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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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矿民主集中制,建立规范的议事程序,确保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矿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党章》、《公司法》和我矿实际,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党政联席会制度,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会议审议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依法议事、民主管理、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矿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确定会议议案、列席人员并签发会议纪要,负责对会议议案作出最后裁决。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矿长主持。研究党务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行政工作由矿长主持;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需要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其他分管矿领导负责就会议议案发表意见和表决。

第七条党工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通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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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提出议案的部门负责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就提出的议案进行说明、发表参考意见。

第三章会议程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召开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矿长共同商定。属党务工作内容的会议由党工科牵头负责;属行政工作内容的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和矿长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审议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部门提前组织进行充分研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分别报党工科、综合办公室。

党工科和综合办公室共同拟定召开会议的初步意见,经党总支书记、矿长确定会议时间后组织召开会议。

提出议案的部门应将议案材料于会前至少两日发放至参会人员,使参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审阅议案。党政联席会原则上应一事一议,不议临时增加的议案,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提出议案部门会上就提出的议案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就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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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召开党政联席会时,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向主持人请假,会后在表决票上签署意见,党工科、综合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内容向缺席的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会议应就审议的议案形成会议纪要(决议)。

会议的过程、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党政联席会讨论议案时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发表意见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意见,应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上会表决。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事项性质,由党工科、综合办公室分别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四章决议督办和执行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会议决议经参与表决人员签字、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由综合办公室或党工科通知到各相关单位,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若对会议作出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对决议作出改变之前,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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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情绪或行为,并应当以集体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导致执行有困难需再次提请党政联席会决策的,由牵头部门重新申请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总支书记或矿长指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会议决议由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党工科、综合办公室牵头对会议纪要相关事项进行督办,并定期向矿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会议研究的议案与参会者相关且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下发之间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我矿,由党工科、综合办公室代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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