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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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项目的卫生审查。
• 同一个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
危害分类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
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 两类。
•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χ刀); • 医用加速器 • 质子治疗装置 • 重离子治疗装置
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3/5。
• 涉及甲级评价项目的,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
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2/5。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 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
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 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 人民关注 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特点之二
计量单位(辐射量)数量多、变化大、概念复杂
活度:表示放射源的强度
照射量:X、伽瑪射线的量 有效剂量: 与射线种类 及危害相联 系
吸收剂量:物 体吸收的能量
常用辐射量及新旧单位的换算
辐射 量 名称 活度 吸收 剂量 照 射 量 有效 剂量 剂量 当量 符 号 名称 A D X E H 贝可 戈瑞
2 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核医学 放射治疗
铀矿水冶 反应堆运行 等7项
职业照射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6 其它 教育 兽医学及其它
辐射应用新进展
• 辐照加工装置 • 工业探伤装置 • 放射治疗装置 • 其他强辐射装置
事故特点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9•【文号】卫办监督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5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初稿)〉的报告》(中疾控报卫发〔2005〕505号)收悉。

我部对该程序作了适当修改,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批准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请你们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审查收费,审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本级支付。

二00六年一月九日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1 工作范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1.2 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 工作部门与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职业卫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放射防护)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豫政[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2003]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6项)(一)审批(12项)1.省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含国民经济动员、以工代赈)基本建设项目2.地方企业债券发行3.食用盐价格4.药品价格5.电价及电力服务价格6.热力、燃气价格7.水价8.权限内铁路运价、杂费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9.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二)核准(3项)1.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2.民航客货运杂费及服务价格3.销售指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三)备案(1项)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省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2.供电营业许可(二)核准(4项)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油库、加油站建设,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资格4.拍卖企业设立三、省教育厅(共14项)(一)审批(5项)1.高等学校、省管或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跨省招生计划) 2.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及变更事项3.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4.中小学、高校接收自费外国留学生及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及招生5.教育网站和网校设置与调整(二)核准(6项)1.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设置及更名2.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审定3.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及业务活动审核4.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捐资助学及交流5.河南省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6.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三)备案(3项)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3.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校长及董事会成员四、省科学技术厅(共9项)(一)审批(3项)1.省级重点实验室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3.因公临时出国科技考察培训(二)核准(6项)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3.省科技三项费用4.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5.专利代理机构资格6.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军转民、军民两用和平战结合项目2.国防计量、理化考核认可(二)核准(4项)1.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2.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民用造船、核能利用、同位寒、卫星应用)项目3.军品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改项目4.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及生产销售许可六、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6项)(一)审批(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核准(5项)1.开办宗教院校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3.宗教院校聘请外籍教师4.接受境外宗教方面大宗捐赠5.宗教印刷品的印制、发行、经销七、省公安厅(共11项)(一)审批(7项)1.特种行业许可(含原子印章、营业性射击场)2.城镇控制爆破许可证3.公务用枪、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4.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入境证件5.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许可6.台胞来大陆定居7.赴港澳定居(二)核准(2项)1.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不含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2.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三)备案(2项)1.省(境)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豫销售2.入豫境外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八、省民政厅(共10项)(一)审批(5项)1.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2.社会团体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基金会登记5.公墓设立(二)核准(5项)1.革命烈士2.国家和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5.地名的命名、更名九、省司法厅(共5项)(一)审批(1项)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颁发(二)核准(4项)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年度检验、变更、注销2.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变更3.律师事务所设立、年检4.律师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省财政厅(共10项)(一)审批(6项)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减、免、缓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有资产划转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登记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二)核准(4项)1.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2.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设立政府性基金4.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及转入、转出、陈化处理损耗十一、省人事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省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3 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结果5.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经费资助计划6.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和省直单位人员考核等次7.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和工资统发(工资基金) 8.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二)核准(4项)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资格及证书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3.申报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4.全省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一)审批(8项)1.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2.企业职工退休3.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4.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认定5.省属地方技工学校开办、更名、撤销6.省直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含劳动就业)培训机构7.企业非标准工作时间工种8.冠省名职业介绍机构许可(二)核准(2项)1.港澳台和外国人员来豫就业许可2.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共9项)(一)审批(5项)1.探矿权登记及转让2.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矿泉水矿产)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4.土地勘测许可证5.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核准(3项)1.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备案(1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十四、省建设厅(共12项)(一)审批(5项)1.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3.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二)核准(5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资质2.施工图审查许可证3.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三)备案(2项)1.省(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登记2.部委驻豫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十五、省交通厅(共8项)(一)审批(4项)1.省际、本省内跨省辖市客运线路、班次设立及变更2.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3.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施工、占道、建设临时(永久)性建筑、架线、铺管、设立非公路标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立交、采伐路林等事项4.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二)核准(4项)1.二、三、四类汽车客运站等级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3.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4.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十六、省信息产业厅(共10项)(一)审批(2项)1.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及设置、使用2.无线电台频率及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二)核准(7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批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5.信息工程监理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定点企业7.军工电子研制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三)备案(1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十七、省水利厅(共7项)(一)审批(4项)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域纳污能力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取水许可证4.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二)核准(3项)1.防洪规划同意书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大中型、跨市和涉及其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十八、省农业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肥料推广许可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质量合格证3.一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销许可证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5.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6.省级水产原(良)种、苗种生产7.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捕捞许可8.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收购、产品销售运输许可(二)核准(7项)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核2.肥料登记证3.农药、肥料广告审核4.农药登记、经营许可证5.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初审6.国外引种检疫审核7.进(出)口国家保护二级以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备案(1项)省外肥料入豫审查十九、省林业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二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野生动物经营、运输许可3.野生动物猎捕4.狩猎场设立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珍贵树种采集6.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8.