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
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
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中,投融资活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有效管理投融资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在资金投入和融资活动中,要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避免投资风险。
2. 合规合法:资金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3. 透明公开:资金管理活动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凭证真实可靠。
4. 责任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三、资金管理流程3.1 投资决策制定投资计划和预算,明确资金来源。
进行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合理安全。
进行投资决策,实施投资项目。
3.2 资金融资确定融资需求和方式。
调查融资渠道,选择合适机构。
签订融资合同,履行约定。
3.3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流向。
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妥。
3.4 资金监控设立专门的资金监控机制,监测资金流动。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
四、风险管理4.1 市场风险针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规避。
4.2 信用风险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合作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4.3 利率风险制定有效的利率对冲政策,减少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五、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确保资金管理合规可靠。
六、监督检查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修订,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以上为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如有需要,敬请咨询。
股份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对外投资决策、资产管理的风险,提高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充分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一致性原则。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当一致。
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管理各项金融资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或模型;(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三)负责复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结果;第七条公司投资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资产交易数据;(二)负责及时掌握所管理的金融资产实际运营情况;(三)负责按照估值方法和模型计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XX金融准备金计提工作,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二、计提范围
1. 对于个人贷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提;
2. 对于企业贷款,根据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计提;
3.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提。
三、计提标准
1. 个人贷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2. 企业贷款,根据风险评级结果,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准备金;
3. 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比例。
四、计提程序
1. 由风险管理部门确定计提标准和比例;
2. 由财务部门负责计提工作,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
3.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布。
五、监督管理
1. 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证计提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风险评级进行调整,确保计提准备金的充分性;
3. 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管理中,资金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良好的资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还可以降低资金风险,增加公司的经济效益。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深入探讨,明确上市公司应采取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原则和战略(一)稳定性原则稳定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应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避免资金链断裂。
此外,公司还应确保资金运用的稳定,尽可能减少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核心原则。
公司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各项经营活动的需要。
为此,公司可以采取提高库存周转率、加强资产质押和担保等措施。
(三)效益性原则效益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最终追求。
公司应通过优化资金的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最大增值。
三、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方法(一)现金流管理1. 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计划,明确公司每日、每周和每月的收支情况,合理安排现金流的进出。
2. 建立现金池体系,将公司的现金集中管理,提高现金利用效率,降低现金管理成本。
3. 加强对现金流的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止出现资金风险。
4. 优化资金的流动性,减少现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融资管理1. 制定融资计划,明确公司融资的总量和期限。
2. 多元化融资渠道,避免单一融资方式带来的风险。
3. 定期评估公司的融资成本,控制融资成本的上限。
4. 加强负债管理,确保融资后公司的债务风险可控。
(三)投资管理1.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明确投资收益预期和投资期限。
2. 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3.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偏差,调整投资战略。
4. 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投资项目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风险管理1.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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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分类第三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第五条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
第六条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第七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对于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三)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条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三)、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第四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第五章金融资产减值第十三条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十四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十五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六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七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一)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则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金额重大是指:应收款项余额前五名或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的款项之和。
第六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第七章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三条公司由财务部、证券部组成公司金融工具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公司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工具的计量机构,负责按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对金融工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证券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金融工具对外投资或融资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公允和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