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

论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
论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

论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全球一体化趋势的进行,局限于各国国民保护的知识产权立法,不再适应现实的需求。于是,各国开始订立国际间知识产权条约,同时通过在条约中引入“国民待遇”条款,来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扩大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关键字:知识产权条约;《巴黎公约》;国民待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各国存在仅仅几百年历史,远短于其他部门法律存在的时间,但其却引导了法律全球化的的潮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暂称为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全球化特征。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其不能像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然而也真是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使得权利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加以制止。如此势必使各国的国外市场遭受损害。

为克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条约规则,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国际社会正是通过各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确定

各国签订各种知识产权的条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打破保护的地域局限性,使得各国在为本国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为外国公民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于是,各国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正式引入了“国民待遇”

原则的概念,从而使得传统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发生了彻底变化。1根据此项原则,凡已经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不论其本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具体规定如何,均依公约承担了一项国际义务,即必须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公约成员国国民,以及在本国或其他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而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法律地位,使其得以与本国国民一样,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履行本国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后,获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工业产权权利。【1】简而言之,就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的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对于工业产权享有同等的待遇。

如此,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各公约成员国国民,甚至部分非公约成员国(1)参见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年版。

国民,便在他国获得了工业产权的保护,使得其工业产权在他国能够实现与所属国相同的利益,从而让权利人更加愿意公开自己的工业产权,和保障各成员国工业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十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自从《巴黎公约》第一次引入“国民待遇”原则后,其便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几乎其后订立的,包括《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罗马公约》、《华盛顿条约》以及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条约中都引入或涉及此项原则,尽管各条约对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规定有所出入,但无不体现了打破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根本目的。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对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各知识产权条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里主要我们主要来谈谈“国民待遇”原则的对象,即能够享受该原则的国民范围。因为对于“国民待遇”原则的权利客体和适用范围,根据订立的知识产权条约的种类的不同,各不相同,也较容易理解。而对于适用公民范围,各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则有所出入。

首先,我们来看看最早确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

1、公约成员国公民。这也是最容易理解的一类,因为知识产权条约订立

的原则之一便是“互惠原则”,即A国希望自己的国民在B国受到保护。因此就给B国国民提供保护。【2】因此,公约各成员国国民必然在各成员国中享受“国民待遇”。

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公约成员国之一有住所,或者有真实而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的人。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国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能起到吸引他国人才的作用。

另外,对于公约成员国国民,公约还特别规定,其享受“国民待遇”时,不要求其在主张保护之国家有住所或营业所。从而给了公约成员国国民最为稳妥,全面的权利保护。

其后订立的知识产权条约关于“国民范围”的设定,大多以《巴黎公约》为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对其进行了补充和改变。主要表现在:

1、《伯尔尼公约》将第二类受公约保护者在成员国之一有住所的条件,改

变为拥有居所。在法律上,住所具有比居所更高的要求。只要拥有房产,便可说其在该处拥有居所。住所则不同,其性质类似于中国关于户籍的说法,是具有长期稳定的性质的。如此,实际上是对“国民”要求的降低,是对国民范围的一种实际上的扩大。

另外,《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以公约规定作为各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这便防止权利人在某些成员国的保护水平低于公约规定的情况的出现,是相比于《巴黎公约》的又一进步。

2、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条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有义务

为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确保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规定成员国均应2在其领土范围内保护一起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做法,为多数20世纪订立的条约所采纳,是3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极度扩大,但缺点是没规定提供何种程度4的

(2)参见梁鹰,《正确理解和运用国民待遇原则》,载于《前线》,2002年第9期。(3)参见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年

保护。

3、1994年缔结的TRIPS协议,更是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指向了《巴

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公约》规定的全部“国民”,是对国民范围的一种新的规定方式,也是对《巴黎公约》的“国民范围”的一种扩大。

总得来说,早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对象主要要求其与条约的至少一个缔约国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国籍、居住所或营业所。【3】后期,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将保护对象极度扩大到了在各国境内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但也要求是存在于各国境内。可见,知识产权条约中对于“国民待遇”的范围,都是以与成员国存在一定联系为基础的。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非歧视性原则的基础上,其目标是为了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4】而知识产权具有其经济属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经济情况,也是各国间贸易往来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条约中引入“国民待遇”原则,对各国的贸易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理论上说,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私法原则大体上有两个:起源地法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5】所谓起源地法原则,就是根据知识产权所属的国籍,一般是按照权利人的国籍做出判断,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适用这个原则的的优点是同一件知识产权作品将在所有缔约国收到同样的待遇,但缺点是律师和法院需要适用大量外国法,有时在一个案件中甚至需要同时适用几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而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很好地克服这个缺点,但该原则也有其自己的缺点,便是同一知识产权作品根据被要求保护国家之国内法在各缔约国所获得的保护是不同的。但是最终世界各国还是选择了“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因为其优点超过了缺点。

