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_杨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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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一、本文概述表见代理,作为民法代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使得相对人合理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从概念定义出发,明确表见代理的基本含义和法律特征。

文章将逐一分析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无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以及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通过对这些要件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表见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剖析,以期对读者在理解和运用表见代理制度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概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其构成要件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具有独特性。

这些特别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首先要求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即其实施的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这是表见代理与普通代理的最基本区别。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基于对代理人的某种外观或行为的合理信赖,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这种信赖通常来源于代理人的言行举止,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外观或行为的可归责性:代理人的外观或行为必须能够归责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应当对其外观或行为负责。

这通常意味着被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参与了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或者对其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交易的善意性: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这些特别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作者: 杨代雄[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58-70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信赖保护;风险原则;民法典
摘要:应当以风险原则为基础构造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其包括存在代理权表象,该代理权表象是被代理人风险范围内的因素导致的,以及相对人是善意的这三个要件。

就第二个要件而言,风险分配应考虑被代理人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哪一方更容易控制风险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

相对人善意之判定应以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为准。

善意与否的证明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6-12-11 14:37:00 ] 作者:赵文涛编辑:凌月仙仙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 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第一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_杨代雄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_杨代雄
值 得 注意 的是 , 近年来 有 些学 者 尝试 对 双 重 要 件说 予 以改进 比如 , 有 学 者 认 为 , 合 同 法 第 4 9 但 其强 调 , 本 人 的归 条 中的 行 为人 没有 代理权 需限缩 解 释 为授 权 表示 型 的 代理 权 欠 缺 , 这 样 , 该 条确 定 的 表见 代 理类 型 为授 权表示 型 权 限逾 越 型 权 限延 续型 , 这三 种类型 之 中均隐含 了本 人 的归 责性
定 , 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 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此外还要 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 以谁的名义签字 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 购买 的材料 租赁的器材 所借款项的用途 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 目 经理 的行为 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 素 , 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总的来看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审理 民商事合 同案件指导意见 中强调 的是代理 权 的表 象 以及 相 对人 的善 意且 无 过失 , 在 表见 代理 的构成要 件 上基 本 上延 续 了其在 (20 0 经 终 字第 0 )
220 号 民事 判决 中 的立 场 不过 , 其 中 建筑单 位是 否知道 项 目经 理 的行为 也 涉及 被代 理人 的 主观状 态 , 这个 因素 被作 为判定 相对 人是 否善意且 无过 失 时需 要考 虑 的诸 因素之 一
二 表见 代理构 成要 件 中被代理 人方面 的要件
(一 ) 依风 险原则 确定 被代理 人方 面 的要 件 表见 代理究 竟应 该具 备哪些 特别 要件 , 取决 于对其 本质 与 价值 基 础 的认 识 质而 言 , 它 是法 律行 为效果 归属 的规则 权 利 义务关 系 果 就 表见 代 理 制 度 的本 依该 原 则 , 当 法 律行为 效果 归属 的首要原 则是 意思 自治原 则

2004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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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答案民法学部分七、单项选择题32.C 33.B 34.B35.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A36.《合同法》第214 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A37.C 38.D 39.C 40.C41.继承法》第22 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A42.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D43.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特征。

C44.A 45.C 46.B 47.D 48.D 49.D50.《合同法》第68 条第1 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A 和C 都不准确。

选B51.D八、多项选择题52.ABC5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 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ABD54.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前者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者适用于已经发生危险,但尚未造成结果时。

AD55.AC56.必须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赠与行为。

因此,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BC九、简答题57.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58.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表见代理是由民法典延伸的产物,现今在合同签订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是,它极易和⽆权代理混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呢?⼜有多少种呢?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须⾏为⼈⽆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三)须相对⼈为善意。

(四)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

欺诈⾏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为⼈的动机不同。

欺诈⾏为⼈出于恶意,⽬的是想⾮法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表见代理⼈的⽬的是代本⼈为民事⾏为,想在本⼈与第三⼈之间建⽴⼀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式不同。

欺诈⾏为⼈是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名义的⽅式。

表见代理是以本⼈名义为民事法律⾏为。

(三)产⽣的后果不同。

欺诈⾏为产⽣的后果由⾏为⼈⾃⾏承担。

表见代理⾏为产⽣的后果由本⼈承担(被代理⼈),代理⼈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类型(⼀)本⼈明知他⼈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不作否认表⽰。

