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流动户外2012.11广告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试行)前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本市设置流动户外广告,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等单位制定,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起草,并征求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意见。
因职责授权原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参与此次联合发布,但协同实施本规定。
起草人:张明兰、蔡冠华、盖永华、王浥尘。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I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流动户外广告载体和内容 (2)5流动户外广告维护要求 (3)6车辆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7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8飞艇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7)9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8)II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包括权籍登记在外省市但在本市通行的可移动载体。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ND/T 105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 (试行)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8)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国海事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7号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沪府发(2009)6号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3 术语和定义3.1流动户外广告 mobile outdoor advertisement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1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沪工商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规〔2017〕2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广告案件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以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在可以给予的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给予处罚。
第三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下列情形:(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二)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三)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四)其他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未标注的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广告内容仅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二)发布业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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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47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