主要表现在:

(1)各国适用自己国内法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裁决,往往能够更加熟练,提高判决的质量,提高法院效率;

(2)低保护水平国家的权利人将认识到他们在高保护水平的国家所获得的待遇高于他们在国内获得的保护,从而对政府产生压力,要求

政府提高国内保护水平。【6】如此便带动了各国保护水平的提高。

这两个重要优点的存在,使得各国在订立知识产权条约时,始终选择“国民待遇”原则,从而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各缔约国内都获得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版;

(4)参见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版;(5)参见王万军,《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载于《网易商业报道》,2004年2月16日;

(6)参见曹新明,《试析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01. 1。

五、国民待遇的例外

由于各国国内立法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分歧,尤其是对于司法程序的规定,通常会对涉外案件作出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各国从各自国内情况出发,为保证案件审理顺利开展,同时更符合本国利益而设定的,对各国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知识产权条约也对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

如《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关系到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联系地点的确定或代理人的指定时,凡其本国工业产权法律中有强制性规定的,每一联盟成员国均得以公开声名保留。【7】

又TRIPS协议第3条第2款也规定,关系到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包括必须在各成员国管辖权范围内确定联系地点或指定代理人方面的要求时,各成员得依第1款之规定而主张(国民待遇)例外,条件是此种例外是为保证不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法律或规章之知行所必需的,而且此种做法不致构成对贸易的不正当限制。【8】

六、结语

“国民待遇”原则从其第一次出现在知识产权条约中起,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里,国际局势发生了许多变化,各国间的经济交流日益繁多,联系日渐紧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真正上升到了国际化的高度,从而使得各国不断地协议缔结各种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知识产权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始终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因为其代表了条约的根本目的,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从而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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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参见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年版;

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

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组专利。专利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一项专利要想得到合理的保护,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得到法律的确认。 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以上内容就是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详细解析,也就是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只有符合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专利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忽视专利的作用,同时也要及时进行专利的申请。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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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申请的5项基本要求

药品专利申请的5项基本要求 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药学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的种类简要介绍

知识产权的种类简要介绍 IP变现在当下市场愈演愈烈,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个流量大的网络IP往往蕴含着千万级、甚至上亿元的市场价值。为此,了解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非常重要。毕竟你要先知道这个IP受不受法律保护,才会决定购买、融资或者经营。 一、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

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二、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由以上法条可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以上内容,讲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标准。在这里提出这些标准,不仅在于提醒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的的所有人忽略自己财产,还在于警告那些以为中国法律漏洞,随意遣返别人的IP的人,考虑一下自己违法成本的巨大,难以支付。知识产权的种类总结里有助于我们考虑更好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好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的好处 篇一: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 没有牌子的牛奶大家不敢喝;没有丰富内容的电视大家没兴趣看;没有创新、市场上又怎么会出现手机、mp3、mp4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创新、品牌,还是创作,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被仿制、品牌被假冒、作品被盗版,企业的创新投入、品牌的持续培育、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就没有良好市场环境,就没有继续创作创造培育的经费保障,就没有优秀的创造人才的吸引资本。这些与百姓生活密切关系的商品可都是知识产权产品。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生活内容的丰富是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 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

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法则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知识产权;公众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营知识产权的形式,严格受法律保护。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与私营部门的产品和双重性质的公共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的知识产权权利,同时还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就显的格外重要。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XX年6 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

