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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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免疫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

第三条免疫目标(一)建立高水平的免疫屏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提高动物群体的免疫力,减少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免疫种类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流行状况和防控需要,确定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

第五条免疫程序(一)制定免疫计划:根据全国疫病监测数据和防控需要,制定年度免疫计划,明确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接种时间、免疫范围等;(二)发放疫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分发和供应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三)免疫接种:养殖户按照免疫计划和要求,对养殖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四)免疫监测: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免疫屏障的形成情况,及时调整免疫策略。

第六条免疫证明(一)养殖户应当保存免疫接种证明,作为动物产品交易、屠宰、运输的依据;(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户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服务,确保免疫证明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疫苗管理和使用(一)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二)养殖户应当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疫苗,不得擅自更换疫苗种类、剂量、接种方法等;(三)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防疫措施(一)养殖户应当做好养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三)发现疑似疫病病例,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养殖户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兽医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免疫接种、监测、证明等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疫苗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一、背景动物疫病是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不仅对动物健康和福祉造成威胁,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我们制定了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免疫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提高免疫覆盖率:在2023年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覆盖率,确保所有应免疫的动物都得到充分的接种,尽可能地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提升养殖场管理水平: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加强对养殖环境、饲养管理和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动物患病的风险。

3.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养殖者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和免疫知识水平,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完善的动物免疫档案,对所有动物进行登记、免疫记录和免疫证明的管理,确保免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免疫监测: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免疫监测,及早发现动物疫病的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遏制疫情的蔓延。

4. 加强免疫疫苗研发:增加疫苗研发投入,提高疫苗的疗效和安全性,推动创新技术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

5.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加强对跨国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共同参与全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预期效果1. 动物疫病发生率降低:通过免疫措施的实施,预计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将大幅降低,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2. 动物免疫力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动物的免疫力得到加强,有效降低动物因疫病而导致的死亡率和生产损失。

3.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提高对跨国动物疫病的应对能力,共同保障全球动物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指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材料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疫苗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销售管理:疫苗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销售和配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3. 使用管理:疫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使用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4. 监管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苗监管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疫
苗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疫苗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总之,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和防疫效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性原则1.免疫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充分考虑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2.发放和使用的免疫疫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加强疫苗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使用档案,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统计工作。

2.对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三、优化免疫服务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根据免疫需求,合理调配疫苗资源,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疫苗发放计划。

2.动物免疫服务机构要加强疫苗发放和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和饲养户的免疫意识和免疫技能,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免疫疫苗。

四、加强监督执法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的合法、科学、规范使用。

2.对于发现疫苗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免疫疫苗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信息共享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免疫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免疫疫苗销售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工作水平,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2023年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防止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2023年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2023年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街道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鹤鹑、鸽子等,进行H5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进行。

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

猪瘟: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四)免疫时间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至4月;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至10月。

二、疫苗种类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健全免疫档案,并主动接受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镇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各村按照责职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畜牧站具体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保存、发放工作,组织和指导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工作。

五、组织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pptx

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pptx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要 按照《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 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 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1.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 免疫的,采用VPl结构蛋白抗体E1.lSA方法检测抗体。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 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壮 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 (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 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 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 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是中国政府为了防控和消除国内动物疫病而实施的一项重要计划。

该计划的实施对于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该计划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成就。

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养殖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气候、环境、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农民和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农业动物疫病的流行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也对农业经济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中国政府于2024年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目标: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免疫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农业动物疫病的发生,保护养殖业安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

具体目标包括:1.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预防控制水平;2.推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诊断和处理能力;3.加强动物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保障供应;4.促进强制免疫程序的质量管理,确保免疫效果;5.增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农业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实施情况:自2024年以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首先,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政府加强了对兽医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升兽医服务水平。

此外,通过投入大量资源和技术,提高了兽医机构的设施和设备,促进了诊断和处理水平的提高。

其次,在动物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国内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投入,并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

目前,我国在重要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方面已取得了重要成果,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疫苗供应体系。

此外,在加强疫苗管理和免疫程序质量方面,政府强化了对兽药和疫苗的质量监管,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并开展了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了免疫的有效性。

最后,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农业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治的合作项目,提高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联合畜牧兽医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兽药企业等相关方进行制定和实施的计划。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强制免疫,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最终达到控制和消除疫病的目的。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疫病种类:首先需要明确目标疫病的种类,根据疫病的传播途径和传播特点来确定免疫措施。

