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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姓名:王亮《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
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
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摘要:以浅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切入点,从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两方面展开论述,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社会;身份作为一本法制史类的经典著作,却没有主流的通史形式,而是从各个不同的话题视角入手;注重考量各个时代的传承和发展,而非隔断性的考虑时代差异。
瞿同祖先生在他的这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以平实生动的语言为我们描述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的法律与社会生活。
全书共分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和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六个章节。
通过这样几个专题性的安排,向我们展示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建构发展逻辑。
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决定了父权家族的本位性,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婚姻构成了彼此政治社会地位相互联系的更为庞大的家族集团,进而作为文明社会标志之一的阶级的分野也就随之而生了。
到此,一个秩序井然,等级严明的政治国家已呼之欲出。
最后两部分,则是从现象背后的思想理论入手,对于社会法律的发展运行进行本质性的解读。
这样的行文脉络实是自下而上地探究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史的发展及其动因所在。
读后感慨颇多。
归纳起来,有两点收获: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
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
下文便试论述之。
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
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
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
特色就在“名分”二字。
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
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从家族和阶级两个方面入手,确有其深意。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读后感

最后,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塑造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礼仪等文化元素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更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本书的情节安排严谨,逻辑清晰。瞿同祖从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开始,逐步展开,详细介绍了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叙述方式使我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
再次,本书的角色形象鲜明。瞿同祖在书中通过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阐述,展现了中国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这使我开始思考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社会的发展,以及如何塑造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这种思考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其次,从语言角度来看,本书的语言简练而富有韵味。瞿同祖先生运用丰富的修辞手法,使抽象的法律制度变得生动形象。例如,在描述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时,他运用比喻、对比等手法,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制度的作用。此外,本书的语言还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让人仿佛置身于历史场景之中,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
在评论方面,我认为本书在结构和语言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出色。严谨的结构使本书内容条理清晰,易于理解;优美的语言使本书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通过阅读本书,我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此外,本书还让我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在古代中国,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会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最大效能。这种灵活性使得中国法律制度在应对各种社会问题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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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治理------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工作应对【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而且表现在政治,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
