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14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表见代理制度在交易过程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标准的明确就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案例引入,分析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并明确每个要件的判定模式,使表见代理制度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制度平衡了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了使表见代理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合理的适用,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进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就提到了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吴某作为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部业务副经理,为B公司和C公司分别办理了两笔贷款,但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D公司,后贷款到期后,因D公司无力偿还,吴某遂向王某借款,后借款未得到偿还,王某向A公司催讨,后无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吴某与王某之间的信贷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A公司的信贷部业务经理向王某借款构成对A公司的表见代理,王某有理由相信吴某的借款是职务行为,A公司应当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应当根据之前的借贷行为判定A公司并不是被代理人,并且王某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一,其次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断模式有争议。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都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本人的可归责性。
1、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
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1、意义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
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
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
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意义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1(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
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1、意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6-12-11 14:37:00 ] 作者:赵文涛编辑:凌月仙仙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 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外在的行为或言语行为,表示或暗示了另一方具有代理权并将其视作自己合法代表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被代理人应当存在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比如,当商家委托货运公司代替自己经营运输业务时,货运公司即可视为商家的代理人,而商家也应在表述时明确指定了货运公司为其代理人。
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表现,即代理人的表现应当表明自己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事,而非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事。
这种属于代理人表现人格化的标志,代理人理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被代理人完成某项事项。
三、第三人应当信任代理人的行为,即第三人应当以一般人的常识和智商理智相信代理人具备代理必要条件,同意并仅仅对代理人的行为作出法律效力。
例如商家委托货运公司进行商品运输时,运输公司必须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承运人协议,因为承运人不可能也不应当知道货运公司的内部情况。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要素较为完整,要求确保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表见代理中双方都是公司,也应当视为“第三人应当信任”的情形,应当传递至对外的代表权限可靠信任。
具体案例分析:1、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但由于资金问题,刘某在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了朋友小李代替自己支付了货款。
但当张某收到货款后并未交付货物,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小李既然能够与张某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货款,则小李代表刘某行事的意思是明确表造的,且张某也能够知晓,因此,小李的行为是经过了刘某的授权,并已表明了自己作为刘某的代理人行事,张某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协议并由刘某享有立即解除权。
2、小林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由于小林所在地存在一些交通限制,故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装货后运往目的地。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第一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上海海事大学刘重/文表见代理是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认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本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
虽然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都对表见代理有所规定,但过于简单,存在1定问题,因而研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表见代理的理解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者有不同 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虽 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 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 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 须对之负有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①有的 学者认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 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二是相对人为善意 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不可 归咎于其疏忽或懈怠。
这种观点的理论 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进行分 析,表见代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维护 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牺牲本人利益而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以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的更大化与社会秩 序的相对稳定。
如果在法律上将本人的 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会极大 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削弱其保护 交易安全的功能。
二是从实现成本的角度分析,本人 任命代理人为其工作,必然要承担代理 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且本人与相对人 比较,更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代理 人的行为,让本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相应 的代理风险更合理且更经济。
(2 )双重构成要件说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 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 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②有的学者认为是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 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 责任的制度”③。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
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
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对本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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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目录一、表见代理的概念-----------------------------------------------3页二、表见代理的特征-----------------------------------------------3-4页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6页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6-7页㈠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6-7页㈡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7页㈢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7页五、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7-11页㈠《民法通则》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7-8页㈡《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8-10页㈢《票据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10-11页六、注释---------------------------------------------------------11页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
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势必会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显然是不科学的。
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有权代理(如授权不明)可形成为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能够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2]我国在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我国在新合同法中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且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一直存在三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说。
单一要件说亦称相对人无过失说。
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
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3]双重要件说亦称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
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
"[4]折衷说即其认为双重要件说和单一要件说都不无道理,但又有不足,不如采纳一种折衷的措施。
[5]总体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单一要件说更符合当前经济生活中代理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且其具有以下优点:1.单一要件说符合国际上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
从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表见代理的范围都有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日本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还超过了日本民法典第110条的范围,甚至对代理人冒充本人及其他人假冒本人的案件都按照表见代理处理。
[6]而双重要件说对表见代理作了很大的限制,不利于代理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只有单一要件说符合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因此它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是情理之中的事。
2.单一要件说便于司法机关操作。
双重要件说将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这使得具体使用时很难把握。
单一要件说操作灵活,不局限于双方的过错,将认定表见代理的标准定位于表象与理由是否充分这一实质问题。
3.单一要件说能全面概括表见代理的情形。
双重要件说以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为构成要件。
而当因雇佣关系、夫妻关系产生的表象使得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本人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三人理由充分,本人也不承担责任,这即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单一要件说以表象和理由作为认定的关键,既将过错和过失纳入了表象和理由的考察范围,又不以过错或过失为根本认定要件。
对于双方都无过错或过失的情形,可由法官根据其它情势综合进行判断,避免了双重要件说可能产生的不公平情况。
4.单一要件说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单一要件说既没有把本人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也没有对本人无过错的情形置之不理,而是留了很大余地,让法官自由对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裁决。
如《合同法》第49条的"有理由"一词非常模糊,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考察"有理由"时,不可避免将双方是否有过错包容在一起进行考察,如果第三人的过错非常明显,就不是"有理由"。
只要法官把握得当,单一要件说就不会造成偏袒第三人的情况。
况且,立法、司法机关还可以加大对表见代理的解释力度,通过法官自由裁量,使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宗旨更好地体现于表见代理制度中。
我国立法机关已经采纳了单一要件说,合同法第49条的表述,表明立法机关采纳的是单一要件说。
综合以上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当然,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也可能因本人的授权不明而产生。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获得了授权,其仅因授权不明而致使代理行为逾越了权限。
所以,从广义上理解,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本人在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了表见代理。
如果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的追认,那么自然构成了有权代理,没有必要再浪费法律资源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了。
2.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3.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相对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为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4.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该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有效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