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股票退市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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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票退市制度比较

中美股票退市制度比较

美国市场化退市机制孕育伟大企业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美国股市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

其中,“大进大出”是美国股市优胜劣汰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体现。

在IPO发审制度上,美国股市采用了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的“注册制”;在退市标准上,美国股市同时采用了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标准。

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吞吐自如、大浪淘沙;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一批世界知名的伟大企业,例如,微软、英特尔、苹果及IBM等。

众所周知,美国股市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是大体对称的。

比如,上市标准包括财务标准(如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与市场化标准(如股东人数、股价、市值、公众持股)两大系列;同样的,退市标准也对称地设计为财务标准与市场化标准两大系列。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股市而言,其成长周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

初创阶段。

股市扩容速度比较迟缓,可供筛选的上市资源比较短缺,由于股市规模狭小、法制建设滞后以及监管乏力,往往导致市场投机猖獗,管理比较混乱。

例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前的美国股市,便处于初创阶段。

成长阶段。

一般表现为股市大规模快速扩容,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数量同步增加,但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当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因此,在这一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会不断创新高。

例如,20世纪3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美国股市,大体经历了近70年的扩张周期或成长周期。

成熟阶段。

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不再继续增加,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家数与当年的退市公司家数基本持平,有时退市家数超过当年IPO家数,有时IPO家数超过当年退市家数。

例如,当今的美国股市就已经步入了典型的成熟阶段。

2008年10月1日,美国证交所(AMEX)正式并入纽约证交所(NYSE)。

此前,美国股市主要由三大市场所构成:NYSE、NASDAQ及AMEX。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一场世界性大牛市,将美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推向历史最高峰。

a股美股退市制度

a股美股退市制度

a股美股退市制度
A股(中国A股)和美股(美国股市)在退市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它们的一些主要特点:
A股(中国A股):
1.连续亏损:在A股市场,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可能会面临
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此时,交易所会进行退市风险警示。

2.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股票被退市风险警示,其股票可能会
暂停交易,投资者将无法买卖该股票,直到公司重新符合上市
要求或被终止上市。

3.特别处理股票:对于严重违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情况,A股
市场可能采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美股:
1.NASDAQ和NYSE规定:美国主要的两大证券交易所,纳斯
达克(NASDAQ)和纽交所(NYSE),都有明确的上市标准和退
市规定。

2.违规和破产:美股市场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破产等情况有相
应的退市规定。

违规行为可能包括不符合财务报告规定、股价
过低等。

3.最低股价要求:美股交易所通常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有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股价长时间低于规定的水平,可能面临被退市的风险。

4.定期审查和申诉:美股交易所会进行定期审查上市公司的财务
状况、业务运营等情况。

公司如果面临被退市的风险,有权提
出申诉并提出纠正计划。

总体而言,A股和美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具体的规定和实践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每个市场都有为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立的一套退市制度。

投资者应该仔细了解所投资市场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投资的风险。

中美企业上市与退市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企业上市与退市制度比较研究

1082019.1MEC 财税研究MODERNENTERPRISECULTURE长期以来,中国的股票市场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上市公司数量一直在增加,但退市企业寥寥无几,这与成熟的发达股票市场退市与上市的数量几乎相等的特点形成鲜明的对照,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劣质的上市公司得不到清除,而优质的公司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上市,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得不到改善。

本文首先介绍了中美两国退市制度,之后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我们上市与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上市制度(一)中国上市制度1.发行制度:中国对股票发行采取审核制。

审核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审批制度,一家公司能否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因此审核制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股票发行管理制度。

在中国,中国证监会是股票发行的审核人,审核中介机构们上报的材料。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荐人(券商)、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其中,保荐人是最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拟上市公司的全面尽调、所有中介人员的调度和申报材料的制作;会计师主要负责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律师主要负责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法律尽调,找出并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评估师主要负责对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交易或发行价格公平公正。

此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价格也有限制,一般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23倍,即发行人上一年度每股净利润的23倍。

2.保荐制度:保荐制度指的是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美国上市制度美国对股票发行则采用备案制。

