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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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4篇

指导性案例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4篇

指导性案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4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对其财产进行了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范围等具体条款。

然而,在一次意外火灾事故中,该企业的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该损失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

企业对此不满,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案例分析:1.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企业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以换取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对其财产进行赔偿。

2.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是保险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的范围,一般将在合同中具体列明,企业需要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仔细阅读清楚保险范围,以免发生类似于本案例中的争议。

3.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企业则认为此次损失应当在保险范围内。

因此,在司法解决之前,双方需要对合同中具体的保险范围进行解释和分析,最终由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解决方案:1. 企业需要首先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意外火灾事故中发生了损失。

2. 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所称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3. 法院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最终判决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保险公司也需要认真核查承保风险,双方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篇2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在这个合同中,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提供保险保障,在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额来弥补损失。

以下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详细介绍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案例1:火灾导致商业建筑严重受损某商业企业在城市中心拥有一栋高级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该写字楼价值数千万美元。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二)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1. 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其理由如下:(1)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然属于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由其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2)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针对保险公司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雇主责任: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法律规定并未排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生效后,张某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15年,张某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保险合同,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既往病史中确实有心脏病史。

关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张某已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如实告知。

然而,由于张某的既往病史中存在心脏病史,且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因此存在争议。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但仍然同意承保,因此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合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合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张先生于2020年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现合同中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条款。

然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告知其患有轻微高血压病史,而这一病史并不影响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未告知的轻微高血压病史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主要原因如下:1.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需要告知哪些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

2.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张先生充分告知其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导致张先生未能充分了解其告知义务。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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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由谁提出?
投保人于2008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投保 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林某因与高某 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跳下来,造成重伤。 2009年10月26日,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 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三、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 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 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 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保险期间,也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 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通常,生效时间与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致,不一致情况多见于健 康保险合同中关于观察期的规定,观察期也叫 等待期,通常为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 或90天。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 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反要 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承保条件 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的,因此保险 合同没有成立。 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如果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 则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到投保日,保险公 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经保险公司核保后需要加收保费、体检才能 承保的或者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 险责任。



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雇主对雇员 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 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 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 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案件审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 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中,获赠的被保险人必须 签字同意才能视为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判决保 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对于合同 的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投保人方惠是否属于带病投保? 先天性疾病是否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范围之 内?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 保险》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 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6、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8、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费


张女士如果要变更投保人经孙先生同意并向 保险公司申请即可成为该保单的投保人并获 得对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6200元的保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 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女士应给予孙先生 3100元的补偿。离异后张女士缴纳的保费 3100元为个人财产,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 补偿。
保险金
三、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方惠的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的,而非 投保人故意隐瞒,所以应属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退 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
2007年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为为10 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 孙先生, 2009年2月两人离婚。此时保单已 经缴纳2年的保费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 有保单并继续为保单缴费,但离婚时双方未 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虽然张女士继续 缴纳了1年保费但是保单记录的投保人为孙先 生。200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 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 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 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 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两人遂诉 至法院。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 追溯为投保日。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 视为反要约。 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 起成立;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诉讼权由谁提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 人生存,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 律师撤诉是因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 益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 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类纠纷由其提起诉 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理赔给付引 发的纠纷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应 由其提起诉讼。
保险责任的开始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 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起至 2001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 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 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保 额为10万的保险。2005年12月,获赠保险 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的情形: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 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本意的:不可预见和避免。如酒后驾 车发生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外来的: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 被保险人身体之外而不是体内。如疾病 引发的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此类。 突发的: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 不属于此类。
2002年6月,方智超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惠在 保险公司投保,参加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 66000元人民币,保险费为40元。2003年2月份方惠身体出现异 常,于2月10日到S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该院对方惠的病情未于 确诊并建议外诊。经保险公司同意,方惠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 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两性畸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7500 元,且需继续治疗。 为给方惠继续治疗疾病,方智超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拒绝赔付,并于2003年8月向方惠送达了拒付通知书。2003年 9月,方惠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 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方惠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两性疾病,属 带病投保。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保 险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方惠医疗费。
二、先天性疾病是否在免除保险公司责 任的范围之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 保险》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 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责任:
6、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由此可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S市分公司拒绝赔付,依据的是该 条款中的第6项规定,它是符合合同约定基本精神的。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卢静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003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 保险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 保申请即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 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 未予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 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 起诉至法院。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 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 的承担,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 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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