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属动物免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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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属动物常见疾病治疗与预防

马属动物常见疾病治疗与预防

马属动物常见疾病治疗与预防作者:阿斯哈尔来源:《畜牧兽医科学》 2020年第18期阿斯哈尔(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兽医站,酒泉 736400)摘要:马属动物部分疾病通常在秋冬季增多,因气候原因、马属动物管理不当等原因均会造成马属动物各种疾病的发生,该文对马属动物常见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行探讨。

关键词:马属动物;疾病治疗;预防措施中图分类号:S858.21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2096-3637.2020.18.033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mmon Diseases in EquusAshar(Veterinary Station of Hongliuwan Town,Aksai Kazakh Autonomous County,Gansu Province,Jiuquan 736400,China)Abstract:Some diseases of equus usually increase in autumn and winter.Because of climate and improper management of equus,various diseases of equus can occur.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mmon diseases of equus.Key words:equine animals,disease treatment,preventive measures0 引言马属动物的日常养殖管理极为重要,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养殖场的收益状况,对马属动物日常管理有一定的疏忽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马属动物一系列疾病的产生,进而使马属动物的使役状况受到影响。

1 食道梗塞1.1 症状马属动物食道梗塞是由于阻碍物、外伤、感染、先天性疾病等可导致各种各样额食道疾病,会引起马属动物食道部分或全部堵塞,堵塞可能是由食管内腔的原因,食道狭隘、食道外部原因引起的食管压迫。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

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

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

3。

1 检查方法4。

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

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

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EIA,简称马传贫),是由反转录病毒科慢病毒属马传贫病毒引起的马属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马传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马传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马属动物饲养、经营,马属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本病依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琼脂扩散试验(AGID)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病原分离鉴定。

2.1 流行特点本病只感染马属动物,其中,马最易感,驴、骡次之,且无品种、性别、年龄的差异。

病马和带毒马是主要的传染源。

主要通过虻、蚊、刺蝇及蠓等吸血昆虫的叮咬而传染,也可通过病毒污染的器械等传播。

多呈地方性流行或散发,以7~9月份发生较多。

在流行初期多呈急性型经过,致死率较高,以后呈亚急性或慢性经过。

2.2 临床症状本病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20~40天,最长可达90天。

根据临床症状,常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四种类型。

急性型高热稽留。

发热初期,可视粘膜潮红,轻度黄染;随病程发展逐渐变为黄白至苍白;在舌底、口腔、鼻腔、阴道粘膜及眼结膜等处,常见鲜红色至暗红色出血点(斑)等。

亚急性型呈间歇热。

一般发热39℃以上,持续3~5天退热至常温,经3~15天间歇期又复发。

有的患病马属动物出现温差倒转现象。

慢性型不规则发热,但发热时间短。

病程可达数月或数年。

隐性型无可见临床症状,体内长期带毒。

2.3 病理变化2.3.1 剖检变化急性型主要表现败血性变化,可视粘膜、浆膜出现出血点(斑),尤其以舌下、齿龈、鼻腔、阴道粘膜、眼结膜、回肠、盲肠和大结肠的浆膜、粘膜以及心内外膜尤为明显。

动物免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免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免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动物免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殖业、动物园、实验动物单位等各类养殖场所及单位。

第三条动物免疫管理应遵循预防、控制、消灭疾病的原则,加强免疫管理,提高动物的免疫力。

第四条动物免疫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格,保证免疫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条免疫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免疫材料的合理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动物免疫管理机构应对动物的疾病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动物免疫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动物免疫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动物免疫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八条动物免疫管理应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的预防制度,并合理规划动物免疫计划。

第九条动物免疫管理应强调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疫苗的研发和生产技术。

第十条动物免疫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完整、可追溯。

第三章:动物免疫管理的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动物免疫管理机构应设立免疫工作部门,明确责任、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免疫工作部门负责免疫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检查,确保免疫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免疫工作部门应建立免疫工作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免疫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四条免疫工作部门应制定免疫管理制度,明确免疫管理程序和标准,保障免疫工作的规范性。

第四章:动物免疫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免疫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免疫计划进行,确保免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免疫工作应根据不同动物种类和不同免疫需求,制定相应的免疫方案和程序。

第十七条免疫工作应加强疫苗管理,做到使用疫苗的合理化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免疫工作应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免疫情况,做到信息的完整、可追溯。

第十九条免疫工作应定期开展免疫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免疫工作应开展免疫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工作人员的免疫意识和能力。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分为“主管”与“实施”两个方面,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因此,本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这里讲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指的就是农业部。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授权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农牧部门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主管地位。

