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湘建价〔2006〕330号_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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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
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
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八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在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22〕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22〕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2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Word版-湖南省计价办法(2014)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8条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第13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
1工程量清单5编制说明表016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7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8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9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10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1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4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015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11816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1117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1218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1319计日工表表11420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1521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22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723现场签证表表1182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表1225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1319招标人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
1、原统一解释汇总 1~3 辑是否合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湘建价〔2022〕406 号文)?以下解释条款仍然合用于湘建价〔2022〕406 号文:第 1 辑(湘建价计 34 号文):1 条、 2 条、 4 条、 5 条、 7 条、 8 条、 10 条、11 条;第 2 辑(湘建价计 31 号文):1 条、 4 条;第 3 辑(湘建价计 29 号文) 1 至 9 条全部。
此外,对其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释仍然合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统一解释汇编第 111 页第 9 条解释明确了一个清单项目名称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工程内容,其取费标准按清单项目名称取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清单项目计取还是按不同专业分别计算?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清单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工资单价计取。
3、湘建价〔2022〕406 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布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配套费以分部份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电梯、空调专业 2%-4%;其他专业 2%-3%。
总承包服务费按湘建价〔2022〕406 号文 65 条规定执行。
其具体内容详见原交底资料 5 页 1 条规定。
4、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人工费是否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属机械台班费;同样,以人工费总额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也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5、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竹胶合板是按 15mm 厚双面覆膜计算摊销量的,如实际施工采取 12mm 以内的,其消耗量及价格如何计取调整?模板摊销量仍按消耗量标准的摊销量计算;模板竹胶合板的价差按 15mm 厚双面覆膜价格调整。
二、建造面积设计三面为墙体,一面为栏杆或者栏板的空中花园,如何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和入园门的空中花园可参照第 2 辑入户花园的建造面积规定计算,即:第一部份以栏杆或者栏板外边线 1.5m 以内部份按 1/2 面积计算建造面积;第二部份以栏杆或者栏板外边线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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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八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为综合单价法计价,是指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合同约定等综合考虑。
(四)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
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
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施工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调整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按规定准予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等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
指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4)零星工作费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以及相应费用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2.填表须知除本规定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料机分析表。
12.工程措施项目费计算表。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投标人填写。
2.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4.工程项目总价表。
(1)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8.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项目名称应按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措施增减项目。
9.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费中相应取费基数乘规定的费率计取。
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必须按清单中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填写。
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的内容填写,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和措施项目费计算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按规定计算的施工措施项目中的消耗量。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单价一致。
(3)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价格按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格式填写。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工程量变更及其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子补偿.第三章:工料单价法计价第十四条工料单价法计价是指消耗量标准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按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相应市场价格确定。
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相应费率,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编制。
第十七条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含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组成。
第十八条工料单价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一)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4.表1-1、表1-2单位工程造价计价表。
5.表2-1、表2-1工程预(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