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通信隐私权保护法规的发展对比及对中国发展移动增值业务的借鉴
《国内外数据隐私保护法规比较研究》

国内外数据隐私保护法规比较研究数据隐私保护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种数据隐私保护法规,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滥用和泄露。
本文将对国内外数据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法规的异同点,以及对数据隐私保护的看法和立场。
国内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在中国,数据隐私保护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权益。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国外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在国外,欧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则采取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这些法规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GDPR要求在欧盟境内处理的个人数据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了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等,同时还规定了数据传输、共享和删除等方面的要求。
CCPA则是美国加州制定的法案,要求企业在处理消费者数据时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消费者有权不被出售其个人信息,可以请求删除自己的信息等。
法规比较国内外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点。
例如,在数据主体权利方面,GDPR和CCPA都规定了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和访问权,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了类似的权利,但具体细则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对于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方面,不同的法规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GDPR要求在境外传输数据时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而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也对数据出境有一定的限制。
总体来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都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数字化时代不断演变的数据保护需求。
结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隐私保护法规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思路和重点。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个人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也越来越多,而个人隐私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国际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做法,并借鉴其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我国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欧洲个人隐私保护的典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一直以来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沿。
其中,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个人隐私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才能处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隐私侵权行为,GDPR还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迫使企业和组织对个人隐私问题高度重视。
二、美国个人隐私保护的多元化:立法与自律并重与欧洲不同,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相对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规。
在美国,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自律两种方式实现。
在法律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信息隐私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出规范;而在自律方面,行业协会和企业通过制定自己的隐私政策和准则来保护个人隐私。
三、日本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机制:信息保护委员会日本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协调机制,即信息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向公众宣传个人隐私保护知识,并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挑战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也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法律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多发。
其次,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还相对较低,缺乏主动自我保护的意识。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探讨了各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做法。
随后,分析了欧盟严格的数据保护法规对我国的启示,揭示了美国数据保护制度的特点,总结了亚洲、拉美和非洲国家在数据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挑战。
结论部分总结了各国数据保护的特点,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并展望了我国数据保护的发展方向。
各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们有必要学习借鉴,不断完善我国的数据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关键词】数据保护、重要性、各国做法、欧盟、美国、亚洲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法规、特点、经验、挑战、对策、探索、发展路径、总结、启示、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介绍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数据保护是当今信息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及,个人数据和机构数据的泄霨问题也日益严峻。
数据泄露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带来金融诈骗、身份盗窃和其他严重后果。
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同关注点。
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更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今天,数据已经成为企业运作的核心资源,数据泄露不仅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运转。
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体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除了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外,数据泄露还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
