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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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第1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强化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宜居环境,提高户外广告整体质量和水平,增进宣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特编制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2条计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4)《城市计划编制方法》;(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6)《城市面貌标准GB 50449-2020》;(7)《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CJJ149-2020)》;(8)《宣城市城市整体计划》(2007-2020);(9)《宣城市近期建设计划》(2020-2021);(10)《宣城市城市面貌标准》;(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3条计划范围本计划的城市计划区范围为宣城中心城区整体计划范围,总建设用地面积约65平方千米。

第4条计划内容本计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标识。

第5条指导思想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宣城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景观和谐进展;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为美化城市景观效劳,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治理标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6条计划原那么(1)整体性原那么;(2)不同性原那么;(3)方便治理的原那么;(4)科技与人文相结合的原那么;(5)地址性原那么;(6)可操作性原那么;(7)平安性原那么;(8)广告照明与城市夜景观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7条计划目标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治理,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档次和标准,增进城市景观整洁、美观,保障城市公共平安。

形成“特色鲜明、分区合理、重点突出、和谐平安”的户外广告体系,突出户外广告风格、品位,展现城市文化、城市特色。

第8条计划期限计划期限为2021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21年?7>2021年,中远期为2021年-2020年,重点突出近期计划。

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00七年元月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1)第二章建筑物附设广告设置规划 (2)第三章道路附设广告设置规划 (5)第四章实施措施 (11)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规范荆门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在法定文件基础上制定规划文本,以达到辅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施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本规划按建筑物附设广告、道路附设广告对荆门市户外广告进行分类。

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次规划范围。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4、《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5、《荆门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6、《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第四条规划原则1、贯彻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功能分区和景观规划的要求。

2、维护城市景观的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从城市整体环境出发,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将户外广告作为点缀与城市建筑、道路、公共设施等元素组合成一个景观整体,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3、安全坚固、易于维护的原则:户外广告布置、材料、结构、安装均要注意安全措施,并且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易于安装、拆装、更新、清洁。

4、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和重点控制结合的原则:市区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要求的差异,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5、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导入“城市经营”的理念,使户外广告在体现其公共价值的同时,也体现其商业价值。

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与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五条规划目标1、通过本规划,丰富城市景观,美化视觉环境,提高荆门的城市形象,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景观效益的完美统一。

宜昌户外广告规划文本

宜昌户外广告规划文本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文本宜昌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2011年0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与分区.................. - 2 - 第三章户外公益广告规划........................ - 4 - 第四章户外广告分类控制规划.................... - 7 -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 10 - 第六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 11 - 第七章实施措施 .............................. - 14 - 第八章附则 ................................. -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宜昌市近年城市和户外广告设施发展变化,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规范宜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经济继续发展,为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依据,特对《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西陵组团、伍家岗组团、点军组团、猇亭组团和小溪塔组团。

至规划期末,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约为131.2平方公里,人口控制规模为125万人。

第三条规划对象本规划所称的户外广告为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松、投影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具体分类方式如下:第四条规划期限本规划远期与《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保持一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近期,具体为: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41、导言41.1规划目的41.2规划范围41.3规划深度41.4规划原则41.5规划依据5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52、通则72.1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72.2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72.3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8 2.4居住权益保护规定:82.5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7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8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102.9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13.0楼顶广告设置规范123.1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2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12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133.1、分类规划133.2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143.3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5 3.4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7 3.5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20 3.6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4 3.7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6 3.8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29成员组名单:工程负责人:王海峰王均总规划师:马静生校对:王晶审核:马静生批准:桑志云文本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1、导言1.1规划目的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经管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03黔江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文本100902

03黔江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文本100902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总体布局 (1)第三章规划分类与分区 (4)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7)第五章规划实施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提升黔江区城市环境建设“宜居黔江”,打造渝东南区区域中心城市,黔江区规划局于2010年5月特委托我公司编制重庆市黔江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令)(四)、《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五)、《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8);(六)、《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2008);(七)、《重庆市黔江区城乡总体规划(2009-2030)》;(八)、《重庆市黔江区老城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09);(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范围重庆市黔江区老城组团,约6.0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原则(一)、功能性原则:集约化利用城市空间,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应控制尺度,满足功能需求保证内容的可持续性。

