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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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大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为加快城市建设,实现“城中村”区域与城市建设全面融合,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州“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在全州12县市中形成了一些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的“城中村”。

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灾隐患突出、市政设施不配套、布局零乱、环境脏乱差和治安混乱等问题,“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威胁着所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

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已经成为我州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全州实际情况看,进行“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有利于积累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公共利益、增强城镇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各市、县(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

统筹考虑,科学规划,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管理体系,保护“城中村”改造试点大多数村(居)民的合法利益,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改造,将“城中村”改造试点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社区,推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整体联动,市县为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善基础,完善功能;——综合推进,改善民生。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大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4月9日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政策措施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经济活力,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巩固和增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提质增效(一)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积极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理州新能源电力装备产业集群、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灯塔工厂培育等项目建设,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级财政安排不低于5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全力支持硅光伏、新能源、绿色铝等产业集群建设和核桃、蔬菜(含食用菌)、水果、中药材、乳业及肉牛、生猪等产业高质量发展。

继续强化产业链条协同延伸,通过实施“百强”“百亿”扶持工程,全力破解企业发展痛点、堵点,加快推动产业从建链向延链补链强链推进。

整理编制重点产业相关规划,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套合作,积极推进大理州绿色铝产业、光伏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集群建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项目构建要素保障机制,对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加大支持,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做好产业项目储备工作,精准对标上级资金政策支持方向,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及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企业技改项目等资金支持。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附表1-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3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规划局公告第2号《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3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一、建筑间距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

(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表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引言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和指导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构建宜居、和谐、繁荣的城市环境。

1. 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法规制定与实施、规划审核与审批、规划编制与调整、规划宣传与推广、规划监督与检查等。

2. 规划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2.1 规划法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执行。

2.2 规划审核与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对规划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规划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3 规划编制与调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2.4 规划宣传与推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参与度。

2.5 规划监督与检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批通过的规划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3. 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3.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公众参与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为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交通系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格式规划编制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层次的规划内容。

规划文本应采用Markdown格式,简洁明了、易于阅读和编辑。

3.3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流程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前期调研、数据收集、方案设计、申报审核、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规划审核和审批的要求4.1 规划审核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核应对规划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规划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准〔2009〕23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现公布《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一日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与城市空间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其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第四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容积率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的“大理市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二章容积率调整条件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调整容积率指标。

第三章容积率调整程序第七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上述第二章调整容积率条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容积率调整的合理性及专家论证意见在《苍洱时讯》或政府网站、规划局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按《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大理市规划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绿化与景观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九章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第十章市政管线工程第十一章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报建要求第十二章附则附录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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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附表5)。

(一)各侧面宽小于等于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与其他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18米;点式建筑位于北侧的按第十条垂直布置进行控制。

(二)面宽大于25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布置时,与北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

公式中,D为间距(米),H 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东西向布置时,与东西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且不小于18米。

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

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面宽大于25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多低层建筑山墙在北侧的,按南侧高层建筑面宽分类控制;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间距按不小于13米进行控制;面宽大于4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间距按不小于公式D=13+0.7(M-40)计算值控制。

公式中,D为间距(米),M为南侧高层建筑面宽(米)。

其中北侧垂直布置建筑位于南侧高层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多低层建筑山墙在南侧的,间距按不小于18米控制;在东西侧的间距按不小于13米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高层建筑短边在北侧的,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

高层建筑短边在南侧的,间距按不小于18米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在东西侧的,间距按不小于13米控制(附表6)。

第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对短边,南北向布置且北侧建筑短边有采光需求的,按不小于15米控制;南北向布置北侧建筑短边无采光需求的和东西向布置的按不小于13米控制;高层建筑短边对多、低层建筑山墙的,按不小于13米控制。

(附表7)第十二条面宽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或有两幢和两幢以上(含已建建筑)高层建筑对第三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日照情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确定控制间距。

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对所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十三条受遮挡建筑被确定为违法或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建筑、疗养院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1.3倍。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相关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建筑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南北朝向布置)或较高建筑(东西朝向布置)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及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并满足以下要求:(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较低一方建筑退让本建筑对等情况下计算间距的一半,其余不足部分由较高建筑一方退让。

(二)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建设情况不明确的,按另一侧为18米高的多层居住建筑大面进行计算。

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小于等于30°的,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等于60°的,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的,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退让。

第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退让用地红线及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场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 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九条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技术规定或规划管理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1、现状确定为高速公路的,边沟外缘两侧各不小于30米。

2、现状确定为国道的,两侧各不小于20米。

3、省道两侧各不小于15米。

4、县道两侧各不小于10米。

5、乡(镇)道两侧各不小于5米。

(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距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30米,准轨支线和专用线不小于20米。

(二)透空围栏(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2.5米。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退让铁路间距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退湖泊、河道及饮用水源的距离按相关规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附表8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给水管、雨水管、强弱电管、污水管等各类市政管线,住宅项目的道路及出入口设置,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支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要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按较低建筑物的连续面宽控制。

(五)标志性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

(六)临湖、临河、临山体、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应留有一定的开敞空间。

第二十六条为集约、节约用地,经济、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在老城区改造、临街建筑和居民自建住宅中,相邻建筑双方有建筑退让间距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审查审批。

第四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机动车泊位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户外健身场所、信报箱群(间)。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分级配建。

第二十八条每个居住组团(1000—3000人)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男女各不少于6个坑位)。

如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大于5米,其它情况的间距应大于4米。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四)污水回收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内环路(单向行驶)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6米。

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是指在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来访办事车辆停放的专用设施。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绿地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设置机动车泊位。

按比例折算参与项目绿地率平衡的生态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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