根据疫病的严重程度,可以制定不同强度的免疫工作方案。

2.选择合适的疫苗: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和免疫原理,选择适合的疫苗进行免疫。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通常采用灭活疫苗或弱毒疫苗进行免疫,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3.制定免疫策略:根据疫苗的特点和免疫对象的种类、数量等因素,制定免疫策略。

可以采用集中免疫、分户免疫、分批免疫等不同免疫方式。

同时,要考虑到防疫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免疫带来的负担和成本。

4.确定免疫周期和免疫间隔:根据疫苗的免疫效力和免疫期限,确定免疫的周期和间隔。

对于免疫效果较长的疫苗,可以适当延长免疫周期和间隔,减少免疫次数,提高免疫效果。

5.监测和评估: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后,需要建立监测体系,对免疫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免疫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6.宣传和培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广泛宣传和培训。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网络平台、农户走访等形式,向畜禽养殖户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措施,提高畜禽养殖户的认识和配合度。

总之,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保障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安全的重要举措。

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配合,制定合理的免疫策略和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畜禽养殖户的免疫意识和配合度。

只有通过强制免疫,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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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疫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调拨的疫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以下简称疫苗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第五条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采购计划编报,疫苗调拨、贮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疫苗质量、免疫效果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苗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按规定筹集疫苗资金,监督疫苗采购和疫苗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疫苗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强制免疫计划第八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逐级上报。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据实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省以上补助经费申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经费测算及申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按期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需求。

第四章疫苗采购第十条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于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疫苗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省畜牧兽医局在接到采购单位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审核生效。

第五章疫苗调拨第十二条疫苗调拨采取集中调拨和日常应急调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

(一)调拨。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强制免疫需要,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见附件1),报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各县报送的疫苗调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见附件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调拨申请和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写《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见附件3),及时通知中标企业供苗。

省畜牧兽医局应于每季度末将疫苗调拨情况和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报省财政厅。

特殊情况下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调拨。

(二)入库。

中标企业发送疫苗时,要一并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见附件4)一式三联。

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疫苗后,要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和随货同行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认真核查记录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以及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备注、包装、标签等内容。

验收无误后,疫苗保管人员将疫苗立即入库保存,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见附件5),并及时登记实物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

验收不符合要求及质量不合格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应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中标企业,做好相关记录。

疫苗验收入库后,疫苗接收单位应在中标企业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上填写收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一联留存疫苗接收单位,第二、三联退回疫苗供应企业。

疫苗供应企业确认无误后,将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三)存贮。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四)出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调拨和发放疫苗时,应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领用疫苗的时间、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领用人必须认真核对验收后,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疫苗保管人员应于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和记账凭证。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分发供应档案,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后2年备查。

疫苗发放人员发放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

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否则,疫苗发放人员不得发放疫苗。

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疫苗。

(五)运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运输。

第十四条每季度末,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一联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中标企业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每年年底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逐级核对疫苗调拨账目,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章疫苗使用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疫苗调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拨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第十八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报经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准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

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七章资金筹集拨付第十九条疫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共同负担,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强制免疫需要,将疫苗、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将中央及省财政疫苗资金切块预分到各市。

各市根据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积极落实地方承担的疫苗资金,连同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和省级疫苗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汇入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专用账户。

每年6月30日后,对疫苗资金缴纳不到位的市,省里将暂停疫苗调拨,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所在市承担。

第二十二条省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和疫苗供应企业报送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各市实际调苗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及时与各市结算市县级疫苗资金,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对省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疫苗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与各市结算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

疫苗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省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疫苗紧急采购和调运,紧急采购和调运的疫苗按救灾物资等级紧急发往防控地区。

待疫情平稳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结算。

省畜牧兽医局紧急采购和调运疫苗时,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沟通说明,并达成一致。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骗取疫苗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疫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疫苗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中标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苗生产、运输和贮藏。

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疫苗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中标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5、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调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制单人:电话(传真):县级财务部门(盖章):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市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调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市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制单人(签字):电话(传真):市财务部门(盖章):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省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供苗企业:调拨日期:年月日省畜牧兽医局(盖章):审核人(签字):制单人(签字):电话:传真:注:本单由省畜牧兽医局填写,审核人、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章后传真给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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