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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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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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 就 知 代 理 人 无 代理 权 ,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 而 向其 为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其意 思表 示 。 相 对 人 明知 代 理 人 无 代 理权 而 与之 实施 民事 行 为 , 若 非但 不 构成表见代理, 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属于“ 恶意” 。若
文献 标识 码: A
代理行为。
与 第三人 从 事 民事 活动 , 代理 活动 产生 的是一 个真正 的 民事行 为, 只是该 民事行为 的法律 效 力的 归属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0 40
的行 为 表 示 授 予 行 为 人 代 理 权 或 者 知道 行 为 人 表 示 为 其代 理 人 而 不
2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构成 要 件 。表 见 代 理 的特 殊 构 成 要 件 表 见 代 . 理 除具 备 代 理 的 一 般 要件 外 , 成 立 还 须 具 备一 些 特 殊 要 件 。 其
( ) 越 权 限 型 表 见 代 理 二 超
见代理中, 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一般都有某种客观上的密 切联系 , 而 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 对人 相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 持 有 足 以证 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 、 公函或公章等。 若行为人只是 口头 上称 自 己具有 代 理权 而 没 有足 以证 明 自己被 授 权 的证 据 时 , 一般 不 构 成 表 见代 理 。 以上 两 点 为 构成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客 观 要件 但 对 表 见 代理 的 特殊 主 观 要件 方 面 还存 在 着 争 议 , 成 了 两种 主 要 的观 点 形 “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又可称为“ 和“ , 相对人无过失说” 与 “ 代 理 人有 过 错 和 相 对 人 无 过错 说” 很显 然 , 者 有 共 同 之 处 即相 被 。 两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
2.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不是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00 条规定:“代理人未表示为本人而为之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为之”。表见代理仍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本来,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却是自己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上述案例中,乙购买的“羽绒被”属于授权委托书所说的“羽绒制品”的范围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 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有这样的意见,即:“(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这是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司法意见。
三、表见代理之形态
表见代理有各种表现形态,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授权表示所生之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表现为:本人虽未曾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有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表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本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成立此种表见代理。在该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前,本人以与声明授权行为人以代理权相同的方式撤销原声明,而且必须使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使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例如,甲某告诉相对人某房地产公司丙,授权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但甲却并未向乙授予这样的代理权。甲后来发现另一房地产公司丁的住房较之丙的地理位置好,且价格差不多,因此甲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并将此事明确地告诉了乙。后来乙发现丙的住房结构比丁的好,且价格便宜许多,便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一套住房。此例中,乙与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因为甲曾经告诉过丙欲委托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尽管后来甲并未实际地给乙授予代理权,并且甲将其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一事告诉过乙,但并未将此决定通知丙,故丙相信乙有此代理权,从而成立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试论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试论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

表见代理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大量运用的现实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在法典化之前,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习惯中已存在广泛的代理关系。

之后,随着社会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

表见代理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大量运用的现实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在法典化之前,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习惯中已存在广泛的代理关系。

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障需求日益增加,经济交易的安全保护价值凸显,立法机关赋予了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就承认了表见代理权。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于第三人仍然有效。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

”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条规定”。

除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外,一些国际条约也对表见代理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4条规定:“但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没有拘束力。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并善意的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时,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缺乏代理权限对抗第三人。

”该条文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表见代理的不同规定,扩大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易的动态安全,应该说非常值得我国在研究、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借鉴,同时也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了参考。

一、概念及性质1、表见代理的概念根据通说,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法律行为。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摘要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的课题。

在现实生活易表现出来的现象并非均为实像。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即应运而生。

我国也已将该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中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该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虽也多有论述,但仍有很多法律主体对该项制度不甚理解。

本文试对表见代理及该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本人及相对人)法律后果承担的理由从法理上予以论述与探讨。

以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所裨益,对该制度的接受由“实然”继而变为“应然”,促进交易安全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些许意义。

主题词:表见代理,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可归责性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代理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相对简单,围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足以应付与己有关的各种事务,因而也无必要建立代理制度。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社会分工愈加细密,事必躬亲地处理各种事务已不可能,加之资本主义私法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确立,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可以克服民事主体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等条件所带来的限制,而且也可以全面适应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需要。

代理法律制度随之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为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代理制度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以上关于代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归纳出代理的概念应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围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论表见代理(1)

