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抽检程序
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肥料安全执法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范围1. 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以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2. 肥料经营门店的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标签标识等;3.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
三、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职责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自查、整改和落实;3. 执法人员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
四、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内容1. 肥料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肥料产品标识标注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有效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3. 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完善,记录真实、完整;4.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五、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程序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制定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2. 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取证;3.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及时向执法人员反馈;4.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六、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3.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肥料市场秩序;4. 建立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抽样数量为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肥料抽样讲座(1)

抽样方法
一、简单随机抽样※ 二、分层抽样 三、整群抽样 四、系统抽样※
肥料抽样讲座(1)
简单随机抽样
定义:
设一个总体含有N个个体,从中逐个不放回地抽取n个个体作为样 本(n≤N),如果每次抽取使总体内的各个个体被抽到的机会都 相等,就把这种抽样方法叫做简单随机抽样。
肥料抽样讲座(1)
肥料抽样讲座(1)
磨口玻璃瓶或塑料瓶
肥料抽样讲座(1)
肥料抽样中的注意事项
肥料外观 优良的复混肥料呈散状颗粒,不易吸湿结块;表面 和横断面质地均匀,颗粒的硬度大。(简单的鉴别 方法是取若干粒用手揉搓,如果手感疼痛,而肥料 颗粒仍完好是好肥料,如果稍微用力揉搓后就有很
多碎末或破粒的则不是优质的肥料。
肥料抽样讲座(1)
5、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6、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 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生产
日期或批号。
肥料抽样讲座(1)
8、肥料标准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
四、复混肥料:
(一)无机复混肥料:GB15063-2009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 (三)其它复合(混)肥料 1.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510-2007 2.磷酸二氢钾:HG2321-1992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GB/T17419-199 4.微量元素叶面肥料:GB/T17420-1998 5.微生物肥料:NY227-1994 6.有机肥料(以干基计):NY525-2012 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481-2002 8.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304-1995 9.磷酸一铵、二铵标准:GB10205-2009 10.农业用硝酸钾:GB/T20784-2006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有机肥料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肥料产品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表8。
16 微量元素含量NY/T1107-2020注:单一中、微量元素出实测值,不做判定。
检舱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跄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铁GB/T2440-2017尿素GB/T15063-2020复XX料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NY/T525-2021有机肥料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

农资抽检监督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
然而,农资生产和销售中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虚假宣传的问题,给农业生产和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的农资抽检监督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一、抽检模式农资抽检监督采取的是计划抽检+ 不定期监督+ 特别抽检的模式。
1. 计划抽检每一年制定一份全年计划,按照不同的农资类别和不同的区域,选取一部分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每个月将制定当月针对哪些产品进行抽检,同时,对于上个月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
2. 不定期监督对于一些曾经抽检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商,不定期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生产销售环节的合格。
3. 特别抽检如果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经销商,进行特别抽检,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农业生产。
二、抽检指标农资抽检指标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养分含量、水质、微生物、标签、包装等指标。
1. 农药残留合格标准是国家法定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农产品,设定不同的农药残留标准,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2. 养分含量养分含量主要针对化肥、土壤调节剂和种子等农产品,将按照标准采取抽样方式,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3. 水质水质主要针对生产中使用的灌溉水、农药稀释水等,抽检标准为农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4. 微生物微生物检测点主要针对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抽检标准为国家农业微生物检测标准。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5. 标签标签主要是指产品上的标识、说明和警示等,每个产品都应该有完整、合规的标签,包括成分、用途、保质期等。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6. 包装包装要求合格、规范,包装内部不能影响产品的质量,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没有损坏或泄漏。
每个企业、经销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三、抽检流程农资抽检流程:抽样、检测、结果发放、结论汇总、信息互通。
1. 抽样制定好当月抽检的计划后,按照计划,获取需要被抽样测试的农资产品和企业,再根据指定的农资抽检指标,对抽检对象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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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经销商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经销商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利化肥的帮助和支持,保利化肥将一如既往为大家提供优质的产品、贴心的服务,作为大家在农资行业做大做强的坚强后盾。
现将肥料抽检相关知识告知大家,对市场上不规范肥料抽检行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抽样检验在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意义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评价被检产品质量水平、处理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通过抽样检验方法来实施。
所谓抽样检验就是从被提供的一群产品(总体或批)中抽取少量的产品组成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然后将其结果同总体的判定标准进行比较,判定该总体合格与否。
检验数据的精确性影响检验结论的可靠性;抽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也影响着检验结论的准确性。
尤其化工产品,抽样方法不科学所带来的误差远远大于检验误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要非常重视抽样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因此,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
由此可见,抽样检验不仅是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是一种技术执法行为。
抽样检验方法包括三个方面:抽样、检验与判断,换言之,怎样抽样,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怎样判定
合格现否,这些构成抽样方案。
为了保证抽样具有代表性,应制订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建立在概率论上。
二、抽检人员抽样前必须提供的材料
1、执法文书、证件等。
2、填写的各类表格、标签。
3、抽样所需工具:抽样器、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有内盖、密封性能良好的聚乙烯瓶、分样器、塑料袋、生料带、胶带纸等。
三、抽样的步骤和方法抽样步骤和方法包括确定抽样袋数、抽取肥料袋数、抽取肥料样品、样品缩分与包装,它们应遵循随机的原则。
1、确定抽样袋数
产品抽样袋数的确定按表1规定进行。
表1:采样袋数
总袋数取样袋数总袋数取样袋数总袋数取样袋数1—10 全部袋数 102—125 15 255—296 20 11—49 11 126—151 16 297--343 21 50—64 12 152—181 17 344—394 22 65—81 13 182—216 18 395--450 23 82—101 14 217—254 19 451—512 24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取样:
式(1):取样袋数=3×3√N------- (这里因为符号显示不出来,用文字解释一下:3乘以N的3次幂) 式中:N=每批肥料总袋数。
2、抽取肥料袋数 (原则是从总体中随机抽取)
按表1或式(1)规定随机抽出上述肥料袋数。
具体的抽样方法有以下三种:
A、桉照GB/T 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整个监督总体中进行简单随机抽样;将所有产品编号,骰子摇动,获取数字,抽取样品(详见标准)。
B、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将总体分割成若干个子总体(层)如车间、或不同堆的产品,在每个子总体(层)中独立按给定的比例进行简单的随机抽样,然后将抽取的样品混合成为一个样品。
C、多级抽样;分级抽样第一次在总体里抽取初级抽样单元以后在上一级抽样单元中抽取抽样单元,如商品在N个商店出售,随机抽取n个商店(商店为抽样单元),再从抽到的商店中随机抽取该商品的样品。
抽样精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多级抽样。
在抽样中一般采用分层按比例随机抽样。
3、抽取肥料样品
将肥料平放在地上或水平面上,用抽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量
至少2kg。
4、样品缩分与包装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2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 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有内盖、密封性能良好的聚乙烯瓶中,用生料带密封后盖好瓶盖(或装入干燥清洁的塑料袋,扎紧密封,外用牛皮纸信封、封口胶密封),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抽样时间、地点和抽样人,由被检单位在封口处签字盖章确认。
一份留在抽样的执法单位单位,一份送检验单位(自己可以申请也留存一份)。
三:抽检后的工作
1、产品被抽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业务人员。
2、抽检如不合格,通知本公司业务人员,本公司将提出复检申请。
3、如复检不合格,本公司保留向仲裁机构申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
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