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二)核准(4项)1.征占用林地审核2.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3.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4.出省木材运输许可二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12项)(一)审批(2项)1.经贸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2.对外加工贸易(含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项目(二)核准(10项)1.进出口许可2.国外企业在豫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劳务人员出境证明4.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非贸易企业)申报6.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设项目申报7.使用五项资金的项目申报8.承担国家援外项目企业的初审9.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二十一、省文化厅(共5项)(一)审批(4项)1.音像制品批发许可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及组台演出许可4.设立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美术品经营单位及经营许可(不含拍卖) (二)核准(1项)设立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公司,涉外营业性演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国表演团体、个人)二十二、省卫生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医疗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许可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4.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省级审批部分)7.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8.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二)核准(7项)1.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核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3.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检验机构资质认证4.医疗广告出证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6.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备案(1项)卫生用品和一次使用医疗用品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共17项)(一)审批(14项)1.营业税政策性减免(50万元以上)2.营业税纳税地点跨省、市调整3.资源税减免(500万元以下)4.土地增值税减免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上)6.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7.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8.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9.企业或企业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10.延期缴纳税款11.发票准印证12.土地使用税减免(10万元以下)13.跨省印制发票14.房产税减免(5万元以上)(二)核准(3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2.车船使用税减免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二十四、省环保局(共14项)(一)审批(7项)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伴有辐射(含电磁辐射)的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许可证发放5.固体废物转移(出入省)许可6.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置7.经营危险废物许可(二)核准(5项)1.排污申报登记注册2.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4.进口固体废物做原料的审查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三)备案(2项)1.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2.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6项)(一)审批(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二)核准(3项)1.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三)备案(1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二十六、省体育局(共3项)审批(3项)1.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2.授予一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称号3.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十七、省统计局(共4项)(一)审批(1项)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外及民间调查项目)(二)核准(1项)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与管理(三)备案(共2项)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二十八、省工商局(共6项)(一)审批(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二)核准(5项)1.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推荐)2.印刷品广告3.烟草、医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广告发布4.知名商品的认定5,依法由省工商部门管辖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二十九、省新闻出版局(共15项)(一)审批(7项)1.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2.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3.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4.组建出版物交易市场5.建立报社记者站6.报刊增版、增刊及登记项目的变更7.境外出版物印刷(二)核准(6项)1.出版单位设立及重大项目变更2.重大出版选题3.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4.进口出版物的经营发行5.设立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6.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三)备案(2项)1.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2.版权贸易合同登记三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5项) (一)审批(6项)1.法定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 2.计量认证3.省质量免检产品认定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5.特种设备维修许可6.气瓶充装许可(二)核准(6项)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初审2.产品标准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4.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授权证书(三)备案(3项)1.采用国际标准2.企业产品标准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三十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9项)(一)审批(6项)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注册2.医疗机构使用戒毒药品,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4.药品生产许可和变更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6.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核准(12项)1.执业药师注册2.药品注册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4.中药保护品种初审5.戒毒新药研制初审6.出口药品初审7.药品GMP认证8.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9.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12.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三)备案(1项)全省药品研究机构的登记三十二、省旅游局(共4项)(一)审批(2项)1.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2.涉外旅游定点车船公司(二)核准(2项)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2.旅游基建项目三十三、省粮食局(共1项)审批(1项)省级储备粮轮换三十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共4项) (一)审批(2项)1.邀请外国人、港澳地区人员来访及签证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二)核准(2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2.外国(境外)记者(含华文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记者来豫采访三十五、省煤炭局(共4项)(一)审批(3项)1.煤炭生产许可证2.煤矿矿井报废、关停与煤矿破产3.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核准(1项)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三十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10项) (一)审批(2项)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企业的设立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资质(二)核准(8项)1.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一级安全资格认证2.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证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8.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证三十七、省畜牧局(共10项)(一)审批(7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场建场3.畜禽新品种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5.兽药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7.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核准(2项)1.进出口种畜禽2.兽药广告(三)备案(1项)饲料企业的产品标准三十八、省文物局(共10项)(一)审批(5项)1.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文物拍摄及拓印的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4.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5.文物商店的设立及内外销文物(二)核准(5项)1.考古发掘审核2.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转让、抵押3.文物保护单位选址、拆除、迁移、重建4.文物出国(境)展览5.文物建筑设计、维修资质等级三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4项)(一)审批(3项)1.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省权限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6B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3.300平方米(含)以上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二)核准(1项)省级人防工程使用四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5项)审批(5项)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2.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确权、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规划、所有权确认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计划、购置、处置5.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0项)一、省国家安全厅(2项)核准(2项)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查二、省司法厅(2项)核准(2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2.仲裁员资格认定、执业证颁发及年审注册三、省财政厅(1项)审批(1项)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收回投资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项)备案(1项)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五、省交通厅(6项)(一)审批(2项)1.跨省、市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二)核准(4项)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4.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六、省水利厅(2项)(一)审批(1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乙级证书(二)核准(1项)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七、省林业厅(1项)审批(1项)临时占用林地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项)核准(1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九、省文化厅(5项)(一)审批(3项)1.音像制品连锁、网络经营音像制品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3.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单位及其考级简章(二)核准(2项)1.文化类民间团体登记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十、省卫生厅(5项)(一)审批(4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4.消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备案(1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十一、省地方税务局(1项)审批(1项)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10万元以上)十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3项)核准(3项)1.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3.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十三、省新闻出版局(4项)(一)审批(1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二)核准(2项)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2.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三)备案(1项)出版物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包装袋装潢印刷品印刷十四、省旅游局(1项)核准(1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十五、省外事侨务办公室(1项)核准(1项)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十六、省煤炭局(1项)核准(1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十七、省畜牧局(2项)(一)审批(1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现将《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工作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加强省级卫生监督员师资培训和卫生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 15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24.116:8089/)查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

