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51980573.html,/fg/detail2047872.html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17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2017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2017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现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化,不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都越来越注重品牌形象的打造。近几年来,中国的广告业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时期,无论是广告公司的数量,从业人数,还是广告营业额,都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在广告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目前国内广告公司在实际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并已直接影响到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广告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行门槛低。目前,我国广告市场存在着相对混乱的行业结构。如何拓展公司业务,提高员工士气,培养留住人才已成为行业共同思考的主要问题。而如何做大做强,赚取更大的利润,更是成为了广告公司自身难以突破的发展瓶颈。 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目前,国内广告公司的主营业务普遍以广告制作为主,只有少数的广告公司以创意设计和策划为主营业务。而在这些少数的广告公司中,从事4A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更是稀少,这直接导致了广告行业的深度市场潜力尚未被充分挖掘。相对残酷的生存环境已赤裸裸地摆在了广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面前,能否继续生存,或者改变创新经营思路,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生产工艺复杂。相对而言,广告公司的生产工艺极为复杂。然而广告行业也尚未制订统一的工艺标准,这主要与广告公司服务的客户群体存在较大的关联。广告公司要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假如有100个客户,那么就要有100种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导致广告公司复杂生产工艺的主要原因,进而导致了传统广告公司经营管理的低效率。 广告公司利润低。由于广告行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行业综合经营风险不高,传统业务市场相对稳定等特点,导致了国内大多数广告公司的经营项目单一,以价格战为主要方式的恶性市场竞争日益明显,进而引发了广告行业低利润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此压力下,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常处于一种极度焦虑的状态,创意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人才不稳定。广告行业是一个创意服务行业,人才对广告公司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是广告公司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由于广告行业缺乏良好的规范性,广告公司的经营利润不景气,直接影响了广告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二、国内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ICS 91.040.10 P 33 备案号:15648-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2004-07-15发布2004-08-15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43—2004 前言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强。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228-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17-1995 碳素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GB/T 14957-1994 溶化焊用钢丝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35-19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 28-19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83-1997 3.1 户外广告牌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2017户外广告合同(4篇)

202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鉴于屮方承揽修建工程标段,并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劳务投标,乙方在确保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的前提下,甲方将所属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及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证件(如果授权) (注:以上证件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红章,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内。) 2、人员 施工负责人:一职务:队长职称: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一职务:总工职称:工程师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及劳务报酬 1、分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2、劳务报酬 (1)按不同分项工程的综合劳务计件单价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分包项H清单》见附表。表中的工程量不作为结算工程数量。 (2)屮方按业主与屮方签订的合同综合单价(或业主批复的新增单价)收取的综合管理费,最终结算依据为业主批复的乙方承担的工程费用结算书金额。 (3)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得调价,除非业主调

整。 (4)劳务报酬单价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相应劳务分包清单项U所有工作内容需要的劳务、材料、机具、机械设备、水电费、安装、质检(自检)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建设、拆除与恢复)缺陷修复、税金(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其他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其它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建筑税等由均乙方负责缴纳)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有关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5)本工程的临时工程建设、施工便道、便桥、拌合系统、安全文明施工等一切为之相关的费用均已含到第100章总则费用或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如有索赔按索赔条款处理。 (6)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费用除101-1保险费、102-1竣工文件、104-2项其他不进行分割,其他项目乙方占%. (7)本项LI发生的所有前期费用(包括公关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8)修建炸药库发生的费用(即含库房临建工程、看守人员工资、避雷设备、所有相关附属设施及按业主和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必须配备的设施费用),乙方承担费用元(元)整。 (9)乙方所承建工程的税金及地方规费(业主或地方政府收缴的)曲乙方承担,由屮方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 第三条对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时,要取得屮方同意。 2、屮方认为乙方委派的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难以履行合同条款,要求撤换时,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7天内撤换,重新委派继任者。 3、因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分包工程期限 1、总工期以业主和公司的工期为准。 2、节点工期以监理、业主确定的节点工期为准。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 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它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 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策略分析

