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全部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一、全部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一)全部权的概念全部权是全部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全部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乐观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解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全部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采用。
我们国家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全部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分与联系1、用益物权是由全部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全部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全部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全部权的“自物权二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全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其二,相对于全部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全部权人。
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需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商定正确行使权利,爱护并合理采用全部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
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全部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分于全部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全部权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全部权而存在。
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全部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全部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全部权人。
全部权人不得随便收回其财产或阻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债权和物权的关系(一)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依据合同的商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恳求为(或不为)肯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成因冉昊通常对于财产,⼈们从经验感受出发⾸先想到的是表达归属、定分⽌争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擅长抽象思维和体系化的⼤陆法学者不断提纯,以所有权为典型发展出“物权”概念;继之对称于⼀个“债权”概念,将全部财产权利⼆分为物权与债权来加以认识;并相应琢磨出⼀物⼀权、物权法定、公⽰公信等规则来规制由物和债共同组成的财产体系。
这些研究成果在百余年前被制定法典者所采纳,分设物权编和债权编来调整社会经济的流转运⾏。
藉此制定法的能动作⽤,物权/债权的⼆元区分遂成为现代财产⽣活中⽀配我们这些后⼈的重要“前见”之⼀。
中国因公有化运⾏剥离私产30年,带来了财富、以及相应的财富之观念和运⾏的彻底断代,经验领域⼀⽚空⽩,此时社会转型,尝试收缩公有制的庞⼤空间进⾏改⾰开放的“边缘⾰命”,须⽤最短的时间重建起财产权利体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亟须⼈为理性的快速建构。
于是,在这个经验缺乏⽽⼜适于理性⼤展拳脚的历史舞台上,看似简明、清晰可辨的物权/债权财产调整体系成为我们舶来的⾸选,并最终构成了现⾏⽴法的有效选择。
但相关的争论却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其中明⽂规定了的“物权法定”等调整规则⽽停⽌,相反却引发了近⼗余年民法研究中反复的争论。
(1)笔者通读这些汗⽜充栋的成果后以为,本⼟学者们关注当代实际展开的反思,⽏庸讳⾔已处⾝于物权/债权⼆元区分的“前见”制约之下,因此若要期望形成有效的反动(re-act),必定会是⼀个⽐较漫长的过程⽽不可能⼀蹴⽽就,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做的事就是⾸先察明物/债之所以要区分的理由,然后梳理其演变历程,发现其内在脉络的⽭盾,最终循此⽭盾提出改善性或替代性的⽅案。
只有这样的⽅案,才可能是符合所谓民法内在科学体系(2)的,也才可能对实践产⽣良性的⽀撑和推动。
本⽂即是依此认识对第⼀步⼯作进⾏的努⼒,在物权/债权⼆元区分的纷纭论述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撑和理由,以此引导下⼀步的脉络梳理⽭盾发现⼯作。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民法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 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 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 可替代性。因此,于债成立之时,当事 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 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 或不能确定, 则债不成立。 第二,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 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种类之债 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债的标 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 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 类物履行债务。
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多承袭罗马法, 但又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几乎照搬罗马 法旧制,将债的发生分为合意与非合意 两类,前者主要指契约,后者则包括准 契约(指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侵权 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德国民法典》 对罗马法稍作修正,将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 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有 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不发生 排他效力。但物权采“一物一权主义”, 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有互不相容 的数个物权存在,故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时,其效力有先 法 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 定行为的义务。
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 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皆归消灭。 2.对内效力 各债权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 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超出其份 额的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 的债,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简单之债可因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 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第119条)。 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经特定后,即成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数项给付中,依当事 人的选择而确定一项作为给付标的的债。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及合同在债中的地位;掌握债的履行原则、条件和不履行的形态及后果;掌握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原则;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
如《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眼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我们要在两者的比较中理解债的特征: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而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债权(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能是行为。
[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称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优先效力: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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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别
主要从两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是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权,在商品经济(货币)高度发达的社会,财产债权化是普遍趋势,所以债权也是财产权。
反映则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则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
在商品经济中,财产不能没有归属,也不能没有交换流转,总是处于动或静的状态,从而构成民事财产关系的整体。
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
区别:
一、从法律关系构成分析
1)权利主体不同,财产所有权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无需特定,而债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客体不同,债权的主体可以实物,也可以是行为,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3)内容不同,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因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规定了债权的请求性,所以债权表现为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作为行为。
而财产所有权客体是物,所有权呈现为支配权,即四项权能,所有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即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其实现借助他人的不作为行为。
4)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是完全物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是不完全物权。
二、从产生的途径分析:
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债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1)合同:即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2)侵权行为,从而引起债权;3)不当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债的其他产生根据,如遗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