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买房落户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合政办秘〔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日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梳理证照事项,确定整合范围。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合肥公积金买房新政策

合肥公积金买房新政策合肥公积金买房新政策核心提示:2017合肥买房政策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
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合肥公积金新政策...2017合肥买房政策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
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合肥公积金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合肥买房政策1.明确购房目标在买房之前,我们要首先考虑到自己的买房用途,因为自住和投资所要侧重的因素差别很大。
如果用来自住,更多要关注的是楼盘周边配套、环境、交通等要素;如果用来投资,则要更多关注房屋未来的升值潜力。
2.判断购房资格据合肥市10月2号开始执行的限购政策:在合肥市区,本地户口限购2套新房(二手房不限);外地人购房则需要交1年个税社保或纳税,且只限购买一套房源。
3.签订购房合同认筹排号交定金签订认购书签订购房合同4.贷款(1)商业贷款递交申请及材料银行受理调查银行核实审批双方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发放贷款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者收据;近半年的'工资流水或其他资产证明。
(除了以上五项资料外,由于各大银行对商业贷款要求有一定的差异,还要详细询问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公积金贷款从最新的限购政策可以看到禁止公积金贷款买三套房,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
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这也就意味着,日后公积金在合肥楼市的使用频率会越来越少,外地人也无法在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预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等贷款发放所需材料: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017购房补贴新政

2017购房补贴新政为确保民生,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控制房价,限制购房主体资格,购房数量,提供优惠政策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购房补贴新政,希望大家喜欢。
2017购房补贴新政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3-5万元,也就是这样标准了。
2、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
在2015年5月国家出台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
3、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一是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
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刚需购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购房补贴政策1:现金直补二是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
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同时,各地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额”“大班额”问题。
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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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逐步放宽人才引进的落户条件、放宽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积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巢湖市市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移的主要内容(三)在本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合肥房屋户籍管理新规-户口先迁出去房屋才能交易.doc

合肥房屋户籍管理新规:户口先迁出去房屋才能交易-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须先将户口迁出,才能将房子卖出。
这是1月1日起实施的合肥市房屋户籍管理新规中规定的内容。
昨日是这一新规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部门了解到,了解并按照新规办理业务的市民寥寥可数。
房产部门提醒说,房屋户籍管理新规,对房屋户口迁移纠纷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对二手房交易中买房人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市民应足够重视。
去年底,合肥市房产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登记过程中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肥房屋户籍管理实施新的细则,通知从今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新规对合肥商品房、经适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等房屋登记过程中的户籍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区分。
其中,关于二手房方面,新规定中明确表示,拥有多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其存量房产时,应先将其户籍迁入其实际居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只有一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其存量房产时,应先将户籍转入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托管,待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将户籍迁出。
房屋登记机关应在查验交易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内无户籍或户籍已迁出证明后,方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二手房卖方不论拥有几套房,在将房子卖出前,都必须先将户口迁出欲售房屋。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除了房屋产权争议,房屋户口迁移纠纷也屡见不鲜。
很多购房者签了合同,付了款,办理了房产证,但原房主的户口却一直不迁出,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此次,合肥市实行的这一新的规定,将有效防治这些问题。
另外,如果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原房主应当在3个月内到转让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会被当地派出所设置为集体户管理。
2017户籍政策改革:如何在大城市落户

2017户籍政策改革:如何在大城市落户其中一个关键是,各省对于省会和重点城市的入户设定了一些积分或者限制条件。
比如,河南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保的人员,本人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厦门市将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而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地区的落户政策已经出炉。
比如,浙江户籍政策提出,要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
武汉和西安也提出了具体的落户措施。
根据武汉最近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在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此外,武汉放宽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
如果在这些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西安《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提出,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等可迁入市区落户。
重庆对于大学生、农民工入户都是放开的,但是仍有待地域限制。
比如去年底重庆发布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指出,大力推动人口转移,重点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务工人员向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转移落户。
合肥人材购房资格认定暂行方法

合肥市人材购房资格认定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为吸引和鼓舞更多人材来肥创新创业,加大人材安居保障力度,依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材来肥创新创业的假设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认定范围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的以下人材,可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1.一般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两年内毕业生);2.留学归国人员;3.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4.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6.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术人材;7.符合购房政策的其他人材。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合肥市人材购房资格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记录表、婚姻证明;3.申请人在合肥就业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在合肥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4.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5.申请人学历证书、留学证明、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内学历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通过学信网()打印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系统()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认定;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6.购买存量住房的,须核验拟购房住房的产权证书;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1.申请线上申请:符合人材购房政策的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效劳网合肥专厅进行网上申请。
线下申请:符合人材购房政策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至房产治理部门办理。
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至合肥市衡宇交易治理中心商品房治理科办理(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3);购买存量住房的,可至要素大市场存量房网签治理窗口办理(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0),或至东怡金融广场存量房网签治理窗口办理(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三楼,:7)。
合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合政[1995]第207号
![合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合政[1995]第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72ef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7f.png)
合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合政[1995]第207号1995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全民、集体和个人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涉及土地管理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分别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原始证件和产权资料:(一)新建的房屋,提交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竣工图纸。
(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报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竣工图纸。
(三)购买的私有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证。
(四)购买的商品房屋,提交购买凭证、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拆迁安置调换产权的房屋,提交调换产权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差价付款凭证及有关证明。
(六)受赠、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遗赠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