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策略的分析摘要:本文从我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研究完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对策,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从而使户外广告逐步走向和谐化、美观化和秩序化。 关键词:户外广告;规划管理;规划战略 abstract: this text is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our country city outdoor advertising, study and improve the city outdoor advertising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put forward practical outdoor advertisement plann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s, and to 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and basis for management, thereby allowing the outdoor advertising gradually harmonious, beautiful and order. key words: outdoor advertising; planning management; strategic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s73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环境建设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政治文明和经济繁荣的视觉显现,不但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具有个性化特征和人文价值,能够准确地折射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特征,是打造特色城市的主力军之一。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户外广告缺乏统一规划,广告设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 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2019户外广告市场竞争格局分析报告

2019户外广告市场竞争格局 分析报告

目录 一、国内机场、地铁广告增速高于户外行业平均,曝光效果业已迈向数字交互化 (6) (一)中国户外广告2018 年市场规模或跃居世界第二,未来5 年复合增速约8.00% (6) (二)国内户外数字化升级成本下降,未来楼宇广告市场推广可期 (6) (三)硬件设施扩建释放机场、地铁广告市场空间,收入规模增速高于户外大盘 (7) 二、国内机场广告竞争复盘:航美传媒以降维竞争夺先锋,雅仕维以合营分成逆袭 (8) (一)覆盖机场数量维度:航美、雅仕维演绎“双寡头”竞争 (8) (二)广告收入规模维度:航美传媒市占率走低,雅仕维竞争表现稳定 (9) (三)机场广告竞争历史回顾:2007 年以来历经三次大战,机场资源价值持续强化 (10) 1、第一次竞争(2007-2008 年):行业资本化推动降维竞争,航美传媒高举高打拔头筹 (10) 2、阶段性平稳(2009-2011 年):金融危机加剧行业分化,中游代理商呈现马太效应 (10) 3、第二次竞争(2012-2013 年):资源争夺不止于竞标价格,机场青睐合资分成模式 (11) 4、第三次竞争(2017-2018 年):核心优质机场再引激烈竞争,资源大战呈现常态化、周期性 (11) (四)机场广告竞争史复盘:租约期限决定行业竞争周期,玩法创新决定资源端合作黏性 (12) 1、为何机场广告代理历次竞争时隔5-6 年?由租约期限结构而定 (12) 2、航美传媒1 亿元报价不敌雅仕维新玩法,影响如何?促使机场广告资源绑定与分成形式升级 (12) 三、常态竞争下的机场广告经营分析:以航美传媒、雅仕维为例 (13) (一)航美传媒:逆周期扩张后投产比下滑,成本费用于2010 年后企稳 (13) 1、创收表现:逆势扩张引致总体、单位产出双降 (13) 2、量价分析:首次扩张后资源覆盖量表现平稳,售卖率下滑但单价波幅大 (15) 3、成本结构:竞争稳态阶段第三方经销商费用下降,资源租金涨幅在20%左右 (17) 4、费用结构:稳态销售管理费用率合计不超过20%,以股票激励实现人才绑定 (18) (二)雅仕维:试水独家合营新分成模式,财务健康且市场地位稳固 (20) 1、创收表现:稳态毛利率维持在30%左右,核心客户营收占比较低 (21) 2、成本结构:总成本项约85%为租金,租金收入比在65%-75%内稳态波动 (23) 3、费用结构:销售费用稳定在6%-8%,行业景气度、资源扩张力度为正影响因子 (24) 四、国内地铁广告竞争复盘:竞标趋向常态、理性化,资源端渐倾长期合作 (25) (一)覆盖地铁线路维度:德高中国独占鳌头,雅仕维、大象“伯仲相间”紧随其后 (25) (二)广告收入规模维度:竞争格局相对分散(德高不计入),雅仕维收入表现稳定 (25) (三)地铁广告竞争历史回顾:代理商资本化助推早期降维竞争,地铁资源端渐趋长期理性合作 (26) 1、第一次竞争(2007-2009 年):降维逆战终致DMG 败走,华视传媒接盘笑傲江湖 (26) 2、第二次竞争(2013-2014 年):资源溢价争夺战再起,大象、雅仕维被迫中止租约 (26) 3、第三次竞争(2015-2018 年):优质地铁资源花落巨头,中小代理商难敌财务困境 (27)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651980573.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3-2030)》 (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任务确定的规划设计范围为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98平方千米的范围。规划重点区域:火车站广场周围、港口周围、汽车站周围、步行街、沿江两岸、主要道路节点等;详细设计为中山路、金港大道、迎宾大道、建设路、仙衣路、荷城路、桂林路、江北大道、江南大道路段等市中心城区主干道。 二、总体目标 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分为整治和建设两部分。 整治:通过大力整治城区户外广告,还原建筑美,形成静闹分区、整治有序的广告面貌。 建设:通过建设一批设计精美、技术先进的户外广告,展示贵港的城市文化,推动贵港广告业的整体发展。 三、户外广告一般性要求 1.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 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金属材料应作防锈处理。 4.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 统一规格、材质。 6.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 补充版面。 7.社会公益性广告优先,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其 中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数量不低于广告总量的20%。 四、户外广告安全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不得妨碍生产、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道路上不应设置易与交通标志牌 混淆的广告牌,LED广告不得对交通信号灯造成干扰。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 的立面形象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行人安全。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户外户外广告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 一、城市户外广告的整顿与规范 城市改革与形象塑造中,户外广告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发展,城市功能增强,人们的生活需要与审美水平提升,加上城镇化步伐加快,出现人口、房多和车多等现象,需要重视、整顿和规范户外广告。城市改造和建设离不开户外广告。在整顿规范中,首先回顾过去和当下户外广告在规划、设计、投放中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改革开放后,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广告普遍得到重视和发展,户外广告的发展尤为迅速。从纵向上看,数年来,曲靖中小城市受经济为先的观念影响,户外广告前期规划缺失,造成混乱成长;中期规划笼统,形成集约粗放;后期监管不力,使得强势拆除。从横向上看,曲靖中小城市户外广告定位不清、规划混乱、特色模糊、技术落后、设计滞后、公益缺失、文化薄弱。针对目前户外广告的现状和不足,加以整顿规范。一是安全上,包括广告牌悬挂、广告架安放、LED视屏灯箱线路布控等安全性检查处理。二是美观上,凡是碍眼刺眼、挤占空间的广告均需要处理,力求简洁、轻便、大方、美观。三是内容上,要求健康积极向上,杜绝低俗陈旧的广告内容。四是文字上,要求使用规范正确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错别字和简化字(创意图案文字和标志除外)。五是节能上,革新技术、科学管理和控制播放时限

