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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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动物疫病防治事项通知范文

做好动物疫病防治事项通知范文

做好动物疫病防治事项通知范文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零疫点,零疫情”,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将于近日在我镇开展以防治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为主要内容的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力争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力争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

力争其它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动物疫病的发病率下降10%、病死率下降1%。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

经研究决定
2、广泛宣传。

各村(居)委会、场要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宣传对贩卖、食用病死畜禽的危害性,要主动帮助群众消除有关疑虑,解决有关防控难疑,增强全民防控意识。

3、具体安排。

本次防疫工作从3月16日开始,4月16日结束,用时一个月时间全面完成春季防疫工作。

镇政府将集中组织4—5名业务技能精湛的兽医人员下到各村分组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村及包村干部应以积极给予配合。

按照包村班子成员带队,包村干部、村干部、技术人员各一名组成一个小组上户强制免疫,并做好建档工作。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疫情发生、传入、扩散和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包村挂点和分组实施的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一、背景动物疫病是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不仅对动物健康和福祉造成威胁,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我们制定了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免疫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提高免疫覆盖率:在2023年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覆盖率,确保所有应免疫的动物都得到充分的接种,尽可能地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提升养殖场管理水平: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加强对养殖环境、饲养管理和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动物患病的风险。

3.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养殖者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和免疫知识水平,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完善的动物免疫档案,对所有动物进行登记、免疫记录和免疫证明的管理,确保免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免疫监测: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免疫监测,及早发现动物疫病的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遏制疫情的蔓延。

4. 加强免疫疫苗研发:增加疫苗研发投入,提高疫苗的疗效和安全性,推动创新技术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

5.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加强对跨国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共同参与全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预期效果1. 动物疫病发生率降低:通过免疫措施的实施,预计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将大幅降低,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2. 动物免疫力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动物的免疫力得到加强,有效降低动物因疫病而导致的死亡率和生产损失。

3.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提高对跨国动物疫病的应对能力,共同保障全球动物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加强个人防护。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疫 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 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加强检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 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 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 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
(二)计划免疫病种、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
1.包虫病。对灵武市、利通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原州区、海原县7个县(区)重点区域的 新生母羔羊进行包虫病免疫,全年免疫2次,免疫密度达到100%。对全区所有农村犬每月进行驱虫,全年驱虫12次。
2,牛结节性皮肤病。对全区所有牛使用山羊痘疫苗5倍剂量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犊牛和补栏牛 及时进行补免。
(八)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调 运和储备疫苗。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及时登录 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筑牢免疫屏障。2022年动物疫病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1日 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明 确部门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的原则,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动物疫病是指能够感染、危害动物群体健康的一类传染性疾病,给畜牧业和养殖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动物疫病的蔓延,人们广泛应用动物免疫技术,其中强制免疫是一种管理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动物未能及时接种免疫疫苗,导致防控效果不佳。

1.2 问题提出近年来,我国仍存在部分畜牧户和农民对于动物免疫工作的重视度较低、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动物群体的健康及畜牧业生产效益。

因此,亟需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案来推行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引入“先打后补”策略,在2024年对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并结合实施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该方案旨在提高动物免疫程度,控制和预防动物疫病的蔓延,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适时补充未及时接种免疫疫苗的动物,以及加强对畜牧户和农民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免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这将有助于减少患者数量、降低经济损失,并为创建良好的畜牧业生产环境奠定基础。

以上是引言部分内容,旨在背景介绍该主题并明确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其目标与意义。

2. 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必要性2.1 动物疫病防控现状随着科技和全球化的发展,动物疫病对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一直在努力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技术限制,传统的免疫措施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2.2 短缺和难题分析目前,动物疫苗的生产能力与全球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这导致许多国家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免疫疫苗供应,从而限制了动物群体免疫覆盖率的提高。

此外,更为复杂严峻的问题是某些传染性动物疾病可能需要多次接种才能达到有效保护水平,这进一步增加了养殖者和防控机构的困扰。

2.3 强制免疫的重要性和优势针对上述问题,强制免疫策略应运而生。

强制免疫旨在确保动物种群的免疫覆盖率,并能迅速控制和阻断疾病的传播。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效果达到规定要求,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该常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1)蛋鸡,7-14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3m1;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开产前(120-16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O.为1。

(2)蛋鸭,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6m1;间隔3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开产前(12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12m1;以后每间隔6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O(3)肉鸭、肉鸡。

7-10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肉鸡为0.3m1,肉鸭为O.6m1;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间隔3周后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肉鸡为O.为1,肉鸭为1为1。

(4)调出县境的非屠宰禽类。

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并出具抗体效果检测报告,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剂量:小鸡(1斤以下)0.3m1,中、大鸡(1斤以上)0∙6m1,小鸭(1斤以下)0.6m1,中、大鸭(1斤以上)12m1,间隔14天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

(二)口蹄疫免疫(1)常规免疫。

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两次集中免疫之间,落实动物“月免疫日”制度,对新补栏和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4个月)的家畜及时进行补免。

(2)新生家畜的免疫。

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月免疫一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存根):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签收人:在场人:二O 年月日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签收人:在场人:二O 年月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一、依法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

四、依法严格按农业部相关规定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及人用抗生素药物。

五、依法严格执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四不一处理”规定,不乱抛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和建设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不逃避检疫。

七、依法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并如实填写,不漏报、错填有关信息。

八、依法履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监测采样,不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采样。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告知书
乡镇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所要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畜禽必须强制免疫如下病种:
1、生猪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

2、牛、羊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牛、羊口蹄疫。

3、禽类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请与当地农技推广中心防疫部门联系;并做好其它病种的免疫,所需疫苗由养殖户自行购买。

猪瘟头份、猪口蹄疫毫升、蓝耳病头份、禽流感毫升、牛、羊口蹄疫毫升。

告知单位(盖章):告知人(签字):
养殖户(签字):
告知时间:年月日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上述告知事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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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安市广安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收购按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强制免疫以下病种,请你场在当地兽医机构所派人员监督、指导下,按照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否则,将依法处理处罚;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扑杀其所养动物时,概由你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财政不予补偿。

1、猪场——强制免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商品猪。

1日龄——猪瘟弱毒疫苗[注1];20日龄——猪瘟弱毒疫苗;23-25日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8-35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60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弱毒疫苗。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初产、经产母猪配种前——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每隔6个月——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注:①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②[注1]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③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猪,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2、禽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场)
(1)种鸡与蛋鸡。

1日龄时——新城疫弱毒活疫苗;7—14日龄和32—39日龄——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12周龄——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17—18周龄——新城疫灭活疫苗;开产前、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2)肉鸡。

7—10日龄首免、首免2周后加强——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3)种鸭鹅与蛋鸭鹅。

14—21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4)肉鸭与肉鹅。

7—10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5)其它禽。

按说明书并参考鸡。

注:①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1周龄内雏禽除外);②定期进行禽流感与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3、牛羊场——强制免疫口蹄疫
(1)牛。

3月龄首免、4月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2)羊。

28—35日龄首免、58—65日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注: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牛羊,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请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负责监督你场的兽医人员处联系疫苗、标识,购买档案。

送达单位(盖章):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在场人(签字):
送达地点:送达时间:年月日时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单位和受送达人各执一份,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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