随着网络空间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家数据保护战略,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监督,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既涉及到个人利益,也关乎国家利益,各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建立更加健全的数据保护体系,以确保数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1.2 探讨各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做法数据保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国也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数据保护法规和政策来维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姓名:谢鑫序号:32学号:2013211437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一:何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10月8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爆出了一特大消息——中国最牛的彩民在河南安阳诞生了!一名牛人用一张2注同样的号码进行44倍投注,最终中得88注一等奖,获3.59982832亿元超级大奖,刷新了中国彩票史上单人中奖奖金的最高纪录!自此各大广播、报刊、电台争相追踪报道,也成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好奇这位中奖者会怎么用他的奖金?可是就在人们吵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奖者却并没有现身去兑奖,而且媒体试图拨打中奖者的手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彩票站透露中奖者可能是安阳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且就在中奖当晚中奖者带着妻儿举家撤离,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了3.6亿的人不敢领奖?我们有没有想到过这个幸运儿愿意让媒体这样的报道吗?愿意被人这样追踪吗?这已经涉及到个体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这里的自然人也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离开了个体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同样脱离了整体的个体也是渺小和微弱的,整体的能量的释放和发挥是与个体的贡献休息相关的,对于个体的尊重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私法工作者极力倡导的,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体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在个体的能量的释放下,社会的整体财富才能更加的充足和殷实。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高科技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有利有弊,比如隐私的外漏,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么各国就需要法律对于隐私权给予保护。
标签:隐私权法律保护一、英美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最初起源于美国。
“隐私权”是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二人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隐私权》首次提出来的。
该篇论文对美国隐私权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事务。
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
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
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
据此,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
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和侵害。
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
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二、大陆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传统的大陆法系中,并不存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才变得更加完善。
1.法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历程法国法院最初是通过引用《法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1970年,巴黎上诉法院在其所作的一份判决中写道:“个人姓名、声音、肖像、名誉、荣誉及隐私权利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以免受到侵犯”,同年,法国颁布了法令,在《法国民法典》第9条中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在不影响对所受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可规定采取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扣押或其他适用于组织或制止妨害私生活的任何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依紧急审理命令之。
国内外科学数据隐私保护政策比较

新西兰《隐私法案》
要求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透明、同意和安全原则,对违反 规定的组织可处以罚款。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规定了成员国应遵守的数据保护标准,包括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数据主体的权利等。
值得借鉴的地方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科学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在法律法规方面较为完善,明确 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为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国外科学数据隐私保护政策重视监管和执法,对违反规定的 组织和个人都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从而确保了政策的执行 效果。
04
国内外政策比较分析
相同点和不同点分析
相同点 均认识到科学数据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保护。
管理数据处理活动。
处罚措施
各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 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以保障法规的有效执行。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执行力度
虽然各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机构,但在实际执行 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力等问 题。
技术手段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数据处理活动的复杂性增加,现有的政策手段 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新的挑战,需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创新。
对我国政策的启示和建议
01
02
03
完善政策体系
加强对科学数据保护的政 策研究和制定,形成完善 的政策体系,确保数据的 保密和安全。
强化数据分类管理
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 性,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 ,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
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鼓励数据的开放获取和再 利用,提高数据的利用价 值,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 进步。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数据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各个国家针对数据保护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比较主要国家的数据保护特色,并从中找出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欧洲是全球领先的数据保护法制体系的代表。
欧洲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最具代表性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欧洲的数据保护反映了欧洲发达国家在互联网时代保障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愿望。
启示:我国可以借鉴欧洲GDPR对数据主体给予知情权、索权等规定。
同时,我国应当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立法,以保护人民隐私权。
美国美国的数据保护以“信息自由”为主导。
在美国,数据的使用、传输和保护都遵循“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美国数据保护主要是政府通过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
启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律框架对敏感数据进行保护,例如金融、医疗等数据。
同时,我国应当保障企业和公民的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和协商权等,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