只不过在经济领域体现的更明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①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必然会对原有的社会体制造成一系列的冲击,从而迫使社会机制的改变,以适应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这样,中国社会就自然而然的,而且是不可避免地进入转型期。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社会工作的应对措施不得当,将会给社会转型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动荡。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认清中国社会转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社会转型,矛盾,社会工作应对“中国社会变革有两种类型:体制转型和社会转型。
体制转型更多的是从国家政权和所有制结构考虑。
社会转型则基于产业发展。
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半体制半产业转型”②在中国历史上,有三次重大体制转型。
秦朝时封建制度的确立;辛亥革命革除了封建帝制的命,建立民国;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这三次巨变,在其所处的历史时期给中国各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急剧动荡的时期,统治阶级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其转型成果,如《秦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贯穿于中国历史的社会转型时期,是矛盾的凸显期,利益的冲突期,通过法律将很好的解决这些冲突。
当然,光靠法律是不行的,还需要有众多的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协力,从而才能顺利渡过转型期。
中国当代社会正进入社会转型期,构建以法律为主,多种措施共同辅助的全方位的解决转型期矛盾的体系迫在眉睫。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的大体表现许多学者专家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和认识。
在当今学术思想开放的时代,强调和而不同的时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也有其缺陷和不足之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整理的《中国社会发展报告》一书中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认识较为全面。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总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
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传统法律中,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
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所以实证法学派(legal positivism)即主张不要制定难以执行的法律。
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角度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关系,理解本课程开设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是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裁判上尊重官吏。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直接的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如越王勾贱为了对吴国复仇,鼓励生育,对婚龄作了严格规定“凡男20,女17不婚嫁者,罪其父母。
”全新视觉看梁祝悲剧。
一、何谓梁祝悲剧——化蝶二、早婚制度1、梁祝二人的年龄2、为何实行早婚制度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医疗水平低,导致人的寿命低。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为了保证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
三、包办婚姻1、男女同姓,其生不藩。
2、结婚并不仅仅是爱情或感情问题,还会涉及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等世俗的问题。
3、包办婚姻的缺陷。
郎才(财)女貌,这种世俗的美满婚姻标准在背后有残酷的生物竞争的逻辑。
但是,由于早婚这些择偶标准往往变得难以适用。
(早婚,男子的许多还没有充分发育,而且才智也只有在同人的交往中才可以逐步显现出来)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正是在强调人类的社会性之际,强调人类本能和需求就总体而言必须通过社会制度才能得到更好满足之际,还是会有许多个体的某些本能和需求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服从制度的要求。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悲剧之三:何时改变制度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
当时,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
这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
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中实现。
强调个人自由,在性上所谓的自然属性,包括人的许多本能,都需要在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制度的条件下得以实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红色字体为问题,紫色字是原文)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的禁忌中提到了关于婚姻的三个禁忌:族內婚、姻亲以及娶亲属妻妾。
族內婚是指同姓不婚。
这是一个持续了很长时间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如此。
虽然后代同姓与同宗有别,未必与血缘有关,人们依然保持同姓婚的禁忌。
法律上仍然保留这种禁忌,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渐成具文。
事实上,对于这一点法律所采取的是不干涉主义,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
姻亲是指外亲中有些亲属之间是不许结婚的。
比如舅与甥女,姨与姨甥。
事实上民间姑舅表姨姊妹为婚者甚多,法律采取的是不干涉的态度,但一经告发,有司便不得不依律断离了。
(哪些方面法律与社会脱节,或者不告不理?仅限于婚姻吗)娶亲属妻妾,指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
