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关税的征收管理.doc
海关税则文档

海关税则一、概述海关税则是一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制度。
它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海关税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贸易平衡、产业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关税则的作用1. 关税收入来源海关税则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
国家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可以获得关税收入,用于国家的各项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
2. 贸易平衡调控海关税则可以用来调节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平衡。
通过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可以降低进口量,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某些出口商品征收低额关税,可以提升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量。
3. 产业保护海关税则也是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可以阻碍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三、海关税则的内容海关税则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商品分类和关税税率。
1. 商品分类商品分类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一种方式,是海关税则的基础。
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分类系统有一般贸易品目(GTS),也有特殊商品分类体系,如划分按用途的高新技术产品种类、限制性贸易产品等。
2. 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是指国家对于不同商品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税率。
关税税率通常根据商品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常见的税率类型包括“零关税”、“一般关税”、“特别关税”等。
四、海关税则的执行机构海关税则的执行机构通常是国家海关,其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
国家海关负责制定和发布海关税则,并负责对进出口商户进行登记、报关、检验等手续的监管。
五、国际贸易中的海关税则海关税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海关税则,这直接影响着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国际贸易中,海关税则是进行海关制度对接、贸易谈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海关税则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各国对海关税则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未来海关税则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自由化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海关税率也有望越来越低甚至逐步取消。
海关通关实务

大陆架
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 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 第⑼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 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⑿在该国完全从本条第⑴项至第⑾项所列物 品中生产的产品。
微小加工或处理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内完全获得 时,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予考虑: ① 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 处理; ② 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③ 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六、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和关税配额税率
1.根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我国对该协议项下的 251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货物(2006年版税则)实行 ITA税率。其中,有13个税号项下的货物并非全税 目项下均为信息技术产品。根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只对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使用ITA税率。 2.小麦、食糖、化肥等8类45个税目项下的进口农产 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配额 额度内进口的,适用配额税率,配额额度外进口 的,根据其原产地适用相应的税率。其中棉花适用 滑动税的征收方法。
3. 为了促进我国与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间的经 贸往来,我国政府自2005年1月1日起,对 非洲最不发达的国家194个税目项下的商 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特惠待遇。 至2005年12月31日,已就零关税问题同中 国政府办理有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手 续的国家有26个。
㈣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 货物。
⎡⎛ 11283 ⎢⎜ INT ⎢⎜ ⎜ 1200 × 8.04 ⎢⎝ ⎣
⎤ ⎞ − 1⎟ × 1000 + 0.5⎥ ÷ 1000 ⎟ ⎥ ⎟ ⎥ ⎠ ⎦
国际贸易5关税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是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 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 关税的一种关税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普惠制的原则 • 普遍性原则:产品 • 非歧视原则:国家 • 非互惠原则:单向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排他性的优惠关税,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 惠关税。
英联邦特惠集团的特惠税(1932年) 洛美协定的特惠税
1975年2月28日,欧洲共同体和非、加、太地区的46个发 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约。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反补贴税
1、补贴的分类 可诉补贴 即黄灯补贴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对 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可对其采 取补救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黄灯补贴包括绝大多数由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补贴, 一般具有专向性的特点。
反补贴税
1、补贴的分类 不可诉补贴 即绿灯补贴
a.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普遍 性补贴。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 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多 交部分应退还。
反倾销税
3、反倾销税的征收与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由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是超过正常 海关关税的一种附加税。 价格承诺:是指由出口方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由出 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则相应终止案件调查。
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国家税收-关税

国家税收-关税1. 概述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保护国内产业,调节进出口贸易,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关税通常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并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国家税收-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平衡具有重要影响。
2. 关税的种类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种。
2.1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商品在进入国家境内时征收的税费。
进口关税可以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原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进口关税的税率可以根据国家的需求进行调整,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调节进口贸易平衡。
2.2 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出口商品在离开国家境内时征收的税费。
出口关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出口贸易,防止资源的过度外流,维护国内市场稳定。
出口关税的税率通常较低,以鼓励出口,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3. 关税的影响3.1 保护国内产业关税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可以帮助国内产业发展。
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关税可以降低与国外竞争对手的价格竞争,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例如,在某国家的汽车产业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关税,以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
3.2 调节进口贸易平衡关税还可以用来调节国家的进口贸易平衡。
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国家可以减少进口商品的数量,从而平衡进出口贸易。
这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调控贸易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3.3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由于关税是一种税费,征收关税可以为国家带来财政收入。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国家发展、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尤其是对于贸易活跃的国家来说,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十分重要。
4. 关税的影响因素关税的具体金额和税率是根据多个因素决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原产地和目的地国家•国家的贸易政策和经济状况•全球贸易形势和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定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到关税的具体设置和税率的调整。
国际贸易政策-关税