新加坡新加坡的数据保护政策旨在建立一个“数字新加坡”,为各类数据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新加坡对各大企业、媒体、学校和政府机构实施了各种实用、合理的数据保护措施。
启示: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在各种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数据共享和安全措施。
此外,我国可以加强对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的立法,建设高质量的数据基础设施。
加拿大加拿大的数据保护法律较为宽松,但同时也给出了很多细节和条款保护个人隐私。
加拿大的PIPEDA(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规定了数据收集、使用、保护的范围及时间。
此外,加拿大在数据保护方面也有很多慷慨的政策。
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基于自愿的数据保护政策,鼓励企业将数据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此外,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力度,加大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处罚力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对比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对比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的全球化流动,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很多国家都相继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案。
本文将分析几个代表性的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并从中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启示。
一、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
GDPR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核心目标,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标准。
GDPR采取了以下几个重要的保护措施:1. 强化用户同意原则:GDPR明确规定,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而且用户有权随时撤销同意。
2. 加强数据主体权利:GDPR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个人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所存储的个人信息,并有权要求企业进行更正或删除。
3. 强制数据泄露通知:GDPR规定,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企业必须在72小时内向相关监管机构和用户通报,并提供详细的信息泄露报告。
GDPR的实施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重要启示。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以借鉴GDPR的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用户同意原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用户有权随时撤销同意。
2. 加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访问、更正、删除等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条文中,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掌控权。
3.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规定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规定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企业必须及时通报和处理。
二、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首个面向个人信息保护的州际法案。
CCPA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 个人信息的明示告知要求:CCPA规定,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收集的目的和使用方式,并允许消费者拒绝或限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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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通信隐私权保护法规的对比及对中国发展移动增值业务的启发2010年11月17日0 引言:2008年,Vodafone公司针对投资者的一项社会责任调查表明,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的受关注程度仅次于气候变化问题,排名第二。
随着中国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业务在满足用户各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更复杂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这给国家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电信运营商或SP因涉嫌侵犯隐私权而遭到用户起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2008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分众无线“垃圾短信”事件,导致了分众无线的主营业务被停止,最终分众无线停止经营。
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通信立法,另一方面在法制不健全且存在灰色地带的情况下,中国运营商为规避因业务侵犯隐私权带来的风险,应该有效地规划和管理移动增值业务,本文对于国外涉及通信法规的研究,将对中国发展增值业务提供良好的借鉴。
1.国外通信隐私权保护法规的发展1.1美国通信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原则1997年10月,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报告中,把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提了出来。
1998年6月,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四项原则:(一)知会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是指政府或企业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其告知有关信息收集的情况,否则公民就无法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决定对其个人信息是否予以披露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
未被告知的信息收集行为侵犯了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占有和处分权,即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二)选择权原则公民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于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完全的决定权,即是否同意某种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的某种使用,尤其是信息的二次利用。
(三)通道与参与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有权查阅政府及企业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并有权质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安全与完整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政府及企业应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足够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对信息的查阅、损毁、使用或披露。
1.2欧盟通信隐私权法规的相关内容目前,欧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有关的个人保护指令》(以下简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和2002年发布的《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
两个指令中值得注意的内容:(一)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国内立法保证通信的保密性,尤其是必须禁止除用户外的人收听、窃听、存储或者其他截接或者监听通信和相关的话务量数据。
(二)关于主叫号码和连接线相关数据显示的限制服务提供商必须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确保用户对其呼叫号码、呼叫对象和接入来电享有选择是否予以显示的权利。
(三)关于位置数据的规定指令给与位置信息使用以特殊的保护。
根据指令的定义,位置信息指可以用来识别和认定用户设备所在的地理位置的数据信息。
