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第四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试题

2023年【广东省安全员C证第四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试题1、【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E )A、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B、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D、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E、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多选题】企业员工积极性发挥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等方面。
(CDE )A、执行力B、激励C、内在动力D、外在动力E、吸引力3、【多选题】关于钢筋调直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E )A、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B、应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紧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C、送料前,应将不直的钢筋接头切除。
D、短于3m或直径大于10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E、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
4、【多选题】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ABCDE )A、制造许可证C、产品合格证D、制造监督检验证明E、自检合格证明5、【多选题】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等。
(ABCDE )A、支护结构的方案比较和选型B、支护结构的承载力计算C、支护结构的变形计算D、围护墙的抗渗验算E、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验算6、【多选题】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的()。
(AC )A、甲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有4台B、乙施工现场临时设备有5台施工现场临时设备有5台C、丙施工现场设备总容量为40kWD、丁施工现场设备总容量为60kWE、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3台,其设备总容量为50kW7、【多选题】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作业安全要求有()。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2023年最新广东省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职业资格电梯培训试题(含答案)

2023年最新广东省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职业资格电梯培训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35题)1.设备数量较少时,使用单位可以不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A.正确B.错误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A.正确B.错误3.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情况、风险描述、应急组织、预防与预警、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结束和恢复使用、事故调查、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A.正确B.错误4.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
A.正确B.错误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A.正确B.错误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A.正确B.错误7.电梯底坑渗水,不可能导致电梯在开着门的情况下突然启动。
A.正确B.错误8.监督检验单位不需要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A.正确B.错误9.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A.正确B.错误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A.正确B.错误1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共4个品种。
A.正确B.错误12.电梯的制造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A.正确B.错误13.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A.正确B.错误14.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不用交回使用登记证。
A.正确B.错误15.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2月3日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个人或者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电梯事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全市电梯事务社区治理网络平台,提升电梯事务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专家、社区法律顾问、电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商议解决电梯使用、更新、改造、应急救援等事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章检验、验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住房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广东省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3. 加强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 4. 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测试、鉴定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5.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和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合格的操作、维修和检验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1.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5. 在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前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 2. 配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 对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有效; 5. 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处置和处理事故发生现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的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城通办”,着力营造便民利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利用和发挥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的优势,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2019年第3号)、公告》32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对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分级实施范围(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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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第十五条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二节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
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销售、出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整机或者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位完成安全评估。
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人不认可制造单位评估结论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或者承保该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应当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明确继续使用的年限。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执行。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三十三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第三章检验、检测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和鉴定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工作:(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可以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