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宝府[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宝府〔2004〕1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设置与管理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审批.doc(整理)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涉及的审批部门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合同;(三)广告样稿;(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商业资源和庞大的消费群体。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上海的户外广告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2.提高户外广告的触及率和转化率3.保障广告主和受众的合法权益三、实施方案1.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张贴的广告进行清理和处罚。
同时,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2.优化广告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广告布局,合理控制广告数量和密度,避免广告过度堆积和影响市容市貌。
同时,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杜绝低俗、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出现,提升广告质量和观赏性。
3.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户外广告媒体进行数字化改造,提升广告展示效果和体验感。
同时,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精准定位受众群体,提高广告的触达率和转化率,实现精准营销。
4.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主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广告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加强对广告受众的教育,引导他们理性消费,提高对广告的辨识能力和抵御能力。
四、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广告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2.完善广告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3.加大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4.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五、预期效果1.城市环境得到有效净化,市容市貌得到提升2.广告触达率和转化率得到提高,广告主的营销效果得到增强3.广告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广告主和受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六、总结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广告质量,保障城市环境和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山区户外广告阵地规划

r ult uto r v t igs tig rt eg a eo d ersn etn s,a i ad i o-
n l e uba a er s ure db u al us r nsp c e o c san ea — y
置,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 美化视觉
环境 , 提升城市形象 , 促进经济发展。
6 区域重要商业地段
61地段概况 . 根据区域内各个镇 区及主要产业
tyt evsu l n i men, h c i i h i a vr f e on ten an eact s y
i a ean r m g dpomoee on t c omi e el men. cd v op t
62控 制性要求 . 道路人 行道 上设置广告设施时 ,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3 。 米 设置实物造 型广 告设 施 的人 行道 宽度 不 小于 8 米,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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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区域总体规划 》划定 的 “ 城 7 1
园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规划控制要求 ,
确定其重要商业地段 ,具体见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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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牌。在金 山区内的高速公路共有 5 条:分别 为嘉金高速 、 莘奉金高速 、新卫高速 、 亭枫高速公路及沪
枫镇 反北风及方色旅城 泾 映美情地特的游镇
【 关键 词 】 问 距控 制 形 式控 制 色彩控 制 照 明控 制
Abs r tAt es tter e man r b tac : pr en h e ar ypo — l emso oud or d ersn s c stelc f t o a v t ig. u ha h a k i o fmaco pln n da c n v t ig, r- a niggui n e iad eri n 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2019-户外广告规划公示-范文word版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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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二)规划管理要求禁设区: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三)划定依据 1.禁设区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2)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3)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2.展示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
篇二: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浅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摘要】户外广告设置已在诸多城市的经营实践中进行了广泛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沪府〔2017〕33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沪府〔2017〕
市绿化市容局:
沪绿容〔2017〕66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请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同时,抓紧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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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 1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二)规划管理要求禁设区: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三)划定依据1.