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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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案外人财产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

申请事由:立刻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户名:***开户行:***账号:***)

事实和理由:2020年月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正常转账交易时发现,公司的账户被贵局以为由冻结,我公司经向协助冻结的银行查询后了解情况得知:

我公司账户冻结是因为。

按照“交易独立性原则”和“票据转让无因性原则”,我司取得票据属于与实体企业签订的代收代付货款(附《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属于“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为正常的交易往来。相关犯罪行为与我公司取得票据相隔若干个交易环节,我司并非“犯罪嫌疑人”,冻结的款项也不是“赃款赃物”,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我司相关账户的资金不属于上诉可以冻结的范围,依法应当在三日内解封。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据此,请求贵局立即对我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解封。

目前,正值月底工人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时间,贵局的冻结措施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员工职工发放,如不及时解决,可以还会造成相关的群体上访事件。

请贵局严格依法办事,立刻解除对我司账户(案外人财产)的查封。

此致

*****公安局。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冻结账户截图》

3、相关交易凭证

4、《代收代付应收账款协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公章)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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