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在进行发展和扩张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常常需要进行大额的融资活动。
借款费用是指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抵押费等各种费用。
在房地产公司进行融资活动时,通常会产生大量的借款费用。
如何处理这些借款费用,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把借款费用列为资产,并在未来的会计周期内分摊到相关资产的成本中。
这种做法能够帮助房地产公司降低当期财务负担,提高可支配资金的灵活性,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和盈利能力。
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过度使用借款费用资本化可能会掩盖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估产生误导。
房地产公司在选择是否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需要谨慎权衡利弊,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有效管理借款费用的风险。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行业中的主要参与者,其经营状况和发展模式直接关系着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
在房地产公司运营过程中,借款费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本项目,其包括利息、手续费等各种与借款有关的支出。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了降低财务成本,很多房地产公司会选择将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即将其计入项目成本,形成固定资产。
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当期的财务负担,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质疑。
研究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种做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明确其优劣势所在,为房地产公司的财务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借此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房地产公司更好地管理借款费用,提高公司的财务效益和盈利能力,还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增长。
深入研究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200字】1.3 问题提出在房地产公司借款过程中,借款费用的处理方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 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 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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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 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 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 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 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 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归集和分配,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则没有明确。 (二)利息扣除标准 1.银行转贷问题: (1)适用范围为企业集团,而不适用于没有集团隶属关系的关联企 业。 (2)不仅仅是集团核心企业可以银行转贷,其成员企业也可以银行转 贷。 (3)分摊利息的合法扣税凭证,就是借入方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
用途明确时,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另一种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
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因此,如果购入的土地已经明确用于 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应当开始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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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对此,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注意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分。 借款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开发产品是否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①开发产品 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②开发产品符合设计 要求,或者有极个别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但不影响其正常销售; ③继续发生的在开发产品购建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如果开 发产品分阶段完工,且每部分完工产品可对外销售,则应当停止与完工 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二、税务处理 (一)利息归集和分配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 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 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 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
9.1.2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指企业已经发生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利息、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 要的购建 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指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开始,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 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实质上的建造活动。例如企业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或者发生有关 房屋实体建造活动。
相关术语:资本化期间 即借款费用资本化起始时点 到终止时点所涵盖的期间
小结:
u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主要有五个大的方面,故称过“五关”。 u 与可予资本化资产无关的借款费用不存在资本化,只能费用化。 u 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其起始时点要求,该时点可能晚于第一笔借 款费用发生的时点。 u 资本化期间是资本化起始时点与停止时点所涵盖的期间。 u 因有资本化暂停规则,所以资本化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也不一 定都能资本化。
思考:如果非正常中断了,但不知会不会连 续中断有个月,要不要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
9 长期负债
(5)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 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即应停止资本化的 a)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b)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 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c)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 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 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 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
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借款进行运作,利息费用较高,而不同项目的盈利能力相去甚远。
因此,为了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企业可能会不适当的利用利息资本化的处理方式来平滑业绩,导致会计报表失真。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借款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计入存货核算的开发项目、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
企业是否已取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所有权凭据,如已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
二、资本化期间确定是否合理
(一)利息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
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购建活动开始的标志不一定是如挖坑、打桩等物理上的开工,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勘察设计活动、物理上的开工其中一个事项开始即视为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通过复核企业提供的项目开工的支持性文件以及勘察设计合同,以判断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是否正确。
(二)利息费用暂停资本化时点。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不包括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利息。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外币借款产生的汇总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眼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房地产公司是指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在房地产业务中,房地产公司经常需要进行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以支持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在房地产公司借款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偿还借款本金外,还需要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
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包括手续费、评估费、保证金、保证金、贷款利息等等。
这些费用在贷款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对房地产公司来说是必要的开支。
那么问题来了,房地产公司的这些借款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呢?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将这些费用纳入项目成本,从而延长其折旧周期,减少当期损益,提高净利润?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资本化。
资本化是将某项开支转化为资本支出的过程。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开支才能够资本化。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开支与资产相关、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能够准确计量和能够可靠估计未来花费。
针对房地产公司的借款费用,是否能够满足这些资本化条件呢?这些费用与借款资金相关,没有借款就不会有这些费用产生。
从相关性的角度来看,这些费用与资产是相关的。
这些费用确实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房地产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借款费用的计量和估计也是相对准确和可靠的,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对费用的计量和支付方式都有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房地产公司借款费用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实际上,是否能够对这些费用进行资本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不同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可能对资本化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中国,目前沿用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利息可以通过资本化的方式计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但其他的借款费用如手续费、评估费等则不能进行资本化。
这是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只有能够直接与资本化资产相关的费用才能够进行资本化,而借款费用中的手续费、评估费等不符合这个条件。
房地产公司的借款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进行资本化的。
但具体能够资本化的费用范围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探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探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探析[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对比国外会计准则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办法,来探讨我国会计规范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供商榷。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我国目前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定义是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而借款发生的汇兑金额。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即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记入当期损益。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借款费用的处理也参照其他行业企业的做法,作期间费用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我国目前对房地产开发借款费用处理的原则一记入财务费用1.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生产期间的,记入财务费用”。
2.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为构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发生的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人当期财务费用”。
由于对房地产公司而言,所开发的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而是存货,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借款费用应采取记人财务费用的做法。
3.我国财政部20XX年1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借款费用》,首次就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条件、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因借款费用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
但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该准则并未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列入准则的涉及范畴,即该准则的第二条称:“本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综合以上规定和不同规范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借款利息采取费用化的处理办法。
新旧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比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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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对确定一般借款 的资本化本金计算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我们看下面的例子,利达公司于 20×7年 1 月 1 日从商业银行借入 1 年期、年利率 7.8%、金额为 7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 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 4 月 1 日开始正 式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 300万元;8 月 1 日支付工程款 500万元,其中 100万元为占用企业的一般借款,预计 20×8年 3 月完 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 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 2.8%,支付工程款所占用的一般借款 100万元均为 20×7年 1 月 1 日借入的 3 年期、年借款利率 6%的一般长期借款,以年 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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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比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 计准则相比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 用分别纳入会计准则;对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扩大到“相关 资产”;对“相关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 定方法与原会计准则不同。本文举实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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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是不是借款合同 必须约定用途是房产项目建设才可以资本化‚同时必须是施工许可 证领出后才能开始资本化? 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界定 (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新准则第 4 条规定:”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 产。”与原借款费用准则不同的是,新准则纳入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 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且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 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 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 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 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是指除专门借款 之外的借款。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
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而在原准则中,应予 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范围期间范围仅限于自资本化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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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资本化停止这一期间,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是同时满足开始资本 化的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 终点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时。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