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保全和先予执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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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 保全与先予执行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 • 比较分析 • 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规定与完善建议 • 小结与展望
01
财产保全
定义和特点
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在紧急情况下 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05
相关法律规定与完善建议
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 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等。
先予执行是在判决前采取的临时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避免因判决后执行困难而造成损失 。
适用范围
01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
当一方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
足够的财产支付,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02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当一方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
06
小结与展望
小结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
输标02入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 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财产进行毁损、灭失等行 为,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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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用 的一种强制手段。 • 特点:
– 1.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 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时,根 据该行为的情节轻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 5.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 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 伪证; – 6.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 7.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 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 或者打击报复; – 8.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 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 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5、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 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 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 确立的义务。
1.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2.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至十六章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至十六章课件

财产保全的期间要求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 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们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 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
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 2.申请人却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 3.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 1.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节
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一、先予执行概述 •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
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 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在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要求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人民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 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申 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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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执行
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申请人可以凭先予执行的裁定向被申请人 要求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 ,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先予执行的救济措施
复议
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裁 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次。
撤销
如果先予执行的裁定违反 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了 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 院应当裁定撤销。
0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种类
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诉前保全
在起诉前,为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公正 性,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
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 缴纳保全费用。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 与先予执行
日期:
• 概述 • 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 •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中的法律责
任与风险防范
01
概述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或 隐匿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意义
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诉讼、逃避债务等行为 ,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的制 度。
意义
先予执行可以及时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紧急需要,减轻其经济负担,避 免判决后的执行困难。

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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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 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历史深处的忧虑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诉讼行 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有着重 大影响。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概念: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共同参历与史下深,处依的法忧审虑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 程序与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 特征: (1)当事人诉讼架构上的平等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诉讼程序的严格性。 (4)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终局性。 • 分类:财产关系民事纠纷;人身关系民事纠纷
历史深处的忧虑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历史深处的忧虑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调查,是指诉讼主体对进行诉讼所
需要的各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呵调查的活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二)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 决生效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 事人向其给付一定历数史深额处的的金忧钱虑或其他财物,或者 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 度。
主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等费用或一些紧急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

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PPT

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PPT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 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 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 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
六、行为保全
实体法规定 1、著作权纠纷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商标纠纷案件
第二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
1、理解 一方当事人生活、生产的紧迫需要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对方当 事人先行兑现将来判决要履行的义务。
2、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的案件
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30天内
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司考例题
见例题2
三、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
金钱之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非金钱之诉,涉及争议的标的物。
司考例题
见例题3
⊙﹏⊙!
民事担保行为在先, 优先于法院司法行为
保全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 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 案债务人偿还。 如果第三人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 款。
四、保全的程序
1、保全申请及担保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请书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 保全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 保全

第一节保全第二节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一、保全的概念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二、保全的种类(一)诉前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2.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强调紧急性和程序性。

(二)诉讼保全1. 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或者存在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

2. 诉讼保全的程序条件: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儿媳“独占”赔偿款法院“保全”解难题三、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一)保全的申请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二)保全的裁定1. 保全裁定的期限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保全裁定的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卷三第87,多选)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四、保全的担保(一)财产担保数额法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课件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课件

财产保全的措施与实施
查封
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贴 封条、上锁等措施,禁 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置。
扣押
将被保全的财产扣留在 法院指定的地点,禁止 被申请人接触或处置。
冻结
将被保全的财产账户、 资金等予以冻结,禁止 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
的处置。
拍卖
将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拍 卖,以实现申请人对财
产的权益。
03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
先予执行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裁定先予执行。
实施措施的异同
财产保全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
先予执行
包括裁定当事人先予给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或特定物,以满足申请人的紧急需要。
05
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
行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总结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04
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
行的异同点
适用阶段与目的的异同
财产保全
适用于诉讼过程中,旨在保证判 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 隐匿财产。
先予执行
适用于诉讼开始前,目的是为了 满足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前的紧急 需要,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困难。
适用条件的异同
财产保全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定条件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欲起诉另一家公司,担心对方转移资产,遂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 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保全,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担保。最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二: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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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
❖ 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 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
❖ 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 自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学界,传 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 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 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 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 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
❖ 2、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区别
❖ 1)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 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行为保全的目 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 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 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后者 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 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 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十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一、保全 ❖ (一)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生效法
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避免申请人遭受 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限制有关财产的处 分和转移,或者在判决前责令被申请人作 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 保全包括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两大类。
新民诉法将第九章的章名、包括相关条
文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并 在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 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 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 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 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该规定确立了行为保 全制度。
❖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主 要包括两类保全措施,一是假扣押,二是 假处分。假扣押和假处分都是为了保证将 来的生效裁判的切实执行,所不同的是假 扣押适用于金钱或者可以转化为金钱的请 求,而假处分则是适用于金钱以外的请求 。因此,假处分制度涵盖了对行为进行保 全的内容。
❖ (二)行为保全
❖ 1、行为保全概念和在新中国的发展
❖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为了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 判决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 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 我国的1950年《诉讼程序试行通则》曾 经规定的“暂先处置”包括行为保全的内 容。但是在此之后的一系列法律、条例都 将行为排除在保全对象之外。
❖ 5)审查和裁定的要求和方式不同。财产 保全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一般不 严格地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主要是考虑被 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然而,由于 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而行为一旦做出 ,一般不具有可恢复性,因此,即使申请 人提供了担保,但如果行为保全错误,仍 然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不论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法院必 须对行为保全申请严格审查。
❖ 其他方法如对不动产和特定的财产,可以采用扣 押有关财产)财产保全的开始。诉讼保全即可由当 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开 始。
❖ 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 申请要说明保全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 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可以责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 以上两项限制性规定,适用情形和侧重点是不一 致的,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 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然是特定物, 但特定物已经被毁灭、转移、隐匿的案件。其侧 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后者适用争议标 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背毁灭、转移、 隐匿的案件。
❖ 措施常用的就是查封、扣押、冻结
❖ (三)财产保全
❖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 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定的财产的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项财产 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制度。
❖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大类:
❖ (1)诉讼保全
❖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起诉以后,执行条件成就 之前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 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正因如此,很多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无法获 得及时的法律保护。1991年在美国好富顿 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 权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立即命 令被告停止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但是由于 于法无据,法院只好采取变通的方式,口 头通知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标并不得在 即将举行的推销会上散发有关产品的宣传 材料。它的出现反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 域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的需要。
❖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 保全中,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 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 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 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而行为保全的 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 等。
❖ (2)诉前保全 ❖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
诉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 一定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 诉前保全的条件是:
❖ 1)诉前保全必须情况紧急。 ❖ 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 被保全财物的价额应占请求的价额大体相 等。小达不到目的,大损害被保全人利益。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在争议标 的物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 可能时,财产保全应针对争议标的物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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