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3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3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目录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一、总则 (2)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2)二、议事范围 (2)第九条讨论决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3)第十二条讨论确定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其他问题。
(3)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3)四、议事和决定 (4)五、执行与反馈 (5)六、附则 (6)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规范的议事程序,保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公司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司管理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涉及学校重要后勤保障事务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以及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严格把握党政联席会议与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二、议事范围第七条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讨论决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管理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人事工作、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讨论确定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关于改革、发展与建设的重大事项。
XX职业技术大学关于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XX职业技术大学关于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或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四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团委书记等。
根据议题需要,经书记和院长商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外出,因故必须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定党务副职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六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一)传达和讨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二)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三)讨论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四)讨论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五)讨论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六)讨论本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七)讨论研究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八)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先广泛的开展师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专题会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大学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大学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要求,提高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后勤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
坚持后勤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后勤党总支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范围:(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后勤“三重一大”事项。
(三)后勤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后勤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后勤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收支、大型设备购置、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涉及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七)其他事关后勤全局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议题确定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分管领导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出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外,每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需提前1-2天送交出席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事先未列入议题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
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大学院(部)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部)政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院(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院(部)政联席会议是院(部)集体领导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在院(部)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凡属院(部)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三条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部)政负责人、政副职、院长(主任)助理组成,院(部)分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由院(部)政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第二章议题范围第四条院(部)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主要是:1.研究制定校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在院(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院(部)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位点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实施办法。
3.研究决定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就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根据校委授权,研究决定院(部)内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及干部、人事安排,按相关程序报批和备案。
5.研究决定院(部)各项经费预算,讨论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处理。
6.研究决定院(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职工考核奖惩等事项。
7.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8.其它应由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第五条院(部)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取得共识后提交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提交人应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提出议题的初衷、议题要点、初步解决方案等。
第六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政联席会议议程。
与会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矿民主集中制,建立规范的议事程序,确保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矿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党章》、《公司法》和我矿实际,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党政联席会制度,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会议审议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依法议事、民主管理、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矿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确定会议议案、列席人员并签发会议纪要,负责对会议议案作出最后裁决。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矿长主持。
研究党务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行政工作由矿长主持;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需要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其他分管矿领导负责就会议议案发表意见和表决。
第七条党工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通知参— 1 —会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
提出议案的部门负责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就提出的议案进行说明、发表参考意见。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党政联席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召开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矿长共同商定。
属党务工作内容的会议由党工科牵头负责;属行政工作内容的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和矿长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审议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部门提前组织进行充分研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分别报党工科、综合办公室。
党工科和综合办公室共同拟定召开会议的初步意见,经党总支书记、矿长确定会议时间后组织召开会议。
提出议案的部门应将议案材料于会前至少两日发放至参会人员,使参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审阅议案。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应一事一议,不议临时增加的议案,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提出议案部门会上就提出的议案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就议— 2 —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政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政联席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维护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或委干事负责会议通知、列席会议并进行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
第四条政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分别讨论开学初和学期末学院的计划安排和总结,如遇紧急情况或重要工作问题需研究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学校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2、研究和讨论学院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研究和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等关系学院发展全的重大事项;4、研究讨论学院经费预算和大额开支事宜;5、研究讨论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及本科学生免试推研等的意见;6、讨论确定学院办公室主任、委干事、辅导员、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人选,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7、研究引进、聘任、辞退和解聘人员事项,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8、研究建立、修改、废止学院各种规章制度;9、研究讨论学院干部思想、组织、作风、廉建及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10、研究学校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召开例会时,先进行前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总结。
参会人员应事先对分管工作进行总结,必要时准备书面材料。
第七条召开专题会议或决定重要事项要事先提出预选方案,供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通知要明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第八条政联席会议形成集体决议后,每个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学校委、行政反映。
第九条分管领导为政联席会议决定落实的责任人。
不能按时落实的任务应查明原因,及时与主管领导协商解决方案,并在下次会议上说明情况。
第十条会议记录要全面、详细、准确。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党政联席会按照会议内容,主要研究党群、纪检监察、人事任免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总经理主持。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具体负责组织。
第二条会议出席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经营班子成员;公司纪委副书记、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部长、党委秘书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议事范围:(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上级党委、纪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部署;(二)研究改革调整、发展建设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三)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工民主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公司中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具有委托管理关系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培养、选拔、考察、任免、奖惩以及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五)研究向公司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对外对上的重要报告、材料等;(六)审查公司党委表彰的各类先进典型,推荐由上级党组织表彰的各类先进典型;(七)党委及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议事规则:(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会议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方可进行。
(三)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分别提出,也可由业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上会议题。
(四)对于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议题,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五)会议议事应按照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进行。
议事时,由提出议题的人员或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经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当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SXXNY-FR-02-2013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13-7-15发布 2013-7-8实施发布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RP.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按照本规则召开并作出决策。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和工会主席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联席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和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召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到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和总经理一票否决相结合的表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设党政联席会议秘书一名,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决议或纪要的编写和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会议的筹备与召开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延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负责筹备。
(一)议案形成并经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应尽快将议案(非涉密事项)通过OA系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阅研。
涉密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
经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增加的议案应至少提前24小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阅研,否则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有权拒绝审议;(三)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指定专人记录。
第三章会议议案第九条以下三种方式均可形成党政联席会议议案:(一)公司各部门提出议案的建议,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提交会议审议的;(二)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提出的;(三)二名以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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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XNY-FR-02-2013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3-7-15发布 2013-7-8实施
发布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RP.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按照本规则召开并作出决策。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和工会主席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联席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和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召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到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和总经理一票否决相结合的表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设党政联席会议秘书一名,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决议或纪要的编写和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延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负责筹备。
(一)议案形成并经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应尽快将议案(非涉密事项)通过OA系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阅研。
涉密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
经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增加的议案应至少提前24小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阅研,否则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有权拒绝审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指定专人记录。
第三章会议议案
第九条以下三种方式均可形成党政联席会议议案:
(一)公司各部门提出议案的建议,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二)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提出的;
(三)二名以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
上述议案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条具有议案建议权和议案提出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拟提交审议事项成熟后尽快提交议案,特殊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至少提前1天提出并完成运转程序。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范围按照《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会议审议议案和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与会人员应当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出发,负责地表明自己的意见。
发表意见应当围绕中心议题,简明扼要,观点鲜明。
第十三条总经理对每项议案的表决应当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党政联席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明确表达“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拥有表决权。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员应将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和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十四条会议通过议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表决同意;
(二)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
(三)总经理表决同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形成决议或纪要,且经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审签、会议召集人签发后生效,决议和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会议组成人员对应提请联席会议审议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会议组成人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十六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审议过程及与会人员的发言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和党政联席会议秘书负责对会议决议和纪要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党委书记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并在会议上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表决权。
总经理书面委托其他会议成员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视同总经理出席了该次会议。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纪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指定专人保存。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国水投〔2010〕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