知识产权相关介绍说明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软著相关说明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条件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1、新颖性包括以下情况:(1)、在专利申请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专利申请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使用过,或其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3)、没有他人抢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创造性是指以下情况:(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创造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材料: 1.技术交底书(空白模板见附录): 技术名称 背景技术说明【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状况,客观分析其存在的 缺陷或不足】 有益效果说明【正面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上述 技术问题后所带来的有益效果】 具体的技术方案和关键技术点说明【详细说明整体技术或产品的结构、 原理、动作关系等,以及给本发明带来的有益效果的关键技术点】附图【如电路图。逻辑关系图,工艺流程图。控制流程图等】 具体实施例子说明【至少提供一个最佳实施方式,其具体化程度应当 达到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所述的内容能够重现分发明】 2.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3.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费用减缓出证表盖鲜章(我方提供) 6.代办费用减缓委托书盖鲜章(我方提供) 7.专利代办委托书盖鲜章(我方提供) 8.专利代理合同盖鲜章(我方提供) 费用:代理费:5000元/件官费3450元/件 官费包括:申请费(90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公布印刷费(50元) 减缓后:代理费:5000元/件官费560元/件 官费包括:申请费(135元)、实质审查费(375元)、公布印刷费(50元) 流程:前期:前期洽谈——签订合同——准备技术材料——撰写申请文件———客户审核确认——递交申请——领取受理通知书 实审: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及相关材料——收到《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实审意见——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专利证书 时间:整个过程大概需要1.5-2年左右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业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法律需求分析报告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介绍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简介: 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中央提出的培养和大力发展的组织,更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行业性质和社会作用来看,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社会中介行业,这是对此类行业客观的定位,这种定位,决定了此类行业应当持一种社会中立的态度,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行业。 (二)中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各类经济机构约5000家,从业人员约10万人,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经纪人日趋增多,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其中不乏一些跨国公司。他们在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其中以技术经纪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最为迅速,这些知识产权服务者为促进专利和与之有关的商品流通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三)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机遇: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回避风险最重要的是从业人员的信誉和能力,因此知识产权代理人的素质是相当重要的。我国目前对代理人身份的取得已设下了一些严格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代理人数量偏少,特别是专利人才匾乏,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因为从事专利工作既要有技术背景,又要谙熟法律,并能熟练运用英语或英汉双语,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单从专利代理来说,根据自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国内申请专利数量为25万件,其中84%由代理人申请,平均算来每个代理人一年要代理接近80个案件。专利申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一位代理人一年处理这么多的案件比较困难,也无法保证质量。此外,专利代理人才除了总数不足外,能够完成涉外代理的人才就更少了,而涉外专利几乎都要通过专利代理。因而,涉外专利代理领域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我国专利代理人才在数量分布上也不均衡。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7000名通过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中以北京的从业人数最多,约占总人数的27%;其次是上海,约占总人数的8.5%;广东位居第三位,约占6.5%。北京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占据优势,从业人员的素质也相对较高。人才的分布与市场需求有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专利

知识产权提纲

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 1 自主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要点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2 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 3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几个重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第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三,帮助和促进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也应该是企业。第四,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本身的保护就不容易,如果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企业、对发明人、对创造人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来说都是一个打击。第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社会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要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

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选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公民:具有国籍的人自然人:独立的个人法人:人,社团,单位,公司,具有民事权利。对法人惩罚的形式是罚款。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2 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包括7类一、版权及有关权。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记。四、工业设计。五、专利。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保护商业秘密。 3 狭义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类。 4 广义的知识产权还包括"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科学发现权,商业秘密权 5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类:工业产权和版权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6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1、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2、专有性又可以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是法定的。 5、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利用具有天然的特殊构型,色彩的玉石,经过精心设计,巧夺天工制成的工艺品,虽然是一项智力成果,可以版权保护,却无法取得专利

汤森路透知识产权服务介绍_高校篇

汤森路透知识产权服务介绍 一、汤森路透简介 汤森路透是全球最领先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商,服务于全球商务及专业精英。 汤森路透结合专业知识与创新技术,为关键决策者提供涉及金融与风险、法律、税务与财会、知识产权与科技和媒体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同时,公司拥有全球最受信任的新闻机构—路透社。公司总部位于纽约,主要分支机构设于英国伦敦、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伊根等地。公司共有6万多名员工,遍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与地区。 二、汤森路透知识产权与科技简介 汤森路透旗下的知识产权与科技业务长期以来致力于为全球学术界与企业界的 研发和创新提供强大的智能信息解决方案。 汤森路透已经成功地为全球的五百强企业、政府、大学和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 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技术全景分析、专利稳定性检索、防侵权服务、专利无效性服务、竞争对手和技术态势分析等各种类型的服务咨询工作。客户包括全球排名前100 的律所、排名前20 的研发企业、国际顶尖高校和政府机构,如其中政府 机构有WIPO、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沙特阿拉伯政府等。同时也是中国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合作伙伴,为专利局专利审查提供德温特专利数据库等关键工具。 三、汤森路透知识产权服务优势 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汤森路透具有明显的优势。 1.丰富的全球数据资源 使用全球最重要的专利数据,包括DWPI 数据库,Thomson Innovation?检索 分析平台,INPADOC 及各国专利授权机构的官方数据库,USPTO 使用的EAST 和WEST 系统,其它世界领先的汤森路透的专利及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包括:ISI Web of Knowledge ?, Geneseq ?, Derwent Drug File, Micro Patent Pat Search?全文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人越来越多,那么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做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二、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

