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南昌召开的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督促各地加快贷款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
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定期通报。
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要作为省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指标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市(州)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通过扶持小企业增加就业的运作机制,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
适用此项政策的小企业,是指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来了,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项目简介2009年起,为有效帮助妇女解决创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在我国开始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项目时间新一轮小额贷款时间为2017-2019年。
三、贷款对象具有惠城区户籍、年龄为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
其中,优先考虑到农村创业的女大学生、返乡创业女农民工、已有一定种养基础和项目的女能手以及创业中的贫困母亲、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四、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许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
另外,每年将推荐3-5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
七、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
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发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
本通知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贷款标准及贴息(一)担保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二)贷款贴息。
在本通知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人保局小额担保贷款通知

人保局小额担保贷款通知人行各市支行,各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市商业银行,省农联社办事处:当前,保增长、保就业是经济社会工作的大局。
为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实现创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增强政策效果(一)扩大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种人员资格审查证件或条件,统一负责资格认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资格、条件以及业务流程等。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户口所在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其中户口在市区范围内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失业前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提高额度。
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万元,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其创业实际需要确定。
三部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额转 为 当期收入 。 三 、 中小 企 业 信 用担保 机构 实 际 发生 的代偿 损 失 ,
应依次冲减 已在税前扣 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 润 中提 取 的一 般 风 险准 备 ,不 足 冲减 部分 据 实在 企 业 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四 、 本 通 知 所 称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是 指 以 中小 企业 为服 务对 象的信用 担保机构 。
据悉 , 目前我 国东部沿 海七 省市 (北 京 、 上 海 、 山 东 、 江 苏 、 浙 江 、 福 建 、 广 东 )所 需 的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由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自行 安 排 。 除 此 以 外 , 其 他 省 ( 区 、 市 )所 需 贴 息 资金 中一 部分 由中央 财政 负担 , 由财政 部根据 贷 款预 计发放额度和 国家规定 的贴 息标准 , 安排 专项 资 金 , 列 入 中央 财 政 预 算 ;剩 余 部 分 贴 息 资 金 由地 方 财 政 预 算安 排 。
五 、 本通 知 自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止 执行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子孙充募老保险费 孙充堕疗保照费 有关垒业新 得税政策倒翅 羽通知
财 税 [2 0 0 9 ] 2 7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财 政 厅 f 局 )、 国 家 税 务局 、 地方税 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根 据 三 部 门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微 利 项 目 贴 息 比 例 的 通 知 》, 从 2 0 0 g 年 1 月 1 日 起 , 小 额 担保 贷款经 办金 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 贷款借款人条 件 的个 人新发 放 的微 利 项 目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由 中央 财 政 据实全额贴 息(不 含东部七 省市 ),展 期不 贴息 。 发布 之 日以前 已 经 发放 、 尚未还 清 的贷款 , 已 结 息部 分 不 做 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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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xx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
2013年10月1日起至
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18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新时间:201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