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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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施,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价值损失的海洋工程,均应实施海洋生物资源损失价值补偿。

第三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试行)》的标准计算,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中确定的补偿金额为准。

第四条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该项工作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管辖海域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要求。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省管海域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第五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以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形式进行,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活动要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章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六条用海单位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相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项目。

第七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海洋生物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相关工作,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占比,(一)--(四)项占比不得低于补偿资金总额的60%。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海洋生物增殖放流与效果评估;(二)海洋人工鱼礁建设和保护;(三)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四)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整治;(五)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观测、监测、后评价和管理;(六)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七)海洋生态补偿能力建设及宣传教育;(八)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九)特定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十)与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财资环〔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4月26日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南通沿海开发进程中渔民利益的保障

南通沿海开发进程中渔民利益的保障

南通沿海开发进程中渔民利益的保障倪晓艳【摘要】根据南通的实践,深入分析了沿海开发中渔民群体的重要地位、沿海开发对渔民生产生活带来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了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渔民群体利益的对策思路.【期刊名称】《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13)004【总页数】3页(P63-65)【关键词】沿海开发;渔民;利益;保障【作者】倪晓艳【作者单位】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226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42009年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南通新一轮沿海大开发给渔民的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统筹处理好沿海开发与渔民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事关全局、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1)人员数量多。

南通沿海共有涉海镇17个,重点渔业村32个。

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年报显示,到2011年底,南通全市渔业从业人员总数为18.5万人,其中海洋渔业从业人员12万人。

海洋渔业从业人员中,专业人员6.69万人,兼职人员4.24万人,临时人员1.06万人。

专业人员中,捕捞从业人员3.09万人,养殖从业人员3.07万人。

另外还有一些内地省份劳动力,这部分人流动性大,总数约在2 500~3 000人。

从业人员区域分布情况详见表1、表2(表中数据引自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2012年11月统计专报)。

2)贡献作用大。

南通海洋渔业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渔业经济总产值在全省率先突破300亿元,2012年达到352亿元,渔业一产产值在全市农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31%,实现水产品总量85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占比达60%,海洋捕捞年产量超过30万吨,约占全省总量的1/2。

全市海洋渔业培育出条斑紫菜、河豚、河蟹苗种、文蛤等有较大影响的主导产品。

3)收入水平高。

沿海专业渔民收入整体状况良好。

根据农业部组织的对南通市沿海80户专业渔民家庭收入抽样调查,2011年人均收入达到22 100元,明显高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和全省渔民人均收入水平,为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左右,并接近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4•【字号】苏政办发[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5号)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江苏省2005年发展海洋经济考核任务一、海洋渔业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渔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大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结构趋优、质量趋佳、管理趋好、效益趋高。

(一)结构调整。

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万亩,产量达到52万吨;沿海淡水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120万亩,占沿海淡水养殖面积比重达到51%;加快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完成加工量38万吨。

(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新增25万亩,力争到2005年底总面积达到115万亩。

强化渔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大力实施无公害基地“二项登记、五项制度”,积极推进水产品全程质量监控。

主办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协办单位:沿海三市政府二、海洋工业(一)积极改造提升传统海洋工业,努力提高海洋新兴产业比重,大力发展海洋医药、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化工等产业。

(二)充分发挥沿海港口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推进一批能源项目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沿海能源基地;继续大力提升造船工业水平,加快船舶配套工业发展步伐,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船舶产业链。

(三)积极调整盐业结构,促进低盐产区退盐还养、还农,全年全省海盐产量160万吨。

主办单位:省经贸委、省盐务局协办单位:沿海三市政府三、海洋服务业(一)以连云港港和南通港为核心,充分发挥陆桥联运和江海联动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努力实现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运输量的新突破。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资源自然保护【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下列行为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二)围填海活动及其他用海活动;(三)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四)破坏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五)捕杀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八)海洋倾废活动;(九)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十)在水上和港区从事拆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十一)突发性环境事故;(十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应当索赔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的范围包括:(一)为控制、减轻、清除生态损害而产生的处臵措施费用,以及由处臵措施产生的次生污染损害消除费用;(二)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容量(海域纳污能力)等恢复到原有状态期间的损失费用;(三)为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以及专业咨询的合理费用;(四)修复受损海洋生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如受损海洋生态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则计算为重建有关替代生态系统的合理费用;(五)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以上费用总计超过30万元的,属于重大损失。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分工,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管理海域内跨省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同一事件造成前两款规定海域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3〕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30号),全力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独特的通江达海优势,优江拓海、奋楫江海、向海图强,全力构建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坚持系统思维和产业链思维,扬优势补短板,重点推进五大行动,实施一批牵引性强的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海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推动海洋产业向新兴领域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我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培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大海洋产业、10家海洋产业特色园区、20家涉海创新平台、30家海洋产业重点企业,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4200亿元。

到203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6800亿元,在2022年基础上翻一番,海洋经济总量规模实现争先进位,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海洋经济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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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施,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价值损失的海洋工程,均应实施海洋生物资源损失价值补偿。

第三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试行)》的标准计算,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中确定的补偿金额为准。

第四条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该项工作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管辖海域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要求。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省管海域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第五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以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形式进行,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活动要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章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用海单位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的筹集和
落实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相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项目。

第七条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海洋生物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相关工作,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占比,(一)--(四)项占比不得低于补偿资金总额的60%。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海洋生物增殖放流与效果评估;
(二)海洋人工鱼礁建设和保护;
(三)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建设和保护;
(四)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整治;
(五)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观测、监测、后评价和管理;
(六)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七)海洋生态补偿能力建设及宣传教育;
(八)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九)特定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
(十)与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补偿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中确定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用海单位与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洋生态补偿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补偿实施年限、使用范围、违约责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

第九条依据“协议书”,用海单位委托技术单位或自行编制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用海单位可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多个海洋工程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经费合并签订“协议书”,编制“实施方案”。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金额较小的多个项目可以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条用海单位依据备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中各项生态补偿子项目建设内容,用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生态补偿各子项目的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细化设计方案,及时拨付经费,健全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实施、公证、监理、审计、验收等,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用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用海单位
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备案实施方案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用海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制定年度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支出计划,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用于与海洋生态补偿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用海单位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用海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应当将验收报告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四章补偿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管辖海域和跨地市级用海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验收文件,组织全省“实施方案”的检查、督察,建立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施专家库(江苏省级海域(海岛)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生物生态专家);市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用海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验收文件,组织全市“实施方案”的检查、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地用海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验收文件,具体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监督用海单位实施补偿项目。

第十五条市、县(区)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审查、备案的项目或受委托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置和提出补偿要求,不得越权处置和提出补偿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海洋生物
资源损失补偿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强化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实现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全覆盖。

要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对用海单位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责任,补偿资金筹集不及时、不到位,补偿项目推进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的用海单位,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海洋执法监察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运行,并依法予以查处,将用海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项目限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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