(二)、美观性原则:广告布局与区域定位相协调,强调景观整体效果,避免视觉凌乱,通过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三)、安全性原则:对广告设计位置、照明形式等严格控制,保证安全。

(四)、生态性原则:鼓励采用低碳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的广告。

(五)、文化性原则:户外广告作为城市面貌的窗口,注重突出地方城市特色,体现地方民俗文化,作为宣传黔江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规划期限近期:2010年—2012年中期:2013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第六条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展示城市精神,提升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环境,传播城市文化;凸显民族特色,推销旅游景点;规范广告市场,建设宜居黔江。

(二)分阶段目标1、近期(整改年):2010年-2012年试点执行、逐步开花式,分阶段、分批次、分类别、有目标的进行总结、整改、完善。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

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

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

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户外广告成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不仅能够吸引顾客的注意力,还能够传达特定的信息和品牌形象。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可能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产生视觉干扰和交通安全隐患。

因此,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制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在保障广告宣传效果的同时,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其中的原则包括:1.合理安排户外广告的数量和分布,保证广告布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坚持绿色环保理念,减少广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3.保障城市景观的连贯性和视觉效果,不损害城市美观;4.重视交通安全问题,避免广告设置成为视觉干扰和行车障碍。

二、广告设置的分类和标准根据不同的广告类型和功能需求,可将广告设置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宣传广告等。

为确保广告的合理布设,可以设立以下标准:1.商业广告的设置应在商业区、市中心或主要交通干道附近,并遵循商业规划的原则;2.公益广告应布设在公共设施和服务场所周边,以提供有益信息;3.政府宣传广告应布设在市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所在位置,以传达市政府的政策和举措。

三、广告设置的数量和分布为了避免城市过度宣传的现象,应制定广告设置的数量和分布标准。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实现:1.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制定不同地区的广告数量上限;2.根据道路交通量、人流量等因素,规定不同道路或地段的广告设置密度;3.合理规划不同类型广告的分布区域,确保广告在城市不同区域的平衡分布。

四、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为确保广告设置的合规性,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具体实施可以包括:1.建立统一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广告设置的申请,并依据规划标准和城市形象原则进行审批;2.加强广告设置的监管力度,定期巡查和核查广告设置的合规性,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移除;3.建立广告投诉和处理机制,市民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平台举报违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41、导言41.1规划目的41.2规划范围41.3规划深度41.4规划原则41.5规划依据5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52、通则72.1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72.2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72.3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8 2.4居住权益保护规定:82.5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7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2.8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102.9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13.0楼顶广告设置规范123.1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2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12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133.1、分类规划133.2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143.3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5 3.4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7 3.5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20 3.6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4 3.7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6 3.8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29成员组名单:工程负责人:王海峰王均总规划师:马静生校对:王晶审核:马静生批准:桑志云文本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1、导言1.1规划目的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经管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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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

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

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

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

规划应尽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务性广告,以宣传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情和观光点。

◆户外广告应重视艺术性与安全性。

以生动的标志造型和书面、简明的文案,传达广告信息,以优质材料和精良的工艺制作优美而安全的图件。

一些大型显眼的广告更强调美感和灯光效果设计,做到白昼同辉,为名城增色。

第七条规划原则:◆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满足人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户外广告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使的商业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指引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并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突出地方特色原则:潮州是国家的历史名城,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一个窗口,应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扬地方文化。

◆重视美学设计,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山体、水体、建筑、绿化等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城市轮廓线,而户外广告等附加物则形成第二层次的轮廓线。

户外广告设计应协调好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使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处以协从和地位,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要求的差异,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第八条规划期限:本规划的期限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04年~2015年。

第二章规划目标第九条规划目标:通过规划的编制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

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

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潮州,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第三章户外广告布局与分区第十条潮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城市本身的特点和布局,城市户外广告按两大区的不同要求予以安置和布局。

