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点: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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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情况

累犯的认定情况

累犯的认定情况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

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

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

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

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

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

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

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

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

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

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

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答案】:B【解析】: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2.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1题.单选)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刑罚论》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刑罚论》

刑罚论
(一)刑罚的体系
1.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 不能涉及犯罪
人以外的人的财产。

(二)刑罚的裁量
1.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
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2.自首: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
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是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
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三)刑罚的消灭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 由于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 确有悔改表现, 不
致再危害社会, 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
再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在刑法领域中,累犯和惯犯是两个常被提及的概念。

累犯是指在犯罪前已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再次实施犯罪,而惯犯则是指频繁犯罪、惯于作恶的犯罪分子。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问题。

一、累犯累犯是指在犯罪前已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再次实施犯罪。

刑法对于累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通常会对累犯实施从重的刑罚。

这是因为,累犯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同时也说明了累犯对于法律的不尊重和对于社会秩序的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在再次犯罪时,其处罚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累犯的刑罚通常要比初犯更加严厉。

这是因为累犯的再次犯罪表明其对于法律的不敬和对于惩罚的不畏惧,所以需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刑罚来达到震慑的效果。

其次,累犯的刑罚也要根据其再次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具体的调整。

这表明刑法对于累犯的刑罚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根据情况进行个别的辩证决策。

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对于累犯的过度惩罚或者过轻处罚。

此外,累犯还存在着犯罪情节累加的问题。

在犯罪数额较高、犯罪手段较凶残等情况下,累犯的刑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使得累犯得到更加全面和充分的惩罚。

二、惯犯惯犯是指频繁犯罪、惯于作恶的犯罪分子。

相对于累犯而言,惯犯的犯罪次数更多,更为嚣张。

惯犯常常以各种手段躲避法律的制裁,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

因此,对于惯犯的打击与惩治也是刑法所注重的内容之一。

针对惯犯的刑罚模式,刑法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

首先,对于惯犯的刑罚常常会加重。

因为惯犯的犯罪恶劣程度更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严重,所以需要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达到保护社会和维护法治的目的。

其次,在量刑上,考虑到惯犯犯罪成瘾的特点,刑法会采取相对更为灵活和多样的方式。

比如,可以对惯犯采取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手段,以进一步打击和遏制其犯罪行为。

此外,惯犯也有较大可能会被判处长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以确保其无法再次对社会造成伤害。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是犯罪分⼦中⽐较常见的⼀种,对于累犯在法律上的处罚也相当严重。

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累犯的种类,并且知道这些累犯都是怎么来构成的,这对于法律上的后果⼗分重要。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累犯的种类及其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累犯的种类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累犯成⽴条件累犯成⽴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的要件成⽴普通累犯的客观⽅⾯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于是否构成⼀般累犯,还要根据⼀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

(3)前罪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缓刑。

(3)不通适⽤假释。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

累犯,自首,立功

累犯,自首,立功

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 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 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 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 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 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 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立功
•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 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 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 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 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2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 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 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 3 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 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 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 之一。
可以适用自首的刑事案件
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 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 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 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立功的表现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 查证属实的。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立功的处罚
•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Fra bibliotek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 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 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 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 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般累犯的规定 ⼀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其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也⽐较⼩。

⽽累犯制度的设⽴是以消除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必要设⽴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法初衷。

(3)后罪发⽣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完毕”,是指主刑执⾏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完毕5年之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应从假释之⽇起计算。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 1.犯罪分⼦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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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卷二《刑法》预习知识点:累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97年10月1日一前一后的:以5年判断是否构成累犯。

(4)已满18周岁。

(《修正案(八)增加》)
(二)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因此:
(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10年)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B)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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