提供位置信息服务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
指令还规定,在取得用户明示同意前,服务商应向用户说明哪些地理位置信息将被使用、如何使用、时间需要多长以及用户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样的地理位置信息以便获得相关的订阅服务内容。
指令还规定,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用户仍可在任何时间撤回其关于提供其地理位置信息的同意,服务商为用户设计的、用于其撤回同意的机制和手段应尽量简单易于操作,且无须付费。
(四)关于发送非需求信息的规定1)除非用户“事先同意”使用其通信地址接收促销性信息,否则,服务商不得向任何个人通过传真、自动语音电话、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发送任何促销性信息。
2)服务提供商可以将以往接受过其产品或服务的顾客视为已表明其事先同意的用户而向其合法地发送促销信息,但条件是发送信息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是最初获得消费者通信地址的商家,并且所发的促销信息是有关与消费者已购买产品或服务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既使在这种情况下,指令要求服务提供商仍然要就该促销信息的发送与接受提请消费者进行订阅与否的选择,消费者明示不选择的,服务商无权继续向其发送。
2.中国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建设的不足及展望2.1中国隐私权法律、法规的不足及与增值业务的关系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国法律主要涉及到宪法、刑法、民法以及通信相关部门法。
宪法第38条和40条规定指明,通信领域中的隐私权保护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从通信活动特点出发,通常意义上的通信秘密范围应包括3个方面的信息:(1)通信内容信息,即公民在短信、邮件等通信活动中具体表达的内容、用户地理位置;(2)通信活动信息,包括通信业务的收发人、主被叫号码、用户手机状态(通话、会议、关机等)、邮箱地址、联络的时间、地点、频次、通信费用、开销户资料等;(3)用户基本信息,包括通信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通信费用等情况。
这些通信秘密,非经严格条件和程序,不允许随意收集、查询或调取。
通信内容信息涉及到短信、彩信、手机广告、手机邮件、移动IM、手机定位等业务;通信活动信息涉及到每类电信业务;用户基本信息涉及到已登记身份信息的每位用户。
通信自由包括个人拥有不被不想接受的通话或信息(如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打扰的自由。
通信自由涉及到每类业务。
刑法第252条规定条款涉及到手机邮件、短信、彩信等业务。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条款涉及到短信、彩信、手机邮件、手机报等包含内容的业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该条款涉及到手机邮件业务。
运营商应对手机邮件的内容和附件内容加以保护,防止内部的不当利用,也防止外来的非法获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条款主要涉及移动互联网的相关业务。
该条款主要涉及移动互联网中涉及到内容承载的相关业务,包括手机阅读、移动IM、手机邮箱、手机社区、手机博客、手机电视。
《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第15条第8款条款主要涉及移动互联网中涉及到内容承载的相关业务,包括手机阅读、移动IM、手机邮箱、手机社区、手机博客、手机电视。
中国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
这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
这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移动增值业务具有移动性强、渗透力强、满足个性化需求等特点。
在国内,随着移动增值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业务在满足用户各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更复杂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这给国家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隐私权法律、法规涉及所有移动增值业务。
移动增值业务可分为三类:内容承载类业务,包括短信、彩信、手机邮件、手机广告、手机报、手机阅读、移动IM、手机邮箱、手机社区、手机博客、手机电视;位置类业务,包括手机定位、手机导航;其他业务。
2.2中国隐私权法规建设的展望(一)法规将进一步完善2009年2月,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自此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有法可依。
不久的将来,民法,行政法以及各行业内部的法律法规等也会对隐私权的保护如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新业务将会具有新的特点,这会促使相关法律规章的进一步完善,包括隐私权的法规。
(二)出现电信业务涉及隐私权法规的灰色地带中国快速发展的电信业,特别是3G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给隐私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一些业务,如人们可将银行卡、交通卡、钱包等诸多个人信息集成在一部3G手机上,这将使互联网经济中很多虚拟身份得以还原为现实身份,而隐私泄漏所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将显著增长,这增加了个人隐私保护的难度。
再如,随着手机上网用户越来越多,网络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将成为需要电信运营商关注的另一领域。
即使是在相关立法相对完备的欧美国家,对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新出现的客户隐私问题的法律适用,也仍处于探索和争论过程中。
所以,通信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可能会出现一些空白点,尽管有宪法和已有法律的原则性约束,但会缺乏具体的法规约束,这使得通信企业在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实践中有时会缺乏法规的具体指导。
2对中国发展增值业务的启发2.1对通信监管部门的启发(一)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通信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基础。
移动增值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呼唤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出台,在我国隐私权法规相比国外还不够系统、完善的现状下,在新的移动增值业务带来的侵权隐私权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通信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促进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向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家立法部门呼吁对隐私权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的规章制度。
只有采取这些措施,才能减少电信业务涉及隐私权法规的灰色地带,使得移动增值业务良性发展。
(二)对移动增值业务进行分类分类管理上文中对移动增值业务进行了分类。
移动增值业务可分为内容承载类业务、位置类业务和其他业务(当然分类还可根据业务的特点和监管的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不同,所需的监管内容和方式应有所不同。
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监管。
(三)充分发挥运营商的作用运营商作为移动增值业务的主导者和运营者,有着监督SP、CP、SI等合作伙伴的责任。
运营商有资质审查、接受用户投诉、拨测、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对移动增值业务合作伙伴进行监督。
对合作伙伴违规的处罚,很多时候也需运营商配合或执行。
通信监管部门想做好监管,就一定要发挥运营商的作用。
明确运营商的监督职责,授权给运营商,并建立通信监管部门与运营商间良好的沟通机制。
2.2对中国运营商的启发(一)在用户的个人信息搜集和使用时,运营商应对用户充分告知相关情况,如信息的具体项目、信息的利用方法、范围,使用户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予以披露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
(二)在业务使用和订购中,设计用户选择的界面,并使用户了解业务特点、使用方法、资费、退订规则,让用户在充分了解业务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该业务。
(三)运营商应妥善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并方便个人用户本人查询或质疑;并且采用一定的身份验证和技术手段,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查询个人用户信息。
(四)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定位业务,应首先告知哪些地理位置信息将被使用、如何使用、时间需要多长以及用户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样的地理位置信息以便获得相关的订阅服务内容;然后在用户了解资费并同意的前提下提供该业务;提供免费、随时退出的、方便操作的退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