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机构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

Industrial Finance 产业财经21摘 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中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政府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较大幅度提高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额度,与银行机构合作授信规模也增加,支持中小企业数量与额度也在增加,有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但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使得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敞口也在增加,完善的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分析与控制意义积极,有利融资担保机构良性运营,有利融资担保更加普惠性支持经济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风险分析;控制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因素很多,重要一点是其资信一般及有效资产较少,银行机构一般会评审其风险较高,在风险定价中自然会上浮贷款利率,并尽可能要求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和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
显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也因有效资产较少使得银行授信额度有限或未能通过,此时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全额担保,将从两个角度有效且高质使得企业融入合理资金额度。
提升资信水平:对贷款额度的全覆盖担保可提升企业履约能力;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对中小企业授信利率不上浮或略有上浮。
一、融资担保业务常见风险因素融资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过程实际也是将风险转移至自身的过程,影响自身风险管理压力增加与可授信额度减少。
对业务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敞口识别和确定,影响保前风险控制措施选择的有效性。
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常见风险敞口涉及金融工具特质、合作机构风险分担、自身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尚需完善、企业主体情况、反担保措施配置、行业及区域特点等方面。
(一)风险管控尚需加强融资担保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类金融机构,在担保业务风险分析及控制工作中,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是业务良性运营的核心支撑点,离开专业人才与完善制度,就没有完善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
风险管理不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内控制度不完善将给业务运营发展带来各类型风险,不利于担保业务风险的分析识别、控制防范。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1. 引言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其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弱,融资成为其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本文将分析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帮助中小企业安全、稳健地进行融资。
2. 法律风险2.1 合同风险在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需要与各种融资方签订合同,但由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往往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2.2 知识产权风险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例如专利、商标等。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未能妥善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损失等风险。
2.3 法律法规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往往未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罚款、注销等严重后果。
3. 防范对策3.1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风险,与融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合理。
企业应当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对于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和修改。
3.2 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专利、商标等申请,并与融资方在合同中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3.3 加强法律法规意识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聘请律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在融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
4.中小企业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也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以降低自身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只有正确应对法律风险,中小企业才能够稳健地发展,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武财投[2005]42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投〔2005〕422号2005年9月21日)各区财政局、经委,各担保机构: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
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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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一、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模式是一种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上下游中小企 业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进行控制,银行给予供应链中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融 资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供应链融资模式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1、根据操作方式可以分为静态供应链融资和动态供应链融资。静态供应链融 资是指银行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货物、资金等静态要素进行评估,给予信贷支持的 融资方式。动态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订单、应收账款等动态要 素进行评估,给予信贷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 融资难的问题。然而,在实施供应链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 进行评价,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基本素 质、财务状况、供应链运营状况、市场环境以及管理层素质等多个方面;在评价 方法的选取上,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 信用风险,以推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健康发展。
五、结果与讨论
五、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不同供应链融资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缺点。融通仓模 式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物流压力和降低物流成本,但占用资金较多;保理模式 能够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应收账款的质量是关键;订单模 式有利于实现生产与销售的联动,提高订单履行效率,但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
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 险管理研究
目录
01 一、引言
03
三、中小企业供应链 融资风险管理
02
二、中小企业供应链 融资模式
04
四、研究方法与数据 来源
目录
05 五、结果与讨论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浅探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浅探张延芳【摘要】做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助推器的中小企业,其发展过程中资金融通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结合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融资项目风险管理的需要,探讨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风险控制,提出了符合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双赢”发展的实际操作建议.【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作者】张延芳【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分行,河北邯郸 056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32目前,支持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已在多层面达成共识,但具体操作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司治理以家族式为主,结构单一,内控机制不健全,往往是一人说了算,持续经营能力不强;经营缺乏规范,资金运作不透明,综合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结构不合理,授信融资缺乏足值的担保抵押资产;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违约率居高不下,影响了银行授信融资的积极性等。
因此,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管理,是当前解决其资金矛盾的基础。
一、重建企业信用等级体系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在信用活动中违约的可能性及违约可能给授信人所造成损失程度大小的看法。
针对中小企业,要有特定的中小企业评级模型,需要在指标选择和指标权重的确定上都充分体现其客户风险特点和违约特征:第一是设置边界条件,降低贸易型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权重,同时增加中小企业银行账户行为(包括存贷款行为、销售收入归行率、纳税资产比和逾期行为等)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企业的资金和经营状况信用程度的指标。
第二是更加注重当地经营环境,比如产业集群、综合配套和关联群体等。
第三是考虑评级体系指标中共性财务指标的不同内容的参考值;第四是更加注重实际控制人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有效评价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中小企业的的信誉程度、管理能力、竞争能力、发展潜力更多地反映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能力上,所以关注和分析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能力和信誉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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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xx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
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