因为中国史一极端注重伦常的社会。
但是此类婚姻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较多,只要不触犯其他刑事因而牵连到此点,许多违犯这一条法律的夫妇都不曾受到法律的干涉而继续其婚姻生活。
(兄长不可娶弟媳为妻,有违伦常,丈夫却可纳妻之妹为妾,为何这样就不违伦常,伦常本是依靠父系男权建立起来的等级,妇女于其中只是从属)。
第三节婚姻的缔结“婚姻的目的以传宗接代为中心,始终不离祖先与子孙的关系。
这目的中始终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结合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是不可想象的事”。
第四节妻的地位夫妻名义上地位平等,实际男尊女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1)、家庭分工“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妻的行为能力无论从主妇或母的地位而言都受到夫的节制。
(2)、财产权的限制(3)、妇女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役犯斥责夫收管(夫的监护权)(4)、容隐及干犯(妻告夫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5)、夫妻相殴杀不同对待。
3-5点为人格方面的关系。
第六节婚姻的解除本节中关于离婚讲了三种条件:七出、义绝和协离。
其中七出是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
义绝的权利在于法律。
协离涉及夫妻双方的意志。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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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本书原版于1947年,是根据瞿同祖先生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稿写成的。
后鉴于中国法制史反面的著述的缺乏,1981年由中华书局重印。
在20世纪40年代动荡的中国,瞿先生竟然能够安心写出这样一部厚重的经典著作,实在是让今天的学者汗颜。
读罢此书,仔细回味书中的字字句句,脑海中想象着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该是怎么样的一幅有血有肉的生活图景。
一、中国社会的白描在《乡土中国》中,社会学大师费孝通给我们勾勒出了一副中国传统社会的外貌。
“这里讲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胜过的各个方面。
……搞清楚我所谓的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
”法律对于他的制定而言永远是理性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即在于维持社会政治的安全和秩序,对于“牧民”的阶级而言,目的决定了它实施的方案的合理性。
中国古代以及古代人类的法律离开我们已经经过了如许悠远的岁月,其面目留下的印象不外乎残酷与不合理。
在所借读的北大图书馆所藏此书中,页间常有前此读者眉批,谓某案例为“中国古人无人性”之类,不禁莞尔。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
本书共有六章内容,头两章写家族和婚姻,接下来两章写阶级,最后,一章写中国历史上的礼法之争。
从个章节的名称上看,便可知道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行文脉络可见瞿先生最基本的历史观点:要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生,发展和影响,必须从底层的阶梯逐级而上,才可见历史真正的发展走向和动力所在。
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住则是降价的综合体。
在这一以服制来划分亲属关系亲疏的体系里,父权是绝对的,尊长握有司法权、财产权、子孙的婚配权等等,甚至于子孙也是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由尊长来支配。
中国法律的立足点是以家庭为本位的。
中国古代法律在维持家庭伦常上和伦理打成一片,所以关于亲属关系间的犯罪的规定完全以服制上的亲疏尊卑之序为依据的。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中国法律对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等,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每个细微的部分都经过缜密的考虑与系统的设计,别贵贱等者,可谓无微不至。
这些规定不仅见于礼书中,且编入法典中。
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礼部式》等令文中。
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运用社会的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史资料,瞿先生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重礼甚于法,礼法协调,共同维护贵族阶级统治秩序的中国传统社会。
第一章《家族》中论证秦汉前君之于臣、父之于子有生杀之权,后谓“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
他只能扑责儿子,断不能杀死他,否则便要受国法的制裁了”。
下引《白虎通》汉人所述,证明“可见汉人的概念,父已无权杀子”。
然而显然的是父权在中国既然已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必然维护父权的继续和在一定限度内的专权,也就是瞿氏所引材料中各代对于“违犯教令”这一模糊的前提下父杀子的程度各异的给予父的生杀之权,作为这种远古时代父权制的残余的表征。
另外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则是父母对于不肖子的送惩权,“只要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照准”,送惩的范围不仅违犯教令,如不孝,“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处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这就是说父权“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
不过作者也指出宋代真德秀知泉州时处理同类案件则仅限于杖脊于市,髡发居役。
这一段精彩的分析是理解全书之钥,法律与家族父权制互为因果地维系着社会认可的秩序。
此下分析父权对于家的经济、儿妇的婚姻、族长制,以及第三节《刑法与家族主义》中的“亲属间的侵犯”、“容隐”、“代刑”、“缓刑免刑”,第四节《亲属复仇》,第五节《行政法与家族主义》的分析只是把上述分析的基本精神的条文化。
其中至今仍然引起争议的当属“容隐”和“亲属复仇”。
历史学者张荫麟在其发表于一九三三年七月《国闻周报》第十卷第二十六期上的文章《中国民族前途的两大障碍物》中首先引用《孟子·尽心上》中关于皋陶为士,舜窃之逃的想象,指陈这种家族主义的道德观以及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为尊者讳的“三讳主义”之应当消除,而求民族的自新。