禁设区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禁设用地用地示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地带范围内如一大会址、孙中山故居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图2如汇丰银行、江湾体育场等632处优秀历史建筑居住性质的风貌保护道路如康平路、武康路、山阴路等文物古迹用地C7 如福泉山遗址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人民广场地区南京西路-西藏中路-福州路-云南中路-延安东路-黄陂北路以西约1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内建设区内河流水系两侧从河道蓝线至沿河第一街坊及第一界面建筑(见图2)禁设用地用地示例其中黄浦江核心地区浦西地区:南浦大桥-陆家浜路-中山南路-复兴东路-外咸瓜街-方浜东路-人民路-四川路-天潼路-大名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杨浦大桥-黄浦江围合区域内浦东地区:杨浦大桥-锦城路-陆家嘴环路-浦明路-南浦大桥-黄浦江围合区域内绿地G 如世纪公园、人民公园、徐家汇绿地、延中绿地等公共绿地G1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岔港、张家浜、三林塘、大场、吴中路等8块楔形绿地,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等主要河道两侧防护林带等生产防护绿地G2不包括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如高速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2)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禁设用地用地示例行政办公用地C1 如有独立用地的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公检法等办公所在地医疗卫生用地C5 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等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基础教育设施用地RS如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职校、技校、特殊学校等如中科院药物研究所、有机化学所等科研设计用地C65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 如福利院、宗教活动场地等市政设施用地U 如有独立用地的水厂、变电站、储气站、大型锅炉房等供应设施用地U1如轮渡,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货运公司的停车场,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交通设施用地U2(不包括加油站、轨道交通站)如邮政、电信、电话等邮电设施用地U3如污水处理厂、泵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如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养护设施等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用地U6如消防站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对外交通用地T 如港口码头、铁路线等(不包括铁路站场,如新客站、上海南站)铁路用地T1如运输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运输用地T3禁设用地用地示例如码头作业区、生产区(不包括客货运站)等港口用地T4如飞行区(不包括航站楼周边地区、配套服务区等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地区)等机场用地T5特殊用地 D 如军事用地等特殊用地D1如领事馆等外事用地D2如监狱、劳改农场等保安用地D3市政管线走廊如高压走廊等(3)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禁设用地用地示例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泗陈公路、嘉松公路、沈砖公路、辰山塘、环山路和佘北公路所围合区域,约10.5平方公里淀山湖沿岸200米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如东滩鸟类保护区、青草沙水源保护区、北竿山鸟类保护区等水域和其他用地 E 如黄浦江、苏州河等水域E1如菜地、灌溉水田等耕地E2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3如树林、竹林、灌木林、黄浦江上游涵养林等林地E4如农村住宅(经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外墙设置墙面广告的住宅除外)等村镇建设用地E6(不包括村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盐碱地、沼泽地等弃置地E7居住用地R 不包括社区级商业中心RC2,如浦东联洋社区的大拇指广场、长宁新泾社区的西郊百联、曹杨新村的曹杨商场等位于展示区的经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外墙设置墙面广告的住宅楼除外。
2.展示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
类型名称城市副中心徐家汇副中心江湾-五角场副中心真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南京东路商业街南京西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四川北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豫园商业中心不夜城商业中心张杨路商业中心市级专业中心虹桥涉外贸易中心大柏树内贸中心地区中心老西门地区中心打浦桥地区中心长寿地区中心中环百联李子园摩尔城中山公园及定西路沿线地区西郊百联商业中心控江路地区中心长白地区中心新江湾城地区中心大宁地区中心新天地地区曹家渡地区中心田林地区中心凌云地区中心枫林地区中心龙华地区中心南站周边地区漕河泾地区中心古美地区中心高桥地区中心高行地区中心浦兴地区中心金杨地区中心洋泾地区中心花木地区中心北蔡地区中心三林地区中心张江地区中心庙行地区中心上海大学地区中心大华地区中心其他展示区宜山路市场地区光大会展中心龙华旅游城部分地区北外滩东大名路以北部分地区东外滩杨树浦路以北部分地区七浦路地区大连路、北翟路等沿线部分地段 3.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地区。
用地名称用地示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如宾馆、银行、商店、市场等商业金融业用地C2如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等文化娱乐用地C3 如虹口足球场、八万人体育场等体育用地C4如写字楼、办公楼等商务办公用地C8居住用地中的部分区级商业中心RC2如普陀区曹杨新村的曹杨商场工业用地M 如桃浦工业区、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村镇企业用地仓储用地W公路用地T2 如公路、长途客运站等等道路广场用地S 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部分交通设施用地U2 如加油站、轨道交通站混合用地如创智天地等商住混合用地(四)禁设路段、展示路段、控制路段根据中心城户外广告控制分区划定,将道路相应划定为禁设路段、展示路段和控制路段。
1.划定原则禁设路段:道路两侧皆为禁设区、或者道路两侧以禁设区为主的路段。
展示路段:位于展示区内的路段(不单独划示)。
控制路段:道路两侧皆为控制区、或者道路两侧以控制区为主的路段。
2.管理要求禁设路段:禁止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和电话亭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路段: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
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路段:该路段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的建筑上,按照控制通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
如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按照《广告阵地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必须遵循控制通则。
二、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上海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中心城部分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上海市政府2008/3号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两部分。
(一)禁止性条款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1)透空围墙上;(见图6)(2)损毁绿地;(3)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特殊景观区用地范围内;(4)灯电杆上的硬质招牌广告;(5)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见图7)(6)高架道路红线范围内、高架道路桥身投影线以外16米范围内的建筑广告;(见图8)(7)内环线外侧50米以内地区、以居住功能为主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和次要公路等级以下的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8)内外环线之间,以及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9)公交候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的。
(见图9)(二)控制性条款1.独立式广告高立柱广告1)在主次公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以非居住功能为主的地区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的牌面尺寸、纵向间距(见图10)应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