目前,各地农牧行政部门,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形成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体系,拥有约七十万长期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兽医人员队伍。

同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开展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国际协作与交流。

本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这就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2.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3.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4.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

5.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用 途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牲畜耳标号
第 一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 宰场、交易市场)
共 二 联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共 二 联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 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 “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 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 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 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物疫情报 告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 构 须 监 督 畜 主 或 承 运 人 对 运 载 工 具 名 、 址 、 地 检疫 申报 时间 、 检疫 时间 、 理。 进行有效消毒 。 检疫 地 点、 疫动物种 类 、 检 数量 及用 5 24 病死禽 只应在 动物卫 生监 督 6 检疫记录 .. 途、 检疫处 理、 疫证明编号等 , 由 检 并 机构 监督下 , 由畜 主按照 《 害动物 6 1 检疫 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 畜 主签 名 。 病 . 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 申报单。 63 检疫 申报 单和检疫工作记 录应 .
(B 6 4 — 0 6 规 定 处理 。 G 15 82 0 )
6 2 检 疫 工 作 记 录 。 官 方 兽 医 须 填 保存 l . 2个 月 以 上 。
53 禽只启运前 ,动物 卫生监督机 写检 疫 工作记 录 养殖户 。 、 4 3 2 1 出现 发热 、 ... 贫血 、 出血 、 黄 象 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健康 的, 32 按照 国家规 定进行免疫 ,并在 疸 、 . 心脏衰 弱、 肿和消瘦等症状 的, 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 浮 5 2 3 发 现 不 明 原 因 死 亡 或 怀 疑 为 .. 有效保护期 内。 怀疑感染 马传染性贫血。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 符合规定 。 4 32 2 出现 体温 升高 、 . ... 精神 沉郁 ; 重 大动物 疫情 的 , 按照 《 应 动物 防疫 3 4 临床检查健康 。 . 呼吸、 脉搏加快 ; 下淋 巴结肿 大 ; 颌 鼻 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条例》 《 和 动 3 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 测 孔一侧 ( 时两侧) 出浆液 性或 粘 物疫情报告管 理办法》 . 有 流 的有关规定处 的, 检测结果合格 。 性鼻汁, 可见鼻疽结节 、 溃疡 、 瘢痕 等 理 。 4 检疫程序 症状 的, 怀疑感染 马鼻疽 。 52 4 病死 动物 应在动物卫 生监 督 .. 4 1 申报 受理 。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 4 3 2 3 出现 剧 烈 咳 嗽 ,严 重 时发 机 构监 督下 , . .. . 由畜 主按照 《 害动物 病 在接 到检疫 申报 后 , 根据当地相关动 生痉 挛性 咳嗽 ; 浆液 性鼻 液 , 流 偶见 和病 害动物 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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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属动物免疫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马属动物核心疫苗和选择性疫苗的免疫方法和操作规范,详细规范了狂犬病、破伤风、流行性乙型脑炎、马流行性感冒、马鼻肺炎、马腺疫、马流产沙门氏菌等马属动物疾病的免疫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马、驴、骡和斑马在内的马属动物免疫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性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T1063-2015 动物疫苗储藏和运输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核心疫苗Risk-Based Vaccine用于预防在马属动物群体中呈现地方性流行,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或有可能严重危害马属动物的健康福利的疾病的疫苗。

本文件推荐马属动物核心疫苗为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俗称“日本脑炎”)疫苗。

3.2选择性疫苗Core Vaccine用于预防在局部区域的马属动物群体中流行,其风险对于不同马属动物群体或个体可能有所不同的疾病的疫苗。

本文件推荐马匹选择性疫苗包括马属动物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马流感”)疫苗、马属动物鼻肺炎(以下简称“马鼻肺炎”)疫苗、马属动物腺疫(以下简称“马腺疫”)疫苗、以及马属动物流产沙门氏菌病(以下简称“马流产沙门氏菌病”)疫苗。

4 狂犬病免疫方法4.1 狂犬病狂犬病为我国法定二类疫病,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导致的损伤神经系统的人畜共患疾病。