出口鼓励措施 区域经济一体化
关贸总协定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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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产生与发展
关税——最古老的国际贸易政策
例行的通行税”—内地关税—国境关税
二、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 过关境时,由政府所设设置 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品所征 收的税收。
➢ 局限性: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限制
对受惠商品范围的限制
对享受优惠程度的限制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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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 ➢ 整件生产标准(Wholly obtained)和实质改变标
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 整件生产标准:完全原产品 ➢ 实质改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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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作用
➢ 进出境监管 ➢ 征收关税 ➢ 查缉走私 ➢ 编制海关统计
报关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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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减让情况
中国入世关税减让承诺:
43.2%(1992)---12%(2002)---11%(2003) 10.6%(2004)---10.1%(2005)至此不再降低
格不变,售价为20.89万,可采用其他变相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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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 些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按公布的税率征收正常 进口税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
➢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
关税的计税依据是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为计算应纳关税税额而由海
关审核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 = 货价 +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
运输及相关费用 + 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 =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
二、关税法概述
关税法: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 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 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我国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三、关税的税率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七、关税的减免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 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 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 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 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二)补征和追征
性质:行政行为
补征:在纳税人少缴或漏缴关税的情况下 ,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 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关境VS国境
关境:一个国家的关税法完全实施的境域。 国境: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 关境 < 国境 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 关境 > 国境
(二)关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特殊 仅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这是关税
与其他税种的主要区别。 2.征税环节单一
第六章关税总结

完税价格
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 口后发生的运费、基建、安装、 调试、技术指导等费用。
第二,进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
A、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从 境外发货口岸运抵我国境内口岸前实际 支付的运费、保险费。 完税价格 = (离岸价格 FOB ) + 运费 + 保险费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 业。
2、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人是物品的所 有人、收件人、持有人。
三、关税税则和税率
1、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 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 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 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1)该税则法令;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
(3)税目、税率表。
第六 章
第一节
关税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 品征收的一种税。 国境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境域,关境是海 关行政管辖并征收关税的境域。
2、历史沿革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关税起源于封 建主对其领土上的过往商客所征收的捐税, 商客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城 市也征收这种捐税。” 我国早在西汉就有“关市之赋”的记载;到了 唐朝设立“市舶司”;清朝康熙年间,在沿 海设立粤、闽、浙、江四个“海关”;鸦片 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剥夺了我国关税自主权 和海关管理权。
第二节
关税税制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 凡是国家允许,属于《进出口税则》规 定应纳税的货物、物品,均属于关税 的征税对象。 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非贸易性个人物品。
关税教案精选全文 (2)

完税价格
1
国内批发价格 进口关税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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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于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其计 算公式为: “
完税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国内批发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1 代征税率
代征税率
20%
30
(5)按进口货物下列成本总和确定: 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 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的平均利润, 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种费 用。
• 综合税率=(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 率)-1
综合征收率=(1+关税 (1率-)消费 (1税+率增)值税率)-1
• 综合税率=(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完 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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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
• 应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 应纳消费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
=1200+ 40= 1240万元 (2)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1240 12%=1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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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综合征收率
•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进口应税消费品在到岸后需缴 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费后才能通关,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实际税率应该是三种税率的综合反映,其计算公 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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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
价格(CIF)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价+保险费+运输费 =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
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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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成交价格中未包含下列费用的,应一并计入 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播映 目的而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 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 (2)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进口前发生的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运输、保险 和其他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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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因此,《海关法》对关税的征收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
一、关税税款的缴纳
关税缴纳是保证国家关税收入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实施管理,要求海关依法征收,同时要求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
为了保证国家关税的收入,海关在关税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所以《海关法》第六十条做出如下几项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2.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关税税收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海关需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因此《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权限
这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海关法》对此规定: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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