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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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监[2005]16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同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2、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3、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一、申报与受理第一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1);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6、实验室有关资料;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申请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受理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原因。

二、评估考核第五条评估考核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6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考核专家组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定,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派1~2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长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

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前5日将考核日程安排告知申请单位、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

第七条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备齐现场所需考核样品、有关资料。

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人员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考核组应按照审定标准,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

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一)模拟评价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

考核组成员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及模拟试题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现场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介绍考核组成员和分工;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3、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4、申请单位介绍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

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

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四)模拟评价。

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

模拟评价报告应在24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

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24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口试。

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七)资料审查。

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4、近两年内出具的评价报告书;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八)实验室考核内容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臵、标识、使用记录;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臵;4、样品保管;5、人员操作技能;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九)召开现场考核组会议。

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2、填写现场考核表;3、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考核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4、起草评估考核报告,评估报告由考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考核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三、报批和批准第十条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理由。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表2)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厅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

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

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二条卫生厅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凭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领取证书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其他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

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申请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表1:豫卫职技申字()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卫生厅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河南省卫生厅。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申请其他项目的不填此栏。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单位简介;(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主要技术人员名单;(5)实验室有关资料;(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2:编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你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经省卫生组织技术评估,需整改。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卫生厅,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整改意见如下:年月日附表3:编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卫生厅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河南省卫生厅。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5、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4)现有仪器设备清单(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四)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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