狂犬病致死率高,但可以有效预防。

我国处于狂犬病高风险地区,我国狂犬病主要由犬、猫、流浪动物、蝙蝠及其他野生动物等传播。

马属动物可被感染狂犬病的动物咬伤而感染,导致急性致死性脑炎。

马属动物作为家畜,感染狂犬病毒的概率较低。

但是,目前狂犬病毒对马属动物的致死率为100%,并对人类造成公共卫生威胁。

本规范将狂犬病疫苗列为马属动物核心疫苗,所有马属动物均应接种。

4.2 疫苗类型灭活苗。

4.3 注射方法肌肉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A。

4.4 狂犬病免疫程序成年马属动物(不论是否之前是否有过免疫史)每年免疫一次;有健全免疫史的繁育雌性马属动物:配种前免疫或产前4周至6周补充免疫一次。

幼驹从3月龄至4月龄开始免疫,每年免疫一次。

5 破伤风免疫方法5.1 破伤风破伤风由厌氧性、可形成芽孢的破伤风芽孢梭菌导致,为多种动物共患疾病,但并非传染性疾病。

马属动物尤其易感。

破伤风芽孢梭菌在人类、马属动物和其他动物的肠道和粪便中常见,并大量存在于土壤之中,其芽孢可存活多年。

马属动物常由穿刺性或开放性损伤以及手术创口感染,幼驹常经脐部感染,雌性马属动物常经产后生殖道损伤感染,在患病之后可发生明显的神经症状,死亡率很高。

本规范将破伤风疫苗列为马属动物核心疫苗,所有马属动物均应接种。

5.2 疫苗类型类毒素。

5.3 操作方法肌肉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A。

5.4 破伤风免疫程序免疫程序完整的成年马属动物每四年免疫;经历外伤或手术的马属动物,如果距上次免疫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应在受伤或手术时再次免疫。

繁育用雌性马属动物每次免疫时间应在产前4至6周。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未知的成年马属动物:首次免疫分两次,间隔3周,之后每年免疫一次。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未知的繁育用雌性马属动物产前4至6周补充免疫一次。

幼驹从3月龄至4月龄开始免疫,首次免疫分两次,间隔3周。

之后每年注射一次。

5.5 注意事项执业兽医在使用破伤风疫苗时,应注意破伤风类毒素与抗毒素的区别。

破伤风抗毒素应在无免疫史的马属动物(或其幼驹)存在破伤风风险时进行使用。

执业兽医在使用时应注意其注射位置应与破伤风抗毒素的位置远离。

执业兽医应了解在极少见情况下,破伤风抗毒素可能导致致死性的马泰累尔氏病。

6 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方法6.1 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又称“日本脑炎”)由日本脑炎病毒导致,为我国法定二类传染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可感染人、马属动物、猪等家畜,被认为是亚洲地区最为重要的病毒性脑炎。

我国马属动物无规定疫病区须达到此病免疫无疫。

在温带地区,流行性乙型脑炎在夏季和秋季多发,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全年皆可发生。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主要由蚊类从鹭科禽类传播于其他动物,尤其是猪,因此流行性乙型脑炎在水稻产区和养猪业发达的地区多发。

人和马属动物为日本脑炎病毒的终末宿主。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自然界的天然宿主为鹭科禽类(主要为苍鹭和白鹭),病毒在天然宿主中并不表现临床疾病。

猪为日本脑炎病毒的扩增宿主。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主要由库蚊类传播。

流行性乙型脑炎在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在我国马属动物多有报道。

虽然近年来报道较少。

流行性乙型脑炎目前被认为在东亚、东南亚以及南亚国家流行。

马属动物感染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之后,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亚临床症状,也可表现为短暂经过型综合征、沉郁型综合征以及高度兴奋性综合征,可表现出神经症状。

马属动物的总体发病率为小于1%至1.4%。

发病动物的死亡率一般为5%至15%,在严重情况下可达30%至40%。

本规范将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列为马属动物核心疫苗,所有马属动物均应接种。

6.2 疫苗类型灭活苗。

6.3 操作方法皮下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B。

6.4 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程序成年马属动物每年在春季蚊虫流行季节之前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

无免疫史、免疫史未知或未按免疫程序免疫的成年马属动物应立即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为一个月;之后每年在蚊虫季节之前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

免疫史完完整的繁育用雌性马属动物每年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其中第二次免疫在产前4周至6周时完成。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未知的繁育用雌性马属动物应立即进行两次免疫,间隔时间一个月。

然后在产前4周至6周补充免疫一次。

之后每年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其中第二次免疫在产前4周至6周时完成。

幼驹从3月龄至6月龄开始,首次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第三次免疫应在10月龄至12月龄时,在下一蚊虫季节之前完成。

之后每年在蚊虫流行季节之前免疫两次,间隔时间一个月。

在热带或亚热带蚊虫全年流行的地区,执业兽医应根据实地情况增加免疫次数。

7 马流感免疫方法7.1 马流感马流感是主要由H3N8亚型或H7N7亚型马流感病毒导致的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呼吸系统疾病,可以通过呼吸道气溶胶颗粒快速在马属动物群体中传播,免疫不足的马属动物会表现为亚临床症状并可排毒。

