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21整理)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标准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那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工程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根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对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经营主责任人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经营主责任人制度的思考
经营主责任人制度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这一
制度,我们首先要全面明确经营主责任人的职责。
要求他们负责按照银行
规定实施信贷贷款政策,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和解决信贷违约或违规事件,加强账户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信贷运行情况,防止信贷
风险加剧。
其次,要健全信贷决策流程,实行信贷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贸易和担保贷款管理体系,明确经营总负责人和经营主管负责人各自
的职责,每一笔信贷要认真审查,各职责部门要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审查工作;此外,还要完善信贷工作的监督指导,以确保信贷项目的秩序严格遵守,提高经营主责任人的履行责任水平。
还应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强化经
营主责任人的责任心,建立健全的信贷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评审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模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专业、诚信、服务、效率的信贷文化,明确我行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引导和促进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培养合规经营的信贷队伍,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贷承诺、信贷意向书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个人经营性授信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是指本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决策、授信业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处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决策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审慎勤勉地履行了本细则中的各项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本细则中的授信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程序及一定方法,对授信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五、本细则中的授信审查,是指各级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对提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分析评价,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六、本细则中的授信审议,是指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细则中的授信决策,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细则中的授信后管理,是指各级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统一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环节风险,提升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三法一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授信业务适用于在境内外设立、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不包括符合同业业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传统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对公贷款、国内外贸易融资、出口信贷、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银团贷款、并购贷款、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授信发放之日起至授信本息回收之时止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回收管理、主动退出等工作内容。
授信后管理工作是本行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授信后管理各项工作应按要求使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风险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
风险分类为不良类的授信业务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授信后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第一责任人”原则。
业务经办部门是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机构。
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作为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人员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时明确授信业务的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若风险责任不能确定,应由现行业务经办部门承担,并纳入预警客户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相关授信后管理人员应客观反映授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使授信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有据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
授信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四)全面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授信后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监控授信业务,对可能影响授信偿还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监控、评估。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816f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e.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
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守支农支小,加强授信业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约束,落实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主责任人(以下简称“主责任人”)是指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客户营销准入,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具有重大和关键影响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分为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经营主责任人”)和授信业务管理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主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大额授信标准以内,授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及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大额授信业务适用《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