(⼆)本⼈声明授与⾏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三)⾏为⼈向相对⼈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并未授权给⾏为⼈。

(四)因本⼈授权不明⽽产⽣的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后产⽣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当相对⼈主张代理⾏为的效⼒时,表见代理发⽣与正常的代理相同⽽且对等的法律效⼒,即代理⼈代理⾏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承受,并在双⽅之间产⽣⼀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产⽣的法律责任也⼀并由本⼈来负担。

代理⼈因过失致使相对⼈以损害的,相对⼈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代理⼈与本⼈之间并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问题,⾃然也就不发⽣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在本⼈承受代理⾏为的后果后,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有权向代理⼈进⾏追偿。

这也正是我国民事责任合理分担的⼀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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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委托一方代表自己在特定范围内行使特定权利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之一。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未满足构成要件,则无法认定为有效的代理关系。

本文将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书面授权表见代理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协议必须以文字的方式表达,并由双方签署。

书面授权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双方都清楚明白代理的范围、内容及限制,以避免产生代理权的误解或争议。

书面方式可采用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但必须是具备证明效力的文件形式。

二、代理权范围代理关系的另一个必要构成要素是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人只能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任何超出代理范围的行为均不能视为有效代理。

当事人应该在书面授权中详尽地描述代理人的职能和职责,以避免代理人的不当行为导致损失。

三、代表意思表示建立有效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提交申请、收取款项等,但代表的行为必须符合代理权的范围,并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执行。

代表行为必须真实表现委托人的意思,以便当事人始终清楚该代表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表人自己的行为。

当发生争议时,必须根据节制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表示的任何证据。

四、代理人的能力代理人必须具有代表能力,否则无法成为有效的代理人。

代理人应该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法定代理人授权的有代表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代理人应该根据书面授权执行委托,如果代表人没有代表能力,则会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五、代理人的正当性代理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代理关系无法成立。

代理人应该依法存在并被视为正当代理人。

如果代理人存在任何瑕疵,例如无许可证、被禁止行使代理权等,代理关系就无法成立。

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代理关系必须双方真实意思达成协议,没有虚假陈述、欺骗或强迫等情况。

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署书面授权协议之前,应该通过充分交流和协商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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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信赖保护 风险原则 民法典
作 为私法上 信赖 保护 的一 种类 型 , 表见 代理 的构成 要件是 最具 争议 的一个 问题 。 我 国 《合 同法 》第
条 的规定 比较模 糊 , 民法理 论 界与 实务 界在 这个 问题 上 都存 在很 大 的分 歧 , 既 有解 释 论 层 面上 的争
一、 我 国 民法理论 与实 务上对 表见 代理构 成要件 的争 议 一 民法理论 界对 表见代 理构 成要件 的争议
关 于表 见代 理 的特别构 成要件 , 我 国 民法学 界存 在两 种对 立 的学 说 , 即 单 一要 件 说 与 双 重要 件 说 。 依单 一要 件说 , 表 见代 理 的成立 只要求相 对人无 过失地 信赖 代理人 享有代 理权 , 或者 说相对 人 有充 分的 理 由相信 代理 人有 代理 权 , 不要求 被代 理 人有 过 失 。 ① 依 双重 要件 说 , 表 见 代理 有 两个 特 别 成 立 要件 , 一是 被代 理人 的过 失行 为使相 对人确 信代理 人有 代理权 , 二是 相对 人不知 也不 应 知代 理人 无代理 权 , 即
② 参见尹田 《论表见代理 》 , 《政治与法律 》
年 第 期 尹田 《我 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 析 》 , 《现代 法学 》
刃年第
期 奚晓明 《论表 见代理 》 , 《中外法学 》 年第 期 吴 国结 《表见代理 中本人 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 , 《法学杂志 》 年 第 期 龙卫球 《民法 ,总论 》 , 中国法制 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李开国 《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 法律 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③
重 要件 说相 对应 , 可 以把这些 观点统 称为 “新双 重要件 说 ” 。 二 司法实 务上 对表见代 理构成 要件 的不 同见解
《合 同法 》第
条关 于表见 代理 的构成 只提 到 “相对 人 有 理 由相 信行 为 人 有代 理 权 ” , 究 竟是 否 以
被代理 人 的过错 以及相 对人 的无过 失 为要 件 , 仅 凭 条文 的文 义 难 以 断定 。 从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中 国
议 , 也 有立 法论层 面上 的争 议 。未 来我 国 民法 典总 则对 于表见代 理 的构 成要 件应 当如何 规定 , 迫切 需要 在学理 上予 以研 讨 。 本文 拟 以现 代法上 的风 险原则 为 基础 , 构造 表 见代 理 的 构成 要 件 。 本 文 的探讨 仅 限于表 见代 理 的特别 构成要 件 , 即除 了无权代 理 的一般要 件之外 , 构成 表见 代理 还需 要 具备 的要件 。
按照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法发 〔

