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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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委员会):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委员会):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类型: ;

坐落位置:市区路(街道)

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五)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不含【水电公摊费】【电梯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学校】: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擅自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学校】: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2.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

4.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六条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费责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连续3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要督促其限期缴交物业服务费,若催缴无效,甲方同意乙方将欠缴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乙方可采取等措施向欠费业主或使用人催缴所欠费用。

第七条乙方在首次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按第五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当遇政府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按规定程序调整物业费,甲方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条停车收费包含车位服务费或车位使用费,不包含车辆看管费用。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费。停车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露天车位:

1.车位服务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2.车位使用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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