论表见代理(1)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何海源)
4.须本人(被代理人)有过错。设定表见代理的目的固然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置本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如果不考虑本人的过错,则会造成即使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也要承担无权代理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不合理情况。例如,某人伪造某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和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本人是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如果仍要求本人承担责任,必然会显失公平,并且还会造成民事纠纷的复杂化,达不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对于表见代理是否要求本人具有过错,学者们认识颇不一致。在我看来,确认本人具有过错是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因此,只有由于本人的过错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时,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从实践中无权代理的表现来看,我国经济生活中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他人本来不具有代理权,由于本人的明示或默示行为而使第三人认为其享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虽然具有代理权,但其所进行的行为属越权代理行为,由于本人的过错而使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行为。
3.须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属于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设定代理要求代理人需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法律行为,因此,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时,本人不应当承担该无效行为的后果,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对表见代理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09条、110条、112条以及德国民法典第170条、171条、172条、173条,对表见代理适用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以判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则规定了“假象或表见的代理”,使其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论表见代理兼评 民法总则 第172条

论表见代理兼评 民法总则 第172条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 求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交易,被代理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委托乙在丙处购买一批货物,并向乙 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合同后,甲发现乙并未将货款支付给丙,且乙携 款失踪。由于乙持有甲的授权委托书,且甲未及时通知丙撤销代理关系,丙有理 由相信乙具有代理权,有权代表甲提货。此时,甲需要承担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所 带来的法律后果,需向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因此 赋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代理人需要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即其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对代理事项、权限等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且无法排 除第三人对此产生合理的信赖。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于被代理人需承担无权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 果。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被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授权委 托书的出具和保管流程。在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及时通知相关方撤销代理关 系,以避免损失扩大。
论表见代理兼评《民法总则》 第172条
目录
01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和构成要件
03
三、如何避免表见代 理的风险
பைடு நூலகம்02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探析

表见代理探析

表见代理探析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行为,二者很容易混淆。

因为,原《经济合同法》把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视为绝对无效合同,而现行《合同法》则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文试对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形式、表见代理种类与现实表现、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所讲的情形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无权代理在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表见代理却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这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就要求人们尤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照章办事,防止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也要求人们在与对方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对其是否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是否失效等要认真考查,防止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不应有的损失,也防止有人利用表见代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表见代理及构成要件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1[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一、表面要件,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者声称代理本人;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特别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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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目前为止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合同法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基本原则再到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自由、平等、博爱。

合同法通过确立一系列科学、明确的交易规则,实现着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完美结合。

应当承认新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是有争议的。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按照该条的理解,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但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这种滞后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

下面我就表见代理作初步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

以上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代理人是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被代理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ƒ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权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它与一般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负授权的责任,应当承担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构成的原因和类型表见代理制度与有权代理制度、无权代理制度的目的不同。

有权代理制度、无权代理制度体现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表见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对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表见代理有以下几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与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相关证明书(包括合同章、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和空白介绍信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

按此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代理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代理单位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

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和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则借用人和出借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把这款规定作反面解释,并参酌体系因素而推出的,就构成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的场合,不过对代理权的内部限缩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继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销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如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几种情况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依交易习惯可以认定的表见代理。

如在某一段时间内,A公司副经理B分12次向C公司赊购机器配件,前8次A公司均在一个星期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完毕,但拒绝支付后4次货款4.75万元,认为系B的个人行为,B在向C公司赊购机器设备时,并没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C公司仅有B个人签名的欠据。

审查前后12次的交易行为,发现前8次买卖行为均系B个人签名,而事后一个星期内A公司支付了货款,而C公司的员工均知道B系A公司分管采购物资的副经理,也就是说,经双方多次交易,双方单位即A公司和C公司已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在B声称代A公司购买机器配件时,不须出具其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只须B在欠据上签名即可,亦即C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B是有代理权的,是代理A公司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

故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夫或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夫妻间有相互代理权。

所谓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人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或妻处分共有财产时,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由于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规定,可见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被代理人),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持本人(被代理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特定的状态。

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鉴于表见代理与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不同,在实践中准确区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准确区分二者,必须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

如A公司将加盖本公司空白合同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于B或借于B使用,则B以A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没有理由怀疑B没有代理权,因而与B签订的购销合同,则A公司应承担该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

如A公司规定业务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为20万元以下的合同,但在其授权委托书中并未明示该权限限制,则A公司业务员B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C签订的标的物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因为A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约束第三人。

而且一般而言,第三人也没有可能知悉他人内部事务,法律也不能赋予第三人知悉他人内部事务的义务。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和内部撤回的场合。

如A公司曾授权B代理其购买办公用品,并向B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次日A公司取消了对B的授权,并要求B 交回授权委托书,但B因故未交回;五日后,B持A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与C公司签订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则该买卖合同的后果由A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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