备案制是指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将自己的左右需要披露的信息披露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则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中国美国股市九大差异比较

中国美国股市九大差异比较

中国美国股市九大差异比较中国美国股市九大差异比较BWCHINESE 中文网作者:董登新2014-04-08星期二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撰文:在美股“慢牛短熊”与A股“快牛慢熊”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中美两国股市存在的重大差异性。

中美股市在运行格局上的最大区别就是:中国A 股市场的熊交替一般表现为“快牛慢熊”,而美国股市的牛熊交替则大多表现为“慢牛短熊”。

事实上,在美股“慢牛短熊”与A 股“快牛慢熊”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中美两国股市存在的重大差异性。

世界两大经济体股市比较注:表中数据截止2014 年1月28 日,美国股市不包括并购后的欧洲市场部分)(一)投融资平台架构。

美国拥有世界规模最大、结构最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从现货到远期、期货、期权,从场内市场到场外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它不但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平台。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却是不健全、不完善的,我们有现货市场,但衍生市场十分欠缺;我们有相对发展较快的场内市场,但场外市场规模狭小;此外,与拥有150 万亿总资产的银行业相比,中国股市、债市、基市规模仍很狭小。

因此,中国企业融资偏好集中于银行贷款,老百姓财富保管偏好银行存款。

单一而狭窄的投融资渠道,无法形成组合投资、分散投资,在理财无门、保值无路的情况下,投资者除了炒还是炒!二)国民投资心态。

美国拥有全国统筹、全民覆盖、全国统一、以税代费的社保体系,以及雇主设立的补充养老、补充医保福利,使得国民从摇篮到坟墓全程均有足够保障,再加上美国民众在家庭理财上十分看重养老需求,并将养老作为家庭理财的终极目标,因此,其投资目标更长远,投资行的时间较短,除了城镇职工社保外,农民社保及城镇居民社保只是象征性地覆盖、保障程度很低,而且大多数雇主均不提供补充养老和补充医保,因此,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职工以外,大多数中国人仍然依靠养子防老或是个人储蓄养老。

外国退市制度

外国退市制度

外国退市制度外国退市制度是指在外国股票市场中,对于一些条件不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的一种制度。

退市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有着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的退市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它们的发展和实施取决于各国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因素。

以下将分析一些国际主要国家(美国、英国、德国、中国)的退市制度。

首先,美国的退市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美国的退市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愿退市、强制退市和债务重组。

自愿退市是指上市公司主动选择退市,主要原因包括业绩不佳、财务问题或其他经营困难。

强制退市是指股票交易所根据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如未能遵守交易所规定、公司破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因负债过高而进行重组和破产清算。

美国的退市制度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公司有明确的处罚机制,包括暂停和取消上市。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独立的退市公司(Nasdaq)、交易所(NYSE)和证券交易员协会(FINRA)等组织,对退市制度进行具体的实施和监管。

其次,英国的退市制度较为开放和灵活,也是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FSA)进行监管。

英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清算、公司解散和违约退市。

清算是指公司由于财务问题而进行的清算和重新组建。

公司解散是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违约退市是指公司违反监管规定而被交易所退市。

英国的退市制度相对更加宽松,给予上市公司更多的机会进行改善和重组。

再次,德国的退市制度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德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透明度和合规性进行严格监管。

德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暂停上市、摘牌和清算。

暂停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暂停对违反规定的公司的交易。

摘牌是指公司被从证券交易所上撤销。

清算是指公司因财务困难等原因进行清算和解散。

不同于美国和英国的是,德国的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更为严厉,对违反规定的公司退市的时间更为迅速。

中美私募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私募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比较

