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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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17JLFLSGZL-D02
招标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十月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 (5)
A说明.................................... ............................... . (7)
B招标文件说明............................ (8)
C投标文件的编写......................... ............................... . (9)
D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2)
/ E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 .................. . (12)
第三部分招标服务及要求....................... . (18)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20)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3)
第六部分附表................................. (39)
第七部分附件................................. .. (41)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条件
根据公主岭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公财采字【2017】454号文件,吉林省富利
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编号:17JLFLSGZL-D02
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服务地点: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服务范围:档案数字化加工,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数字化加工
质量标准:符合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预算:50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企业、组织。须具备保密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或《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司注册所
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含公司、法人、被授权人)、近一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企业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原件、企业近半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和上述证件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到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本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13日13时30分,地点为公主岭市中心塔建设银行五楼开标室(原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地址:公主岭市
联系人:陈浩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澜建星海名苑13号楼东3号门市
联系人:齐飞宇
电话:0434—6530655
2017年10月23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A.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委托,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所述的货物采购及服务,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 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卖方”系指出售货物的单位一一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货物”系指“招标货物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及相配套的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等;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指导安装、相关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符合性评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