号 以下简称 审理民商事合 同案件指导意见 》 第 条的规定 , 表见代理不仅要求客观上形 成具 有代理权的表象 , 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按照其第 条的规
定 , 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 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此 外还要 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 、以谁的名义签字 、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 、 购买 的材料 、 租赁的器材 、所借款项的用途 、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 目 经理 的行为 、 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 素 , 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总的来看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审理 民商事合 同案件指导意见 》中强调 的是代理 权 的表 象 以及 相 对人 的善 意且 无 过失 , 在 表见 代理 的构成要 件 上基 本 上延 续 了其在 “ 经 终 字第
⑦ 参 见王利 明 《民法总则研 究 《法律科 学 》
年版 , 第 一 页。
年第 期。


年第

理权 的客 观表象 和相 对人 善 意无 过失 两个方 面 的要 件 。 ⑧ 不过 , 在实践 中 , 地方 法 院在 审理 涉及表 见代理 的案 件 中 , 有 时却 以被代 理 人 的过 错 为 构 成要 件 之 一 。 比如 广东 省广 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法 院对 “李某 与 广州 市 黄埔 农 村信 用 合作 社 联合 社 存 款 纠 纷 案 ”作 出的判决 , 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谢某与深圳发展银行贷款纠纷案 ” 作 出的判决 。 ⑩
一 页。
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理 论难题研 究 ” 年版 , 第
① 参见体柔 《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页 章戈 《表见代理及其适 用 》 , 《法学研 究 》
版 , 复旦 大学出版社
题为中心 》, 《 云南大 学学报 法 禅版 》
页 李锡鹤 《 民法哲学论稿 》 第
年第 期 胡康生主编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释义 》 ,法律出版 社
表 见代理 的特 别构 成要 件
杨代雄
【 内容摘要 】 应 当以风险原则为基础 构造表见代理 的特别构成要件 , 其 包括存在代理权表 象 , 该
代 理权表 象是被代 理人 风 险范 围 内的 因素导致 的 , 以及 相 对人是 善 意 的这 三 个要 件 。 就 第 二 个要 件 而 言 , 风 险分 配应 考虑被 代理人 是 否制造 了不 必要 的 风险 , 哪 一方 更容 易控 制 风 险 以及 公 平原 则等 因素 。 相 对人善 意 之判 定应 以法律 行为成 立 的时 间为准 , 而不是 以意思 表 示到 达 的 时 间为 准 。 善 意 与 否 的证 明责任 应 由被 代 理人承担 。
号 ”民事 判决 中 的立 场 。 不过 , 其 中 “建筑单 位是 否知道 项 目经 理 的行为 ”也 涉及 被代 理人 的 主观状 态 , 这个 因素 被作 为判定 相对 人是 否善意且 无过 失 时需 要考 虑 的诸 因素之 一 。
二 、表见 代理构 成要 件 中被代理 人方面 的要件
一 依风 险原则 确定 被代理 人方 面 的要 件 表见 代理究 竟应 该具 备哪些 特别 要件 , 取决 于对其 本质 与 价值 基 础 的认 识 。 就 表见 代 理 制 度 的本 质而 言 , 它 是法 律行 为效果 归属 的规则 。法 律行为 效果 归属 的首要原 则是 意思 自治原 则 。 依该 原 则 , 当
,