◆古城区:东起笔架山,西至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和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及仙洲岛北端,地域陆地面积约3.7平方公里。

古城区是潮城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人文景观区,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古城的保护、旅游的开发相结合。

一方面要通过对名胜古迹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整治,避免广告与古迹的不协调,造成对古迹景观的人为破坏;另一方面又要重视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宣传展示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范。

◆新城区:除古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约40.3平方公里。

新城区是城市经济商业中心,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可适当放宽,样式与体量允许一定程度的夸张,使城市的商业氛围与现代化都市的气息得到体现。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整体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采用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和相应的景观要求,将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五类地区,以不同设计标准进行控制,对普遍地段进行归类指引,对构成城市特色景观的特殊地段提出特别要求。

◆Ⅰ类地区范围: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办公、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等繁华路段。

目标:这个区域户外广告应能集中体现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

设计要点:⑴该类地区是户外广告设置的集中地段。

⑵可以应用多种类型和方式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⑶允许在适当位置采用夸张尺度。

◆Ⅱ类地区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旧城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目标:应能体现本市工业发展状况,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传统产品的促销。

以发展地方经济。

控制标准:⑴允许设置商业性广告。

⑵对户外广告的选址及形式有所限制。

◆Ⅲ类地区范围: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包括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桥东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

目标:住宅生活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户外广告的小型化。

控制标准:⑴生活住宅区户外广告应注重小型化,不得采用太夸张的手法增大尺度。

⑵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

⑶多设公益性广告。

◆Ⅳ类地区范围:位于市政府办公区周边地带及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用地所形成的行政办公中心,包括文化机构、教育用地等。

㈡目标:保持稳重、简洁、大度的城市景观。

㈢设计要点:⑴控制商业性广告设置。

⑵户外广告尺度应严格限制。

◆Ⅴ类地区㈠范围: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特殊用地如军事保护区等。

㈡目标:要重点保护园林绿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空间特征,保护城市整体的景观环境。

㈢设计要点:⑴除个别地区(如生活性干道绿化带)之外,皆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⑵户外广告选址及尺度均应严格限制。

第十二条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布局与分区,确定以下所属地段分别为各项户外广告主要设置区段。

◆大型立柱广告:主要设置在开阔地带及城市出入口路段。

设置路段:火车站广场、韩江北桥两端、东山路、银槐路、外环路、新风路、潮汕路等。

(具体位置见规划图)◆建筑物天面与外墙附着广告:在不影响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一般位于道路对景处或广场周边、沿主要道路两旁建筑物上。

◆路灯灯柱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凡车行道宽度≥15米的道路或(桥梁)。

路灯灯柱可设置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但纵向间距须≥50米,一般双侧对称设置。

灯箱规格:外沿距灯柱边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飘旗式广告规格:外沿距灯柱也不超过0.8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设置路段:潮州大道、绿榕路、春荣路、枫春路、枫春南路、新风路、潮汕路、如意路、潮枫路、环城西路、振工路、新洋路、南堤路、西荣路等。

◆落地路牌式广告:一般设在人行道边沿道路中线平行设置或在道路分隔带上沿道路中线垂设置,纵向间距≥100米,快速车道的分隔绿带禁止设置。

规格:高度不超过1.6米,凡置于人行道的,其宽度应视具体路段分别外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6米。

置于道路分隔带的,其宽度不得超过分隔带宽。

设置路段:泰安路、彩虹路、宾福路、城新路、南较路、永护路、瓷兴路、至诚路、长德路、新桥路等。

上述确定的各项户外广告的主要设置区段参见潮州市城市调用外广告设置布局规划图及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览表。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划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按《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各自履行相应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三部分。

第十六条本规划一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实施。

成为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局。

第十八条本规划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

[附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沿的景区、景点,相关地带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㈠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张贴广告、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物造型等广告。

㈡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㈢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章、指示牌等广告设施,设于楼顶用于标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的使用,设置权的公开招投标。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市貌和景观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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