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买卖合同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电机买卖合同

买受单位(甲方):

出卖单位(乙方):

为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机买卖一事进行了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标的(物资)品名

1、物资名称:成套发电机设备。

2、牌号商标:详见投标物资报价表。

3、规格型号:详见投标物资报价表。

4、生产厂家:******************* 。

第二条、质量标准:

1、物资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执行;

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则应满足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

2、当产品涉及国外标准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执行的标准有全部中文译本;

(2)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1款所选定之标准。

第三条、物资计量

1、计量单位:套。

2、物资分特性(品牌、规格、型号等)计量表 [合同附件-投标物资报价表] 。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乙方送货;

3、到货地点:******************************************************* *

5、接货单位:甲方或甲方托付人,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移交甲方。

6、到货装卸:由乙方负责。

7、到货储存:由乙方送到指定安装地点就位,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第五条、交货期限

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

2、甲方发出的要求交货的通知,至少应早于交货日 15 日历天。

3、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 / 接货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限前 10 日历天通知乙方。

4、乙方发货前,应将物资可能达到日期通知甲方。

第六条、物资包装

1、以保障物资完好的方式包装。

2、外包装上应注明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及装卸注意事项。

3、包装物由乙方提供。

4、包装物由甲方回收,若涉及不利于环保包装物时有乙方负责自费回收。

第七条、物资保险

1、物资保险由乙方负责。

2、物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物资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4、物资保险险种:一切险(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第八条、归属转移

1、物资归属自物资运抵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后

即转移至甲方。

2、附带辅助工作物资的归属,辅助工作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

移交手续后即转移至甲方。

3、与物资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同物资归属转移。

4、物资归属的转移即为物资风险的转移。

第九条、价格与货款

1、乙方所报价款包含:供货、安装、辅助工作、调试等费用,

即交钥匙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的辅助工作的费用包括下列事项:装卸费、运输费、

运输损耗、安装调试费、运输保险费、检测费、利润、税金、技术支持等甲方使用前的一切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以及设备的保管、二次运输至设备基础、进场报验、现场检测等相关手续、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的全部工作。

3、乙方为完整实现物资的使用功能而做的其他工作,包括物资

的组合、组装、安装、调试、验收等均为辅助工作。

4、物资组合、物资组装、物资安装、调试、验收、交付。

5、乙方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完成下列事项:

向甲方提交设备进场打算、安装打算、治理及安装人员名单。与有关工程总包单位签署安全文明施工治理配合协议;

向签署协议的工程总包单位交纳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费用;

向甲方/甲方托付的单位/有关工程监理单位提交辅助工作打算、技术、质量保证等文件。

6、辅助工作开竣工时刻:

(1)辅助工作开始时刻:2010年11月25日。

(2)辅助工作竣工时刻:2010年11月30日。

(3)辅助工作竣工时刻以辅助工作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凭证)为准。

(4)辅助工作开竣时刻的其他约定。

7、乙方为完成工作所需材料,所耗水电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安装人员的食宿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在成品未移交甲方 / 甲方托付的单位前,成品 / 半成均由

乙方负责爱护;成品移交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10、物资的价格为人民币元/物资计量单位。

11、物资分特性(品牌、规格、型号等)价格表 [合同附件-设备及用材清单] 。

12、物资的总计货款为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元整,即

RMB465,000.00 元整。

13、物资的价格总计货款中,已包括但不限于物资的材料费、加

工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现场安装调试费、保管费、培训费、知识产权费、组合组装费、检验验收费、出卖单位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金)、二次设计费、配合费、本条第1至四款约定的费用、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

14、价格和总计货款的关系是,Σ(价格×物资数量) = 总计货款。

第十条、货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货到现场,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65%;

2、全部安装结束并调试合格后,通过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价的10%;

3、贰年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价的5%。

第十一条、物资验收

1、物资验收分为运到交货地点后验收和调试验收,核对合同附件及装箱单无误后方可安装。

2、物资到交货地点后的验收(到货后验收)应于物资到达次日起的三日内进行。

3、验收(包括运到交货地点验收和调试验收,下同)手段:例行手段及甲方要求。

4、验收标准:

(1)不低于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 / 国家标准。

(2)当国家标准低于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时,应采纳最有利于甲方的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

(3)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物资满足国家标准的同时,也同时须满足技术文件的约定。

5、验收参与:

(1)验收参与单位应包括甲乙双方或甲乙方托付的单位、物资使用工程的监理单位及安装单位。

6、验收主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