被无限放大。

当两种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如何明确优先购买权,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

本文就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能提出相关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承租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一、优先权购买权的基本理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学者各有说法,但大体都是一致的。

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几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合资企业他方的优先购买权等多种类型。

本文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其他几类不作论述。

所谓承租人得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需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没有认可其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所谓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采取出卖这种民事行为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买受人而言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当出租人以出卖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如赠与、互易、遗赠等方式处分租赁物时,或者因出租人意志之外的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征用等方式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是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①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财产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物权法》中均可见其规定,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出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转让的动产和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则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割的共有财产时,对于其他共有人的主张购买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上述规定明确了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或者已经分割的应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②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者,谓特定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

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共有人之间是否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其他的概念基本相同。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必然是严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体条件为:一方面要有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

另一方面是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

“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

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学术争论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了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①②戴孟勇. 房屋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J]. 清华大学学报.XX.张礼洪.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实现[J].法学. XX.优先购买权;而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了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产生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情形。

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当承租人与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究竟何者更为优先呢?对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应该具有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买权的效力。

此说为我国大陆学界通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中,无论是从这两种先买权的权利位阶考虑,还是从法律效果考虑,都应认为共有人的先买权具有优先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效力。

一方面从权利的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

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③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

另外,承租人较共有人没有优先行使购买权,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

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

综上,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更优于承租人此观点也得到了我国实务界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承租人的先买权限于共有人先买权的效力,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共有人得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前者的效力较后者强大;第二,现行土地政策之避免土地畸零以及所有权分散等,是对农地及空地而言。

如土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无保护房屋共有人,使其优先承购其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必要,故应认为“中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的优先购买权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方合立法本旨。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指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应当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才比较符合经济效益的观点。

这是因为,若使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优先购买共有物,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物权的变动并不会对承租人对于土地的使用关系造成影响,因此,土地的所有和土地的使用分离的状况并不会因买卖关系的发生而受到影响,而不动产所有和使用相分离从经济效益上衡量要低于所有和使用相结合的效益,也就是说,法律使共有人的先买权的效力优先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效力,会导致土地使用的不经济。

但如果使成责任优先购买该不动产,承租人即进入所有关系,并有使用人变成所有人,③郑永宽.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J].法律科学.XX.土地所有土地利用合二为一,而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结合的经济利益要高于二者相分离的经济利益。

一次,从经济利益上考察,较为合理的选择是承租人的先买权优先于共有人得到先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产生,无论从承袭现行法的规定,还是从发挥物在经济上的规模效应的角度出发,本文确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的原则也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体现。

三、自我观点笔者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均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基础权利的法定延伸。

共有关系产生共有人的所有权,共有人的所有权延伸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关系产生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的租赁权延伸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共有人的所有权,很显然属于物上优先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虽然现行法律尚未将租赁权确认为用益物权,但租赁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是不容质疑的,所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属于物上优先权。

当两个物上优先权竞合时,要区分孰优孰劣,经济分析方法办不到,物权优于债权原理也显得牵强。

应当从两个物上优先权的来源,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和承租人的租赁权产生的先后出发去分析哪一个优先购买权相比较而言更为优先。

将所有权与租赁权两种权利比较先后,只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先共有后租赁,即所有权先于租赁权而产生。

根据先权利优于后权利原理,很容易分辨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

第二种情况,先租赁后共有,即租赁权先于所有权而产生,实际上是所有人在租赁权存续期间出卖租赁物所有权的份额。

而在租赁权存续期间,不管所有人是要出卖租赁物所有权的全部,还是租赁物所有权的部分,承租人都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在所有人出卖租赁物的部分所有权时,如果承租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他就取得了租赁物已出卖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了共有人和承租人(针对租赁物的未出卖部分)的双重身份;如果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则其他买受人取得了租赁物已出卖部分的所有权,成为共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理,承租人继续对共有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先有租赁权后有共有人所有权的情况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

既然承租人已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承租人放弃了对租赁物所有权“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机会,放弃了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那么共有人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是理所应当的。

④所以说,不管是哪种情况,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④易军、宁红丽. 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XX.四、小结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的问题是是司法机关所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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