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一)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着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着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着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着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

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

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模式分析

精心整理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模式分析 中国在专利运营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呈现两种模式:高校专利运营模式和国外专利运营引入模式。高校以其巨大的专利数量为基础来建立专利转化机制。专利运营这一环节早期并没有受到重视,国内专利运营机构数量少,起步晚,不成熟。下面介绍几家国内典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模式 (二)业务范围 上海盛知华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对专利进行商业化运作,主要包括:专利评估、培育、保护、营销、交易和监督这六个部分。具体如下:

1、专利评估:评价一项技术是否真正具有创新性和技术竞争优势,判断这项技术能否获得有效专利保护,评价这项技术的商业应用方式和市场潜力; 2、专利培育:对于具有潜在专利商业价值的专利技术,提供加强专利保护策略,和进一步开发推进策略,提高产业化可行性;通过设计新实 3 4 5 6 一项专利运营的完整流程为: 1、盛知华公司获得一项发明,对其进行专利性评估与潜在商业价值评估; 2、评估结果认定该发明具有市场价值后,对该发明采取专利申请全过程质量管理;

3、专利申请完成后,对专利进行市场推广和营销; 4、当专利市场中有感兴趣的企业愿意获得专利许可时,盛知华对专利进行许可转让交易价值评估; 5、评估后进行许可转让交易谈判,谈判成功后签订合同; 6、许可转让完成后,公司收取许可收入的10%作为佣金。 ( 143 分: 1、专利咨询:提供企业个性化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顾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贯标辅导服务、高薪技术企业申报、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报告、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培训;

1专利撰写的基本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申请权的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以书面方式提交的材料称作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有五方面: (1)启动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专利局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审查的原始依据。(5)专利批准以后,专利申请文件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及其它附件。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一个文件,由其启动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说明书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项技术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而对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作为这种社会贡献的回报,申请人可取的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是专利要求书的依据,必要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因此,一项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不清楚所造成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时,可以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表达申请人对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被用来确定权利权的保护范围,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文件。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最重要的两部分,他们的撰写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撰写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发明创造能否获得权利以及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也会影响该权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程。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主体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实施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发明专利保护的主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但是不是所有的产品和方法据该于专利保护,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及由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中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下述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知识产权习题分析

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 1、单项选择题 (1)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是以()为龙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民法通则 C、合同法D著作权法 参考答案:B (2)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B、美国兰哈姆法 C、法国备案商标保护法令 D、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参考答案:C 2、多项选择题 (1)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 A、宪法 B、合同法 C、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参考答案:ABCD (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关系。 A、归属 B、利用 C、创造 D、交换 参考答案:ABD 3、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 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 1、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权能中的使用权 2、单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 A、有形物 B、无形物 C、信息 D、权利 参考答案:C (2)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A、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 B、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 C、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 参考答案:B

3、多项选择题 (1)属于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有()。 A、著作权 B、著作邻接权 C、专利权 D、商标权 参考答案:CD (2)知识产权是()。 A、对世权 B、对人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参考答案:AC (3)不具有法定时间性的知识产权有()。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商业秘密权 参考答案:CD (4)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的知识产权有()。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表演者权 参考答案:AD 4、不定项选择题 (1)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是()。 A、植物新品种权 B、著作权 C、著作邻接权 D、商业秘密权 参考答案:A (2)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 A、著作权人不得将同一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同时授予两个以上的表演团体 B、我国公民甲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日本分别取得了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甲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权,他在日本的专利权同时消灭。 C、美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公民甲的一项发明创造在日本获得了专利权,则他在美国当然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D、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参考答案:ABCD 5、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 参考答案: 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 参考答案: 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 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 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参考答案: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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