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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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方案

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方案

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新能源的推广,风能作为清洁能源的一种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风电工程建设管理面临着大规模、复杂性、技术性、持续性等方面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电工程,促进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化管理成为了当今风电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篇将深入探讨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方案。

二、综述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意义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强化对项目的计划、监控、协调与决策,提高管理效率。

2. 降低管理成本:信息化管理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在数据收集、分析与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3. 提升管理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风电工程的质量。

4. 改善工程安全:信息化系统可以为工程的安全管理提供更科学有效的手段,降低工程事故的概率。

5. 促进风电行业发展:信息化管理的推行可以促进风电行业的发展,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

三、风电工程管理信息化方案1. 数据收集与分析系统(1)使用传感器等设备实时采集风电场的运行状态、风速、风向等数据,并传送至数据中心。

(2)建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存储、整理,并设计数据预处理算法,确保数据的质量。

(3)开发数据处理分析软件,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数据可视化,便于管理人员进行决策。

2. 项目管理系统(1)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风电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控。

(2)实现项目计划、进度、成本、质量等信息的实时更新和集中管理,通过报警机制进行异常预警。

(3)实现对项目团队协作的支持,包括项目成员的沟通、文件共享、任务分配等功能。

(4)提供项目决策分析工具,包括风险管理、资源分配、成本控制等功能。

3. 设备运维管理系统(1)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风机设备的远程监控与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减少故障停机时间。

(2)建立预测性维护模型,通过数据分析预测设备故障,提前进行维护,降低维护成本。

(3)实现对设备维修、保养、更换等信息的跟踪记录,建立设备档案,为设备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项目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风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实现风电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风电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适宜的风电场址,充分考虑风能资源、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接入系统设计第六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系统规划,确保风电场与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风电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指导第八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制定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五章投资与建设第十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风电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风电场数据备份管理规定(1)

风电场数据备份管理规定(1)

**风电场—计算机数据备份管理规定为保证**风电场计算机所保存的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和规范风电场计算机数据和信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所有使用计算机进行日常办公、信息化系统操作、自动化控制系统操作的员工,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职责1.1 计算机使用者负责所使用计算机的数据备份操作,涉及到信息监控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用计算机,风电场要指定专人负责。

1.2 风电场的负责人是风电场数据备份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人要了解风电场需要备份的数据内容与类型,落实备份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数据风险,对风电场数据备份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备份要立即予以纠正。

1.3 风电场网络管理员负责厂区数据备份技术支持、培训、监督核查工作。

2.数据备份管理2.1 备份方法及要求2.1.1 数据备份采用人工备份的方式,备份分重要数据备份、重要文档资料备份、信息监控系统数据库原始数据备份、计算机操作系统备份、应用软件备份。

所有备份工作必须由操作人员做详细记录,要求记录备份的内容、时间及次数。

2.1.2 计算机需要备份的数据、文档资料要随时归档备份并异地存放, 每月整理备份一次,备份方法实行三重备份方式,即本地硬盘、移动存储设备(网络硬盘)、光盘刻录保存并进行异地存储。

备份介质由电场自行准备,并妥善保管。

计算机操作系统应使用正版软件,每周打一次补丁,每季度用Ghost做镜像备份。

应用软件更新后,及时用光盘刻录方式转存。

2.1.3 每年1月,各部门将上一年的所有数据分类,完整、真实、准确地以刻录光盘的形式存档,然后交由风电场负责人保管,每月网络管理员要进行一次数据收集整理。

2.1.4 应定期检查备份介质的可用性,若发现介质已经不能使用,应及时更换新介质并对重要数据进行转存处理。

2.1.5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必须满足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盗等条件,并指定专人保存。

2.1.6 计算机需要重装操作系统时,必须自行确认其系统所在硬盘所有盘符中重要数据有异地备份,以防止意外发生(有少数计算机会因病毒、硬盘损坏或是磁盘分区问题,存在重装系统后若干磁盘打不开提示格式化现象)。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四章风电项目建设准备第五章风电项目建设第六章风电项目运行管理第七章风电项目检查与监管第八章风电项目安全管理第九章环境保护与监测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风场选址、规划、建设、运行、检查、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监测等各环节。

第三条风电开发建设应遵从“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可持续进展”的基本方针,依照“能效优先、技术先进、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风电工程学科交叉应用和协同创新,推动风电技术创新,提高风电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风电开发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优化风电产业链布局和产业进展结构,调动社会气力参加风电开发建设,形成良好的进展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是风电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订立风电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政策、标准和技术指南,对风电开发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处理风电开发建设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其重要职责包括:拟订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引导和管理风电开发建设,组织开展风电技术和标准讨论、监测、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依照国家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定期订立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引导和管理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相应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监管和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九条风电项目选址应遵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避开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并考虑风能资源、基础设施、用地情况等综合因素。