在天然感染马流感病毒之后,马属动物的免疫能力最长可持续一年左右。

马流感病毒的抗原漂移相对人流感病毒来说速度较慢,但依然可以在一定时间之后降低原有疫苗的功效,尤其是灭活苗。

近年来,H3N8亚型美洲系中的佛罗里达分支2是导致我国及附近亚洲国家马流感爆发的主要原因。

世界上除新西兰、爱尔兰等少数国家之外,马流感病毒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为地方性流行。

因此,除与其他外源马匹完全隔绝的马属动物群体之外,均推荐进行马流感疫苗免疫。

经常参与竞赛、展示等活动的马匹风险较高。

中国马业协会、中国马术协会对参加其举办赛事的马匹,均要求接种马流感疫苗。

国际赛马联盟(IFHA)、国际马术联合会(FEI)也要求所有参赛马匹都必须进行马流感的免疫。

我国马属动物无规定疫病区要求达到马流感免疫无疫。

本规范将马流感疫苗列为马属动物选择性疫苗,具有感染风险的马属动物应接种该疫苗。

7.2 疫苗类型灭活苗。

7.3 操作方法肌肉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A。

7.4 马流感免疫程序免疫史完整的成年马属动物:每6个月免疫一次。

繁育用雌性马属动物在产前4周至6周补充免疫一次。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未知的成年马属动物:首次免疫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时间间隔3至4周,第二次与第三次间隔3-6个月。

之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幼驹:从6月龄开始接种,免疫程序与无免疫史成年马属动物相同。

7.5 注意事项建议免疫史完整的马属动物、首次免疫的马属动物分别在免疫后和第二次免疫完成后14天,进行血凝抑制(HI)抗体效价测定,效价在1:64以上,即免疫成功。

8 马鼻肺炎免疫方法8.1 马鼻肺炎马鼻肺炎是由马疱疹病毒1型和马疱疹病毒4型感染马属动物的呼吸系统所致,可能表现为亚临床症状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马疱疹病毒1型也可以导致雌性马属动物的流产和新生驹衰弱或死亡,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导致马属动物的脑脊髓炎,发生神经症状。

马疱疹病毒1型和马疱疹病毒4型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呼吸系统的分泌物感染。

生殖系统的马疱疹病毒1型可以通过接触流产胎儿、胎盘以及胎液传播。

马疱疹病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性感染,马属动物感染后可能不表现临床症状,在应激等特殊情况下,可能造成复发和排毒。

疫苗免疫产生的抗体并不能完全保证保护疾病的发生。

防控疱疹病毒的最重要手段为良好的生物安全防控。

本规范将马鼻肺炎疫苗列为马属动物选择性疫苗,具有感染风险的马属动物应接种该疫苗。

8.2 疫苗类型灭活苗。

8.3 操作方法肌肉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A。

8.4 马鼻肺炎免疫程序免疫史完整的非繁育用成年马属动物:每6个月免疫一次。

无免疫史或免疫史未知的非繁育用成年马属动物:首次免疫三次,每次间隔时间4至6周。

之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妊娠马属动物:配种后第2个月、第4或6个月、第9个月各免疫一次。

幼驹从6月龄开始,首次免疫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免疫之间间隔时间4周至6周。

第三次在10月龄至12月龄之间免疫。

之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9 马腺疫免疫方法9.1 马腺疫马腺疫是由马链球菌马亚种所致的高度传染性疾病。

对于马腺疫的预防性免疫仅推荐在持续性感染的马属动物群体中进行。

马腺疫链球菌可经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感染,在环境中的存活能力较强。

在自然感染抗原或疫苗免疫之后,少部分马属动物会发生出血性紫癜,这是一种急性、非传染性、自体免疫性的广泛血管炎症。

本规范将马腺疫疫苗列为马属动物选择性疫苗,具有感染风险的马属动物应接种该疫苗。

9.2 疫苗类型灭活苗。

9.3 操作方法肌肉注射,操作方法见附录A。

9.4 马腺疫免疫程序健康成年马属动物:首次免疫两次,间隔时间3至4周,之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执业兽医应根据实际风险评估提高至每3个月一次。

幼驹:从6至9月龄开始,首次免疫两次,之间间隔时间3周至4周。

在高风险情况下,在断奶前2周至4周补充免疫一次。

之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执业兽医应根据实际风险评估提高至每3个月一次。

发病且痊愈的马属动物:75%以上会产生5年或以上的免疫力。

建议执业兽医检测抗体滴度后决定是否应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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