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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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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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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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利益
所谓民事利益,即法益。是指虽未 被实证法规定为权利,但是衍生于社 会生活之中,符合公序良俗,受法律 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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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益的特点
第一、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 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 非权利状态。
第二、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 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 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 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 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对于行为人而言 ,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3、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4、危害的严重性以及一方避免损害的
便利性(实施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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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侵害
一、民事权益概述 (一)民事权益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加以列举并将权益侵 害作为责任成立要件,其法律意义在于: 1、明确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2、从客体角度而非行为的角度全面保护民 事权益; 3、明确可赔偿损害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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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具有以下特 征:
第一、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 第二、对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未
作区分; 第三、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位阶; 第四、具有一定的权利确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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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害
一、损害的含义 “损害”是一个有单行的概念,在不同
的语境中,损害有时指法律上的损失,有 时指侵害权益造成的不利益,有时仅指具 体的财产数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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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不同于损失 第一、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
义上的概念; 第二、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
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 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侵权责任法授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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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权责任: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 种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二)侵权责任的本质: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 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被侵权人与侵权人 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 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 法》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 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 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我国侵权责 任法的内在结构。
1.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 2.一般侵权责任法与特殊侵权责任法以及主
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
渊源和立法目的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 为(举动)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 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之总和。如果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简化为或说 抽象为“侵权责任关系”,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定义 也可以表述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

侵权法——第三章

侵权法——第三章

依据社会秩序之一般客观需要,对参与社 会活动之个别人格,科以责任负担之原理。 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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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在且仅在过
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 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一)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 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157条)
1、《侵权责任法》23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一)无过错责任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责任成
立要件,但过错并非没有任何意义: 1、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侵 权人有无特定类型之过错会直接决定其应否承 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侵权 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而受害人对损害 的发生只是存在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
4、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 害人的补偿。(31条第二句)。 《民法通则》 1、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 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侵害时,受益人 的适当补偿责任。(109条)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财产不足以补偿损 害时,监护人的适当赔偿责任(133条2款) 3、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紧急避险人承担 的适当的民事责任(129条)
包括(利润损失、未来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 2、损害严重,如果损害轻微,完全可以由 受害人自己承担,无需采用公平责任原则 予以救济。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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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 通常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适用《合同法》
正确理解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一、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通常,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PPT课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 观过错。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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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学说
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侵权责任通说认为,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说。主流学说, 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得到学者的赞同。
还有学者坚持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 成有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反法律中的“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 民法、宪法等还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规章、地方法规 和地方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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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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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
行为是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 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关领物件或他 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 或不作为。
1、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 方式。人格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权利之外的任何人均有不可侵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违反不可侵的义务就是作为 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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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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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损害事实;
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 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 权和知识产权等造成直接的损失或间接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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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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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表现为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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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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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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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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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区分:
1、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
2、构成条件不同;四要件。四要件、三要件。
3、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4、产生原因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6、责任形态不同。自己责任。替代责任。 17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加附则共计十二章,92条 ●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施
四要件、三要件(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一般三要件(无过错责任)
3、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法定义务;绝对义务;强制性 约定义务;相对义务;自愿性
(1)责任形式不同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
(2)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财产与非财产损害
(3)免责条件不同
财产损害 法定
法定、约定 13
行 ●名称之争: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体系之争:是债的发生根据还是民事责任
法的组成部分 ●结构之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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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方式——P99-103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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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记实小说对他人进行诽谤”案
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 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与单位领导的不 正之风斗争的事迹进行了报道。
室内,而后点燃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张月因烧伤致面容毁损,构成 重伤。同宿舍的另外几名同学也有不同
程度的烧伤。 •后,刘亮被抓获,张月及其他几位同学 2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和条件
•——一个违法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产生违约损害
侵权责任法
1
第一部分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解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本章主要阐述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损害的含义与分类、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以及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本章共六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3、损害的含义与分类4、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5、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本章概要(张新宝教材)本章论述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这里的侵权责任应作狭义理解,仅指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其中,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则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

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1)是指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包括准侵权行为(他人加害行为及物件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2)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不包括自己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

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

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本部分参见张新宝教材)(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语义分析;(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五)四要件说的结论。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ppt课件


三、过失 (一)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二)过失的可归责性 (三)过失的内容 (四)过失的程度
四、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理性人”(reasonable man)的
注意程度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1、侵权责任法上的“理性人” 2、“理性人”的注意程度 3、对于“理性人”的“一般性”之把握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等要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 1.宪法 ➢ 2.民法通则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4.单行民事法律 ➢ 5.司法解释。 ➢ 6.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 (二)明确侵权责任 ➢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一、思考题 1、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 (1)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 责任;
✓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 责任;
✓ (3)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 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 的侵权责任。
二、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一)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 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的 内部追偿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我国侵权责 任法的内在结构。
➢ 1.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 ➢ 2.一般侵权责任法与特殊侵权责任法以及
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
关系 ✓ 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 2.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 ✓ 3.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 ✓ 4.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 ✓ 5.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
(三)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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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堆放物侵权.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 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林木折断侵权。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 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 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章)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需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无过错责任下的免责事由由法律规 定,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尽相同,但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 往往称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 为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 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受害人需就上述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 对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应就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 括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有些 特殊侵权中,行为人还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为举证责任倒 置。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 啸;二是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免责事由:受害人
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责事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之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高度注意义的具体内容: A、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高度危险物的风险有所预见; B、所有人和管理人要采取足够的、谨慎的措施保证高度危险物的安全,避免对高度危险物失去占有,造成他人损害; C、如果发生盗窃等非法占有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制止并防止损害发生。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 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免责和减责事由相同: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物存放区域 B、管理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警示义务。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归纳汇总:
1、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战争等情形。 如果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内战或暴动等 行为所引起的核事故所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责 事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要 法条解读和案例分析
上节回顾 :
1 2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 系。 4、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与过失)
第一节
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章)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解析: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 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 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 律上即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前述义务,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可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 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并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包括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负责。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道 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
第二节
一、共同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系对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 共同加害行为解析: 1、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 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 与他人的共谋。 案例: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 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 乙二人以其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 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2、共同过失侵权. 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内容的过失。即在共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 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或者懈怠而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未采取 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并由此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共同行为就会产生出共同的 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共同过失。 案例: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 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七十五 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 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五 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相同:被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最 高院倾向于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告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 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视其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系关于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有关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管理规定 a、一般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b、关于烈性犬的品种,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如工作用犬、猎犬、非运动犬等。 c、关于其他危险动物,并无统一规定,在解释上应理解为具有较强攻击性和野性的动物,如蛇、蟒、蜥蜴等。 (2)、禁止饲养烈性犬的义务主体一般为民众,对于有特定需要的法人团体,则实行批准制,即经过批准后可以饲养,比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饲养军犬、警犬、 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须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若法人团体未经批准饲养烈性犬并致人损害的,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3)、本条实行的是 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进行过失相抵。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5、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认定 (1)、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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