募基金 的运 行及I P O 退 出机制进行 了详细的规范之 外 ,还包括 《 证券法 》 、 《 证券交易法 》 、 《 投 资
公司法 》、 《 投资顾问法 》。同时 ,在美国各州还 使用 《 蓝天法 》来对 私募基金I P O退 出实施监管 。
通过 诸 多 的法 律 法 规 ,美 国基 本 实现 了 对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体 系 的配 套 性 管 理 。在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中 ,不
般由于I P O 机制的审批及相关监管步骤较为繁琐 ,
中国国情 国力 l _ 。 。
上 ,在3 6 个月 内可 以进行 转让所持股份 的操作 ,尽 管对于转让双方有明确的规定 ,但仍然能够增加股
份 的流 通性 。
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规 范如 《 证券法 》来看 ,对于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的 支持 力度 非常 有 限 ,可 以说 ,我 国针对 私募 基金 I P O退 出的立 法 基础 非常 薄弱 。

2 0 0 8 年 ,我 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 了 《 股 票上市规 ̄ J J 2 0 0 8 年修订稿 》,其 中对于I P O中持股 人的股份 流通 限制进行 了修改 ,即在公 司借助首次 公开发 行上市之后 ,能够在获得 交易所 同意的基础
2 0 1 5 / 0 2 I 5 1
2 . I P O退 出机制 的不 足
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办法 》正式施行 ,这更是
促进 了私募基金I P O 退 出审核的高效性及透明性 ,降
低 了I P O 原 本较 长 的 时间 成本 。该 办法 后 来被 修 改 。
尽管私募基金的I P O 退出机制有很大优势 ,但对 于此种机制来讲 ,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与缺陷。I P O 退 出机制需要较长的时间成本 与较大 的经济成本 ,

世界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退市制度

世界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退市制度

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对于上市公司不符合哪些条件时应该退市,虽然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结起来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化的和非数量化的,其中数量化的内容包括了公司的股东数量、股本规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等,非数量化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情况等等。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只要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必须退市:公众股东人数、成交量急剧收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没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连续5年不分红利;资产处置、冻结等造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退市标准在美国,纳斯达克作为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从该市场退市的股票特别的多,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包含初始上市和持续上市标准,只要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就会退市,其中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包含如下: 股东人数≥300人;市值≥3500万美元;公众持股量≥5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100万美元;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 ≥50万美元;有形净资产≥200万美元;最低报买价美元≥1美元做市商数≥2个。

其中最低报买价不低于一美元,也称“一美元规则”,即只要股价在1美元以下连续停留30天,就有可能被摘牌。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在非数量标准方面对公司的第一次上市或持续上市也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中报、年报等的报送,股东大会,投票机制,独立董事,内部审核委员会等共同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规或虚假信息披露等公司经营合规守法方面明令禁止的情况,那么必然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主板退市标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无论是否有来自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可以在它认为合适的情况或者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只要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次序的市场的情况下,上述情形随时都可以发生。

中美退市机制比较

中美退市机制比较

了持 续上 市数 量标准 和持 续上 市非 数量 标准 , 斯 达克 市场 纳
就 会 暂 停 或 终 止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交 易 。 表 1列 出 了 纳 斯 达克全 国市场持 续上 市 的数量 标准 。
表 1 美 国纳 斯 迭 克 全 国市 场 持 续 上 市 的 数 量 标 准 ( 元 ) 美
易 。可见 , 约证 交所 决 定 某 家公 司股 票 终 止 上 市 , 长需 纽 最 要经 过近 2 3个 月 的 时 间 。剔 除 1 个 月 的 整 改 宽 限 期 , 长 8 最 有 将 近 5 月 的 足 够 时 间 进 行 前 期 准 备 ,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个 以
无要 求
70 5 O万或
同 时 满 足
4 0万 0
无 要 求
无 要 求
50 0 0万 或
同 时 满足
个; ②社会 公众 持有 股票 少于 2 O万 股 , 或其 总市 值 少于 1 0 0
万 美 元 ; 过 去 的 5 经 营 亏 损 ; 总 资 产 少 于 4 0万 美 元 , ③ 年 ④ 0 而 且 过 去 4年 每 年 亏 损 ; 总 资 产 少 于 2 0万 美 元 , 且 过 ⑤ 0 并 去 2年 每 年 亏 损 ; 连 续 5年 不 分 红 利 。 ⑥ 2 美 国纽 约 交 易 所 退 市 程 序 。成 熟 证 券 市 场 对 做 出 上 .
确 及 时 等 。退 市 程 序 则 包 括 退 市 审 核 和 退 市 执 行 两 大 程 序 ,
整改 方案 , 于后 期执 行时 能够 收到 实效 。 便 ( ) 国纳斯达 克市 场 的退市标 准 和退 市程序 二 美 1 美 国纳斯 达克 市 场 的 退 市 标 准 。美 国纳 斯 达 克 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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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票退市制度比较美国市场化退市机制孕育伟大企业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美国股市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