第十条风电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

第十一条风电项目建设准备应当充分调查、讨论、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结论,包括风能资源、选址、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

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海上风电测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工作,促进我省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上风电测风管理包括风电场测风方案制定、测风塔建设授权、测风塔竣工验收、测风数据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山东省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报告》(以下简称海上风电规划),统一组织开展海上风电场测风、风能资源配置、开发建设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规划建设的海上风电场测风塔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风方案第五条根据山东省海上风电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

第六条测风方案主要包括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区域、测风塔建设地点、数量、测风设备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已开展海上风电测风工作的企业要将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容量、区域范围、测风塔建设地点、数量、测风设备、已有测风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纳入《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

第三章测风塔建设授权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的建设授权。

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方案》,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建设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的建设及开展测风等工作。

第九条全省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建设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或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

测风塔建设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已有海上测风塔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上报海上测风塔建设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获得测风塔建设权。

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暂行规定

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暂行规定

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确保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北区域风电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三条并网运行风电场应满足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一)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跌至20%标称电压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625ms。

(二)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标称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三)对电力系统故障期间没有切除的风电场,其有功功率在故障清除后应快速恢复,自故障清除时刻开始,以至少10%额定功率/秒的功率变化率恢复至故障前的值。

第五条风电场无功配置和有关参数整定应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

(一)风电场的无功应按照分(电压)层和分(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并满足检修备用要求;风电场配置的无功装置类型及其容量范围应结合风电场实际接入情况,通过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无功电压专题研究来确定。

(二)风电场安装的风电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在超前0.95~滞后0.95的范围内动态可调;风电场应充分利用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当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时,应在风电场集中加装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加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三)总装机容量在百万千瓦级规模及以上的风电场群,当电力系统发生三相短路故障引起电压跌落时,每个风电场在低电压穿越过程中应具有以下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处于标称电压的20%~90%区间内时,风电场应能够通过注入无功电流支撑电压恢复;自并网点电压跌落出现的时刻起,动态无功电流控制的响应时间不大于75ms,持续时间应不少于550ms。

第六条风电场的二次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船级社、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规范风电产业的发展,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现制订了《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本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第三条同一型号的风电机组只需检测其中的一台。

发电机、变流器、主控制系统、变桨控制系统和叶片等影响并网性能的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风电机组视为不同型号,需要重新检测。

风电机组并网检测报告中应说明主要零部件的制造企业、型号、序列号和技术参数。

第二章各方责任第四条并网检测机构负责开展风电机组并网检测工作并出具并网检测报告。

并网检测机构应是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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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1]13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完善风电信息管理,规范风电信息报送、审核、统计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能源风电信息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国华能
源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附: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

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

具体任务包括:
(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
(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
(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
(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
(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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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第六条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有关信息。

第三章收集与提交
第七条风电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风电规划、勘测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建设、竣工决算、并网运行、设备制造和国外信息等。

第八条风电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国外信息等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鼓励各风电相关协会(学会)、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补充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全国风能资源详查与综合评价成果、风电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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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布局和项目安排等信息,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关单位与规划审查意见文件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及时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风电场工程有关项目核准、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提交,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在建和已建风电场工程项目,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要求,通过专有设备和网络连接自动提交各风电机组运行的SCADA(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有关实时数据。

第十二条风电项目建设及风电机组运行信息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主要包括核准在建、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风电项目相关信息,建设容量指已经完成风电设备安装、建成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且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并网调试的容量。

第十三条风电并网容量、并网发电量信息以电网企业调度数据为依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收集汇总。

风电并网容量指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容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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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风电机组设备制造信息由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要求,在网上直接填报,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开放端口,提供通讯协议等技术支持,满足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远程获取风电机组有关运行数据的需要。

第十五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与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风电信息机构开展风电信息交流的合作。

第四章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等提供有关风电信息,为国家制定或调整风电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加强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征收分摊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费用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与各级电网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交换沟通风电信息,并提供风电信息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根据风电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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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全国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分析评价与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应按季度、上半年和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每年初编制上年度全国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和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风电发展重点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本地区风电发展信息评价体系,依据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风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季度、上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并抄送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情况、风电运行情况、风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风电运行、设
备制造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今后发展趋势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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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各省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制造企业信息员进行培训,颁发信息员上岗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确定专门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并报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如信息员工作变动,应于20日内将新信息员名单报国家风电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信息员负责本企业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提交,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信息员应参加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在取得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上岗认证书后方能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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