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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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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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6日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把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我市医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更好地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持续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把我市建成山西省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提供人才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事关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增强,事关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巩固,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面对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中国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新机遇,围绕七大产业发展规划和全面推进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培养技能型人才,已成为我市人才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2、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但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还缺乏应有的重视,重专业人才、轻技能工人的社会偏见依然存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评价、使用等机制还没有建立,数量严重不足,断档现象严重。

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的高度,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现代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像尊重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像重视高级专家的培养那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像关心高级专家的成长那样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把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3、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适应建设现代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的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从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交流、保障等环节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

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

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1. 介绍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是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一项招聘计划,旨在帮助相关人群实现就业梦想和人生发展。

本文将介绍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的背景、目标、政策和申请要求。

2. 背景运城地区位于中国山西省中部,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欠发达的地区。

为了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提升群众的生活水平,运城地区政府决定实施专项计划招聘,给予特定目标群体更多的就业机会。

3. 目标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的主要目标如下: - 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改善生活条件。

- 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融入感。

- 支持退役军人顺利转业,为其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

- 引进高端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4. 政策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4.1. 就业优先政策针对特定目标群体,运城地区将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优先考虑招聘该群体的人员。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需充分考虑特定目标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4.2. 培训补贴政策对于特定目标群体,在录用后,运城地区将为其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知识技能提升,并提供培训补贴,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和提升能力。

4.3. 创业支持政策对于有创业意愿的特定目标群体,运城地区将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帮助其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4.4. 优惠待遇政策特定目标群体在参与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后,将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待遇,包括社保缴费优惠、住房保障等。

5. 申请要求运城地区专项计划招聘的申请要求如下:- 贫困人口需符合国家贫困线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专项评估。

- 残疾人需持有相应的残疾证明,并通过残疾人就业评估。

- 退役军人需持有退伍证,并通过退役军人就业评估。

- 高端人才需符合地方对高端人才的认定标准,并通过相应的专家评审。

6. 申请流程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申请流程略有不同,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供相关材料:根据所属目标群体不同,需要提供对应的申请材料,如贫困人口需提供贫困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晋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

具体如下: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

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人才流动【发文字号】运人社局发[2014]30号【发布部门】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运人社局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紧紧围绕我市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和文化旅游产业五大战略重点,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全力推进国家转型综改试验区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设,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的战略重点,根据《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69号)和《运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组织开展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现就今年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和数量(一)选拔对象选拔对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重点选拔在我市实施“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和文化旅游产业”五大战略重点中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二)选拔数量2014年我市选拔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50名。

二、选拔条件运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家、山西省以及市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起到带头、促进作用,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医疗机构:现将《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4日运城市承接“136”兴医工程市级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党的十九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卫生健康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医疗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医疗技术水平较快提升,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但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进程,运城市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特别是高端医疗技术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就医需求,已成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制约。

2018年4月山西省启动了“136”兴医工程,为了更好承接省“136”兴医工程,提升运城市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决定在运城市开展领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计划用三年时间,实施高端人才兴医战略、尖端技术强医战略、优质资源共享战略,为运城市打造一批达到国家级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立足运城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着力破除制约医院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创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发展新局面,为推进“健康运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基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我们制定了《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3日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

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

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第三条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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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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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优化引才环境,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运发〔2004〕21号)和《运城市吸纳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办法(试行)》(运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界定
第二条下列引进对象可享受《办法》中相应的有关政策:
1、两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4、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含高级技师)、市级拔尖人才;
6、35岁以下国家985院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等);
7、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各类特殊人才。

主要指调入人员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市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来运创办实体的创业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享受相应的有关政策。

第三章引进办理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报市人事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申领并填写《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加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对持有《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的优秀人才,实行“一卡通”办事制度,下列各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1、人事手续: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人事手续及工资级别评定、工资待遇等由市人事局具体承办,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外地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2、编制手续:由市编办负责办理;
3、户口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允许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户口;
4、社会保障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5、子女入学手续:由市教育局负责办理,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子女入学免收择校费、借读费等。

第四章享受有关政策办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凭《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八条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人员,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由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

第九条高学历及紧缺人才档案重建手续由人事局承办:
(一)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申请档案重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并盖章的学籍卡;
3、获得专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4、调入单位盖章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审批表》。

(二)高学历及紧缺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接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认档案材料。

(三)高学历及紧缺人才调出运城或原档案同意调来运城时,重建档案中运城工作经历部分与原档案合并。

第十条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主持的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并参与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突破《公司法》规定比例的,应在资本注册前由项目投资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

报审时须提供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主持研究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或者科技成果获奖证书或者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转让、推广合同。

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主持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并产生效益需要奖励的,可由本人向市科技局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成果转化或成果转让、推广合同;
2、有关企业转化技术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财务证明;
3、市地税局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或者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技术报告(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特征及技术方案论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分析等内容)。

市科技局在收到提出的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奖励额度,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由人事部门签字核实,对服务年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来去自由。

完成约定的科研项
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增编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市人事局要对已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期满离岗、辞职辞退或中途离岗的,要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函告市编办。

第十六条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对引进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给予经费资助的,其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它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人才。

第十八条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运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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