其中,“大进大出”是美国股市优胜劣汰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体现。

在IPO发审制度上,美国股市采用了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的“注册制”;在退市标准上,美国股市同时采用了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标准。

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吞吐自如、大浪淘沙;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一批世界知名的伟大企业,例如,微软、英特尔、苹果及IBM等。

众所周知,美国股市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是大体对称的。

比如,上市标准包括财务标准(如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与市场化标准(如股东人数、股价、市值、公众持股)两大系列;同样的,退市标准也对称地设计为财务标准与市场化标准两大系列。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股市而言,其成长周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

初创阶段。

股市扩容速度比较迟缓,可供筛选的上市资源比较短缺,由于股市规模狭小、法制建设滞后以及监管乏力,往往导致市场投机猖獗,管理比较混乱。

例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前的美国股市,便处于初创阶段。

成长阶段。

一般表现为股市大规模快速扩容,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数量同步增加,但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当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因此,在这一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会不断创新高。

例如,20世纪3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美国股市,大体经历了近70年的扩张周期或成长周期。

成熟阶段。

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不再继续增加,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家数与当年的退市公司家数基本持平,有时退市家数超过当年IPO家数,有时IPO家数超过当年退市家数。

例如,当今的美国股市就已经步入了典型的成熟阶段。

2019年10月1日,美国证交所(AMEX)正式并入纽约证交所(NYSE)。

此前,美国股市主要由三大市场所构成:NYSE、NASDAQ及AMEX。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一场世界性大牛市,将美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推向历史最高峰。

1994年底,NYSE上市公司首次突破2000家,达到2128家。

1999年底,NYSE上市公司数首破3000家,达到3025家。

随后,NYSE上市公司数量开始逐年减少,从2019、2019年的新一轮世界性大牛市一直到今天,NYSE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00家左右。

1995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首破5000家,达5127家。

1996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达5556家。

随后,NASDAQ上市公司数开始逐年减少,从2019、2019年大牛市至今,一直稳定在3000家左右。

1995年至2002年的8年间是美国股市从极盛走向平稳的重大转折时期,其间经历了2000年前后网络泡沫破灭以及2001年“9 11”恐怖事件带来的巨大冲击。

在这大牛大熊的8年间,美国股市共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创下股市发展史上的退市记录之最。

根据7000多家退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分析,退市原因大体可区分为三类:一是因并购或私有化原因自动、自主退市;二是因达不到持续挂牌的财务标准或市场化标准而被迫、被动退市;三是因法人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退市。

十分巧合的是,在NASDAQ每年退市的公司中,恰好有一半是自动、自主退市,另一半则是被迫、被动退市(含违法犯罪)。

然而,在NYSE每年退市的公司中,自动退市与被动退市的比例大约为3:1。

在被动、被迫退市中,NYSE公司退市的前三位主要原因是:市值退市、股价退市、破产退市。

与NYSE有所不同的是,NASDAQ被动、被迫退市的前三位主要原因是:股价退市、净资产或净利润退市、破产退市。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极高,股价变化能够充分反映投资者“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结果,因此,股价退市标准和市值退市标准成为美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美国退市制度的最大特色。

近年来,NYSE(美国主板)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00家左右,NASDAQ(美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则大体维持在3000家左右,从上市公司数来看,这也许是一个成熟市场的适度规模。

因为NYSE每年有大约100至3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100至300家公司退市。

同样的,NASDAQ每年有大约300至5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300至500家公司退市。