可以做到节能。六是环保上,凡是有视觉污染和听觉污染的广告需要处理,包括非指定的墙面粘贴广告、街头巷尾随意发放的宣传单广告、音响广告等。整顿重在规范,规范立足发展。如何进行有效地整顿和规范?一是建立一支专业性的城市整顿、规划、设计、管理队伍,加强管理,革新技术;二是整顿规范循序渐进,以人为本,避免强势拆除。三是依据国家广告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广告法规,依法行政。通过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形成和谐的城市经济环境和良好的城市文化氛围。 二、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计 (一)户外广告投放与城市整体规划统一 城市的形象离不开规划,把统筹规划置于城镇建设首位,城市的规划与户外广告的规划同步。规划是城市形象的整体思考与宏观把握,规划也是城市未来的开始和发展的起点。“城市规划不仅能对城市未来的空间发展做出调控与安排,更能理顺城市社会、经济、人居等多方面要素关系,进而实现城市的健康、和谐发展。”[2]城市的规划建设离不开户外广告的参与,户外广告与城市形象息息相关,需要同户外广告的设计投放同步共生。户外广告对城市形象的影响在于广告投放的时限和位置,这涉及到城市整体规划问题。城市的记忆和识别首先在于整体形象布局,在规划中力求个性突出,特点鲜明。避免千城一面,千篇一律,个性模糊。城市的形象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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