作者单位 华东政 法大学法律学院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 学社科规 划项 目 “ 信赖 保护视 角 下的 民事法律行 为效 力制度 ” 、 上海市 “ 曙光计 划 ” 项 目 “ 法律行 为制度的现代发展及我 国民法典 的立法对策 ” 、 上海市教委科研 创新项 目 “ 民 扮 的阶段性成果 同时也得到上海 市高校教师培养计划的资助 。 年版 , 第 页 马俊驹 、 余延 满 《民法原论 》 , 法律 出版 社 以被代 理人的过错 问 年 第 期 孙鹤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新论 —
④ ⑤
同前注 ① , 胡康 生主编书 , 第
页。
参见尹田 《我 国新合 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 》 , 《现代 法学 》 侧洲年 第 期 。 同前注 ① , 孙鹏文 〕不过 , 孙鹏只是在解释论层面上持双重要件说 ,在 立法论层面上他主张采用单一要件说 。
⑥ 参 见叶金 强 《表见代 理构成 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 —
义无权代理的最本质区别 。 而第三人善意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 只能发生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 的代 理权 外观 形成 无过错 的情 况下 ,也 就是说 , 从 《合 同法 第 条、 第 条 这 两条 规定 推论 , 可 以发 现 合 同法 》认 为表 见代理 应 以被代 理人有 过错 为构 成要件 。 ⑤
的 , 因为 如果采 用这一 要件 , 被代理 人就 会千方 百计 地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错从 而 阻碍 表 见代 理 的成 立 , 这 显 然会 使设 立表 见代 理制度 的 目的落空 , 不利 于保护 具有 合理信 赖 的第三人 。基 于此 , 不应 以被代 理 人 的过错 作 为表 见代理 的构成要 件 ,不 过 , 表见代 理 的成立仍 应 当以代理 权外 观 的形成与 被代 理人具 有关 联性 为 要件 , 即要 求代 理权外 观是 因为被代 理 人 的某 种行 为 不 论 是 否有 过 错 引 起 的 。 ⑦ 与传 统 的双
年版 , 第
年版 , 第
表见代 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当时有 充 分理 由相 信代 理人有 代理 权 。 ② 两种 学 说 的分 歧 在于 是 否要 求 被代 理 人具 有 过 错 , 从 这 个 意 义上说 , 双 重要 件说 可 以被称 为被代理 人过错 必要 说 ,单 一要件 说 可以被称 为被代 理人 过错 不要 说 。 事 实上 , 这样 的 表述更 为贴 切 , 因为无论是 单一 要件说 还 是双 重要 件说 都 仅 涉及 表见 代 理 的 主 观要 件 , 未 涉及客 观要 件 , 如果 将客 观要件考 虑在 内 , 那 么单一 要件 说与双 重要件 说都 是不成 立 的 。 年制 定 的 《合 同法 》第 条规 定 “行 为人 没有代 理 权 、超越 代 理权 或 者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代 理 人名 义订 立合 同 , 相对人 有理 由相信行 为人 有代 理权 的 , 该代 理行 为 有效 。 ”对 于该 条 规定 , 我 国 民法 学 者一 般认 为这 是单 一要 件说 。 ③不 过 ,有 民法 学 者试 图通过 解 释将 双重要 件 说 引人 《合 同法 》 。 如有 学者认 为 , 我 国 《合 同法 》实 际上并 未采 单一要 件说 , 因为 《合 同法 》关 于表 见代 理 的 构成 要 件 并 未 确定 为第三 人之 “无 过错 ” , 而是确 定 为第 三人相信 代 理人 有 代理 权 之 “有理 由 ” , 这 种 表 述 的概 括性 与模 糊 性 给法 律解 释 留下 了很 大的空 间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对 于第 三 人 “有理 由 ”之判 断 , 本 人 于无 权 代 理 之 发 生有过 失 和本 人与无 权代 理人之 间 存在 特 殊关 系应 当作 为认 定 的基本 事 实依 据 。 ④ 另有 学 者 认 为 , 根 据 《合 同法 第 条 的规定 , 狭义无 权 代理 中 , 在 被 代理 人 追认 无 权代 理 之前 , 善 意 相 对人 有 撤 销 的权 利 。 这就 意味 着 即便 相对 人善意 , 也不一 定构 成表 见代理 , 同时也意 味着第 三人善 意并 非表 见代 理 和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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