可以说,这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家逐渐形成的必然症候,但是在中国社会上家(甚至某些地区的家族)依然是中国人的道德和社会舆论所系,每个人都受之驱策,法律在这个时候并不能总是得到人们的认可。
至于在武侠小说盛行的中国,复仇文化固然在今天已经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但是对于复仇者所受国法的制裁,民众无疑是抱有不小的同情心的。
唯独对于“容隐”,牵涉到中国在反右及文革中鼓励“检举”的历史背景,“伤痕文学”蔚然成为一时代反思潮流。
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亦曾说过:“这(检举)是一种以败坏风尚为代价来保证法律执行的有害办法。
”而在中国家族制度长期的作用下,“容隐”本身被社会道德合理化,则这种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仍将会继续。
事实上就算在今天的中国也很难对于协助违法犯罪的亲属逃避法律制裁的人加以像美国那样的处罚。
第二章是讨论古代的婚姻问题,其中有关“同姓不婚”的禁忌。
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仍旧存在这样的家族,新生儿须定期登录进族谱,辈份数百年来不会发生混乱。
与同姓的异性结婚是不可能的,道德不允许,而他和她之间也不会发生这种想法,因为历来的习惯他们是一家人。
瞿同祖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看来也是合理的,他说:“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原义,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了。
法律上依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渐成具文。
”贵州的这个小镇可能由于长期的交通不便,聚族而居的背景下居民的血缘关系是有案可查的,这样在同姓之间的婚姻近于一个家(族)内的乱伦,自然是被社会禁止的。
有意思的是,在同一个镇,苗族的“杨”姓等则没有这个禁忌,这种情况被当地的汉族人称为“无谱”,“谱”就是家谱的意思。
而在汉族中,为了避免血缘的混乱,习俗还规定“三代还宗”,即一人为异姓所收养者须从异姓之姓,但是到了此人的儿子一辈,却须归还本宗之姓,也就是在这一个家庭里,祖父、父同姓,而孙则还归父的原姓。
这种制度用以保证其本人虽不收录进其原姓族谱,而其子孙以后得能维系血缘上的同姓不婚之禁忌。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在唐时是不禁为婚的。
宋律虽沿唐旧,但实际上判例与律文并不一致,法司常有断离者。
明、清律始立专条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
但我们应注意实际上中表婚是极普通的习惯,法律的实效是颇可怀疑的。
以宋代而论,民间并不因有断离之虞而不敢为之;相反地,似乎当时人多倾向于此种风俗。
苏洵女嫁与舅父程濬之子。
陆游妻为舅父之女。
苏女诗有乡嫁娶重母党之句。
袁采云:‘今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
’当时风气可想而知。
……明、清二代虽设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疑当为“面”)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与宋代之或离或不离者不同,但事实上并不如此。
设立专条的明、清二代,弛废此禁的也是这二朝代,自立其禁而自弛其禁,是颇有趣的问题。
明、清二代法律之迁就社会事实更可看出中表婚俗之普遍,不可禁断。
”下引朱善尝上疏论当弛其禁,帝从之,但并未纂例,清代才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这种中表为婚的风俗之所以成立,应当有其经济原因。
中国原本多“礼”,逢年过节少不了迎来送往,加上各种丧葬喜庆,在一个多子女的家庭而言,应对同时存在的三(或四)辈各人的亲戚的这种礼节性的来往就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
所以,缩减同亲戚之间交往的经济和精力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原有的亲戚关系再叠加上新的关系,这就是所谓“亲上加亲”的原动力之一。
同时,这也可以避免随着新的亲戚进入家庭生活当中而可能带来的对于旧有亲戚的冷落——虽然这种“冷落”可能更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心理的冷落,也就是上引袁采所说的“此最风俗好处”。
瞿氏没有从这个角度分析中表婚的盛行,当是限于此书的体例吧。
不过从上一段所引述的分析来看,作者对于社会实况的把握兼有中国法律史和中国古代文史双方面的修养,才能如此举重若轻,出法入史,对于法律的具文和社会实况讲解入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社会。
如果最初我说瞿先生此书的写作过于预设的话,那么他对于实际问题的分析则刚好是对预设的破除。
在此以他对婚制中“七出”的分析为例。
“七出”之二为“无子”,无以传宗接代自然为家庭所不容,作者指出,“但通常引用这一条风俗和法律时往往言之太过,误认无子为绝对的离婚条件。
事实上除极少数的例子外,历史上以无子而被出的实不多见。
我们应注意无子还附有其他附带条件。
……”此下瞿氏列举的条件是规定妇五十无子方出,而“妻有此保障,很少的人到了五十以上还想和妻离婚的”,以及妾制下子嗣并非严重问题,及“三不去”的保障。
可以说,作者在叙述问题的时候始终抱持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上面特加表彰的他对于法律具文与社会实况间的极用功的精密分析,与这里对于中国古代许多“礼法”的简单化的想象的辨正,都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此下用力甚多而且也更为精采的分析则是他对于俗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分析。
瞿氏认为这句话常易发生误解,而事实上庶人也有礼,各阶级人群所用的礼则不尽同而已。
“我们只能说庶人所用的礼较为简陋,但我们不能说庶人无礼。
”下引《礼记·坊记》、《荀子·大略篇》及《礼记·曲礼上》三条材料,证明在古人观念中,“通富贵贫贱不能废礼”。
对于《白虎通·五刑》中“礼不及庶人者,谓酬酢之礼也”一句,瞿氏认为亦非原义,与“刑不上大夫”一句了无关联,“如果以礼刑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说:‘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
’失礼才入刑,则上流社会中有身分的人,曾受特殊教育,以知耻为务,事事遵循礼的规范,自无需刑的制裁;反之,一般庶人则难以此种方式达到同样的目的。
”下引荀悦《申鉴·政体》云:“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
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瞿氏分析道:“这原是理论上的一种假定,但这种理论经实际运用后便成为一种固定的实践的法律原则,于是一跃而为大夫的特权,即使他们有违法的行为也不受刑事制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