美国股市的“大进大出”,与我国A股退市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

目前,中国股市正处在快速扩容阶段,还远未到达“IPO家数与退市家数大体相当”的局面,相反,在未来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中国股市每年的IPO家数仍会远远大于退市家数,但二者差距将会逐渐缩小,尤其是随着退市制度完善以及市场化程度提高后,淘汰机制一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A股退市制度亟待改革,只有当超级垃圾股都能有尊严地退市时,股价信号才能回归其本色,到那时,股价退市法与市值退市法才有可能引入A股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举措近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备受瞩目。

会议总结了2002年以来我国金融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肯定金融改革发展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当前金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强调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着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应当说,我国在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方面,随着科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进程,有关部门不断适时地推出新的制度建设和改革政策,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其中,深圳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就是完善我国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于一些在主板未能有效治理的上市公司病症,现已被列入中小企业板的退市标准,这也为完善主板的退市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特别规定》构建了多角度、多层面、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及其指标体系,其主要看点在于提升监管理念和规范运行规则等方面。

从提升监管理念层面看。

体现在强化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与预警信号的前置性,加大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板现已运行两年多,形成了相当规模,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总结了经验与规律。

预计在未来几年,我国中小企业板会进入更快成长期。

在上市公司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入板门槛”,加快监管制度的“基本建设”,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避风险前置,强化一线监管权及其发布的预警信号,探索新的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运用科学量化的评价与指标体系,促使中小企业板树立“诚信之板”的市场形象,是极为必要的。

从规范运行规则层面看。

我国的沪深上市公司以往未将市场类指标列入退市框架,而综观国际上较为成熟发达的运作模式,则多以市场标准作为退市制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如在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有其著名的“一美元退市法则”,以股价标准作为退市制度的标杆之一;在纽交所也有成交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的数量规定。

《特别规定》的重要突破就在于强调了市场衡量,形成了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成交数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即1元)的,交易所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股价在实行风险警示后的90个交易日内,无法达到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达1元时,该公司就将失去上市资格。

由于要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于1元之上,实际相当于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后,如果在第71个交易日公司股价仍未满足条件并收于1元之下,相关公司就可能面临摘牌。

在这一退市过程中,从正常交易到被判退市,不过90个交易日。

此外,如果连续在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也将遭遇“亮牌”。

而且,退市指标已从主要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对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及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较多形式的经营运作与管理行为的控制。

尽管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但考察主板十几年的实际状况即可看出,上市公司提供高额的对外担保,隐蔽性大且风险危害性颇高,极易构成潜在隐患和危机,加之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因而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极为关注,不免深存疑虑,甚至动摇其投资信心。

因此,规范其担保行为是必要的。

此外,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也是较多见的不当行为,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要求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严格遵章守规;加大资金占用的违法成本。

将资金占用列为公司退市的一项指标。

这也是待亮的“警牌信号”。

公开谴责被引入退市标准则是又一重要亮点。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公开谴责“效应”弱化的现象,从以往对公开谴责的漠然无视到对公开谴责的加倍重视,使公开谴责真正具有威慑力和作用力。

按照《特别规定》,公司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公开谴责,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该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将被实施暂停上市;而被暂停上市后,该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将被终止上市。

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如果遭到4次谴责,公司则将退市出局。

此次新规加大了财务因素和财务功能的主导作用,在财务指标上首次规定要确保净资产值为正。

根据《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只要股东权益为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都将由深交所发布退市风险警示。

股东权益出现负数相对于企业连续亏损,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会有更大的冲击影响,按照《特别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该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将被实施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将被终止上市。

在出具审计报告上,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当于定期报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则说明该公司违反财务制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实施这一系列新的规定,可使以往粉饰数据、操纵报表的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管束、制约和遏制。

应当看到,现行的规制还只是刚刚运行,尚处于启动阶段,资本市场及其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仍需不断深化和完善。

我们应当在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结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培育与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推进,并参考、借鉴国际的运作模式和成功经验。

国际资本市场退市标准的触角涉及到更为扩展的领域和多维的评价视角,如运用股票市值、公众持股人数、持股数量、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获利水平、以及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和规则。

我们可在借鉴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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